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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式创新的内涵界定和理论框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12-27 共7468字
论文摘要

  1 引言

  创新不仅仅驱动经济的增长,同时促进可持续发展、提升健康、完善生活(Owen, Baxter, Maynard, etal, 2009)。在波兰尼“科学解放”的范式驱动下,过去的一个世纪科技革命见证了新技术发展的浪潮,包括内燃机、原子能、分子生物技术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等纷纷成为研究与创新的焦点。尽管科学与技术成为我们生活的中心并提供人类大量的好处,科学家对于自身研究活动合理性以及面向更广泛社会的知识普及方面面临不断增加的压力(Lovbrabdm, Pielke, andBeck, 2011)。这些压力来自过去与现在公众对于以下一些研究的争议:比如核能危害、食物困乏、大范围的环境污染等(Michiel van Oudheusden, 2014)。

  20世纪下半叶,科学与创新在研究政策中的交互性越来越强,人们开始意识到技术创新的双重性(同时产生了收益与危害),关于创新的责任被广泛的讨论(Jonas, 1985)。生物科学家关于基因研究(Nelkin,2001),曼哈顿计划关于新兴技术与核物理的使用规范问题(Weart,1976),舆论对于流感病毒研究危害(Kaiser & Moreno, 2012),研究与治理关于合成生物学(TNS-BMRB, 2009)、基因工程(Sutcliffe, 2011)以及信息与通信技术(Stahl, Eden, Jirotka, 2013)的探讨都引发了新兴技术研究与创新双重性的关注。技术高速发展的背景下,现有的科学与技术主要的创新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忽视了研究与创新对于社会的需求与价值的考虑,政策制定者、大量的产业代表、民间社会组织、科学家等呼吁科学与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的社会与道德整合(Michiel van Oudheusden,2014)。

  与此同时,伴随科技的进步与人类文明的不断演进,研究与实践关注于全球性发展的巨大挑战,气候变暖、能源需求、资源有限性、食品安全、民众健康、社会老龄化等问题成为发展的重大挑战(EC,2009),同时形成了关于全球与地区发展的远景规划。

  以欧盟为例,2020智慧增长战略明确了欧盟发展的核心价值导向——推动科学与技术的优势,推进社会公平、男女平等、团结以及基本权益的保护,竞争力的社会与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生活质量的高品质保障与健康和环境友好等(Schomberg, 2013),同时明确要求公共主体与利益攸关者积极参与研究与创新过程以应对气候变化、减轻贫困、老龄化社会等产生的挑战(Lund Declaration 2009; European Commission2011),从而实现创新对于社会挑战的应对与社会价值的匹配;中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其作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根本动力,强调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 2014)。

  欧洲研究委员会2011年5月提出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并在欧盟“地平线2020”发展报告中将责任式创新提升到欧盟战略高度(Schomberg, 2013),认为研究与创新必须有效地反映社会需求与社会意愿,反射社会价值与责任,作为政策制定者的职责在于建构治理框架以促进责任式研究与创新(Geoghegan-Quinn, 2012)。责任式创新需要研究与创新符合社会需要,对研究项目进程中道德、社会、环境的变化作出响应,并在这个过程中引入更多的利益攸关者参与的持续的过程评估(Stevienna de Saille, 2013),其意味着创造一种范式转移,关于我们如何思考、生活、彼此互动的范式转移,以及关于科学的角色与定位的范式转移(EC,2009),从而提供道德的、可持续的、有成效的解决方案以改善研究对于创新的转化。同时,责任式创新涉及的“范式转移”是基于一种新的社会契约并在科学、政策、社会之间创造责任的分享(Steviennade Saille, 2013)。这种范式转移反映了自波兰尼“科学解放”以来对于研究与创新本身的反思与重构,科学家从自由追逐他们的想法,研究与创新活动独立于政治、社会、道德问题的模式,转向共同生产的模式,在新的模式下科学家被看作社会参与者,同时公众对于研究与创新的置疑以及所涉及的基于价值性的问题可以影响科学家科学研究的轨迹(Felt & Wynne,2007)。

  技术创新的双重性以及创新对于社会价值导向的嵌入激发了研究对于科学与创新政策以及科学社会契约线性模式的再思考(科学的自由需要以社会效应的影响为前提),以及对于风险监管作为主要创新管理模式的讨论(Owen, Crane et al. 2009),同时引起了对于创新范式本身的反思:科学与技术的创新带我们进入怎么样的未来世界,我们关心什么样的未来,我们希望面对什么样的挑战,我们遵照什么样的价值导向,以及是否这样的探讨可以使我们走向技术驱动的民主社会(Owen et al, 2013)。创新驱动增长,同时唤起了创新的责任意识(Owen, Baxter, Maynard, et al,2009)。
  
  2 责任式创新的内涵界定

  2.1 前提条件与问题关注

  责任式创新关注研究过程的参与与自省以推动科学与技术更好的满足社会需求,研究范式的推进需要一些共同的基础,从而建立科学研究的哲学核心(Oftedal, 2014)。责任式创新伴随前提假设:1、科学与技术能够增加我们对未知与不确定性的感知,但会产生无法预知的危害(Hacking, 1983),现有的科学与技术主要的创新模式开始出现问题,其并没有考虑到社会的需求、影响与价值;2、科学与技术创新长期作为经济发展的驱动因素(Schumpeter, 1939;Kondratiev, 1979),但其对于社会价值的贡献鲜有被讨论过(Pellzzoni, 2012);3、科学本身的自治属性赋予科学家独立于社会、经济、政治制造可靠知识的职责,然而创新更广泛的社会价值意味着科学与知识所承担的社会道德义务,两者之间存在冲突(Douglas,2003)。

  责任式创新的目的不是成为创新的障碍,而在于激励创新的成功,从而使创新真正驱动增长并产生嵌入社会远景的可持续发展(Sutcliffe, 2011)。责任式创新关注两个根本问题:1、创新的利益相关者是否有能力界定研究与创新的适当结果和影响?2、如果支持某一项创新活动,如何成功的引导创新结果的发展方向(von Schomberg, 2013)。研究从基于创新的产品、流程、目标对责任式创新的研究问题进行了细分,如表1所示。【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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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责任式创新概念界定

  责任式创新的概念被用来描述管理研究以及主要研究利益攸关者(研究者、产业、政策制定者、民间社会)的关系(Stahl, 2013),其概念涉及责任本身以及与之相关的责任式创新、责任式研究与创新、责任式发展(Guston & Fisher, 2014)。责任是一种道1同价值并实现最广范围的利益攸关者收益(Saille,2013)。在此基础之上,表2对责任式创新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Stahl(2013)进一步深化,将责任式研究与创新、责任式创新界定为更高级别的责任——元责任——其以塑造、维护、发展、协调以及调整现有的和新兴的研究与创新相关的过程、参与主体以及责任,并确保研究与创新得到理想的和可接受的结果(Stahl, 2013)。Saille(2013)从范式转移角度,认为责任式研究与创新是在欧洲研究领域范围内,基于新社会契约而形成的针对科学、政策、社会之间的责任共享,是创新本身的再创新(innovating innovation)(Saille,2013)。不同于责任式发展关注风险与技术(提出背景限于纳米技术),责任式研究与创新、责任式创新的概念更多关注政策层面(Stahl, 2013),责任式创新(Responsible Innovation)意味着通过对现有科学与创新的集体管理去探索创新的未来,其是一个比责任式研究与创新更宽泛的概念(Stilgoe et.al,2013)。【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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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主要特征

  作为传统创新研究范式的突破与反思,责任式创新作为一种元责任的概念成为了对创新本身的再创新,其包含如下特征:1、集体性。责任式创新创造了一个科学与创新的共享,表现为面对结果不确定性和无法预知性的集体活动,意味着科学家、研究投资者、创新者、以及其他参与者共同承担科学与创新的责任(co-responsibility)(Stilgoe et.al, 2013);2、响应性。责任式创新关注现有预测、响应、研究与创新方法的整合与制度化过程(Owen, Macnaghten, Stilgoe,2012);3、前瞻性。责任式创新注重研究与创新向正确的影响转变,并实行民主治理(Owen, Macnaghten,Stilgoe, 2012);4、自省性。责任式研究与创新作为一个元责任需要表现一种自我反射的属性,也即责任式创新需要考虑并对自身的假设、前提与要求的结果作反映(Stahl et al.2013);5、过程交互性。责任式创新是一个交互的过程,将社会价值的意见积极地反映在创新过程之中,从而使创新更加的道德可接受、可持续以及满足社会的期望(Oudheusden, 2014)。

  3 责任式创新的理论框架

  3.1 责任式创新三度空间框架

  Stahl(2013)提出行为主体——活动——规范构成的责任式创新三度空间框架,如图1所示。责任式创新将创新视作一个未来导向、不确定、复杂以及集体的行为,其包含更广泛意义的行为主体参与,国家委员会、政府、研究机构、大学、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民间团体等广泛利益攸关者参与是责任式创新的核心(Sutcliffe, 2013),独立的研究者、研究组织、科学道德委员会及其成员、研究与创新的用户、民间社会组织成员、各层面的政策制定者、专业机构、立法者、教育组织、公共机构等可以成为责任式创新的行为主体构成(Stahl,2013)。异质性的行为主体的参与一方面有利于挖掘利益攸关者的需求,另一方面有利于通过多利益攸关者的协调提升创新的合理性、可接受性、政策影响力以及决策的民主性(Gianni,Goujon, 2014); Sutcliffe(2011)对责任式创新涉及的活动进行了五类划分,涉及:关注创新社会与环境效益的活动,更好促进社会与公众参与的活动,对当下与未来进行道德因素、环境因素等评估的活动,经济与社会角度有效的、适应的、响应式的活动,以及过程开放与透明的研究与创新活动(Sutcliffe, 2013);责任式研究与创新依赖基本的规范以评价特定的研究与创新是否真正的被期望与可接受(Stahl, 2013),创新依据正确的影响导向、社会价值,比如一个竞争性的社会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以及高质量的生活等,在道德可接受、社会希望的、安全与可持续的目标路径下演化发展(von Schomberg, 2011)。【图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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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责任式创新AIRR四维度框架

  Stilgoe(2013)从责任式创新的内生属性出发,构建了由预测性(anticipating)、自省性(reflexivity)、包容性(inclusion)、响应性(responsiveness)四个维度构成的责任式创新AIRR模型,如图2所示。预测性(anticipating)将创新视作一个未来导向的、不确定、复杂的集体行为(Owen,Macnaghten, Stilgoe, 2012),通过对创新活动涉及的产品、流程、目的开展预测分析,更广泛地考虑社会、道德、环境的问题,并构建灵活和自适应的系统来处理研究与创新所带来的意想不到的后果,形成创新的“前瞻性治理”(Sutcliffe, 2011),从而使创新依据社会价值满意的轨道发展;自省性(reflexivity)意味着认识到创新与发展没有标准路经可循,需要承认个体与组织的认知的局限性,形成对于个体与组织的行为、承诺、假设、能力的镜像(Wynne,1993)。

  通常,在没有自省性方法的作用下,创新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病症”,如早期预警的滞后、控制窘境、系统性风险与一般事故、技术锁定效应、技术修复复杂性、人类行为的改变、组织的非责任行为、期望与想象因素、公众赤字、以及社会实验化等(Gianni,Goujon, 2014);包容性(inclusion)涉及创新主体更广范围利益攸关者的参与,通过职权范围、角色、劳动分工、以及跨学科研究与创新的开放、透明与民主化管理(Stilgoe, 2013),实现更多的人丰富充实创新过程并创造更好更可持续的创新产品的目标(Sutcliffe,2011)。包容性将责任式创新的预测与自省过程置于开放的环境——从而形成更广泛的预测与自省,实现基于对话的共同评审、参与与辩论、并邀请更多公众与更多样利益攸关者的参与(Owen, Macnaghten,Stilgoe, 2012);响应性(responsiveness)构建责任式创新的一种能力,重塑与改变创新方向以对利益攸关者和公众价值与动态环境做出反应(Stilgoe, Owen,Macnaghten, 2013),以通过制度模块化的手段应对创新的不确定性,建立一个交互的、持续的、灵活的适应性学习过程,实现创新演化过程对于社会价值响应的制度耦合(Owen, Macnaghten, Stilgoe, 2012)。

  3.3 责任式创新情境因素

  创新驱动发展的同时创造了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模糊性等问题,研究与创新的本质在于对社会面临的挑战作出响应,旨在使一个国家的发展与其自主的历史与发展情境相匹配(Gudynas 2011)。责任式创新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是不同的。责任式创新在发达国家的宪政体制中,倡导一个规范基础之上“不同的社会与技术的重要性排序”,暗示一个“具有包容性、民主和公平的科学与社会关系”(vanOudheusden 2014)。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以及考虑到国家、自治区、直辖市、机构的异质性,科学与技术的关系、科学与社会的关系以及责任式创新的对于欠发达地区的影响等因素,责任式创新的情境因素成为关注点(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

  大量的参与者感知到现有的责任式创新的框架依赖于特定欧洲制度化进程中关于重要性、价值、关注焦点等因素的讨论,包括关注新兴的与潜在的高技术创新,如生物技术、纳米技术、合成生物学、机器人与地理工程等,从而实现以欧洲价值导向为基础塑造科学与创新的轨迹,并将政策由危机管理转向创新治理的目标(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美国推进研究与创新政策在纳米技术领域的探索中提出责任式发展,明确以科学为基础的新兴技术集体能力重新塑造社会、经济及技术的蓝图,由于它的新颖性、复杂性、不确定性以及公共性,纳米技术成为了“后常规科学”的代表(Funtowicz & Ravetz,1993),并需要知识生产过程大量潜在使用者与利益攸关者的参与(Gibbons et al.1994)。传统的科学是研究者发起的,并以学科为基础,当代的科学是情境驱动的,问题为焦点,且是跨学科的(van Oudheusden 2014)。责任式创新需要考虑全球影响的技术与局部地区技术创新的发展需要,实现责任式创新与国家情境、局部地区情境、文化与实践等的匹配协调(Macnaghten, Owen,Stilgoe, 2014)。比如严格经济规范下,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的基础性制度,但在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价值创造与社会需求的满足,创新模式可能依赖许多“借、复制、偷”,或者“草根、自主创新”(Macnaghten, Owen, Stilgoe, 2014)。发达国家高技术导向的创新驱动模式,发展中国家就业、人口、贫困等导向的社会价值取向,以及转型经济背景下中国情境的经济、科技、社会核心,都成为责任式创新情境的分析来源。

  3.4 责任式创新的模型提出

  基于以上的分析,本研究提出了责任式创新的分析模型,如图3所示。伴随创新过程的演进,行为主体、活动、规范构成了基本要素,其受到创新活动嵌入的国家与地区情境之中,预测性、自省性、包容性、响应性共同构成了每一项责任式创新项目推进的内核,从而形成多利益攸关主体参与下,创新活动符合环境情境与社会规范,逐步发展成为对预测、自省、政策包容性以及在演化视角下的响应性维度进行制度耦合的整合过程(Owen, Macnaghten, Stilgoe,2012)。【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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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责任式创新对中国的借鉴——以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例

  责任式创新的概念关注于政策层面(Stahl,2013),并成为政策领域重要的短语与新兴研究范式(von Schomberg,2013),其研究范式的兴起根本在于应对技术与管理治理机制中新兴技术与管理模式所陷入的“制度空白”,即现有的制度结构或规则体系无法有效的管理,这好比旧有科学与创新治理模式向分散、开放治理模式的转变,新的治理模式依赖新的更广泛的市场、网路、合作伙伴,以及传统的政策与政治协同(Hajer, 2003)。责任式创新同时创造了某种程度的制度模糊,这些制度通常没有说明谁对什么事情负责,谁对谁有权威,以及事情应该怎样做(Hajer, 2006)。对于责任式创新的呼吁是一个制度化的建构过程(Barley & Tolbert, 1997; Pandza,Ellwood, 2013)。全球范围内已经逐步开展了对责任式创新政策层面的关注与实践,如德国纳米计划、美国纳米技术报告、英国纳米药材研究公共对话、工程与物流科学研究委员会责任式创新框架计划、荷兰国家责任式创新项目、欧洲委员会ETICA项目(Sutcliffe,2011)、美国“社会-技术整合研究”计划1、日本国家先进工业科技委员会纳米计划方案(Guston, Fisher,Grunwald, et al, 2014)、巴西生物燃料责任式创新规划(Macnaghten, Owen, Stilgoe, et al,2014)等。

  转型经济背景下的中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和环境的约束明显加剧(彭泗清,李兰,潘建成等, 2013)。党的十八大作出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部署,强调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以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并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2。这其中,政策层面关于责任式创新的讨论尚处于萌芽时期,这给予了政策研究与实践探索极大的发展空间。***总书记在2014年两院院士大会上明确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科技成果只有同国家需要、人民要求、市场需求相结合,完成从科学研究、实验开发、推广应用的三级跳,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实现创新驱动发展3。探索符合各级需要、满足人民期望与社会价值的创新,成为政策层面对责任式创新的范式引导重要方向,也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国家价值实现手段。

  为推进产业结构升级与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我国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设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产业进行攻关,从而提升国家产业核心竞争力。表3从责任式创新的视角,分析了产业创新作为国家经济与科技驱动力,融合社会价值、发展需求的,实现责任共享与异质主体参与的治理机制创新。

  5 结语

  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2014),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义不应当只表现在科技与经济的建设等方面,创新对于可持续、低能耗、生态友好、美丽中国建设、和谐社会、中国梦等国民共同价值取向的反映成为了发展的责任,大国呼唤国家能力的同时强调国家责任。责任式创新对科学、经济、社会、文化的关系做了反思,重构创新范式,延伸了传统模式仅关注与技术危机、不确定性、危害与收益的讨论,将传统的创新管理与不确定性、目的、动机、社会政治要素、以及发展轨迹等因素相结合(Stilgoe, Owen, Macnaghten, 2013),并基于一种新的社会契约在科学、政策、社会之间创造了责任的分享(Saille, 2013),形成了更广泛利益攸关主体参与的,创新向道德可接受、可持续以及社会满意价值取向演进的制度化过程。在坚持制度自信的同时,也要有制度自省,不断完善和优化制度(王仲伟, 胡伟,2014),从而使创新能够朝共同建构的模式发展,实现自身对于社会需求、社会意愿与社会价值的有效反映(Owen, Macnaghten, Stilgoe,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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