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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模式与方法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7 共3663字

  第3章 国际及国内农村社区建设的实践经验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还处在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一些发达国家率先实现了农业现代化;大多数国家处于城乡一体化的进程中,一些国家已经实现了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我国农业发展正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在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的发展中,需要以更宽广的视野,借鉴各国及各地区农村社区建设的经验。

  3.1 国外农村社区建设的主要模式

  3.1.1 欧陆国家农业新价值模式

  欧陆国家的一项重要农业政策是:说服农民在耕种过程中,改变过去密集种植和使用大量化学药剂助长的耕种习惯,接受可持续发展的经营理念。农民的角色与价值不再只是农作物的生产者,而是被更多地赋予维护人们所赖以生存的土地与提供更高质量农作物的使命。欧洲乡村发展通常建立在中央与地方政府“合作协调”的机制上,各国政府普遍通过授权给地方政府来促进乡村发展,这种乡村政策强调“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以及维护公众参与的机制,即政府不再垄断公共事务,并建立种种制度性方案如“公办民营”、“公私合产”、“公私协力”等方式让农民参与。但是,由于非营利民间组织在经营及管理能力上不够成熟,不能完全参与共同治理的责任,政府还要通过不同的指导与训练过程,让非营利民间组织具备基本的“治理能力”,这样,非营利民间组织想要分享公共事务“治理权”的诉求才具有正当性。

  3.1.2 加拿大新乡村治理模式

  加拿大纽布郎斯维克省提出一种具实验性质的乡村地区治理模式,鼓励地方服务地区政府积极转变成为更具效率的并且相互依赖的新乡村政府。这种机制具有的特点有:一是新乡村地区虽然被赋予政府的职责,但并不是完全的自治,不需要再雇用人员与增加机构;二是为保护某些地区的独特性,认同并允许原有的“地方服务地区”成为特区或者是保留地,保存本地的税法与规划不同的服务项目;三是每个新乡村地区允许有 5~7 个保留地,这样就会减少原有的“地方服务地区”数量,提升行政效率;四是设立非正式“地方服务地区”咨询委员会,督导新乡村地区行政与服务,各个保留区也可以通过非政府咨询委员会来处理行政事务;五是每个保留区选举一个代表,撤销原有的“地方服务地区”行政议会,降低政府行政支出;六是新乡村地区或保留地代表的选举要配合加拿大全国三年一度的大选来产生;七是地方税制并没有改变,但必须能够支付地方治安和交通服务开销;八是为鼓励更多公民参与决策,举办社区重大咨询和决策会议。九是人民请愿权没有改变,但必须确定区分不同地区层级,符合法定人数要求。

  3.1.3 韩国新村运动中农村社区建设模式

  自 20 世纪 70 年代开始,韩国在朴正熙的主持下开始新村运动。新农村运动的第一个目标是农村启蒙,即政府通过一些具有感召力的活动和国民喜闻乐见、容易接受的形式对农民进行教育和培训,逐渐在农民中建立起“勤勉、自助、协同”和“干,就能成功”的新村理念。新村运动的第一步是在 1970 年免费发给全国 33267 个村庄每村 335 袋水泥,平均每户 4 袋,用于村庄建设。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建设项目,但项目的具体建设方式由村民开会自主讨论决定,这激发了农民对新村运动的积极性。在朴正熙之后,政府更加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民间组织,将政府主导的“下乡式运动”转变为民间自发的、更注重活动内涵的活动,政府只是通过制定规划、协调、服务以及提供财政支持等手段,来调整农业结构,提高农民收入[26].

  韩国新村运动的一重要经验就是大力发展和利用农村民间组织推进农村建设。在新村运动中,政府始终致力于建立和不断完善民间组织,基层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在开展新村运动的第二年,政府引导各地农村兴建“村民会馆”,做为集中讨论活动的场所。

  村民会馆逐渐发展为不仅是用来开会,还用来举办各种农业技术培训班、交流信息、开座谈会以及用做农民协会办公地,妇女会在村民会馆中还举办了公共交易场。会馆还收集包括农业生产统计资料和农业收入资料在内的各地统计资料,向村民展示本村发展计划和发展蓝图。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韩国政府开始引导建立和完善全国性新村运动的民间组织。

  1980 年 12 月 1 日,非政府社团法人的“新村运动中央会”成立,标志着分散各地的农村民间组织转变为全国性的自成体系机构。新村运动中央会负责全国新村运动的组织、协调、宣传和评价工作,还有金融、图书、培训、宣传职能和资源。韩国政府出台的《新村运动组织育成法》,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村民间组织的各项权益,“新村运动”实现了从政府推进方式向民间组织或者团体方向的转换。

  3.1.4 日本农村社区的双向模式

  日本农村社区采取的是“地域中心”的建设模式,“地域”相当于中国农村的“乡镇”一级的行政区域,其管理机构被称为“地域中心”.地域中心是由区政府根据人口密度和地理半径来划分的行政管理机构,隶属于区政府地域心部。“地域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有征集民众意见、组织民间公益团体对所需全体给予支持援助等。“地域中心”作为一定区域的行政管理机构,其职能单一,职责明确,主要侧重于地区事务管理和为本地居民服务,在工作管理界限方面没有交叉情况,能够集中力量处理问题。在社区发展和管理方面,地域中心和社区社会团体组织相互配合,给社区自治、社区管理及其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弹性空间,给基层社区的管理改革提供了广泛的操作平台[27].农村社区居民自发建立了“住区协议会制度”,这是一个团体服务制度,是农村社区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群众自治组织,其功能是协调促进、制衡“地域中心”.这种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农民自愿加入并直接参与民主管理,使政府听到农民呼声,使政府的计划更符合当地实际。日本的农村社区建设是双向的模式,一边是政府的“地域中心”,另一边是民间的“住区协议会”,相互制约,齐驱并进,互不交叉,两者的最终结合点都是为民服务,共同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良性发展。

  3.2 国外农村社区建设的通行做法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针对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农村出现的问题,以国家投资为主导,以国家财政用于公共设施投放增加为主要手段,带动农村社区建设,实行综合治理,以改变农村面貌。尽管各国的具体做法有所区别,但存在许多相同之处。

  3.2.1 加大农业保护和投资力度

  随着国家经济实力的增强,各国高度重视对农业的保护和支持,农业投资不断扩大,农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改善,城乡差别日渐缩小,初步实现了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美国陆续颁布了 16 个保护和支持农业的法案,以强化农业政策支持,加大农业财政投入。美国的农业财政投入,用于农村发展、食品营养与消费者、食品安全、自然资源与环境、市场营销与调控计划、科研教育与经济、农场与海外农业、农业部日常活动八个方面,其中对农民的各种补贴是政府农业财政投入的主要部分。2005 年,美国政府各种农业补贴占农业财政投入总量的 87%.高额的补贴使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极大增强了美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3.2.2 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加强农村社区建设,首先是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20 世纪60 年代,韩国的“出口导向”工业化战略,加快了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农村发展相对落后。1970 年,韩国启动了“新村运动”,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开始,提出了包括草屋改造、道路硬化、卫生间改造、供水设施建设等 20 种工程项目。由村民民主讨论、自主选择,政府免费提供水泥、钢筋等材料,激发了农民自主建设新农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72年活动事项扩大到改善农村的发展条件、精神教育和增加收入三个方面。在中央内务部直接领导和组织实施下,建立了“新村运动中央协议会”,形成了自上而下的全国性网络,同时培养了大批新村指导员。通过十多年的建设,韩国农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

  3.2.3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促进农村社区的发展,只依靠政府的力量是不够的,许多发达国家通过支持鼓励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促进农村社区建设。日本政府先后颁布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和《农业整建措施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协的保护和支持。1961 年推动农协大规模合并,确立了农协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有力推动了日本农业农村的发展。20 世纪 70 年代以后,日本农协之间的合并加速,经营形式逐渐企业化,管理的事务更综合化。经营服务范围除农业生产外,还包括融资、贷款等农村信用服务、医疗保健等保健福利服务、灾害救济和保险服务,以及文化娱乐、老人看护、消费健康等服务,有效推动了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3.2.4 完善农业科研教育推广体系

  为提高农民素质、提升农业科技实力,发达国家高度重视农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组建了一批农业研究机构和农业学校,并出台了配套政策。例如,法国积极推进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立了中等农业职业技术教育、高等农业教育和农民成人教育为主要内容的农业教育体系,培养农、林、牧等各个领域、各个层次的人才;以职业教育为辅,每年对农民进行继续再教育。此外,对从事农业的经营者提出一定的资格要求,激励农民自觉接受教育。如农民必须接受职业教育,取得合格证书后,才能获得经营农业的资格以及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贷款。农业职业能力证书持有者,只能在农场或农业企业中当雇工;农业技师证书持有者,有资格独立经营农场;绿色证书持有者,可以从事农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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