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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9-17 共5716字

  第 5 章 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社区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5.1 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城乡一体化的理念

  城市和农村是两个客观的存在,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为一体的差别的社会体系。通过农村社区建设,就是要逐渐消除城乡制度和人为造成的差别,为农村居民创造一个与城市居民一样生产发展有希望、生活有保障、精神富足、文化繁荣的生产和生活环境。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要坚持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出发,巩固农村基础地位,实现城乡统筹发展。

  我国城乡关系已经进入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发展阶段,如果我们仍把农村社区建设独立于城市之外思考的话,是不尊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在进入以城带乡、以乡促城的发展阶段后,就需要将农村社区建设看作是区域协调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在制定农村社区建设规划时,需要将其看作是城乡共同发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成为相对独立的子规划。城乡一体化要求农村社区建设要体现城乡等值的社会理念,提高农民的生产生活质量,使广大农民群众能够和城市居民一样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在农村社区建设中要摒弃城乡二元治理的观念,坚持城乡一体化理念,即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多予少取等城乡统筹观念来发展农村社区建设。农村社区的特殊性,其建设目标、路径和建设方式和城市社区建设是完全不同的。

  农村社区建设不可能走城市社区建设的路子,把城市社区建设中获得的经验和方法一成不变地套用到农村,把城市社区建设的政策照搬于农村,是违背农村发展实际的。农村社区建设要根据区域发展需要以及村民的愿望,制定适合本地的建设计划。要在城乡统筹的制度框架下,进行更积极的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以此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因此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一种大趋势的背景下,要将农村社区建设放在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大局中来进行思考。

  5.2 正确理顺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社区建设的各类关系

  一、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关系。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有效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和政策举措,是一个综合性的工程。农村社区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一致,前者是后者的重要基础。没有新农村建设就没有农村社区建设的发展,同样的没有农村社区建设的新农村建设是不完整的。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通过农村社区建设,推进农村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逐步消除城乡差距,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因此,农村社区建设是新农村建设的基础工程。

  二、农村社区建设中政府主导与农民主体的关系。农民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利益主体和建设主体,农村社区建设只有从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才能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如果脱离了农村实际情况,不适应农民的实际需要,那么农民就没有生产主动性,农村社区建设就不会真正的发展。农民的利益需要和主动参与是农村社区建设的动力之源,农村社区建设必须结合当地农村实情,从农民需求出发,调动农民的主动参与。政府作为农村社区建设的制度供给、政策引导和主要投资主体,其主要职能是为农村社区建设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市场信息、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政府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整合农村社区资源,通过多种方式为社区提供公共服务,调整社区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最终推动农村社区的发展。

  三、农村社区建设与村民自治的关系。农村社区建设是村民自治的延伸拓展,也是农村基层民主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创新发展,为村民自治找到新的载体。农村社区组织的职能与现有村级组织有交叉重合之处,是农村社区村民自治的具体化。为促进农村社区建设应适时的对村民委员会向农村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过渡,对下有的村级正式组织的性质和功能重新划分调整,更好地加强农村社区自治,推进农村社区建设与和谐社会的构建。

  5.3 整合资源,拓宽农村社区建设投资渠道

  农村社区建设完全由公共财政承担是不现实的,尤其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更难实现。

  如果让农民分担则无形中又增加了其负担,也是难以实行的。解决这一问题,应该采取公共财政供给为主,村社集体、私人、中小企业和民间机构多方参与的供给方式。逐步建立以各级财政、村集体积累资金投入为主体,以各级涉农资金、单位帮扶投入为辅助,以村民自愿捐助、社会各界捐助为补充的农村社区建设多元化投入机制。

  一、搭建农村社区建设资金投入的公共平台。当前我国有各种形式的惠农资金,如农业部、国土部、民政部、交通部、水利部、扶贫系统等支农扶贫资金。在农村社区建设中,应充分整合资源,搭建资金投入的公共平台。以农村社区为核心载体,将各类惠农资金整合到这一平台上。这些资金汇聚到一起后除政策规定必须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的补贴外,其余资金在尊重原有经费指定项目的同时,可按照社区建设的轻重缓急,进行相对灵活的统筹安排。农村社区建设的经费使用情况就同当地政府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同时,农村社区必须制定更加透明的社区建设经费公示制度,定期对社区建设经费的来源、数量、建设使用去向等向社区群众公示。

  二、扩大农村社区建设融资渠道。农村社区建设中要充分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银行服务网点向农村社区延伸,建设发展农村合作银行、社区银行,创立农村集体资产的抵押、质押等融资方式。开辟农村社区建设的新型融资渠道,如通过发行农村社区建设提供资金的专项国债、在证券市场上发行债券融资,建立农村社区建设基金,建立农村社区保险制度等等,都可以纳入融资渠道进行综合设计。

  三、社会组织和个人投资农村社区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应激励制度,鼓励社会组织或个人多种形式投资农村社区建设。加强对投资者建设项目的收益保护,如减免税收,投资额冲抵营业税、所得税,低息、贴息贷款及政府赎买等等。积极动员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投资方式兴办农村社区建设。

  四、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集体经济。实践经验证明,在集体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农村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完善,提供的社区服务相对齐全,而且社区组织运转更加顺畅,组织也更具凝聚力。因此,通过多种途径和措施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的恢复与发展,为农村社区建设可持续运行提供长效的保障。政府在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的恢复发展以必要的资金和政策支持外,还要更大空间的创新农村社区发展集体经济的制度及资源支配空间。

  农村社区对各种可支配的有效资源进行整合,集中优势资源在某一发展方向进行突破,进行多种形式的制度尝试,为我国农村社区建设探索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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