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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理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4-28 共637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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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浙江省各地区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探究
  【第一章】农村土地流转形式探析绪论
  【第二章】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理论
  【第三章】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现状及典型代表
  【第四章】浙江省各县市的土地流转模式选择
  【第五章】土地流转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研究参考文献
  
   
  第二章 农村地区土地流转理论

  2.1 文献综述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受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机械农具的广泛应用等现实因素的影响,进行土地流转的必要性越来越强烈。农村土地的流转对于城镇化建设、增加农民收入都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广大学者对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对其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仔细的研究,其研究范围主要集中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动因、制约因素、其中所必须坚持的原则、存在的各种问题以及对应的策略进行了理论和实践上的探索。

  梁中(2010)和李丽(2012)等通过调研数据总结了我国土地流转中的区域性差异和流转期限短的特点。陈鑫诚,冯庆水(2013)认为土地流转行为的不规范是我国现阶段土地流转的最显着、最规范的一个特点,也是引发土地纠纷的最主要的一个根源。

  对于土地流转的动因,于书丽(2015)认为土地流转可以带来的积极意义,主要是孕育了规模农业商机、创意农业和休闲农业有了适生的土壤;张卫杰(2011)认为加强土地流转有利于推动功效农业的发展、加快城市化水平提升、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弱化城镇二元化结构、增加农民收入;冯炳英(2014)认为中国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导致的土地资源配置缺乏效率,阻碍了农业产业结构的变革,所以应该在确保农民土地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培育和发展土地市场,增加农户的收入。

  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所必须坚持的原则,于书丽(2015)总结了农村土地流转所必须坚守的底线,主要有三点:其一,不得改变土地的用途;其二,坚持平等协商以及自愿有偿的原则;最后,应不断完善制度,达到有错必改的效果。同时,崔成美也提出了土地流转所应该坚持的三原则,它们分别是,坚持土地农用、促进土地资源优化、兼顾公平与效率三原则;张卫杰(2011)也认为,坚持平等、有偿的原则以及在流转中严格保护耕地的原则对于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意义重大。

  除此之外,崔成美(2015)认为根据自身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流转模式也是重要原则之一。

  对于流转过程中的制约因素,大多数学者认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影响因素:支持土地流转的法律和制度不健全、政府职能的缺位或越位、农民自身因素、金融支持不到位、中介服务机构的缺失、社会保障不完善、土地流转环境不成熟等。张彦钰(2010)认为法律和各种制度与机制的不健全、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等要素成为阻碍土地流转的因素,在尚未解决农民转出土地之后的生活安排问题之前,不可盲目实行土地规模化经营,以防止农民失去土地之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张富杰(2009)认为部分农户的知识水平、素养不是很高,缺乏土地流转的意识,而且对于土地流转的相关政策也缺乏必要的了解,其结果就是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很大,也缺乏稳定性。崔效军和曹春云(2010)强调,作为土地流转管理者的政府缺乏对流转双方的监管以及没有出台相应的政策文件就是“缺位”的表现;同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自己政绩,过分干涉土地流转,甚至不顾市场规则强制进行流转并控制流转价格,是“越位”的表现。梁万泉(2010)指出,目前土地流转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金融支持不足,农业生产对于资金的需求具有时节性、资金需求大的特点,而且农户由于自身原因,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大额资金用于发展规模经营。王守智(2009)指出,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尚不成熟的标志之一就是缺乏足够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为土地流转的双方提供有效的、及时的需求信息,尤其是对地理位置相对闭塞的地区来说,则中介组织的作用显得更为重要,缺少足够的中介组织的另一个不利后果是不能对农户进行必要的指导,从而影响土地的合理配置,阻碍土地的合理流转。

  刘韶华认为缺少服务于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导致土地流转信息不畅通,是影响土地流转的重要因素之一。李红艳、孔令华(2007)则从转移劳动力的角度分析了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李红艳、孔令华通过研究发现,劳动力素质较低,就业环境差、就业空间小、外出从业组织程度低等原因都制约了劳动力的外出打工,从而间接制约了农村土地的流转。

  对于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于书丽(2015)认为其问题,主要有农户的参与热情不高、土地流转随意性强、土地流转规模小收益差、租金争议大纠纷多,在此基础之上,她认为要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注意几个关键因素:规避土地流转的陷阱、了解土地的性质以及类型等;张卫杰(2011)指出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问题,非农就业不充分,农户不愿意转移土地、保障体系不健全,农户不敢转移土地、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以及土地流转市场和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建议:切实规范流转行为、给予财力等政策支持、运用成功典型示范引导、加快中间服务体系的建立健全等等。崔成美(2015)基于绩效比较探讨了土地流转的优化选择,得出结论:直接式土地流转因为对农业内外部条件的要求比较低,流转的数量也没有最低标准,所以较为适合经济相对比较落后的地区;政府参与的间接式土地流转模式的适应性较广,无论是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都可实行。因此,一个地区在选择土地流转模式的过程中,需结合自身之特有条件,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地发挥土地流转的绩效。

  综上所述,关于土地流转的研究,现有的研究大都侧重于出现了什么问题、为什么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目标应该是什么、如何确定合适的“度”来增加农户的收入等等方面进行了实证或者非实证研究,并提出自己所得出的政策建议。而对于各地区如何探索适合自身道路的土地流转模式等关键问题并没有做出具体的回答。本文正是基于对这些问题的思考,进行了研究,希望能对此作出综合性的完善。

  2.2 土地流转的相关理论

  2.2.1 制度变迁理论与土地流转

  所谓制度变迁,诺斯的解释就是制度创立、变更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制度变迁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理论上讲,一种制度取代另一种制度都是由于其相比而言更加适合现状的要求,但是随着时间的流逝,又会变得越来越不适应,被另一种制度所代替。正如现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样,在变革前期,它符合历史潮流、迎合了人民大众的需求,正是一种高效的制度代替了之前落后的制度,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突出,已经到了进行局部变革的时候。正如诺斯所说,当现有的制度安排无法实现潜在的利益时,行为者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需要。

  2.2.2 交易成本理论与土地流转

  科斯定理是指,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换句话说,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或者很小,那么只要产权是确定,那么资源的配置一定是有效率的。这说明了在交易中产权、交易成本的重要性。

  在现实生活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甚至有的时候交易成本会还大。比如,企业如果想要进行大面积的承包,如果只能是一户一户的进行谈判,可想而知其交易成本必然很大。交易成本理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应用,首先是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归属,避免因为使用权归属划分不清晰所引起的不必要纠纷,同时,应该加强土地流转,实现规模经营,降低搜寻成本、信息成本、议价成本等种种成本,间接提高农民的收入。

  2.3 土地流转的主要动因

  2.3.1 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的界定

  在展开具体的实证分析之前,有必要对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的定义进行梳理。对这两个核心概念进行清楚的界定和厘清,有助于我们对于问题的把我和解决。高鸿业主编的西方经济学教材中对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都做了解释,规模经济:在既定的(不变的)技术条件下,生产一单位单一的或复合产品的成本,如果在某一区间生产的平均成本递减,那么,就可以说这里有规模经济;而对于规模报酬的解释则为,在既定的技术水平下,当所有投入物的数量发生同比例变化时产量的变化率,或各种生产要素按相同比例变化时,所能得到的产量变化。从定义上,我们不难看出二者的区别,即规模经济的前提是投入要素的比例不同或者非同比例变化,而规模报酬的定义则明确说明,其投入要素的变化是同比例的。

  本文中所指的正是规模经济,即土地面积、劳动力、资本三者增加的比例不相同,实践中则是指土地面积增加的比例要大于其他二者。

  2.3.2 规模经营的具体目标

  厘清规模经济与规模报酬的区别之后,还有一个问题急需要我们加以解决,那就是用什么指标来评价规模经济。现阶段,用以评价规模经营的指标主要有两个,分别是的生产效率和农户的收入。不同的指标会导致不同的结果。李文明、罗丹(2015)等人通过对 22 个省 1552 个水稻种植户的调查发现,如果以单产水平为导向的话,规模经营的适宜程度为 80-120 亩之间;而以增加农户的收入为目标的话,适宜的规模程度则为 80 亩以上。值得一提的是,以土地生产率来衡量农地规模经营的效率会引起各方的争论,持肯定意见的学者认为,规模经营与土地的生产率并不矛盾,并且列举了浙江鄞县的例子作为例证,即鄞县的种粮大户常年亩产要高出普通农户 50 到 100 公斤;苏南三县的单产水平也比当地小规模农户的单产要高,尽管其规模经营的田地多为低产田和边际田。但是,也有学者用实证的方法证明了二者并不存在显着关系。万广华等人(1996) 根据农业部与澳大利亚阿德雷得大学所做的抽样数据发现, 我国谷物生产几乎不存在规模经济效益。计量分析表明, 玉米的规模经济指数为 1.169( 大于 1 表示规模经济为正, 小于 1 表示规模经济为负), 晚籼稻为 0.967, 冬小麦为 1.107、早籼稻为 0.985、薯类为 0.904.从而得出结论,我国农业生产中的规模经济不会显着地异于 1 这个值, 因而增加农户的经营规模不一定能够带来更多的食物增产。刘凤芹(2014)也指出,土地的规模经营跟小规模的家庭农户相比,并没有在单位产量上表现出很大的优势。也就是说,在相同的耕种面积基础上,将土地人为的分成较小规模的土地进行耕种,其总产量与大规模耕种的总产量相比并不存在显着差距。所以得出结论,单单以增加产量为目的来推进土地的规模经营是不足取的。

  但是,如果以增加农户的总体收入为参考指标的话,则不会引起这么大的争议。尽管有些学者不赞同土地规模经营能够提高单位生产率,但是对于土地的规模经营能够增加农民收入的论点持肯定态度。学者们从各个角度、各个层面分析了为什么土地的规模经营能够增加农民的收入,包括土地大规模生产能够增强农户在谈判中的话语权,从而降低平均费用和单位产品的投资;通过分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大规模经营还有助于投入物的节约和充分利用,从而有利于提高农户的收益。纯理论上讲,土地也存在规模经济。假如在开始之初单个农户没有拥有任何面积的土地,那么随着土地量的增加,其收入也应该是增加的,随着土地量的增加,其收入达到最大值,超过该值,在劳动力投入、资本投入不变的前提下,在一定时间内,其收入保持不变。

  对于评价指标的选定问题,本文以增加农户的收入为衡量指标。原因有三:其一,对于所有农户来说,他们最终关心的还是收入,而不是单位产出率。只有实实在在的收入得到提高,才会产生进行大规模承包土地的需求,也就是土地流转的需求方得以解决;其二,从纯粹的经济角度来看,既能提高单位生产率又能增加农民收入这两个指标本身就是相互矛盾的。“谷贱伤农”是再简单不过了;最后,通过规模经营来达到提高生产率的目的存在巨大的争议,多数学者对此持怀疑的态度,许庆(2010)等人的实证研究表明,在考虑土地细碎化的影响后,如果政府处于提升单位生产率的目的来推行规模经营的话,往往达不到其目的,但是如果是出于增加农民收入的话,则推行土地规模经营的政策是可行的。本文的目的不在于研究如何提升单位生产率,而是在于研究如何通过土地规模经营以增加农民的收入,因为农户最终关心的是收入,而不是生产率,从而促进土地的流转,所以本文的衡量指标锁定为增加农民收入。

  2.3.3 确定适度规模经营的度

  度量的指标问题解决之后,下一个问题是土地规模经营的量是多少呢?我国现在的耕地情况是否已经处在规模经营的最佳状态呢?尽管学者对于通过土地规模经营能够增加劳动者的收入这一观点持赞同的态度,但是对于农户应该持有多少的土地能够达到规模经营却有着不同的答案,也就是说,学者对最优的土地规模经营的量有很大的分歧。

  许治民(1994)对霍邱县的 50 户土地经营面积达到百亩以上的种田专业户进行了随机调查,根据对规模经营面积和土地投入的分析得出结论:其适度的规模经营面积应该在劳均耕地 10-15 亩之间。汪亚雄(1997)利用劳动力耕地负担分析、劳动力收入比较分析、线性回归分析、投入产出比较分析等统计分析方法对南方各省的农户的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度量进行了测算,结论是其最佳的土地规模经营面积不应该超过 10 亩这个临界值。

  钱贵霞、李宁辉(2014)研究发现,在劳动力、资本和土地条件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对于拥有 3 亩以上土地的农户来讲,土地对于收入的贡献要大于拥有 3亩以下的农户。按照土地对收入的贡献大小来排列的话,依次为 20 亩以上、10-20亩、3-5 亩、5-10 亩,之所以 5-10 亩的贡献率要比 3-5 亩的贡献率要小,主要是因为农户不能对其进行更为细致地耕作所致,同时也不能从事其他非农产业,导致其收入最低。当农户拥有 20 亩以上土地时,其对收入的贡献达到最大,弹性收入为 0.2149,也就是说,20 亩以上时,投入每增加 1%,收入可以增加 21.49%,其次是 10-20 亩,其弹性系数为 0.1973.基于此,钱贵霞、李宁辉总结说,产粮区的农户适宜耕作的土地面积的下限是 10 亩。

  倪国华、蔡昉(2015)两人用实证的方式证明,在我国现有的生产力水平下,在土地等级和地区不变的前提下,我国的家庭综合农场的拟合最优土地经营规模在 131-135 亩之间,而“种粮大户”的最优值在 234-236 亩之间。而我国的人均耕地还远远达不到这个标准。同时两位学者还证明,在 616-619 亩之前,土地的生产率随着土地量的增加而降低。这也说明了在将来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的政府部门应该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土地规模经营的总目标,而不是单位生产率。

  部分学者以土地产率、劳动产出率为目标,尝试解决土地规模经营的量的问题。刘秋香(1993)等人用土地产出率、劳均产出率、资金产出率等指标,采用灰色系统定权聚类的改进方法,对土地规模经营的量进行了定量测算,得出结论:河南省南阳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的最佳面积应该在劳均 4.95-7.05 亩之间。齐城(2008)以劳动产出率为标准,运用信阳市的有关农业生产数据测算,结果是单个种植业业主的最佳规模经营面积应该为 5.12 亩。即便如此,按照国家统计局2012 年的数据,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经营耕地面积为 2.34 亩/人,还远未达到最佳土地规模经营的量的要求。这说明无论从提高单位生产率的角度还是从增加农户的总体收入来看,都有动力促进规模经营的实施,当然这个结论是宏观性质的,并非是说所有的地方都适合。我国各地的具体情况差异巨大,有的地方由于地理问题可能无法实现规模经营,有的地方农户可能拥有大量的土地,无需再实施规模经营,只需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其他方面的改进即可。

  综合众多学者对于土地规模经营量的考量与测算,再考虑到我国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将两个因素进行对比就可以发现,实施规模经营政策以实现农户收入的快速、稳定增长是非常有必要的。鉴于我国早期的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所造成的土地零碎的现实情况,实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加快土地流转。只有通过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资源才能够得到更有效率的配置,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加农户收入,最终实现党的政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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