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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检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现状、作用及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4-02 共4097字
论文摘要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是反腐倡廉斗争中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污染社会风气,毒害人们的思想,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在 2010 年“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首次提出加大惩治行贿犯罪力度,引起了诸多两会代表委员的强烈共鸣。自此,全国检察机关 2010 年立案侦查行贿犯罪嫌疑人 3969 人,2011 年对 4217 名行贿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尽管如此,对贿赂犯罪的打击仍然出现“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因此,要在深刻认识行贿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深入研究行贿犯罪的现状、规律,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作用,找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与惩治行贿犯罪的契合点,加大对行贿犯罪的预防及打击力度。

  一、行贿罪的主要特点和惩治现状

  ( 一) 行贿犯罪的主要特点

  1. 行贿领域范围较广。从检察机关查办的行贿犯罪案件来看,行贿犯罪涉及的领域和范围比较广泛,多集中在建筑工程招投标、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政府采购等领域。此外,在教育、卫生、就业、人事变动升迁等过程中行贿现象也较普遍。

  2. 行贿腐蚀性较强。有的行贿人以少量多次的形式逐步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腐蚀,一步步将部分意志薄弱的国家工作人员拉入受贿犯罪的深渊。行贿人期望以贿赂的方式干预特定权力的行使,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客体,同时,破坏了国家机关的运行制度、商业运作机制,最重要的是损害了国家公职行为的可信赖性。长此以往,在群众中形成职务行为可以收买的不良印象,必然会从不信赖国家工作人员的某个人,发展到不信赖国家机关,最终导致国家正常的管理事务难以开展,甚至导致社会公平正义观念的扭曲和社会思想道德水平的下降。

  3. 行贿犯罪比例增高。由于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使得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传统高发犯罪的犯罪成本增高,不少为官者在受贿中心存侥幸,因此滋生了行贿犯罪的高发。

  ( 二) 行贿犯罪的惩治现状

  1. 行贿犯罪查处难度增加。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难度最大的就是行贿犯罪,有几方面原因: 一是犯罪主体多元化。行贿违法犯罪的主体不特定,面宽人广,给侦查取证工作带来诸多困难,涉案人员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凡是对公权力有需求的人群,均可能成为此罪的主体,如单位领导、财务人员、农村基层干部以及普通群众等等。二是作案手段具有隐蔽性。行为人实施行贿犯罪过程中,精心选择时间、地点,精心安排作案方式,或以一对一方式单线接头,秘密行贿受贿,或采取一些貌似合法的智能手段来掩盖贿赂的本质。如“先行贿后谋利”或“先谋利后行贿”,而非同步进行,故意模糊行贿与谋利之间的因果关系,使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难以认定。三是行贿方式多样化。除了传统的直接送钱、送物之外,或“明借暗给,明借暗受”,或受贿人向行贿人打借条,行贿人送礼的同时附送发票,以掩盖其罪行,或假借亲朋好友的名义施以馈赠,或代为装修房屋,代为送高官子女出国,陪同旅游全程付费,或以赌博的方式故意输给对方,达到贿赂的目的等等,手段翻新,花样繁多,使得行贿犯罪查处难度进一步加大。

  2. 行贿犯罪的量刑较轻。凡是有权力的地方,就可能伴随着腐败的发生。然而一旦出现了贿赂类犯罪,往往只追究受贿者的责任,却对行贿行为放宽尺度,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是“不正当利益”在实践中认定困难,导致行受贿的对合犯中的行贿犯罪难以认定。其次是行贿行为多为一对一发生,在多人向一人行贿中,受贿罪达到立案数额,而往往对行贿者只能对行贿行为有所认定,却不能认定为行贿罪。最后,为了查办受贿犯罪,实践中往往对行贿者以“污点证人”的形式从轻处罚。

  二、全国检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开展情况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自建立以来,发挥了有力的作用,并于 2012 年 2 月 16 日实现了全国联网,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予以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构建针对商业贿赂的“防火墙”,受到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市场主体的普遍欢迎。到 2014 年的“两会”期间,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为有关单位提供查询 371 万余次。经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筛查,将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有效阻隔,从而在行贿可能较大的单位和个人与可能受贿的单位和个人之间架起一道“防护网”,有效地预防了行贿犯罪的发生。

  ( 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立了信息录入制度、受理与查询制度、应用与反馈制度、异议与投诉制度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制度等新制度,规定了查询受理事由、查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贿犯罪信息查询期限、异议情形等新内容。至此,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引起了包括省级领导和普通民众在内的社会民众的广泛关注,在全国范围内很多地区,很多行业、部门,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了招投标的前置程序。

  ( 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在各个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2006 年 1 月 1 日,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并正式对外受理查询。同年 3月 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对当时行贿犯罪档案录入范围确定为: 1997 年刑法修订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经人民法院裁判的发生在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领域的个人行贿、单位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犯罪案件的档案。

  2009 年 5 月,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召开。会议结束一个月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2006 年制定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原来录入和查询范围的限制,以进一步拓宽录入和查询范围。由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政府采购等 5 个领域扩大到所有领域,与此同时,升级后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软件在全国得到推广和应用。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对预防行贿犯罪的作用

  ( 一)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高了行贿犯罪的犯罪成本

  行贿犯罪记录查询系统,增加了行贿犯罪的成本和风险。这把无形之剑,不仅指行贿者个人,对其所在单位,也是强有力的约束。放任、纵容单位人员通过行贿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后果也要自己“埋单”。在这种制度下,迫使一些想靠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一旦行贿犯罪被检察机关查处并记录在案,检察机关将在工程项目招投标、信贷审批、公司上市审批、公共采购、招考公务员、招生录用等环节被排除在有形市场之外,让行贿人在可能暂时获得一些眼前利益与付出沉重的经济代价之间权衡,让行贿人比受刑还难过。

  ( 二)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增强了对行贿犯罪的威慑力

  通过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信息的归类整理和信息比对,为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工作提供信息服务和明确方向。一方面,对职务犯罪侦查而言,查询系统的后台管理可以将被查询单位、法人、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等一一记录在案。根据登记、掌握的信息,对侦查部门确定嫌疑对象负责的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帮助发现问题、确定侦查方向。另一方面,对于预防职务犯罪而言,可以充分利用系统的信息资源,开展信息评估分析,强化预警功能和线索发现功能。通过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优化侦防信息资源,进而增强了对行贿犯罪的威慑力。

  ( 三)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

  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政府采购和招标审查的必经关口,将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拒之“门”外,提高了行业准入门槛,大大降低了工程建设领域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的几率,促进了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如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关行业主管( 监管) 部门和业主,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了限制准入、取消投标资格、降低信誉分或资质等级、终止业务关系等处置。不少地方投标单位和个人主动到检察机关进行查询以“自证清白”。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已经成为防治职务犯罪、促进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的有效手段。它以限制进入市场的方式让行贿人付出代价的同时,也对诚实信用的守法经营者给予了保护,对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 四)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促进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长期以来,行贿犯罪打击难、惩处轻的现象容易导致社会上形成“找关系”、“走后门”的风气,最终导致问题的解决渠道和正常的工作制度都失去效用。在严厉打击贿赂犯罪的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在反感受贿的同时,也对行贿犯罪未受相应的惩处而意见颇大,少数百姓即便为了争取合法权益,也存在“有理无礼难进门”的心理,因此,行贿已成为经济社会生活的一大公害,亟待作出实质性努力,铲除行贿的“土壤”,不断净化社会环境。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出现,恰恰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社会管理的要求,促进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制度建设,在潜移默化之中培育经营者抵制行贿、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诚信氛围。

  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完善

  一是行贿犯罪档案录入工作中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分地方党委、政府对行贿犯罪档案的查询工作予以支持,但出于对地方经济的保护主义,对本地行贿案件的录入工作持保留态度。二是不能有效避免一些恶意规避的行为。如实践中,一些单位或其法人代表、项目经理为了避免犯罪记录造成的不良影响,往往会选择重新注册公司名称或更换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的方式加以规避,而系统现在对这种规避行为还没有针对性的举措。三是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分析功能还不能得到有效运用。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联网后,大大改进和强化了查询系统的统计分析功能,但实践中部分检察院还不能有效运用查询系统,对某个地区、某个行业、某个时期贿赂犯罪专题统计分析,对行贿犯罪趋势进行预警预测、为侦查部门办案线索研判提供方向。四是廉洁准入制度有待进一步推进。由于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不能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相关行业或部门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只能依靠与招标单位以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备忘录等形式推进廉洁准入制度。从全国来看,部分地区此项制度尚未全面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的影响力仍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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