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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定罪量刑

来源:人民检察 作者:朱敏敏
发布于:2020-02-11 共2969字
家暴刑法论文经典优选范文10篇之第五篇: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定罪量刑
 
  对于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 我国法院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定罪量刑。在这样的前提下, 理论界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通过正当防卫、期待可能性、刑罚价值论等理论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进行免刑或减刑。从司法实践看,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量刑经历了从严厉到宽缓的变迁, 但仍缺乏统一标准, 存在一些争议。
 
  (一) 理论导入本土化受阻
 
  1. 受虐妇女综合症为基础的正当防卫说。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认为:由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习得性无助感, 在长期的极度恐惧中, 受虐妇女具有异于常人的特定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 考虑到丈夫在体力、家庭地位等方面的优势, 只能在丈夫暂时失去警惕时实施杀人或伤害等行为。有学者运用其中的理论认为, 以暴制暴行为应该被解释为正当防卫。2015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十条规定: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 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了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 或者为了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 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 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 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家暴刑法
 
  但是, 司法实践中对正当防卫的适用较为严格,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课题组在《意见》的理解和适用中认为:“我国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非常明确, 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上述情形毕竟是在家庭暴力间歇期间实施, 突破了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时间要件, 而且实务中认定‘家庭暴力必须将要发生’确实存在较大难度, 故最终没有采纳正当防卫的观点, 而是将上述情形作为重要的酌定从宽情节。”同时, 由于实务中对“长期家庭内部纠纷”与“家庭暴力”之间的甄别不够清晰, 导致正当防卫理论的适用受阻。
 
  2. 期待可能性理论。
 
  有学者建议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来减轻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在刑法上的非难性和刑罚的可谴责性。在意识上, 受虐待妇女明知以暴制暴行为的违法后果, 但出于自救或者救助他人的目的, 法律很难期待受虐妇女坚持忍受家暴而不作出任何反抗。同样由于“暴力循环”的特征, 法律也很难要求受虐妇女不以极端的手段来获得解脱。期待可能性学说是在综合“人之常情”的基础上, 摆脱了“犯罪自由意志理论”的窠臼, 将可责性视为“面向行为者本人的个别而具体的非难” (1) , 而不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抽象的、一般的非难。
 
  但是目前, 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也没有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完整的期待可能性理论难以与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相契合。我国犯罪理论的根基是“社会危害性”, 完全引入期待可能性理论, 就不得不引入依次递进的违法性要件和有责性要件等阶段论, 这一系列的杂合可能导致我国整个犯罪构成理论乃至犯罪理论的混乱。
 
  (二) 量刑情节相对复杂
 
  该类案件量刑情节的复杂性在于既有从宽量刑情节又有从严量刑情节。其特点有三:一是社会危害性小, 但所涉罪名重大。受虐妇女的以暴制暴行为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即家庭中的施暴者, 一旦以暴制暴的行为结束, 对社会的危害性也随之结束, 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都较小。但另一方面, 由于家庭暴力是连续、紧迫和长期性的, 在长期遭受压迫下, 受虐妇女明白如果不能终结施暴者的生命, 那么自己和其他家庭成员将面临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所以, 以暴制暴行为常常具有致命性, 且行为人主观上也明知且期待被害人的死亡, 这就导致该类行为多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来定罪。二是人身危险性小, 但作案手段残忍。受虐妇女实施暴力行为, 其动机是为了彻底终止施暴行为, 进行自救或救助家人, 因此, 其人身危险性较小。但其作案一般选择施暴人无防备的情况下 (如昏睡或醉酒) 以剥夺其生命为目的杀害施暴人, 且手段原始, 有些还带有很强的泄愤性。有些伴有碎尸、毁尸和弃尸等从重情节。三是被害人自身过错与被害人家庭需求的重叠。被害人过错因素在受虐妇女杀夫案中的作用较为明显, 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认可的酌定量刑情节。在以暴制暴行为中, 被害人作为家庭暴力的施暴人, 事实上诱使了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同时, 在这类案件中, 绝大多数被害人家属都能够谅解受虐妇女。甚至有的受虐妇女杀夫的动机就是为了保护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在量刑中, 还需要考虑到未成年子女以及年迈老人需要照顾的情况, 如杀夫的受虐妇女被定罪量刑后, 整个家庭都陷入没有劳动力、无固定收入的境况, 对受虐妇女的量刑将直接影响被害人家庭生活质量等情况。
 
  (三) 刑罚目的多元化发展的挑战
 
  在“追求多元的一般预防”的理论指导下, 刑罚中的“教育矫正”功能被放大。刑罚目的从单一的报应刑转向综合论, 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 要求法官充分考虑量刑情节的复杂性, 应结合受虐妇女的犯罪人特征, 在实现刑罚惩罚目的的同时, 从矫正、教育与受虐妇女社会复归的角度提出合理的个别化刑罚。
 
  (四) 循证视角下的量刑思路
 
  目前学术界关于受虐妇女以暴制暴行为的刑法适用问题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讨论, 但是依然没有改变量刑失衡的现状。在量刑情节复杂, 受虐妇女受家暴影响, 其心理和行为模式较其他犯罪人更为特殊的情况下, 为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罚个别化目标, 笔者认为, 可以借鉴循证实践理念重构量刑思路。
 
  以循证方法为依托, 充分考虑个案情节的复杂性和犯罪人特征。循证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医学领域, 循证顾名思义就是“根据或遵循证据”。循证医学要求医生不断收集实证研究的客观证据, 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证据的优劣进行判断, 选取对病人最适当、有针对性的治疗方法, 同时还应充分考虑病人的治疗偏好, 以最终确定个案化的治疗方案并开展治疗。以此延伸的“循证实践”, 是指客观、均衡、负责地使用现有研究成果和最有效的数据用以指导实践。目前, 循证实践理念在暴力犯矫正中得到较好的运用。循证实践理念最大的优势在于以实际证据展示的“犯因性需要”为中心。
 
  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的行为有多重、复杂的原因。循证实践的特色就体现在“风险—需求—反应性模型”上。遵循风险原则, 根据个体的生理、心理、社会特征划分不同的风险等级, 来评估受虐妇女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风险因素分为静态因素和动态因素, 静态因素是指与犯罪相关的固定因素, 具体到该类犯罪中, 可以划分为量刑情节中的作案手段、作案动机等;动态因素是指可能发生变化的个体属性, 如受虐妇女的精神状况、个体的冲动性等。通过风险评估的量表指数, 将可能影响犯罪人再犯的因素系统化。同时, 根据需求原则, 考虑未成年人、被害人家庭等多元主体的需求来定位量刑方向, 究竟适用以改造为主的刑罚, 还是以社会复归为主的社区矫正。最后根据反应性原则, 真正关注受虐妇女的个体差异性, 面向受虐妇女的未来, 根据其可改造性和认知能力, 决定更有利于其复归社会的量刑。
 
  循证实践指导下的量刑思路主要是:以精准的风险评估为基础, 对多元的需求进行整合, 对量刑情节的复杂性和犯罪人特征予以充分考虑, 并选择对受虐妇女最适当、有针对性的量刑方案。当前,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所启动的“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就是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在量刑前的一项重要实践操作。在受虐妇女量刑问题的循证实践中, 可以借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 以实现对弱势群体的统一保护。
 
  注释
  1 屈学武:《死罪、死刑与期待可能性——基于受虐女性杀人命案的法理分析》, 载《环球法律评论》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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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原文出处:朱敏敏.对受虐妇女以暴制暴犯罪的量刑理念应重构[J].人民检察,2018(02):7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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