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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刑法论文(经典优选范文10篇)

来源:学术堂 作者:万老师
发布于:2020-02-11 共8008字
  家暴刑法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心理、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行为的法律规定,本篇文章就大家介绍几篇探讨家暴刑法论文,供给大家参考研究。
 
家暴刑法论文经典优选范文10篇之第一篇: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轻刑化探究
 
  摘要:目前, 由于我国传统的文化思想和改革开放后经济发展等一些因素的影响, 家庭暴力现象频发, 与之相应的是, 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女性“以暴抗暴”的犯罪行为也逐渐增多。在司法工作中, 因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条件规定之严格, 且司法实践又缺乏统一的轻刑化标准, 在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由此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基于此, 本文针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轻刑化问题进行思考和探究, 希望可以为构建和谐社会添上一片完善的法治之瓦。
 
  关键词:女性; 反家庭暴力犯罪; 轻刑化;
 
  一、家庭暴力的涵义和特点
 
  (一) 家庭暴力的涵义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 家庭暴力的范畴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些行为都属于家庭暴力范畴。家庭暴力常常发生在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且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 妇女和儿童一般来说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 有些家庭中的中老年人、男性和残疾人有时也会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家暴刑法
 
  (二) 家庭暴力的特点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婚姻家庭环境中的不法侵害行为, 有如下特点:第一, 侵害主体和侵害对象的特定性。在大多数的婚姻家庭暴力侵害案件中, 男性对女性的侵害占了绝对的比重。第二, 侵害环境的隐蔽性和相对独立性。家庭暴力一般是发生在家庭环境即居所中的。家庭及其居所相对于国家和社会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私人领域, 居所不受侵犯是人类对安全感最基本的需要, 因此, 国家、政府和他人对家庭内部的干涉最少, 这就决定了家庭环境的隐蔽性和相对独立性。第三, 侵害手段的多样性和综合性家庭暴力侵害的手段以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最为常见, 其中每种暴力侵害也呈现多样性, 身体暴力包括殴打、体罚、捆绑、软禁等, 精神暴力包括冷战、孤立、侮辱、恐吓等。
 
  二、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涵义、特征及司法实践
 
  (一) 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涵义和特征
 
  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女性为反抗家庭暴力犯罪而实施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现实生活中, 因遭受家庭暴力而引发的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 具有以下特征:其一, 家暴受害女性大多数遭受死亡威胁。家庭暴力的发生往往具有一定的隐秘性, 这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遭受家暴后求助无门。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常常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强迫受害者不许向外界发出任何求助, 受害者基于对他人安全的考虑, 担心会由此受到更为严重的报复而敢怒不敢言。其二, 家暴受害女性犯罪案件针对对象特定, 社会危险性较小。家暴受害女性犯罪案件的起因是无法承受家庭暴力的伤害, 因此其针对的对象一般只针对家暴实施者, 社会危害性较小, 对于社会和其他人并没有潜在的危险性。
 
  (二) 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缺少明文规定, 各地在量刑标准的掌握上也不一致, 其中偏重、过重成为普遍的现象。相同的情节, 相同的主体, 在适用相同法律的情况下, 结局却大相径庭。因此, 量刑过重及标准不一是当前审判此类案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三、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轻刑化的合理性
 
  轻刑化是一种刑事政策的实际化倾向和未来发展走向, 表现为以相对较轻的刑罚应对犯罪, 以相对较轻的刑罚来惩罚和控制犯罪。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轻刑化处理, 具有其合理性:
 
  (一) 符合保障妇女权益的理念
 
  目前, 我国公权力干预家庭暴力的机制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很多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时, 求助于公力救济无果, 在极度无助之下才采取极端的方式自救, 由受害人变成了施害人。如果将这类犯罪苛以重刑, 对女性犯罪者是缺少人文关怀的, 而对施暴者却是一定程度的纵容, 这有悖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立法理念, 将使妇女的权益保障和维护更加步履维艰。
 
  (二) 顺应有利于犯罪人的民意
 
  我国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一直提倡办理案件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判决是否反映民意恰恰是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的直接体现。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中群众都表示同情受暴女性, 那么此时顺应民意, 则是对此类犯罪的一种理性认识, 既可体现司法之公正, 又在一定程度上维护社会之正义。
 
  四、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轻刑化的几点建议
 
  (一) 逐步规范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量刑标准
 
  在此类案件的量刑上, 刑罚不但必须要与罪行的轻重相适应, 而且必须要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建议在立法中对女性反家庭暴力的反抗行为予以明确, 综合考虑其反抗行为构成犯罪的原因、受家暴的程度、受家暴的时间、社会救助的情况、生存的环境等等, 在定罪和量刑上能予以轻刑化。
 
  (二) 适当放宽确定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如果受家暴者是在受家暴后的一定的时间内实施反抗行为, 可以考虑适用正当防卫, 但这个时间段应该明确。量刑时可以从受害人的死亡时间来推断受家暴女性的犯罪时间, 推断时间的标准可参考女性犯罪时间与受家暴时间的间隔时间。
 
  参考文献
  [1]唐希媛.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责任———解读《反家庭暴力法》相关规定[J].中国律师, 2016 (04) .
  [2]王英.反家暴法实施背景下女性维权思考[J].法制博览, 2017 (30) .
 
  文献来源:马宏达,全子擎,岳诗瑶.女性反家庭暴力犯罪的轻刑化探究[J].法制博览,2019(06):239.
 
家暴刑法论文经典优选范文10篇之第二篇:受虐妇女反抗杀夫行为的司法认定探析
 
  摘要: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导致受虐妇女在无奈中选择以暴制暴、反抗杀夫的案件屡见不鲜。在司法裁量中,如何认定这一行为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着力分析我国法院对受虐妇女反抗杀夫案件的判决思路及轻刑化路径,并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探讨完善进路。
 
  关键词:家庭暴力; 受虐妇女;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妇联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中显示:在家庭中遭受到配偶暴力对待的女性占24.7%,受到身体暴力的女性占5.5%,农村和城镇分别是7.8%和3.1%。1可见,虽然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是,这种以家庭为庇护所,以残忍为内核的暴力行为,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我国的部分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一部分受虐妇女在无奈中选择了“以暴制暴”,即通过杀夫来换取解脱。针对这类情节相似的受虐妇女反抗杀夫案件,我国学界与司法界的共识在于应当对涉案妇女进行轻刑化处理,但是,具体如何认定量刑情节,如何厘定轻刑化的“度”等,都是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本文拟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入手,着力分析我国法院对受虐妇女反抗杀夫案件的判决思路及轻刑化路径,并结合相关的刑法理论,探讨完善进路。
家暴刑法
 
  一、家庭暴力及其防卫
 
  1.1家庭暴力的定义及特点
 
  对于家庭暴力的含义,各个界定基本大同小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将其界定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给出的定义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不管是以何种表述对家庭暴力进行定义,其内涵不外乎身体虐待、精神虐待(语言暴力和冷暴力)、性虐待三种行为。在现行刑法下,家庭暴力可能触犯多种罪名。大多数情况下,施暴者以身体虐待的方式,通过殴打、捆绑、残害等行为导致被害人伤残的,鉴于其主观故意性,可判定为故意伤害罪、虐待罪。使用捆绑、拘禁等行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可能构成非法拘禁罪。
 
  从特性来看,家庭暴力具有几个显着特点:其一为长期性,大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伴随整个婚姻过程甚至离婚后的时期;其二为反复性,相关社会学研究表明,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发生-和好-复发的循环过程;其三为隐蔽性,受家庭本身的封闭性和“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影响,外人往往难以知晓家庭暴力的具体细节;其四为严重危害性,家庭暴力破坏了家庭和谐,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1.2家庭暴力中的反抗行为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中指出:“为了防止或摆脱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负有直接责任。”也就是,在家庭暴力中,受虐妇女为了防止、摆脱再次遭受家庭暴力而进行的行为,我们可以认为其是具有防卫因素的反抗行为。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思想影响,受虐妇女因家庭暴力向警方求救,往往不能得到足够的重视处理,而诉诸法律提出离婚也往往会遭到男方拒绝,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导致受虐妇女在无奈情境下容易走向反抗杀夫这一极端选择。
 
  二、司法认定中的相关探析
 
  为研究受虐妇女反抗杀夫的司法认定,笔者将家庭暴力、防卫设置为关键词,在北大法宝平台进行检索,得到相关案例共547个,随机抽取部分并剔除不符合本文研究要旨的案例后,样本案例总量共10个。
 
  1、案情梳理。
 
  在样本案例中,十个案例的被告人均为女性,其中有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包括其子女2,被害人均为男性,即被告人的丈夫。从案件的背景来看,十个案例均为受虐妇女杀夫案,被告人都长期受虐,受虐时间从几年到几十年不等,严重程度亦不尽相同。从案件中反抗行为的动机来看,可大致分为存在现实侵害和不存在现实侵害两类。十个案例中,有五个案例存在现实侵害,即被告人在进行反抗行为之前,被害人正动手殴打、用器物击打、或持刀威胁被告人。如马某梅故意杀人案中,马某梅的丈夫孙某林对妻子女儿进行殴打,并说“今天你们的死期到了,不是你死就是我亡”。3而另五个案例则不存在现实侵害,其又可细分为两种,一种在案发不久前存在过现实侵害,被告人因体力悬殊或惧怕等原因没有立即反抗,而是选择趁被害人熟睡等时机击打被害人,其行为可以视作一种“延时反抗”,如管桂莲故意伤害案中,案发前晚被害人将管桂莲踏倒在地掐住脖子辱骂,当时管桂莲没有进行反抗,而在次日凌晨用铁棒击打被害人头部致死4。而另一种则是在临近案发的一段时间内都不存在现实侵害,被告人通过语言信号等认为被害人可能将其置于死地,或仅仅出于长期积怨而选择反抗杀人。如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中,被害人姜某2长期打骂家人,其妻儿不堪忍受,共同表示“弄死他得了”,随后用绳索将其勒死。5从被告人的犯罪目的上看,有五个案例被告人行为时存在明确的致死目的,例如李某某故意杀人案中,“想到这样祖某甲还死不了,她就从旁边拿起来像放老鼠药的水泥块,打了祖某甲三次”。6另外四个案例中,被告人没有明显表现出杀人的故意,但其行为具有极大的致死可能性,如马某梅案中,被害人女儿用手掐其脖子至“他不反抗”。而在其余的一个案例中,被告人虽然作出了可能将被害人致死的举动,但主观上始终未想到会致其死亡,即王宏叶故意伤害案,王宏叶用绳子勒住受害人,看其不动了,以为其乏了,于是就去睡觉了7,第二天早上“在脚部踢了几下喊张某1(被害人)起来”,而后发现其死亡。
 
  2、判决情况。
 
  样本案例中,除管桂莲案的被告人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外,其余九个案例中被告人均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从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来看,陈某故意杀人案、马某梅故意杀人案、吴某故意杀人案三个案件中,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都提出了“存在防卫意识”“属于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但最终都被法院驳回,驳回理由均为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不具备防卫紧迫性,法院将“危险制止”视作不法侵害的终止点,由于“危险制止”而不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要件,故不构成正当防卫。如马某梅案中,被害人威胁说“今天你们的死期到了,不是你死就是我亡”,对马某梅及其女儿进行殴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害人摔倒在地,但仍继续殴打女儿,马某梅在旁将其按住,女儿一气之下掐住其脖子至其死亡。法院认为“被害人是针对家庭成员实施暴力,其侵害性质和程度相对较轻,在被绊倒在地后,对其侵害行为防卫的紧迫感丧失。”8从量刑来看,样本案例中,对被告人的量刑从三年有期徒刑9至十五年有期徒刑10不等。法院均进行了轻刑化处理,理由也具有高度相似性,包括自首、近亲谅解、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害人存在过错、主观恶性较小、行为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等。
 
  3、存在的情况。
 
  1)在认定防卫时存在着严厉审慎的倾向。在样本案例中,在认定被告人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时,法院往往较为严厉审慎。倾向于直接以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对其行为进行界定,忽视了防卫的可能性和合法性。如在王宏叶案中,被告人王宏叶长期遭受丈夫殴打,案发当日,丈夫再次殴打王宏叶,并在厨房拿出菜刀予以威胁,后虽经劝告放回菜刀,但仍扬言要杀死王宏叶。王宏叶产生恐惧心理后将张某按倒并用布条勒住其脖子,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个案例的判决中,法院忽视了王宏叶长期受虐的事实和正在遭受现实侵害的防卫前提,仅从结果出发,以故意杀人认定被告人行为,显然有失偏颇。11笔者推断,法院之所以在这类案件中以保守倾向认定防卫,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所致,正是因为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因此,行为人的防卫行为可能会由于证据薄弱而无法得以证明正当性。另一方面原因可能在于这类案件难以符合正当防卫的“适时性”条件,在大多数的受虐妇女反抗杀夫案件中,受男女双方当事人身体力量对比悬殊的影响,女性一方的防卫行为往往是危险已经结束,或者已经降格时进行的,由此加大了认定难度。122)量刑普遍较重且存在着同案不同判现象。从样本案例的量刑情况来看,除了姜某某案、马某梅案等三个案件中被告人获刑五年以下外,其余七个案例量刑均偏重,轻则六年,最重则达有期徒刑十五年。但是,诚如前文所述,绝大多数此类案件都有着相似的背景和情节,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人身危险性都大同小异,且案件中均存在着被害人过错、被害人家属谅解等从轻情节。但尽管如此,在未有明文规定的情形下,法院的自由裁量则有失规范,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大量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受虐妇女反抗杀夫行为认定的相关建议
 
  尽管受虐妇女杀夫系以暴制暴,触犯刑法的极端行为,也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但是,其行为系弱势群体出于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得已而为之”,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都远远低于一般的犯罪行为。13因此,在司法层面上,将其行为从宽甚至出罪的进路值得探究。
 
  3.1正当防卫
 
  诚如前文所述,样本案例中,受虐妇女反抗杀夫的行为动机可大致分为存在现实侵害和不存在现实侵害两类。不存在现实侵害的情形又分为针对前不久发生的侵害的“延时反抗”、案发前一段时间都不存在侵害,但被告人因被害人的语言信号等感知到危险从而实施反抗行为的“提前反抗”、因长期积怨的反抗杀人。笔者认为,针对存在现实侵害时进行的反抗和针对前不久发生的侵害的“延时反抗”,可适用正当防卫的相关规定。存在现实侵害情形下进行的反抗属于正当防卫毋庸置疑,但是,由于正当防卫对于防卫的适时性有着明确要求,即规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因此,在“延时反抗”的情形下,“正在进行”的认定则存在一定的理论障碍。正在进行,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目前我国对于不法侵害的开始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着手说、进入侵害现场说、直接面临危险说、综合说。而对其结束也有以下几种观点:危害结果形成说、危险制止说、危险排除说、综合说。笔者认为,针对家庭暴力中不法侵害的开始,直接面临危险说和综合说相对来说更加适用,应当认为,施虐者着手殴打受虐者,或者持刀威胁但还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时,都可以视作受虐妇女直接面临危险,即不法侵害的开始。而对于家庭暴力中不法侵害的结束,本文倾向于危险排除说,即对于“正在进行”的认定做出一定程度的让步。
 
  在防卫限度方面,通常认为,防卫程度应与不法侵害的严重程度对等。但本文认为,家庭暴力往往是反复的,在考量防卫是否过当时,应综合考虑施虐者多次施虐的严重程度,而不是单纯从案发当次施虐行为判断。如受虐者长期遭受危及生命安全的虐待,且在案发过程中施虐者的言语、行为表现出了同等程度甚至更严重的威胁,即使施虐者的行为暂时未威胁到受虐者生命安全,受虐者也可以出于保护生命安全的立场做出相应程度的反抗。另外,在使用的武器方面,由于家庭环境特殊,受虐者能找到的防卫武器极为有限,因此,也不应该过分要求二者必须对等。
 
  3.2防御性紧急避险
 
  针对前文所述的案发前一段时间都不存在侵害,但被告人因被害人的语言信号等感知到危险从而实施反抗行为的“提前反抗”,笔者认为,可以试图引入德国刑法中关于防御性紧急避险的相关理论加以解决。不同于攻击性紧急避险,防御性紧急避险发生在侵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目前在德国的法律体系中应用较广。德国相关学说认为:“在紧急防卫案件中,有所谓迫在眉睫利益损害的现实攻击,如果某种已经存在的持续的危险随时都可能引发损害,那么,该危险可以视为现实的危险;如果出现了马上可以紧急防卫的情形,也可以理解成是现实的风险。”本文主要讨论后一种观点,即“马上可以紧急防卫的情形”。14在家庭暴力相关犯罪中,存在着施虐者长期进行严重虐待行为,多次威胁到受虐者的生命安全,但案发时,施虐者尚未着手进行不法侵害,而是通过寻找武器、言语威胁等形式使受虐妇女充分相信施虐者即将威胁其性命,故而进行反抗的现象。在这种状况下,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不能认定为正当防卫,但如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可以将其认定为防御性紧急避险。
 
  3.3“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前两种路径的补充和专业依据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诞生于加拿大,是针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域外司法实践中已获得一定范围应用的认定正当防卫的抗辩事由。该理论的内核在于强调受虐妇女能够总结出受虐的时间规律和程度规律,在施虐者实施虐待前识别出施虐者释放出的虐待信号。同时,在长期遭受虐待并求救无果以后,受虐妇女渐渐相信自己永远无法逃脱虐待,变得极端无助绝望,故而做出杀夫等极端行为。
 
  笔者认为,引入专业的心理鉴定结果判断案件被告人是否存在受虐妇女综合症,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被告人的心理状况,从而判断是否符合正当防卫或防御性紧急避险的情形,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结果,彰显法律的正义价值和人文关怀。
 
  参考文献
  [1]王俊,反抗家庭暴力中的紧急权认定,清华法学,2018年第3期。
  [2] 张会敏,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9期。
  [3]刘怡,论持续侵害的正当防卫权,法制博览,2018年第6期。
  [4]郭超,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分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7期。
  [5]邵慧慧,受虐妇女防卫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6] 刘丹文,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苏州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注释
  11 http://www.china.com.cn/zhibo/zhuanti/ch-xinwen/2011-10/21/content_23687810.htm
  22上述两个案例为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马某梅故意杀人案
  33《马某梅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7)甘01刑初11号
  44《管桂莲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7)甘01刑初88号
  55《姜某某等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6)鲁0211刑初193号
  66《李某某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6)吉2404刑初15号
  77《王宏叶故意伤害案刑事判决书》(2017)晋06刑初2号
  88《马某梅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7)甘01刑初11号
  99如马某梅故意杀人案、吴某故意杀人案等
  1010如张凤芹故意杀人案
  1111《王宏叶故意伤害罪刑事判决书》(2017)晋06刑初2号
  1212张会敏《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认定研究》法制与社会2018(9):249-250
  1313邵慧慧《受虐妇女防卫权研究》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1414《马某梅故意杀人案刑事判决书》(2017)甘01刑初11号
 
  文献来源:郭彩懿凌.受虐妇女反抗杀夫行为的司法认定探析[J].中国新通信,2019,21(18):24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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