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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贿罪的立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2-06 共242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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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现行法律规范中行贿罪存在的问题探究
【第一章】 我国行贿罪的立法研究绪论
【2.1 2.2】“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争说
【2.3 2.4】“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素存废辨析
【第三章】行贿内容范围的解析及扩张
【第四章】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
【结语/参考文献】行贿罪的立法治理机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一章 绪论
  
  1.1 本研究课题的学术背景及理论与实际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等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强化了反腐的高压态势,在深度、广度、力度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初步达到了反腐治标的目的,也为反腐治本赢得了时间和基础。在反腐斗争中,行贿作为贿赂案件的中重要环节之一,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但相比于严厉打击受贿者,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却仍然偏弱。当然,这不仅因为我国历史以来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习惯,也与我国刑事法律规范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有关。笔者认为,要严厉打击腐败犯罪,要将受贿、行贿这一对向犯罪行为视为同等重要地位。但受重受贿轻行贿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对行贿人“放过一马”的思想倾向,导致刑法对行贿罪的构罪要素太严格,处罚太宽松,对其违法所得追缴也没有明确规定,致使行贿分子的犯罪风险、犯罪成本都过低,甚至享有犯罪行为所得的利益,从而助长了利用行贿手段谋取利益的不良风气。
  
  针对刑法理论关于行贿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罪后处罚等方面存在的争议,结合司法实务过程中,出现的因行贿罪“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限制过严以及行贿内容范围过窄的规定,导致许多行贿行为得不到有效预防与打击,以及因法律规范关于行贿违法所得概念不清、程序不明等情况,使司法实务过程中出现了对违法所得追缴不够规范等困惑。出于有效预防和打击行贿犯罪及规范司法追缴行为的目的,笔者通过分析现实中有关案例,由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指导实践的研究方法,对行贿罪中“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的存废、行贿内容范围是否扩充以及行贿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如何规范等问题进行理论研究,希望能够为理论争议提供一些稍有价值的观点,并为司法实践提出相关的参考意见,以期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使之更加完善,从而能够为法制建设、司法实践做出一点贡献。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行贿罪在理论、实践方面均有大量的探讨。
  
  但迄今为止,在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存废、行贿内容范围及违法所得认定与追缴等问题上,理论界和实践中都存在争议。
  
  首先,关于“不正当利益”的界定,理论界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也存在较为丰富的观点,主要有非法利益说、手段不正当说、违背职务说、不应得到利益说等观点。而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否存废,理论界持保留和废除两种观点,并展开了激烈讨论。保留说从刑法谦抑性和社会和谐等方面论证,而废除说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理论和实务需求等方面论证。目前,主张废除说观点还是居主流地位。
  
  同时,理论界对行贿内容范围的研究由来已久,争议也比较大。主要体现为财物、财产性利益、利益以及财产性利益和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四种观点。至于行贿内容范围是否扩张,理论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认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刑法规定的“财物”,已不符合现实情况,需要进行扩张。但是扩张到什么程度,理论界争议较大,有的认为要一步到位,将行贿内容范围扩张至一切利益;有的要跳跃前进,将行贿内容范围扩张至财产性利益和部分非财产性利益;有的要循序渐进,将行贿内容范围扩张至财产性利益。
  
  此外,理论界关于违法所得的研究不多,至于行贿违法所得方面研究的更少。
  
  其中,关于违法所得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违法所得的概念界定、分类、构成要件、认定、处置以及追缴程序如何完善规范等。虽然,理论家对于行贿违法所得研究,但司法实务界做出了探讨,主要是针对面临的困境及寻找完善的措施。
  
  至于国外,关于行贿罪的研究较我国更加丰富,其行贿罪立案标准范围比我国更加宽泛,也未对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处罚进行明显区分,在主观要件也无相应的限制。如行贿罪的主观方面,只要求是行贿人想要得到的利益,未严格区分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行贿内容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非财产性的利益。国外的一些相关研究成果和司法实务经验值得我们借鉴。‘1.3 本研究课题的来源及主要研究内容
  
  我国历来存在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认为打击腐败的重点在于查处受贿人员,只要对受贿人员进行查处,剥夺其手中职权,就能达到惩治腐败效果,而忽视行贿行为的危害性。行贿与受贿是相辅相成的,许多受贿的发生,正是行贿人员利用各种形形色色的利益进行诱使,行贿人在某种程度上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并不比受贿小,因为行贿人不仅向一个受贿人行贿,也并不止一次实施行贿,其身后有着更大的权钱交易网络,如果对行贿行为放纵,会使大部分行贿人实施犯罪所承担的司法成本过低,从而促使其进一步通过行贿谋取利益。正如笔者所见,某些 “社会成功人士”,之所以名气越来越大,财富越积越多,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行贿,其被检察机关调查也习以为常,但结果却能“全身而退”.对此,笔者深感不解,并常常思考该现象。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我国法律条文中对行贿罪的“不正当利益”主观方面、行贿内容以及违法所得界定与追缴等规定不合理、不完善是重要原因之一。故笔者计划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出发,试图从行贿罪法律条文及司法实践中分析我国行贿打击偏弱的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部分来讲行写作:
  
  第一部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与存废辨析,这部分主要是分析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主观要件的历史发展,以及在我国历来法律规范中的体现,同时分析“谋取不正当利益”与罪与非罪及犯罪停止形态的关系,并从法理、立法与实践三个方面出发,为变更取消“谋取不正当利益”寻找依据。
  
  第二部分:行贿内容范围的解析及扩张。该部分是针对我国刑法内容范围规定过窄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我国历史和国外法域有关规定及有关行贿内容界定争说,从理论方面、现实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提出我国行贿内容范围应当予以扩充,并为此提出一些对应的操作设想。
  
  第三部分:行贿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追缴。该部分针对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行贿违法所得认定难和滥追缴的问题,从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出发,对行贿违法所得尝试做出合理的界定及分析行贿违法所得的特征,从而进一步了解行贿违法所得本质。然后,根据我国行贿违法所得认定和追缴存在的困境,探究完善、规范认定与追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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