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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和减少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11-04 共2180字
论文摘要

  儿童时期是人一生中性格养成的关键时期,)匕童本应被呵护应在安全、纯净的环境下成长。但接二连三曝光的强奸、狠裹儿童案件刺痛着社会的神经引发人们对行为人罪行极度谴责,对受害儿童感到惋惜的同时更应该引起全社会对此类案件频发原因的分析和反思。

  一、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原因

  (一)儿童认知能力差,自我保护意识薄弱

  很多儿童在遭受侵害的时候不知道事情的严重性,缺乏必要的反抗。被侵害后往往被行为人“好处”蒙骗,又或者慑于行为人的恐吓不告知家人。行为人也常常利用被害人的这些特点抱以侥幸心理,实施犯罪。在凤阳县人民检察院2011年受理的1起教师狠裹学生的案件中J巳罪嫌疑人成某在任该校三年级带课教师期间,为满足自己的淫欲多次利用上课时间,以指导学习为由接近学生,通过用手抠、摸、捏、掐班内学生阴部、屁股的方式对该班7名男女学生进行狠裹。事后仅1名受害学生主动告诉家长其遭受侵害。这从1定程度上助长了犯罪风气。

  (二)此类案件多系熟人作案,家长和孩子警惕和戒备心理不足

  凤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l月以来受理的三起针对儿童的性犯罪案件中两起系熟人作案。其中1起行为人是受害人父母的朋友,1起行为人是受害人的邻居。行为人往往利用熟人身份,了解被害人及其家人动态找准时机实施犯罪行为。在尚某强奸幼女1案中,尚某与被害人系邻居关系其时常到被害人家中与被害人1起玩耍并乘被害人父母不在家时对被害人进行诱骗,将其强奸。案发后,面对办案人员的询问被害人的父亲后悔不已称其不该忽视尚某频繁接触被害人的情况应该有所防备否则有可能避免该案的发生。

  (三)普法宣传不到位,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今年来针对儿童性犯罪案件的曝光,人们才开始对狠裹儿童罪这1非高发性的犯罪有了更直接的认识。针对儿童性犯罪的法律宣传不够直观深入尤其在该类案件高发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凤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以来受理的三件针对儿童的性犯罪中,有两起发生在农村,1起发生在农村搬迁安置房区域。这些地方人们的法律意识较薄弱法律的威慑力不足从而助长了行为人的犯罪心理。

  (四)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儿童的监管和保护社会缺位

  近年来老人摔倒扶不扶的热议及“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使得人们开始反思在社会道德方面产生的问题。城市化进程极大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时也拉大了邻里距离保护儿童权益伦理约束和家庭社区庇护的社会机制逐渐淡化瓦解造成了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社会缺位。凤阳县人民检察院2014年2月份受理的1起狠裹儿童、强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李某从众多玩耍的儿童中将被害人骗走,现场有许多孩子的家长们并没有询问李某与受害人的关系,眼睁睁的让这起本可以避免的案件发生。

  二、预防和减少针对儿童性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相关方面知识的教育,提高儿童认知能力,增强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

  我国传统中对性文化的宣传1向保守使得广大青少年尤其是儿童对性相关知识了解甚少。这1方面促使1些人由于对性的好奇产生犯罪心理另1方面使认知能力薄弱的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时缺乏辨别和反抗。英国颁布的《儿童十大宣言》中有这样1条:背心、裤权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在当今我国的教育中针对自我保护和辨别能力较弱的中小学儿童重视知识传授的同时应加强其自我保护能力的培养。

  (二)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尤其是此类案件高发的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联系当地村镇干部进行宣传采用案例普法方式简单易懂贴近生活,提高人们的重视程度增强家长及亲少年儿童的防御心理。引导广大民众在遇到类似案件时懂得保护证据及时报案,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打压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防止及减少此类严重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案件发生。

  在中小学校教师管理方面应更加注重师德选拔和培养。

  (三)相关立法需完善

  1.《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狠裹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狠裹儿童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拐卖人口案件中婴儿、幼儿、儿童年龄界限如何划分问题的批复》中对儿童年龄的规定:“六岁以上不满十四岁的为儿童”而在这1年龄段的人由于生理及心理多方面发展因素其认知和反抗能力较差加果要求犯罪构成要件中客观方面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狠裹行为才能构成犯罪的话将很难对这1取证困难、隐秘性强的行为加以法律制裁。对照强奸罪中强奸幼女无论受害人是否自愿均构成犯罪这1规定笔者认为,法律应放宽狠裹儿童构成犯罪的定罪标准,即不要求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只要实施了狠裹行为,即构成犯罪。

  2.精神损害赔偿方面。针对儿童的性犯罪其侵害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强奸幼女会对受害人身体及心理产生双重危害而狠裹儿童更多的是精神方面的损伤。可能会使受害人心理产生对社会及陌生人的畏惧心理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可以得到精神损害赔偿。这从1定程度上能够减轻被侵害人的精神痛苦。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界定其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的标准,以及如何量化评价赔偿标准都需要配套司法解释的完善使精神损害赔偿能够发挥其立法价值。

  参考文献:
  [1]毕敏彭丽娜.认定强制狠裹不应以性接触为必要条件[J].中国检察官2012(1).
  [2]胡国卫郭坚捷.狠裹儿童案件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今日中国论坛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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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童建明.新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第三章第六钧[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5]高宇.浅析狠裹儿童罪的理发缺陷.天津政法报2O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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