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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农扶贫职务犯罪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王雷
发布于:2017-02-24 共4138字
  摘要

        随着中央对“三农”和扶贫工作力度的加大,各项惠农财政补贴和扶贫专项资金不断增多,大量的资金投入也带来监管的难题。2016年1月至2020年12月,最高检与国务院扶贫办共同开展为期5年的“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依法集中查办扶贫领域及与扶贫开发相关的惠农领域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如何立足检察职能完成这一历史使命,检察机关任重而道远。
  
  一、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滋生环节及犯罪表现形式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查办的涉农和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数量巨大,触目惊心。该类主要集中在农业发展建设、支农惠农和扶贫资金、专项补贴的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立项、发放管理、检查验收、项目实施,以及专项款物管理、质量监管认证等环节,在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管理和项目验收过程中尤其突出。
  
  (一)化公为私,大肆捞钱。有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
  
  利用经手现金的机会将土地补偿、危房改造、宅基、社会抚养费等隐瞒不入账,直接装入腰包;有的虚列支出、虚增费用冒领公款;有的私设小金库私分公共财产;还有的利用采购物资、土地承包或建学校、修公路等工程发包的机会吃“回扣”从中收受索取贿赂。
  
  (二)假公济私、混水摸鱼
  
  如有的村干部身兼财务,财务混乱不公开,直接占有公款;有的公私不分、公款消费;还有的巧立名目、骗取资金。以招待、跑项目、争取资金为由,虚报多报。
  
  (三)损公肥私、谋取私利
  
  有的将土地补偿费、农业开发资金、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等专项资金或公款私存套取银行利息,或借贷给他人获取高额利息及他非法利益,或直接挪用搞营利性活动从中牟利。
  
  (四)同谋造假,合伙犯罪
  
  相关人员不敢坚持原则或奉行利益均沾、好人主义,伪造单据做假帐,相互勾结、串通一气侵吞、挪用。
  
  大量职务犯罪的发生,暴露出惠农扶贫领域一定程度存在权力异化现象:一是“商品化”倾向,四处寻租,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二是“产业化”倾向,欲壑难填,侵吞占有。有调查显示,公开贪污国家扶贫款,已经成为某些扶贫干部暴富的方式。三是“实用化”倾向,只图利已选择性履职,严重不负责任。
  
  二、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小官涉贪”现象明显
  
  惠农政策的落实与扶贫资金的下拨、发放主要依赖基层,涉及多行业、多部门、多级别,既有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会计、村出纳等“两委”成员和村民组长等村组干部,也有民政、计生、国土等乡镇站所工作人员,还有分管有关工作、有一定话语权的一些乡镇领导和部分县级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呈现出多元化特点。科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村组干部占较大比例,级别不高但均实权在握,小官涉贪现象比较严重。
  
  (二)窝案串案严重,具有隐蔽性特征
  
  惠农扶贫资金的运转需要调查、审核、发放等多个环节,一些职能部门与使用单位之间、国家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村委成员之间相互勾结、团伙作案,目的就是为了互相配合便于作案或者规避风险。往往查处一案,连成一串,带出一窝。同时,扶贫资金的立项、管理和使用多由政府专设部门负责,群众对具体情况不太了解,也导致案件具有较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手段多样,多数简单直接
  
  惠农扶贫资金多是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向有关部门争取的专款,为达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手段多样。同时和其他领域贪腐案件相比,作案手段相对简单直接,智力因素参与较少,多是虚报冒领、套取侵吞、截留私分,情节复杂程度较低。
  
  (四)犯罪领域集中,案发全面,整个运转过程都有犯罪发生
  
  该领域职务犯罪主要发生在支农惠农、扶贫救灾救济等政策覆盖的领域。单就扶贫一项,就涉及农办、发改、财政、农业、林业、社保、民政等20多个部门。立项、资金申请、审批、下拨、监管等各项惠农扶贫政策的运转环节,以及村务管理方面,都有可能出现不规范现象,发生职务犯罪。
  
  (五)危害后果严重,且贪贿犯罪与渎职犯罪时有交织
  
  有些涉案人员公开收受、索取贿赂后,玩忽职守而放弃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去优亲厚友、以权谋私,触犯了渎职和贿赂多项罪名,影响极坏。虽然多数案件涉案金额不大,但涉及民生问题,直接侵害群众利益,具有受害面广、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同时也严重影响了惠农政策的落实,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影响党群、干群关系。
  
  三、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宗旨意识不强,法治意识淡薄
  
原文出处:王雷. 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之浅见[J]. 法制与社会,2016,(14):21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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