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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与启迪

来源:法制博览 作者:胡健
发布于:2017-02-24 共1891字
  摘要

        一、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考察
  

  根据透明国际 2014 年公布的清廉印象指数( CPI) ,新加坡由腐败印象指数排名从 2013 年第 5 名降到 2014 年的第 7 名,但其仍然是亚洲清廉指数最高的国家。这主要得益于新加坡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在预防立法、预防机制和预防机构方面都有较成熟的经验。
  
  ( 一) 预防立法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的是打击与预防并重、标准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而且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的到了充分的体现。新加坡主要的廉政立法有: 《公务员惩戒规则》、《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其中最主要的是《防止贪污法》,该法是新加坡预防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基础性立法。该法从 1960 年颁布,先后进行了 7 次修改,使其适应新形势和新情况。该法一方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并且对一些具体操作规范做了规定,使得该法的操作性大大增强。
  
  ( 二) 预防机制
  
  一是科学的选拔和晋升制度。新加坡公务员有着严格的选拔任用制度,合格的公务员必须具备高品德、高能力和高水平,并且要经过公开招聘等程序。业绩是公务员晋升的主要依据,公开进行考核和评议,每年举行考试测评,优胜劣汰。这样的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在岗公务员的竞争意识,危机意识,在实践工作中,不仅不能犯错误还应该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二是高薪养廉激励机制。新加坡政府聘用和培养公务员有完整的制度,核心就是激励机制,进入政府的管理人员的收入一般不会低于企业的收入,较好的经济保障能够确保公务员具有为国家奉献的精神。
  
  ( 三) 预防机构
  
  贿赂调查局是新加坡预防公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只要机构,其职能规定在《法治贿赂法》。贪污调查局的主要任务是接受举报,调查被检举的贪污嫌疑人,侦查符合逮捕条件的贪污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确认有罪的,经过检察长同意,直接向法院起诉。新加坡贿赂调查局虽然拥有广泛的的调查权力,但是其同样收到多方的严密监督,对其的反监督更为严厉,对调查局的公务人员的监督和惩罚也更为严厉。
  
  二、对我国职务犯罪预防的启示
  
  根据“透明国际”发布的 2014 年清廉印象指数( CPI) ,排名为 100 名,得分比去年少了 4 分。尽管这一度引发了国内外对这一评价标准的质疑,因为中国近几年在预防和惩治腐败犯罪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的腐败问题仍然较为严重,仍然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反腐败工作中,要建立更加完善和健全的制度,把工作重心放在预防上,对此,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虑:
  
  ( 一) 探索多元化的预防机制
  
  加强法律监督。我国目前还没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性立法,开展预防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刑法》,即通过发挥刑罚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功能来实现。新加坡在预防职务犯罪上取得成功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加强立法,使预防工作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出台新的预防立法势在必行,但在此之前要加强现有法律的实施力度,遵守现有的法律制度,使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加强政务公开,鼓励社会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实施全方位的政务公开是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也是不可或缺的制度设计。实行公开透明制度应当明确公开范围,并使公开形式多样化。比通过发布会或采取听证会的方式。另外,也应该确立举报人保护制度。职务犯罪越来越具有隐蔽性,有一定的侦查难度,社会公众的参与监督,即使发现举报,有助于查处职务犯罪。
  
  ( 二) 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
  
  我国当前反腐败的主要机构是纪律检查委员会、隶属于检察机关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以及政府内部的监察部门、审计部门等,其中纪委的反腐只能最为突出。但是这些机关在职能上有重合,使本该作为反腐主力的检察机关的职能被抑制,所以预防工作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成效。因此,我们应该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设立专门的反腐败机构,在实体和程序上使其便于查处职务犯罪,保障其反腐败的独立和高效。
  
  三、结语
  
  正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新加坡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一系列制度以及成功额实践经验对我国都有很大的借鉴意义,通过对其立法、机构以及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其之所以清廉程度较高,一方面是其有完善的反腐败机制,同时也得益于其制度、法律能够有效的实施。这要求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实践中,既能立足于基本国情,又能成功吸收他国的先进经验,不断完善我国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机制,推动预防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 参 考 文 献 ]
  
  [1]郝银钟着。 遏制腐败犯罪新思维---构建以制度防腐与依法防腐为基点的国家腐败建设新体系[M]. 北京: 中国法治出版社,2013( 1) :181 - 184.
  [2]陈诚。 美国、日本和新加坡反腐败机制对我国的启示[J]. 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 4) : 71.
  [3][EB/OL].
原文出处:胡健. 新加坡职务犯罪预防机制考察及启示[J]. 法制博览,2016,(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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