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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预防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4-09-29 共3395字
论文摘要

  一、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权力寻租,权钱交易,趋利徇私

  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带有明显的趋利、徇私性,有些税务人员受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等错误思想的影响,淡化了理想信念,经不起物欲利欲的诱惑,为个人或小团体的利益,贪私利、徇私情,置国家利益于不顾。

  ( 二) 依托税务执法权、行政审批权大肆谋取贿赂

  受贿行为多发生在以下环节: ( 1) 发票发售。发票是纳税人进行商事活动的重要凭据,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纳税人据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凭证,因此许多企业都希望尽可能多购买增值税发票。税务工作人员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直接控制发票的发售,谁送钱了就给谁发票,谁送的多就能买的多,而那些不“识相”的企业,往往连基本的生产需求用票都难以满足。( 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能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确定能否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利用职权将部分资质不足的企业办理成一般纳税人,并趁机收受巨额贿赂。( 3) 税额核定。纳税人税额高低的核定,直接关系纳税人的利益,少缴纳一份税就意味着多一份收益。税务干部利用其领导地位,在收受贿赂后多次为有关企业“打招呼”,致使部分企业的定税数额远少于其应纳数额,给国家税收造成了重大损失。

  ( 三) 行贿主体多为私营企业

  行贿人所经营企业涵盖范围较广,如废旧金属回收、材料加工、造纸、食品、铝塑板制造、煤炭经营等多个行业,涉及税收执法、行政审批、税款减免等多个环节。这些企业往往缺乏专业财务管理人员而普遍存在偷税、欠税的现象,而且这些企业经营者整体素质不高,唯利是图,在税务检查出现问题时他们想到的不是如何去完善自身公司制度,而是如何尽量少交税款、罚款。行贿人知道即便是付出几万或者十几万的贿赂作为代价,但是相对税金、滞纳金和罚款总额,毕竟成本还是要小的多,因此他们总会千方百计用金钱为自己寻找靠山,税务干部自然就成为了他们重点行贿对象。

  ( 四) 犯罪主体以中层领导居多,涉案金额巨大

  近年来,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涉嫌职务犯罪的人数有上升趋势。虽然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大部分在中层以上领导职位,贪腐的数额巨大,渎职犯罪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惊人。尤其是在征管环节弄虚作假甚至与纳税人内外勾结,不征、少征税款,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从查处案件看,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件一般以受贿居多,且数额巨大。

  二、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 一) 价值观的扭曲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职务犯罪的滋生源于行为人价值观念的扭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也不例外。一方面由于个别税务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缺乏为民服务意识,在执法过程中,将权力沦为个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国家和人民利益之上,导致行为人的贪欲膨胀和心理失衡。在办事回报心理、贪图享受心理、侥幸过关心理等扭曲心理的诱导下,职务犯罪的发生也就在所难免。另一方面,部分税务干部自身法制观念的淡薄,就极容易造成思想滑坡和行为失控,在权力运用中出现偏差,从而走上职务犯罪道路。

  ( 二) 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滋生腐败。有些税务干部组织纪律淡漠,独揽局内各项工作职权,由于缺乏有效的基层领导干部监管制约机制,本单位有关部门人员也甘愿作“老好人”,阿谀奉承,没有认真履行自己应有的监督职责,领导干部失去了应有的制约。这充分说明了对领导岗位的监督存在很大的漏洞,监督乏力使一切行为畅通无阻,一步步滑向了腐败和犯罪的深渊。

  ( 三) 预防和警示教育流于形式
  
  税务机关每年都要组织廉政巡讲、定期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廉政教育活动,但仅仅满足于走形式主义,认为意思到了就行了,没有认真探究这些教育活动所起的作用和效果,廉政教育没有从根本上对税务干部的思想产生应有的警示作用。

  ( 四) 税务管理存在较大漏洞和不足

  一是不严格执行依法纳税的工作制度。有些领导干部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疏忽大意,敷衍了事,甚至利用职权为己谋利,触犯法律法规。

  二是部分岗位权力过于集中。在实际工作中,税收的征、免、缓、欠和处罚等方面有较大的弹性空间,执法权利的过于集中,就极易引发执法随意性和权利滥用。加之缺乏监督制约,一旦出现问题很难及时发现并采取补救措施。

  三、预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建议

  为切实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强化预防效果,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和长效的教育体制,树立税务系统良好的社会形象,对今后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 一) 狠抓党风廉政建设,强化职务犯罪预防与打击
  
  首先要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机制,由“一把手”负总责,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抽查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一旦发现问题决不姑息。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进一步做好职务犯罪预防与打击工作。针对当前系统内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要积极与检察部门协商,采取职务犯罪预防演讲团、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税务基层领导干部的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明白是非界线,杜绝行为的随意性,减少发案几率。与此同时,要继续加大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查处也是一种预防,是对税务职务犯罪的特殊预防。对税务系统违法犯罪的查处,既惩治了腐败问题,维护了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又能起到警示作用,达到威慑效果,让其他税务干部从中汲取教训,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性不敢犯罪,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必须时刻保持对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对于已查处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所表现出来的新特点、新动向、新规律,检察机关还应及时的与税务机关沟通和交流,从制度上、机制上堵塞可能存在的漏洞,共同做好对职务犯罪预防和打击工作。

  ( 二) 进一步加强政务公开,建立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

  一是深化“阳光税务”建设。进一步加大税负公开的力度,扩大税负公开面,把税收政策、执法责任、执法程序、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处理等情况,公之于众,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特别是要让纳税人成为监督的主要力量。进一步深化、细化阳光执法、阳光行政的内容和要求,狠抓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全力清除监督“死角”。二要探索建立合理、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分解税收征管权,实现税收征管、管理、检查职能的专业化分工,同时通过完善税制改革,不断扩大信息化途径,建立系统控制、关联制约、过程监控、全程考核、统一规范的信息管理工作平台,使税收征管过程按税收信息流网络化运作、信息化管理,以形成机器管事、制度管人、人机结合的管理方式,从机制上根本遏制执法的随意性、人为的故意性。

  ( 三) 强化监督制约

  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权力滥用和腐败产生,正是由于对领导干部监督的措施没有完全到位,才导致触犯刑法到了无法挽回的境地。所以,必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增强干部职工廉洁行政的约束力。针对当前税务系统特点,要将职务犯罪预防的重点放在加强对班子成员和部室负责人的检查和管理上,抓住关键人物; 其次,要抓住关键部门,税务机关的人事、财务、稽查、征收等部门是管人、管钱、管征收稽查的重要部门,要着力对这些部门进行检查和管理; 最后,要抓住关键环节,重点强化对稽查、征收、大宗物品采购、干部任用等环节的监督制约。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督职责,及时研究制定有力措施,更新监督理念和方式,创造严格依法履行税收执法权的良好环境和氛围,严惩违纪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

  总之,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是预防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发生的关键。此外,建立健全明确的责任机制,长效的教育机制,严格的制度保证机制,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严肃的惩治机制和科学的预警机制,才能有效建立起预防税务职务犯罪的牢固防线,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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