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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改革对我国林户行为的作用及影响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2-27 共2257字
摘要


    在林权改革前,我国集体林权的具体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并经常出现林权争议问题,未能给林户创造良好的林业投资环境,进而影响到林户的投资行为。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集体林权也有了明确的规定,林权争议问题也不断减少,林户也逐渐成为林业生产的主体。因此,调查林权改革驱动下林权纠纷问题是否减少、林户参与林业投资的积极性是否提高,对我国林权改革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

  1.1 主体集中 一般来讲,我国林权纠纷的主体往往是集体林与国有林之间、林户与集体组织、林户之间以及林户与政府机构等。由此可见,我国林权纠纷的主要特征就是集中性。

  1.2 内容多样 林权属于一项内容多样的权利,并涉及到林地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等。因此,林权纠纷问题往往也存在一定的多样性。例如,林木权纠纷以及林地权纠纷都属于常见的林权纠纷问题。

  1.3 成因复杂 成因复杂属于林权纠纷最为典型的特征,引发林权纠纷的主要成因有三点:第一,山体独有的特性使得我国山林之间的界限难以准确划分,进而引发集体组织之间的林权纠纷。第二,建国以来,我国一直对林权制度进行改革。但由于林权制度变更得过快,使得各地区难以适应新的林权制度,不能统一林权纠纷的解决标准,进而加剧了林权纠纷的严重性。第三,林业管理制度不完善,使得调解工作难以规范开展。例如,林业人员在发放林权证时出现严重的错登以及漏登问题,使得林权证的记载内容与实际内容不相符,进而引起林业纠纷。

  2 集体林权改革在处理林权纠纷问题上发挥的作用。

  2.1 创新林权纠纷的解决机制 一般来讲,涉及到集体林权的纠纷事件通常难以依照现行的解决机制进行处理,进而使林权纠纷的调解工作陷入到“死胡同”.如果林权纠纷问题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就可能引发群体纠纷。对此,在林权改革中应将解决林权纠纷问题作为改革重点,创新林权纠纷的解决机制,并增加林权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经费。同时,还应统计全国各地典型的林权纠纷事件,并查明各个纠纷事件的形成原因,并了解当事人的利益诉求,以此摸索一套高效的解决机制。此外,还应根据不同类型纠纷事件选取适宜的调解方案。例如,对于林户之间产生的纠纷,可通过村委会进行调解;对于林户个体与村集体产生的纠纷,可借助行政手段进行调解;对于涉及到政府机构和与国有林的纠纷,可直接借助诉讼手段进行调解。

  2.2 规范林权纠纷的解决标准 现阶段,国内林权纠纷的解决标准不够明确,使得调解工作容易陷入混乱的状态。对此,政府应规范林权纠纷的解决标准,为林权纠纷的调解工作者提供明确统一的解决依据,确保调解工作的有序开展。

  2.3 强化司法作用 对于性质严重的林权纠纷事件,往往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调解。因此,政府应完善现有的法制程序,以便增强司法效力。对于已经作出具体裁决方案的事件,司法人员应深入基层来调查案件的来龙去脉,并听取基层人员的相关意见,以便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作出合理判决;对于拒绝执行法院裁决的当事人,应强制执行。

  2.4 发挥诉讼职能 诉讼属于当事人维护权利的最后途径,也是彻底解决林权纠纷事件的关键环节。因此,政府应强化诉讼的实际功能,并增加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将所有的林权纠纷问题都纳入到受案范围内。同时,针对林户与政府机关发生的林权纠纷问题,更应支持当事人进行诉讼,并由法院对纠纷事件进行合理裁决。此外,还应鼓励当事人进行诉讼,并对弱势林户给予一定的财务资助以及法律援助,使更多林权纠纷的当事人能够进行诉讼。

  2.5 增强调解质量 一般来讲,调解属于林权纠纷问题最佳的解决措施。基于这一点,应进一步增强调解质量。例如,优化调解流程,并细化各流程的具体事项;限定调解人员的工作权限,以免因调解人员让权过度而影响当事人的利益;构建调解双方接触制度,确保调解人员能够双方当事人均在场的前提下进行调解。

  3 集体林权改革对我国林户行为的实际影响。

  3.1 农户收入增加 经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驱动下,农户的纯收入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相对较小。

  3.2 林业投资成本增加 经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初期,农户的林业投资成本有所增加,但增加幅度较小。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户刚开始对林权改革效果持怀疑的态度,并没有立即参与到林业投资当中。但在林权改革的中后期,农户的林业投资比例明显增加。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户在初期林业的投资活动中获得了一定的效益,进而增加林业投资成本。由此可见,在林权改革的驱动下,我国林户逐渐增加林业投资成本,并取得较多的林业投资收益。

  3.3 林业面积有所增加 经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驱动下,各地林业面积有所增加,但未能出现实质性的变化。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户在林权改革的作用下主要分到的林种是中龄林以及高龄林,而分到的幼林面积相对较小,使得林户难以扩大林业的生产面积。

  3.4 林权纠纷事件明显减少 经调查显示,在林权改革的驱动下,各地林权纠纷明显减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林权改革已明确规定了村集体以及林户各自的林业使用权,从根本上避免了因林权争议而造成的纠纷。

  4 结语。

  林权改革是一个周期性长且任务量大的改革过程,对控制林权纠纷、促进林户参与林业投资有着正向影响。在林权改革过程中,应创新林权纠纷的解决机制,规范林权纠纷的解决标准、强化司法作用以及发挥诉讼功能,以便减少林业纠纷的发生概率。同时,还应构建林业资源的流转体系,并拓展林户的融资以及筹资渠道,使林户有足够的资金开展林业投资活动,再成立专业的林业合作社,增加林户林产品的竞争力,以便提高林户的林业投资效益。总之,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化,必将推动我国林业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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