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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并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536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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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演进中的问题研究
【第2部分】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探究绪论
【第3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概述
【第4部分】阿里巴巴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
【第5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演进
【第6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第7部分】 引导并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第8部分】我国互联网金融演进与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6 章 引导并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建议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在我国出现之后发展快速,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善有着良好的促进作用。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点、存在的风险及今后发展趋势,都需要长时间的观察研究,对这一新兴事物采取得当的措施,可以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引发,使互联网金融健康、规范发展,为我国金融业的改革、深化作出更大的贡献。

  6.1 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法律法规

  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有待完善,需要尽快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要完善互联网监管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的协调合作机制,首要任务即明确监管责任。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明确了我国互联网金融在监管方面的五大原则,除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五大原则之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也在加紧制定中。在此,对监管决策者继续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三个方面的建议:明确监管责任;出台相关规章;积极引导政策实行。

  6.1.1 尽快明确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

  要尽快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责任,在监管到位的前提下,做到对互联网金融行业兼容并包,各个部门必须建立良好的金融协调保护机制。建议我国结合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明确相应企业、相应业务的监管部门。

  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应着力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监管、监察力度,加大检查的深度,提高检查的频度,对企业信息进行收集保存,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行业监管部门应从风险控制、信息技术、业务创新的角度进行监管,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可以联合专门的研究机构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共同探索并建立网络和风险的安全屏障,避免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办法将陆续出台,监管责任也逐渐明朗,监管构想为 P2P 行业由银监会负责监管,证监会负责众筹网络的监管,第三方支付则由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监管责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发展动态调整的。在调整的过程中,是监管责任的重新划定,从而提高监管协调机制,完善对风险的管理。只有对监管机制不断地完善,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实现可持续发展。

  6.1.2 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相关规章

  在 2014 年 1 月召开的深圳“两会”上,就有两份关于 P2P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议案,地方版的 P2P 监管标准首次被提出。这两份提、议案分别是《关于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的提案》和《关于在深圳市率先立法规范 P2P 网络借贷平台运营、加强监管的建议》,来自深圳市政协委员叶文学和深圳市人大代表吕成刚,两份提、议案的共同内容就是建议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颁布行业准入标准和管理办法。

  政府主管部门应尽快出台相关规章,使监管做到有章可依,着重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惩罚退出机制、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界定。该界定应当具有认定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性质及涉及资金活动的功能,明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属性,对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络平台在经营范围、组织形式、行业自律及风险控制等方面予以规范,明确平台参与双方的交易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保护企业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6.1.3 积极引导政策的实行

  吸引优秀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入驻,也是地方经济发展的契机。为了促进企业进入,当地政府也在抓紧推出新政策,增强政策的吸引力,希望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取得先发优势。由于互联网金融仍然处在监管之外,监管政策正在制定中,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值得警惕,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互联网急剧扩张背后的产业泡沫,防止互联网金融产业向泡沫化方向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引导政策实行,防止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热,使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政府应当加强对政策的引导,积极探索和建立必要的风险补偿、财政补贴、减免税收等正向的激励措施,以降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成本。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在既定政策条件下,合法、合规、健康发展,绝对不能碰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非法集资的底线。除此之外,还应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备案登记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备案登记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完善我国征信系统,使互联网金融企业在今后能够与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实现顺利对接,各企业之间也能够真正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征信成本,使违约、失信的情况大大降低,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健康发展。

  6.2 推动形成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相比也有自己的优势,行业自律的优势主要在于效果明显、自觉性强、作用范围大。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程度不仅对监管的效果有很大的影响,同时对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的前景也有很重要的影响。所以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既要强化监管,防止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产生,又要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企业管理的完善。

  6.2.1 政府推动建立自律组织,形成行业规范

  从国家的角度出发,政府应该科学指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形成,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性,提高行业透明度。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于 2014 年 3 月底成立,它是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下设的专委会,包括主要银行业、证券业、互联网金融业等多个行业和领域的机构。由金融监管系统主管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机构,它不仅可以传递人民银行的信息,又可以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尚未形成之际,防范人民银行直接监管导致的风险。同时,互联网金融协会也获得国务院的批准,该协会成立初衷是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管理,推动行业内的服务规则和标准达成统一。即将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属于一级协会,比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的级别更高,而且还包含了基金公司等传统金融业机构,具有更广阔的覆盖面,行业自律的影响力将会更强。

  除此之外,国家和地方各级金融主管部门还应加强与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和联系,将国家相关政策逐步渗透到自律组织、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中去,并从持续、规范发展的角度出发,推动自律规范在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内部尽快形成,明确互联网金融的准入门槛、业务性质、信息披露、惩罚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公开平台,将违规企业的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开披露,使投资人遭遇欺诈的风险降到最低,同时便于监管部门和投资人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管理水平和风险状况进行判断,更好的发挥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快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投诉处理机制的步伐,由会员授权自律组织或行业协会受理和协调投资人或借款人的投诉,对投资人的投诉处理情况要尽快进行通报、反馈。

  6.2.2 企业自身加强风险内部控制

  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除了在政府组织和市场组织,还需要第三个部门的发展壮大。作为第一部门的政府组织,与作为第二部门的市场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健全,使得第一部门和第二部门很难达成协调统一。从企业角度来说,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进行必要的沟通和合作,发挥企业的自主性和能动性,制定自律标准,建立约束机制,因此建议培育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从而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在 2013 年的互联网金融年度论坛上,通过了一项重要的行业自律倡议,该项行业自律倡议是由 100 多家互联网金融企业共同发起的,包括 P2P 信贷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及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行业龙头企业。该自律倡议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第一,互联网金融企业中的业务信息要保持高度透明,以便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第二,对收益率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得利用虚假信息来吸引用户;第三,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降低信息收集成本;第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创新要在监管范围内,不得越界;第五,建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风控指标体系,将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第六,要在行业内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在合作中共同前进;第七,对市场行为要有成文的行业规范,积极配合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第八,积极向用户普及信息安全知识,帮助公众识别金融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①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将企业标准进一步提高,并逐步将企业标准转化为行业标准,最终形成公众认可的行业自律规范。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应该培育更多的自律组织、社会组织,使政府的措施可以可以通过自律组织、社会组织进行传达,将自律组织、社会组织发展成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柔性缓冲带,从而找到监管和企业创新发展的平衡点。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和行业协会的成立,应当引导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要在互联网金融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的经营意识,引导并助力强化整个行业的风险控制能力。

  6.3 防范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风险

  目前我国互联网信息技术还不成熟,安全保障水平仍有待提升,加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应着重开发自有技术产权的信息产品。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防止信息安全风险的进一步蔓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考虑:一是尽快建立应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攻击的主动防御体系;二是要采取多元化的手段保障金融交易的安全进行;三是要加强教育、宣传、引导。

  6.3.1 建立应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攻击的主动防御体系

  互联网金融面临许多风险,信息安全风险便是其中之一。除了传统的网络安全隐患,随着新技术、新形势的不断更新,安全风险也面临挑战。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新兴技术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安全机制仍然有待完善;与此同时,P2P 网贷平台和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新形式还处于萌芽时期,安全管理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快加强互联网金融领域信息安全风险防范,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信息安全问题必须得到高度重视。

  首先应在考虑国家战略安全的基础上,构建信息安全服务保障体系,以安全服务提供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业主管部门三方为核心,采用互联网可信网络技术,形成服务于互联网金融的可信网络体系;其次,为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制定相关的标准规范,用来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构建服务平台,保证互联网金融可信网络体系的健康运行;最后,完善互联网金融体系的征信平台,实现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对接,向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统一、全面、权威的征信系统,真正实现资源共享,保证互联网金融信息来源的安全。

  6.3.2 积极创新,采取多种手段保证交易的安全性

  为保证用户信息安全,互联网金融企业应积极创新,采取多种手段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各家互联网金融公司应当凭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安全可靠的运营体系、完善的服务保障体系,致力于推动信息安全产品的国产化进程,提供更多产品来服务用户,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供更为有力的保障。

  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创新产品发布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在北京召开,中国金融认证中心(CFCA)推出了新型互联网金融安全利器——蓝牙 USBKEY、EV 证书、可信服务器证书,三款创新产品的推出,使用户信息的安全得到有力保障。蓝牙 USBKEY解决了传统 USBKEY 只能在电脑上使用的局限性,通过 USB 接口和蓝牙技术,满足用户在电脑、手机、平板电脑等移动端的电子认证需求,交易信息加密传输得以实现,有效地保障客户交易的安全性;可信服务器证书、EV 证书不仅支持国际通用算法,而且支持国产算法,这是我国互联网金融服务器证书降低对国外产品的依赖程度迈出的重要一步,CFCA 提供的证书填补了国产可信服务器证书产品的空白,使国产可信服务器不再只依赖国外服务器证书产品,降低了信息安全风险;金融支付机构联合反欺诈共享平台的推出,使得欺诈信息和反欺诈规则能够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间共享,从而更好的实现事前预警、事中控制和事后审计三者相结合。CFCA 为各互联网金融企业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推动了信息安全产品的研究发展,相信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体制一定会加快建成。

  6.3.3 强化金融理念和认识,加大对金融知识的普及

  在互联网金融向我们生活逐步渗透的同时,加大金融知识普及力度成为当务之急。在此基础上,我们应积极倡导责任金融和普惠金融的理念,深入贯彻三个策略,也就是落实监管部门、行业自律和消费者能力提高。在此基础上,政府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互联网企业应当通过网络、媒体开展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对金融知识进行普及;同时,通过媒体、网络曝光互联网金融安全信息欺诈行为,引起消费者的重视,向用户普及保护自身信息安全的知识,帮助公众识别金融风险,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有意识的对个人隐私及安全密码等信息进行保护,维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

  6.4 注重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

  要跟上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的步伐,对金融和互联网复合型人才的培养不容忽视。互联网与金融业务不断结合,金融业务逐步由线下向线上转移,这一过程需要更多专业的互联网金融人才。比如金融业务的线上开展,客户在线上办理业务时需要相对复杂的计算机操作,就要求网络客服人员不仅具有专业的金融理论知识,而且也要具有计算机操作技能。

  未来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对专业人才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新兴互联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必然会带来很多就业机会,同时对人才的要求会越来越高,专业型人才的缺口可能会超出想象。注重培养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就要拓宽眼界,探索新方法,突破革新。

  在此,我建议高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研究,开设互联网金融专业,教授金融专业知识和计算机专业知识,在教授基本知识的同时培养互联网思维,培养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实现校企人才对接,填补互联网金融人才需求缺口。众多互联网金融企业也要精益求精,不断发展、完善组织架构,从而吸收、培养更多的专业人才,完善人才培养机制,使人才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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