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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3-10 共6342字

  3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成因分析

  3.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一般成因

  导致信贷风险的因素很多,但其深层次原因则在于经济活动中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在市场不完全信息的条件下,作为贷方的企业其机会主义倾向会显露出来。一方面,借贷企业为获取银行贷款,故意隐瞒自身存在的问题,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制造虚假利润;另一方面,信贷企业在获得贷款后,为获取高额利润,可能会改变改变贷款用途,投向民间借贷等高危领域。这就必然会导致信贷风险。不完全信息条件还导致了委托代理危机,致使银行的决策者同银行本身的利益存在着激励方向不一致。这种约束机制的缺点导致了某些银行人员的自利行为,加大了风险的可能性。

  3.1.1 银行内部道德风险

  内部道德风险问题由于商业银行的多级的委托—代理关系变得十分突出。由于委托人不再行使经营管理权,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便不能充分了解代理人的经营策略,而经营者充分了解其经营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若此时代理人为私利违背委托人意愿将信贷资金投向高风险领域便会产生银行内部道德风险。银行与行长、上级行与下属行、行长与员工都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巴曙松,2000)。作为委托人的银行内部员工若为了私利,利用其便利的内部身份挪用客户资金投向民间借贷,与企业合谋作案,帮助企业提供虚假信息骗取银行信贷资金等行为会大大增加不易发现的信贷风险。我国目前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赋予代理人地位,规范其行为。但现实的情况是很难找到合理的委托人。例如政府本可作为国有银行的委托人,但政府又有级别、部门之分,很难找到单一委托人(蒲勇健,宋军,2004)。不同的政府部门因自身的需要对企业和银行的要求各有不同,因此便会造成委托人职能的虚化。此时代理人便可能因较少的外部约束而违规经营,引发道德风险。现在以国有银行为例,进一步说明:

  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国有商业银行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国家是初始委托人,信贷客户经理是最后的代理人。自上而下的委托代理链为:国家—总行—省级分行—市级分行—县级支行—信贷客户经理。若按行政级别则可设定为:政府(0B ) —总行行长 (1A /B ) —省分行行长 (2A /B ) —市分行行长 (3A /B )—县支行行长(4A /B ) ,0B 表示初始委托人, A 表示最终代理人, /iA B ( i =1,2 , 3 , 4 , 5 ) 表示既为代理人,又为委托人。若考虑到各上级行有众多下属行(信贷员),对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委托代理链可以表示为下图。【1】

论文摘要

  
  张维迎提出的“变压器理论”假设认为,从最终的财产所有者到财产的直接支配者之间的关系是由若干“变压器”串联而成,其中每一个“变压器”都是“降压器”,变压器越多,降压幅度就越大。0V 表示 (00 ? V? 1) 是“初始输入电压”,表示最终所有者对财产的名义关心度;nV (nV 0V ) 是“最终输出电压”,表示直接支配者(信贷员)对财产的关心度;i 1/iM+(1/0 1i iM+? ? )是“变压系数” (输出电压与输入电压之比),表示第i个委托人对低 i+ 1个代理人的控制度。得到下列公式:Vn=V0·M1/0·M2/1·Mi+1/i·Mn/n-1···若 n,M 不变。0V 越大,nV 也就越大;若0V , M 变, n 越大,nV 就越小;若0V , n 不变, M 越大,nV 也就越大。

  由于委托人虚化,作为所有者的政府便不能全面掌握代理人了解的信息,因此对第一层代理者的总行制约有限;同样总行对下一层代理人的制约有限,每经一层,制约程度便减小一次。这样一层层下来,所有者的制约程度逐渐减小,最后可能趋于零,从而使所有者几乎不能约束链条终端的代理者。国务院、财政部、银监会等的不同部门的考虑并不同,因此在初始输入电压(0V ) 中输入的内容并不相同,造成输入电压混乱。在此委托代理链条中,由总行开始每经一个层次便加进去一个变压器。最终由于变压器太多,使得输出电压(nV ) 较小,即初始委托人对最终的代理人拥有很少的约束性,导致代理人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

  3.1.2 借款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借款方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向银行虚报自己的经营情况、利润、抵押品等夸大实力或隐藏其经营风险、借款真正动机。商业银行因不了解借款方真实状况,从而制定不出针对不同资质企业的利率水平。有的企业自身实力弱,效益不断下滑,在正常条件下很难在银行取得贷款。借款方为获得银行信贷资金,往往会隐藏自身经营风险。通过制定虚假的财务报表、夸大利润、提供虚假的担保、贿赂银行客户经理等方法,把自己打包成优质客户,并且愿意接受银行的高利率来诱导商业银行。商业银行为获取利润,往往愿意以高利率将信贷资金贷给这些收益低、风险高的企业。在高利率条件下,一些优质企业便不会申请贷款。因此导致劣质客户“驱逐”优质客户,增加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具体来看:

  ①在事前阶段,企业对于自身资金实力、盈利水平、经营情况、战略远景等方面都有信息优势。因此,他在向银行贷款时,为能够以更低的成本获取更多的贷款,在主观上具有隐藏自身缺点方面的动机。这就形成了事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银行放出贷款的实际风险要高于观察到的风险。

  ②在事中阶段,即当银行放款后,企业对短款资金加以实际运用,银行很难向企业一样清楚地把握资金的流向。同样存在与银行和企业监管与贷款用途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若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违背银行意愿将信贷资金作投机用,甚至投向民间借贷市场充当高利贷。一旦失败,银行便会遭受损失。

  ③在事后阶段,企业申请贷款时,商业银行为降低款风险,常常要求通过抵押、第三方担保等措施获取债权保障。但企业还是可以通过信息不对称隐藏风险。

  企业可以虚报抵押品的价值,或提供假的验资报告,由此夸大自己的抗风险能力,得到银行信任,获取更多的贷款。一旦企业归还不了贷款,银行就会因为被严重高估的抵押品价值遭受损失。企业可能选用资信水平较差的企业作为担保人,银行根本不能对企业的债务产生追偿,遭受损失。

  现由信贷市场信息不对称“逆向选择”模型予以说明: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在信息不对称的借贷市场中,发现存在利率的逆向选择效应。即利率的提高,使得优质客户因资金成本增加退出借贷市场,而劣质客户却增加对贷款的需求,逐渐,劣质客户将优质客户驱赶出信贷市场。劣质客户借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高风险项目,信贷资金损失的概率极大,严重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最终,商业银行提高利率不仅没有增加利润反而造成损失。贷款合同利率公式为:【2-3】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假设企业与商业银行都是风险中性的,企业只有借到所缺资金才能使项目正常运作。每个项目的借款数额相同,贷款申请的数量分布函数和贷款货币价值量的分布函数是相同的,由以上推理可知,企业的收益函数 R 是凹函数,即企业的期望利润随风险θ值增加而增加,给定贷款利率 r,设θ*是企业期望利润等于 0的值即:【4】

论文摘要

  
  通过分析发现θ*和 r 是同方向变化的,r 越大,θ*便会越大,银行贷款的期望收益是贷款风险的减函数,即θ增加,ρ(R, r)会减少,因此,利率 r 的提高,除了具有增加银行收益的直接的正向收入效应外,还具有间接的逆向选择效应,即贷款利率 r 的提高,会使风险临界值增加,从而使贷款收益减少,而且1信贷风险。

  3.2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内部特殊成因

  3.2.1 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经过多年的改进,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断完善,但还是存在许多不足:产权不够明晰,责任不明确,经营受到的行政干预多,管理体系落后。在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家对其行使所有权,但国家这一概念太抽象。国家作为股东委托银行经理层进行经营,因为存在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对商业银行的监督、约束有限。国有商业银行最高领导层往往由政府行政任命,而不是由股东代表大会选出,行政色彩太浓,董事会、监事会作用有限。股份制商业银行虽然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者”的治理结构,但在实践中还是不能有效运转,责任不够明确,管理落后。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大多还是国有单位占主要比重,经营管理便离不开行政的影子。董事会、监事会很难代表广大股东的利益。

  我国商业银行在组织架构上大多在统一法人的基础上建立了一个总行领导、以二级分行为基本经营核算单位,总行和一、二级分行三级经营管理,统一调度资金、统一财务核算的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信贷管理模式虽然确立了一级法人体制,但仍保留了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四个管理层次,并实行逐级层层转授权管理的体制。在此管理模式下,授权因素主要考虑机构而非个人,使得银行内部拥有贷款决策权的机构和有权签批人数量较多,而各分支机构具有自己特定的利益目标,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总行与各分支机构在利益目标核对风险的态度等方面有较大分歧,容易形成上下级之间的利益多头和目标多元化,控制贷款风险的难度较大。

  3.2.2 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

  内部控制能力弱,不能有效控制内部风险一直是商业银行的一大问题。内部缺乏系统、规范的内部控制规则,不少制度规定太粗略化,不能有效指导实践(关喜华,2005)。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中面临的风险管理问题:

  1.内部控制系统建设滞后。我国的内控系统不能根据经营环境变化更新,内容上落后,不能适应新的风险状况。信贷业务内控、会计内控、信贷资金内控相对独立,不能有效整合,不能全面应对风险。

  2.内部监管力度不够。首先,我国银行内部审计缺乏独立性。内部审计人员往往直属行长领导,不能有效的监管其上级。内部审计往往并不是事先预防,而是出现问题后才去进行事后审查,不能有效地控制风险。

  3.内部监管的工作人员素质低。银行内部审计涉及面广,对审计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提出了较高要求。而我国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管人员知识能力往往达不到要求,制约了深层次的内部监管工作。

  3.2.3 信贷风险管理流程落后

  1.授权模式繁杂、僵化,集体审议形式化①授信授权模式僵化。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授信授权管理上主要依据授权区域行的信贷规模、管理水平等方面确定额度,没有注重客户的优劣、不同的产品需求。②集体审议流于形式。个人审批制与集体审议制相结合的信贷业务审批模式是我国商业银行通行的做法,然而在部门分支机构具体实施时却只是流于形式。首先,审议委员基本是由商业银行内部管理层担任,并不一定熟悉信贷业务,难以形成专业性强的审议意见;其次,基本上所有信贷业务都需要集体审议,没能根据业务的风险级别进行细分,大大增加了工作量,以致效率低下;最后集体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名为集体负责,实际上没有人承担贷款风险责任,由此导致审议委员决策形式化。

  2.逐级审批、层层上报的内部流程,不利于信贷风险的集中控制和决策效率的提高。在统一法人授权制度下,总行对各级分行进行授权和转授权,下级行的请示也正是沿着内部授权线再逐级上报。与这种科层式的管理体制相配套,信贷业务流程也形成逐级审批、层层上报的模式,造成了较多的重复和无效劳动,不利于风险的集中控制和决策效率的提高。

  3.信贷人员管理粗放,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岗位资格评估机制和优秀的技术型专家队伍。一,信贷人员严重短缺,不能充分的为客户服务。二是基层信贷人员能力较低,观念陈旧,并且缺少相关的培训,难以胜任新形势下的信贷工作。同时,信贷人员激励机制落后,尽管能力参差不齐,但待遇却区别不大。三是审批人员的选拔仍依据行政级别聘任。信贷审批人员作为信贷业务的最终签批人,应具有优秀的道德品质、丰富的信贷从业经验和良好的审批记录,在内部控制制度中,商业银行应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格认证机制。

  3.2.4 信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建设落后

  完善的信贷风险信息库能够为信贷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效率,降低风险管理成本,推动管理方式的创新。但是虽然我国商业银行都相继开发建设了自己的信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但质量较低,技术层次较低。表现在:信贷风险控制系统仅作为信息统计系统,其风险控制功能不强;我国商业信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的数据主要从会计核算系统导入,但是会计系统在应用时往往简单录入,并没有考虑信贷风险的需要,因此录入的一些信息简单、片面。同时信贷人员往往将信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视为繁琐的程序,因此会随意录入。

  使得信息系统的数据错误率高、关联度低,影响对信贷风险的判断,容易造成误导;随着信息系统的不断推广,行里的大多员工都会应用到,对系统会有不同的需求需求,增加了信贷风险控制信息系统的开发、维护难度。

  3.3 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外部特殊成因

  3.3.1 产权不明晰

  目前,在我国大多数商业银行中都是由国家出资作为所有人。从国有商业银行来看,国家作为出资者,其产权由谁代表,以什么方式代表,具有怎样的权利,以怎样的方式实现权利等这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张维迎,1998)。因此在这样不明晰的产权下,法人虚化,便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混乱,内外部监管便会流于形式。在此情况下,管理层由于受到较少的监督,便会为高利润进行高风险投资,造成巨大损失,产生道德风险问题。同时由于产权不明晰,政府往往会干预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方向,为维持政绩往往将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投入建设周期长、资金回收慢、风险巨大的工程项目,导致商业银行缺乏流动资金,面临信贷风险。

  3.3.2 市场融资制度落后

  受传统经济体制的影响,我国目前的融资结构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成本。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固定设备更新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由于直接融资市场不健全,大多数企业还是没有资质靠发行股票融资,因此便对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产生了极大的需求。特别是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大中型国有企业,投入高,产出低,效益低下,资金利用效率低。政府为了维持其运营,便会从银行大量贷款。随着国家加大对高污染、高耗能产业的限制,许多企业濒临破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已经无法归还。为了继续维持生产便再次希望获得银行贷款,此时加上政府的行政因素,商业银行再次对其放款。在这样的恶性循环下,必然导致商业银行信贷资金收不回来,造成大量不良资产,增加了信贷风险。

  3.3.3 外部监管宽松

  1.我国对商业银行监管观念落后,以商业银行的设立为重点,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资产质量、风险情况疏于监管。监管法规建设滞后,不能对商业银行全面监管,在存在法律空白的情况下,便会对商业银行疏于监管。现场监管缺乏持续性,时间间隔太长。对于发现的问题缺乏后续跟踪检查。非现场监管技术落后,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经营状况与风险情况。由于商业银行可能会虚报资料,通过各种检测性指标很难发现其经营风险。

  2.监管技术落后。例如监管当局制定的指导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的信贷资产质量五级分类法:以风险为基础,按将来偿还的可能性把贷款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级。前两类统称为正常贷款,后三类统称为不良贷款。

  此方法与国际先进银行的风险控制体系比,标准还是较低。存在着不足:

  ①分类标准不够细化,导致分类结果过于宽泛。监管当局对一些银行贷款分类的界定界限还不够精细,五个级别中包含的范围太广,贷款质量水平参差不齐,正常、关注两级正常贷款也隐藏着巨大的信贷风险。分类的不细致便会导致对信贷风险的误判,降低信贷风险控制水平。

  ②监管当局的五级分类使得商业银行更加重视结果,忽视后期的更新过程。对贷款进行分类后,商业银行便会重视分类结果,以此结果制定信贷风险控制对策。对于以后发生的新的情况往往不关注,没有继续追踪与评价,导致现有的分类结果失效,影响风险控制水平。商业银行应该重视分类后的更新过程,在更新过程中不断汇总各类信息,不断进行评价才能针对实际做好信贷风险控制。

  ③信息质量较低。随着计量技术和统计模型在贷款分类中的应用,对数据质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数据质量一直是我国五级分类过程中的弱点。具体表现在:一是银行信贷数据库中的数据较少、并且缺乏科学性。受经济形式的不断变化,数据变动大,导致样本的有效性较低。再加上监管当局统计方法不统一,导致数据质量低下。二是部分企业为获得贷款会虚报财务报表,夸大利润,隐藏风险状况,造成获得的数据缺乏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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