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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中证据的三大属性及其立法思考

来源:西北大学 作者:朱轶
发布于:2020-04-13 共5336字
  摘 要
  
  在诉讼法基本理论中,证据应具有客观性、相关性与合法性三大属性已得到普遍认可。同时,证据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已经成为学界共识。通观证据三大属性,一个证据一旦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相关关系,则它会因此而失去作为证据的资格,合法性和客观性的判断也将失去价值。因此,只有相关性才是任何诉讼都必须具有的最为基础的属性。英美法对证据的相关性极为重视,规定了一系列规则。而我国法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却较少,立法中既没有对证据的相关性涵义做出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制定具体的相关性规则,针对证据相关性立法落后,并且在证据与待证事实的相关强度以及证明标准等问题研究上涉及较少,这极大的影响了人们对证据属性的认识以及相关证据规则的完善。此外,法官主导的诉讼模式己经不再能够适应诉讼发展的趋势,为了充分体现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亟需改变原有的诉讼模式以确保证据相关性规则得以适用,从而对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基于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双重需求,本文通过对证据属性的概念辨析,认为相关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并明确界定了“相关性”的基本涵义,归纳总结出我国现行证据相关性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概念界定不清、对品格证据及其他类似事项和特殊情形等缺乏规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虚化等四个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外国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对应提出从加快证据相关性立法、完善具体事项规定、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强化证据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四个方面完善我国证据相关制度的措施。

诉讼法中证据的三大属性及其立法思考
  
  关键字:证据 相关性 证明力 证据能力。
  
  ABSTRACT
  
  In the basic theory of procedural law, evidence should have three attributes: objectivity,relevance and legality.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evidence to prove the facts of the case, it has become an academic consensus that the evidence must be relevant to the facts to be proved.There are three attributes of evidence in general. Once an evidence has no correlation with the facts to be proved, it will lose its qualification as evidence because it has no function inproving the facts to be proved, and the judgment of legality and objectivity will also lose its value. Thus, only relevance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that evidence must have at any stage.Anglo-American law attaches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taking it not only as the basis for excluding evidence, but also as the criterion for admissibility of evidence. And the legal science research on this question is very weak i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is neither a clear definition of meaning for the relevance of evidence, there is no specific correlation rules,the evidence for the correlation legislation lags behind, and in the strength of evidence to the fact that related, influence factors and using evidence to the fact that major theoretical problems, such as the research is blank, which seriously hinder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basic nature and function of evidence science and evidence in the perfection of our country correlation system. In addition, the traditional functions and powers doctrine lawsuit mode no longer able to adapt to the development of litigation activities, in order to fully reflect the dominant position of parties in the lawsuit activity, needs to change the traditional pattern of litigation evidence in order to ensure that get apply association rule, which provide guidance to the judge and the parties concerned, embody the importance of evidence relevance inpractice. Based on the double requirements of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concept of evidence attribute, correlation is the essential attribute of evidence, and clearly define the basic meaning of "relevance", summarizes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current evidence correlation system in China mainly include, we define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 evidence and other similar matters, and special situations such as the lack of regulation, lack of judge's discretion to restrict, proof and evidence ability along with four problems, such as. Based on the analysis on the cause of the problem, draw lessons from foreign experience of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at the same time, combining with the judicial present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corresponding evidence from speeds up the correlation legislation, perfecting the specific matters, the reasonable limit judge discretion and reinforces the evidence and evidence ability from four aspects to perfect our measures of evidence related to the system.
  
  Key words:   evidence ;relevance ;proof power ;evidence ability.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证据一直处于诉讼活动的核心地位,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相关性三大属性均已在学术界和司法实践领域达成共识。1基于我国传统证据思维的限制和相关诉讼制度运行的特殊性,证据合法性与客观性的地位突出,相关性却一直不被重视。但证据相关性却是证据筛选最重要的工具,证据相关性规则也是整个证据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该法则在英美法系中被称为“黄金规则”,倍受重视。在英美法系中,证据相关性不仅在诉讼法基本法典中有明确的概念界定,更有相关条文对其相关制度进行规定,同时配套陪审员审判参与制度,使得证据相关性规则在诉讼活动进程中不仅有司法理论保障,更有相关司法环境的支撑,使得其证据相关性制度的重要性得到了应有的法律的地位。但我国在传统的法律思维与诉讼模式共同作用下,使得证据相关性问题被逐渐边缘化,面临极大的困境。近年来,虽然理论界开始重视并探讨证据相关性问题,但司法实务中依然得不到重视。诉讼立法中鲜有对该制度的规定,没有任何一部规范性法律文本对证据相关性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也未对证据认定中的特殊情形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无法可循的现状直接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不同于美国法成熟的证据相关性认识和相关规则,我国相关法律对证据的相关性规则依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实务中更是没有积极探索。在我国法官主导的诉讼模式之下,证据相关性规则也难以生根发芽。同时,我国普遍重视对证据力的研究,而忽视了对证据能力的研究,这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了证据相关性研究的土壤与环境。由此可见,在目前的形势下,我们很有必要加大对证据相关性的研究,这也符合我国诉讼模式转换的需要,当前诉讼模式已经开始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变。
  
  综观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相关性上完善制度理论规定和成熟的司法实践运用,都有很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法律移植难免水土不服,风格迥异的法律体系、法律思维以及传统诉讼模式,共同决定了我们在完善证据相关性制度时必须考虑我国司法现状,不得生搬硬套。证据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而证据相关性更是处于关键地位。为此,本文从证据相关性的含义界定入手,探讨了我国证据相关性的认定现状,并分析了该现状产生的原因,同时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先进经验,探讨我国确立民事证据相关性规则的重要性及如何确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证据相关性规则,旨在完善我国证据相关性制度,并为我国诉讼活动进程提供更具科学性的证据支撑。
  
  1.2 文献综述。
  
  英国着名法学家边沁认为,证据本身就是一个相关性的术语。这一根本属性决定了“相关性”本身没有完整的意义,它的完整意义通常是与其需要证明的对象息息相关的,也即通常所说的“这是什么的证据”。2纵观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据形式,只有相关性是唯一一个所有证据始终具有的属性。但我国诉讼法学发展中,由于受到传统法律思维和现有诉讼模式的影响,对证据相关性的研究一直十分薄弱,既无明确定义,也无相关制度规定。但英美法系在这一方面却有十分完备的立法规定和相关规则,值得学习借鉴。
  
  1.2.1 国外学者研究成果综述。
  
  证据相关性在英美法系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位置,不论从相关立法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已比较成熟完备。
  
  在美国的《联邦证据规则》中,对于相关证据这一概念作了如下表达:相关证据就是指证据都具有倾向性,由于这一证据的存在,使得待确认的争议比没有该证据存在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而美国法学家华尔兹教授则认为,相关性包括实质性和证明性两项内容。3英国法学家斯蒂芬认为,相关性是指按照一般事物的通常进程而言,其中某项事实本身或与其他事实相联系,能大概证明另一事实在过去,现在或将来的存在或不存在的问题。
  
  1.2.2 国内学者研究成果综述。
  
  证据相关性理论在我国的整体发展情况虽不容乐观,但近年来对该理论及其相关制度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
  
  目前,我国学界对证据属性的认知争议点主要集中在“三性说”和“两性说”上。5但在证据理论发展初期,我国法学界对证据关联性或相关性的理解,实质上是不符合相关性的标准定义的。如有学者认为证据相关性就是“必须是同案件有内在联系的客观事实”。6同时何家弘教授也认为,证据的相关性这一说法是指证据必须是与客观案件有关联的事实。实质上它回答了证据是“什么样”的问题。7这一观点强调的是证据与案件事实必须存在实质性或客观性联系时,才能说明它具有相关性,这一观点的实质是将客观性与相关性合二为一,即客观性。随着证据相关理论的不断发展,学者们逐渐将相关性从以前笼统的客观性中剥离出来,逐渐具有了独立的含义和相关制度规定。
  
  除上述观点外,我国台湾学者陈朴生认为,所谓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要证明事实具有可推测其存在或不存在的可能的关系。8这一观点表明,相关性不仅仅是排除证据的根据,并且也是证据是否可以采信的标准。
  
  1.2.3 国内外学者研究述评。
  
  梳理中外学者对证据相关性的研究与表述可以发现,虽然表达侧重点各不相同,但都是围绕以下几个核心问题展开的讨论。第一,中外学者普遍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涉及的应该是内容或实体的问题,而不应该是证据的形式或方式问题。第二,证据相关性应该涉及证据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两方面问题。第三,在认识证据相关性时,逻辑上的相关性优先于法律上的相关性。第四,证据的相关性应该涉及的是争议问题是否存在可能或不可能的问题。
  
  根据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证据相关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应该确实存在牵连关系。其次,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方式是多样的,证据可以是事实产生的原因、结果、方式、方法、条件等只要具备联系即可。最后,相关性必然不能抛开客观性单独存在,这也是证据之所以为证据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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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研究方法
  1.3.1 规范研究法
  1.3.2 实证研究法
  1.3.3 对策研究法
  1.3.4 比较研究法
  
  第二章 证据相关性的理论分析
  
  2.1 证据的内涵
  2.2 证据的属性分析
  2.2.1 证据客观性
  2.2.2 证据合法性
  2.3 证据相关性的内涵
  2.3.1 证据相关性学说分析
  2.3.2 证据相关性范围界定
  2.3.3 证据相关性的性质
  2.3.4 证据相关性的形式
  2.3.5 证据相关性分类
  
  第三章 我国证据相关性制度存在的问题
  
  3.1 立法中未对相关性有明确的规定
  3.1.1 证据相关性共性规则在我国立法上的缺失
  3.1.2 证据相关性个性倾向证据规则之缺失
  3.1.3 证据相关性规则的例外情形规定缺位
  3.2 法官自由裁量权缺乏限制
  3.3 忽视证据能力的基础性作用
  3.4 缺乏适宜的理论基础和适用环境
  
  第四章 国外证据相关性规则适用及其经验借鉴
  
  4.1 美国证据相关性及其制度规定
  4.2 德国法律中的证据相关性概念以及相关制度研究
  4.3 印度证据相关性及其制度研究
  4.4 国外经验借鉴和启示
  
  第五章 我国证据相关性及其制度完善的措施
  
  5.1 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证据相关性制度
  5.1.1 明确证据相关性共性规则的法律地位
  5.1.2 设立证据相关性个性倾向规则
  5.1.3 立法明确相关性规则的例外情形
  5.2 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5.3 加强证据能力基础性作用建设
  5.4 构建证据相关性理论基础和适用环境
 
  结 语

  证据相关性及其制度的研究对促进我过证据立法和诉讼司法进程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对证据相关性制度在我国发展现状的梳理分析,笔者认为,对于证据概念与证据本质属性的澄清,我们是无法回避的。研究证据本质属性时,我们必须舍弃客观性与合法性这两个非属性的东西,坚持只有相关性才是证据的惟一本质属性。相关性作为一种理性认知,并非完全是脱缰的野马,其是受相关性规则制约或者说是受程序规则保障的。只有这样的相关性才是运动的,是活灵活现的,但又不失规范的。最后,本文从立法明确证据相关性制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提升证据能力法律地位以及加快诉讼模式转变等方面,提出了我国证据制度相关性完善的具体措施,以期促进我国证据立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最终实现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西北大学
原文出处:朱轶. 论证据的相关性及其制度完善[D].西北大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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