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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近30年法社会学研究方法演变的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6-28 共8392字
论文摘要

  上世纪后半期以来,伴随西方哲学与社会科学的发展与不断突破,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式也从原来单一的经验研究与理论研究走向多元化,现象学、包括常人方法论与拟剧理论的互动理论、符号论、文化解释学及日常生活的解释学、批判主义、女权主义、全球化等研究范式在法社会学的研究中得到广泛使用与挖掘,各个层次的研究方法也由传统模式不断地向新的模式变迁,法社会学的研究范围因此不断得到拓展和深化。同时,也使得法社会学的研究从原来关注宏观主题的宏大叙事,转向微观主题的深度研究,关注微观场景下主客体的互动与相互建构,关注过程与细节,重视个案与问题研究,从而使研究的视野从某种事实或现象的“外部”拓展到“内部”,研究目标从研究对象的“客体”转到“主体”,研究的立场也从“旁观者”向“建构者”转向。这些研究方法的变迁使得法社会学研究呈现出不同以往的新格局。而且,由于法社会研究对象是作为社会事实之一的法律现象,其复杂程度远远高于自然现象,通常情况下单一的方法已无法满足研究所需,因此,近三十年来,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上呈现出融合、复杂的态势。多种不同层次、不同形式的方法在研究同一主题时共存,即打破传统社会学和法社会学的宏观与微观割裂、静态与动态分离的研究范式,出现了以问题为结点的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的边界在研究主题上也逐渐模糊,出现一种融合趋势。这种新特征在本质上其实也是一种新范式。那么,这些新特征各自有什么特点,对法社会学研究有何影响,主要用于法社会学领域的哪些研究,下面分别加以阐述。

  一、理论与方法的融合

  在哲学、社会学的知识统和视野下,理论与方法的分野从来就不是非此即彼。社会学的理论是在寻找如何科学地解释人类行为的方法中形成的,理论本身就意味着方法。从这个意义而言,社会学本质上是一门寻找方法的学科,当然这种方法有着种种的条件和要求。“即使社会学确实仅仅是‘描述’,或‘重述’行动者已经知道的有关他们行动的事情,也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拥有超过他或她所参与的社会特殊部分之外的所有详尽知识,因此,仍然存在建构一种明确的、全面的知识主体的任务。———他们的目的是纠正和改善行动者在解释自己的行动和他人行动时使用的概念。”
  这段话揭示了:要进行社会学的描述,一是需要观察、了解待描述的客观对象,二须借助于一套能够描述客观对象的知识体系,三是这套知识体系中的概念术语能够反映该客观对象的本质属性,即借助于这套知识体系能够洞悉该客观对象。由于谁也无法断定该客观对象是否被终极地洞悉,所以,描述它的概念术语和知识体系就被不断地修正和重构,由此衍生出各种社会学的理论,这种理论从源头上而言,实质上还是方法,是描述世界的方法。因此,社会学自诞生以来的种种理论本质上都是方法论上的方法。但随着社会学的发展和知识的分化,社会学循着它科学性追求的步伐,逐步分化出了它独有的研究方法,如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定量研究由于它的独特的内涵和所指,使其与理论间边界明晰,但定性研究则由于其“侧重于和依赖于对事物的含义、特征、隐喻、象征的描述和理解”等特征,与社会学理论存在着许多交叉与重叠的内容而难以划分清晰的边界。不过,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虽因知识的分化已获得了自律性,但它内部还是存在多种层次。最高层次如上文所述,既是方法也是理论,而在第二层次的研究方法中定性研究与理论关系密切,即使现代社会学对社会学理论做出严格的界定,依然无法消除这种混沌。只有到了第三层次及以下的现代社会学中的研究手段或具体的研究方法才与理论形成明显的边界。
  法律社会学由于法律现象的特殊性,迄今为止更多的还是倚重方法论层面和定性研究方法中的方法,即使引入一些定量的研究方法,也是强调理论与方法的结合。因为法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是置于社会母体之中,是在与社会的关系之中去研究的,这种关系研究就须采用与此相对应的方法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互动论、交换理论、冲突论、系统论等等,而且关系研究本身是一种动态研究,所以它很难以量化静态现象的定量方法来操作。所以,即便如布莱克这样被称为纯粹的法社会学派,它在法行为和案件社会学的研究中依然还是定性与定量的结合,理论与方法相融合。而其他的法社会学家则更多的运用定性研究的方法,尤其在后现代思潮的影响下,上文所涉的微观与宏观研究的这些方法论,绝大部分都是定性研究。在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中,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方法和社会学、法社会学的方法论等在具体问题的研究过程和理解阐析中统一了起来,而不去拷问究竟是理论还是方法。
  这种研究特征对法社会学这门新兴学科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由于法社会学研究历史不长,尚未形成自己独特成熟的研究方法体系,这种理论与方法的融合在一定时期对法社会学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因为它能激活各种研究方法、研究手段去对法社会学领域的大量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做广泛、深度的探索与阐析,对现代社会与法律的关系做出全面、深入的研究,从而促使法社会学的繁荣发展并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宏观与微观的穿梭

  在社会学领域,宏观与微观的穿梭早有很多典范。如埃利亚斯在上个世纪上半期探讨人类的文明进程中,用构型这个概念将中世纪欧洲人的日常生活中的微观行为与情景研究与人们之间的关系和社会的文明进程等宏观问题相连接,“努力克服微观—宏观的分野”。
  哈贝马斯也从微观场景下发生在生活世界中人际之间的沟通、系统的源起与结构开始探讨宏观的生活世界的理性化与殖民化问题。艾默生、库克等人将两个行动者之间的对偶交换这种微观现象联结到宏观层次的交换网络,提出了试图整合微观与宏观力量的权力-依赖这种更具整合性的交换理论。还有,吉登斯提出了行动受结构制约,行动者的能动性重构结构的“能动性—结构”理论,更被共识为宏观—微观的议题研究。这种研究在布迪厄那里得到更好的发挥与诠释———他用场域与惯习这两个重要概念建立起建构式的结构主义。惯习虽是指心智或认知结构,但它是微观层次的结构,场域也同样是落实到具体情景中的场域,因为这种客体位置间的一种网络关系只能是特定的,物有所指的。通过实践,将这种惯习与场域联结起来,从而实现客观性与主观性的结合,打通宏观与微观之间的联结。上述着名的社会学家在描述、阐析与说明这些微观、宏观问题时,无一不是在宏观与微观之间穿梭,而不是单一地分别描述其中之一,当然,这种穿梭需要他们具有系统眼光和知识与理论的雄厚积淀及对某一问题的深刻洞见,否则,这种穿梭只能成为一种糊乱与碎片的堆积,更不要说成为一个有价值的理论。这种研究范式最大的特点是一反传统的在一个宏大的理论假设之下去考察微观场景的方式,而是在微观的场景下去寻求它与更大的结构或系统耦合的某种结点或间性,让宏观与微观在事实本身的需求与表达中联结与穿梭。
  在法社会学领域,这种宏观与微观的穿梭首先表现在福柯的《规训与惩罚》中,他一直在探索现代社会中渐增的规训力量的着落点,最终落在现实生活中微观层面的无数的局部环境上,如各种规训场合如监狱,各种常态化的惩罚方式,而他感兴趣的一如他毕生所追求的不一致性一样,是每个环境下所存在的“无数的压迫、冲突与对抗点”,他只“对每个环境下存在的相反力量以及和一般过程相冲突的力量非常敏感”,从而建构起他的权力的微观物理学,进而成为他的宏观的后现代结构主义理论的一部分。福柯的其他理论也一样,因为他执着于“社会历史上的不持续性、断裂、突然反转的特性”的关注,因此,使得他不能不对他所感兴趣的各种社会事实的细节保持持续的敏感,这种微观场景下获得的各种知识与思考最终都成为他的大理论的基石。
  宏观与微观的穿梭在美国法社会领域的研究中应用较广,比如尤伊克与西尔贝在《法律的公共空间》中的研究,格雷戈里·马托辛(Grego-ry Matoesian)对肯尼迪.史密斯强奸案中的肯尼迪法庭语言技巧的研究,道格拉斯·梅纳德和 约 翰 · 马 诺 (Douglas W.Maynard & JohnF.Manzo)对作为秩序现象的司法考虑的陪审团商议过程的备忘录的研究,等等,他们通过一些微观情景去讨论法律在行动过程中的多变性,从而去研究现实主义法学派提出的“行动中的法”的大理论。弗里德曼、川岛武宜、昂格尔都做过这样的努力。总体上,这种研究特征在法社会领域的研究价值还远远没有挖掘出来,更没有成熟的理论范式,因此,它势必为二十一世纪法社会学领域的研究开启一段新的里程。

  三、静态与动态的统一

  这种特征其实与前一特征紧密相关。穿梭就是一个动的过程,只是这种特征强调在具体现象的研究过程中动态与静态统一的特点,它突出某一现象与构成该现象的本质的过程揭示,它更似怀特海关于事实的力与重要性的表达构成了宇宙万物的动力的表述。
  所谓重要性,怀特海定义它“是导致将个人感受公开表达出来的那种强度的兴趣。———是 因 为重要性有两个方面。
  一方面以宇宙的统一性为基础,另一方面以细节的个别性为基础。‘兴趣’一词指的是后一方面,‘重要性’一词倾向于前一方面。”他认为力“是从达到自为的价值这个结构的事实中派生出来的”,是“结构的推动力”,而“表达”相对于整个宇宙世界,则“是以有限的情境为基础的”,所以,怀特海特别强调结构产生的个别情景与过程的重要性,他说“如果过程以个别事物为转移,那个别事物不同,过程的形式也会不同。从而对于一个过程说的不能适用于另一个过程。对于被看作是包含在不同过程中的个别事物的同一性概念,也有同样的困难。”
  后者则是在理解宇宙万物的思维方式的最高格层次。即便如此,怀特海还是批判了不重视个体情景的倾向,他说:“我们的危险在于接受对一组事件所涉及的宇宙的视域有效的概念。然后不加批判地将其应用于其他事件,而后者包含了具有某种差异的视域。”
  这就意味着怀特海也特别强调形成每一现实事物或现象或结构的个别情景和过程的重要性,这与罗素对意义与真理的探究的描述异曲同工。“我看不出如何能够否认,我们关于事实的知识是从形成于单次观察的前提中通过推论而建立起来的。”
  知识与真理源于经验与事实的观察过程中,源于过程中所产生与构建的意义。由此可见,哲学家与思想家们对形成现实事物与现象的动态过程揭示的重视。只是社会学中的这种范式用怀特海的思想来理解则是不同格的,与力与重要性的表达相比较,它的格要低几个层次,它不要求研究者似力与重要性表达那样去归纳和概括,而是让事实表达事实,让事实自己去说话,更注重过程与细节研究。这种研究特征事实上构成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
  这种研究范式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近代社会学理论中被大量运用,特别在各种互动理论、冲突论、交换理论和晚期的文化与日常生活的解释学运用中,其用于法社会学领域,则强调从静态的、平面的事实与现象描述向主体间性的、关系的这种事实与动态过程描述与揭示转变。这种转变在上个世纪后半期的法社会学领域研究中得到广泛的运用和体现,先是宏观的关系研究再推演至微观的动态过程研究。卢曼的系统理论与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的研究中就大量存在,而迈克尔.瑞斯曼对排队、插队、注视等行为的研究也体现着这种特点。迄今为止,在微观层次的研究主要尚停留在法律场域与法律事实结构的微研究如具体的诉讼场景、案件结构和一些法律事件中。如哈维·萨克斯(HarveySacks)对律师工作的研究,玛莎·坎特(Mar-tha Komter)对法庭上当事人自责、忏悔的话语研究,斯特西·伯恩斯(Stacy Burns)对法学院课堂上教学法相互影响的研究,最典型的还有布莱克对案件结构的研究。这种范式的研究应用性很广,其实还可以拓展到许多微观场景,如法律纠纷的仲裁、调解、当事人自行和解场景,当事人发生冲突或纠纷的场景,某种法律现象产生、发展的过程,某些法律现象的结构等等。这种研究在中国尚为空白,虽然有对类似的微观场景或结构的研究,但缺乏采用这种研究范式的自觉。因此,这种范式的应用与推广势必带来中国法社会学研究与发展的巨大改变。

  四、以问题为结点的跨学科研究

  除上述三大特征以外,本世纪以来欧美出现的一种新的趋势也值得关注,这就是以问题为结点的跨学科研究或多学科合作的研究特征。这种跨学科研究最重要的特点表现在以具体问题为着落点而将各种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融合起来。比如:斯科特·伯里斯(Scott Burris)、亚历山大·C.瓦赫纳尔(Alexander C.Wagenaar)等学者围绕着“如何让法律促进公众健康”这一问题结点进行了讨论。文中提出了一种公众健康法律效果研究的方法类型和公共健康法研究的逻辑模型。“这种方法是在包括实验、半实验、观察、参与式的定性与定量综合的基础上,使用一种包括很明确的理论框架的系统方法去收集和分析材料。”
  它“寻求一种在研究的各个阶段都很严格的方法论,从主题的创新性研究设计和理论的指标化到材料的分析、阐述与推理。”具体研究时,借鉴了源自流行病学、生物学、法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等学科甚至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跨学科研究,弗朗索瓦·德·桑格利(Franois de Singly)对雅克·康迈耶的欧洲家庭与家庭政策研究的批评一文中,也提到对家庭研究除了对相应区域的人口增长类型与变化、结婚与离婚率、家庭结构、女性就业率等各种具体问题做动态的调查,还应将它们与别的国家做比较研究,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政治、经济、教育和社会保障政策所造成的不同后果做比较,同时强调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衍接,强调用定性、定量及二者的混合方法才能达到催生出新问题的研究目的。在此,我们也同样看到了以家庭与家庭政策为结点的多种学科、多种研究方法相互合作的研究特征,还特别强调用多元化的方法嵌入到研究问题的每一个具体阶段、具体方面进行研究。此外,以反歧视、家庭暴力、自杀等林林总总的具体法律现象或问题为结点的法社会学研究自本世纪以来在欧美迅速发展,从而出现了受过社会科学训练的法律学者的大量增加和被严格的研究方法基础上所得到的证据和专家意见所驱使的政策的不断增多这样一种跨学科研究现象蓬勃发展的趋势与前景。
  跨学科合作的另一种形式就是将法律与经济、社会、政治或文化等联结在一起或者说将法律嵌入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中去研究的一种范式,特别是法律与社会、经济的联结。这些研究一方面是考虑到现代经济技术发展对社会的巨大影响力所导致的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社会的缘由,现代社会已与韦伯、涂尔干等早期法社会学家研究的社会发生了巨大的改变,研究现代社会不嵌入经济因素就无法正确地把握社会,法社会学的研究对象始终是社会中的法律现象,因此,这种趋势是社会自身的必然要求。另一方面,研究方法是为研究对象服务的,研究对象的改变也势必导致研究方法的改变。因此,将经济因素、政治因素与文化因素嵌入到法社会学或将法律嵌入到经济、政治、文化与社会中的研究引发了法社会学跨学科研究的一股热潮。
  总之,近期欧美法社会学研究所出现的一种共同趋势,就是以问题为结点的跨学科研究,而且,将这种研究建立在一套严格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所取得的经验材料分析的地基上。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社会学界倡导在研究主题的指标化操作、研究设计、测量和分析等研究的各个阶段尽可能地提高以观察为基础的经验研究以来,欧美法社会学界也开始了轰轰烈烈的经验研究的热潮,虽本世纪以来这种热情还在,但已复归冷静与反思,毕竟法学是一门逻辑科学,与它相关的科学研究一定有它自身的特殊性,这就是本文所述的四大特征之所以存在的缘由,它们的纵横交错,构建了法社会学研究的未来大厦。
  综上所述,上世纪末以来,在全球化、女性主义、新马克思主义、反种族主义思潮的影响下,研究范式与方法不断趋向多元化,并共同呈现出上述四大特征,而纵览国际社会的最新发展与前沿研究,无论在宏观现象如法律与社会的基本关系、法律的社会基础、法律的功能与效果、法与现代化、法律制度等,还是微观事实、场景和过程的研究中,都存在这种趋向,并且出现了加强的态势。他们围绕着问题结点,不拘一格地使用各种范式与方法,旨在达到对问题的透彻剖析与说明。这些创新无意中使传统研究方法从遇到的困境与局限中释放了出来,为法社会学研究开启了一个新纪元。

  参考文献:
  [1](英)安东尼·吉登斯.社会学方法的新规则:一种对解释社会学的建设性批判[M].田佑中,刘江涛,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236-237.
  [2]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2.
  [3](美)乔治·瑞泽尔.当代社会学理论及其古典根源[M].杨淑娇,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110.
  [4]Travers,Max.&John,F.Manzo.Law in Action:Ethnomethodological and Conversation Analytic Approachesto Law.New York: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7.
  [5](美)劳伦斯·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M].李琼英,林欣,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M].申政武,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88-91。
  [6](美)怀特海.思维方式[M].刘放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4:106.
  [7](英)伯兰特·罗素.意义与真理的探究[M].贾可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371.
  [8]Sacks,Harvey.“The Lawyer’s Work”,载Travers,Max.&John F.Manzo 1997,Law in Action:Ethnometh-odological and Conversation Analytic Approaches to Law,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7:43-50.
  [9]Komter,Martha.‘Remorse,Redress,Reform:
Blame-Taking in the Courtroom’,载Max Travers and JohnF.Manzo 1997,Law in Action:Ethnomethodological andConversation Analytic Approaches to Law,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1997:239-264.
  [10]Burns,Stacy.Practicing Law:A Study of PedagogicInterchange in a Law School Classroom,载Max Travers andJohn F.Manzo 1997,Law in Action:Ethnomethodologicaland Conversation Analytic Approaches to Law,AshgatePublishing Company,1997:265-288.
  [11]Scott Burris,Alexander C.Wagenaar,JeffreySwanson,Jennifer K.Ibrahim,Jennifer Wood and MichelleM.Mello,Making the Case for Laws That Improve Health:A Framework for Public Health Law Research,The Mil-bank Quarterly,Vol.88,No.2(June 2010):173.
  [12]Ashiagbor,Diamond.& Prabha Kotiswaran & A-manda Perry-Kessaris.Introduction:Moving Towards anEconomic Sociology of law;Roger Cotterrell,Rethinking‘Embeddedness’:Law,Economy,Community;AmandaPerry-Kessaris,Anemos-ity,Apatheia,Enthorsiamos:AnEconomic Sociology of Law and Wind Farm Development inCyprus;Prabha Kotiswaran,Do Feminists Need an EconomicSociology of Law,etc.载Journal of Law and Society,vol-ume40,Number1,March2013.
  [13]Ferligoj,Anu~ka.International Conterence onSocial Science Methodology,Quality & Quantity 23,1989:225-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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