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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正义探析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4-17 共1665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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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公平正义探究
  【第一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正义探析绪论
  【第二章】公平正义视阈下新农保制度的理论分析与测量维度
  【第三章】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公平正义实证分析
  【第四章】农村居民对新农保制度运行的公平正义性评价
  【第五章】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新农保制度实施中的公平性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1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2009 年 9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国发〔2009〕 32 号),决定 2009 年在全国选择 10%的县(市、区、旗) 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以下简称新农保) 试点,实现由点到面,乃至全面覆盖,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要在 2020 年之前基本实现,并就新农保的财政补助政策对各级政府财政进行了明确的分工。2011 年 6月 7 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 18 号),决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到 2012 年基本实现全覆盖。

  2015 年 3 月 5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强调要以增进民生福祉为目的,实行分配制度改革以增加国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进步。我国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差距较大,但是以一种同样的政策来全面覆盖确实难度很大,例如,其中规定"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 元。其中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 50%的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可以由地方政府根据客观现实情况进行适当提高,各级财政补助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层次,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他们的基础养老金可适当加发,地方财政支出来补助"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其中,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安徽省桐城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得以进一步改革完善,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从 55 元提高至 70 元。笔者认为此规定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在解决农民生活困难,缩小地区之间经济发展差距与社会发展差距等方面体现政策不足。另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消费水平的提高,因为社会经济产生周期性波动,这样的变化会给政府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适时改善基础养老金补贴、提供农村居民养老保障、提高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缩小城乡和区域差距、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等。

  1.1.2 研究意义理论意义:目前,很多学者非常关注新农保制度与政策执行,不同的学者从经济学,法学,哲学,政治学,社会学,道德伦理,以及从利益的角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视角等各个层面进行评析。新农保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公平正义是它的首要原则。本文从公平正义的视角研究"新农保"制度,有利于丰富公平正义理论和社会保障理论。

  实践意义: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各方面的权利。"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改革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做到保障基本、全面覆盖、更多层次以及稳定的可持续保障能力,社会保障制度终究要从更广覆盖发展到全面覆盖,作为广大普通公民,都要能够享受基本社会保障,同时强调指出社会保障制度要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的改革原则。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以实现更加公平正义可持续。本文基于安徽省桐城市基层地区实践为背景,调研政策试点情况,参保情况,进行总结,探析公平正义视阈下的我国"新农保"制度,对"新农保"的公平正义性进行了实证分析,总结了影响因素,并提出了促进新农保制度公平正义得以提升的政策性建议,为党和国家提供政策参考。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1.2.1"新农保"制度的研究现状。

  1.2.1.1"新农保"制度财政补助状况刘昌平和谢婷( 2009) 指出,政府财政收入年均环比增长超过 19%,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收入的增强,使政府实施新农保有了财力保障。邓大松,薛惠元(2010)认为,要重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中央对新农保的财政补助政策,总体上是正确的,但具体来看,却有一定的不公平性。肖金萍(2010)从底线的公平和机会的平等来分析财政补助政策,合理界定各级政府责任。曹信邦和刘晴晴( 2011)运用数理模型,基于 50%的养老金目标替代率假设,对我国新农保政策在 2010 -2040 年的时间段政府的财政能力进行分析,政府财政支出的最高比例仅为 3.5%.张华初和吴钟健(2013)分析我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替代率当前仅为 11.15%,参保时按照最长缴费年限和最高缴费档次,即使是对这样的个人账户缴费进行相应补贴,参保结果也仅仅是 10.87%的个人账户替代率。与国际劳工组织 55%的最低规定相比,农村居民养老金替代率很低,与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当前新农保的财政投入不高,农村居民的养老实际需求没有完全得到满足。

  1.2.1.2"新农保"筹资机制杨德清、董克用(2008)提出要健全养老金制度,实现全面惠及农村居民养老,认为我国各地区财政提供的养老金水平能够满足农村居民基本生活开支。

  沈在春(2010):分析《指导意见》中,缴费标准提供了 100 至 500 元的五个缴费档次供村民选择,但是其存在着比较明显的问题,缴费档次划分的标准以及相应的金额设置都不够科学。政策制定者淡化了农民对自己老年养老的责任,没有切实考虑到农民的实际经济承受力。对于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缴费标准可以适当调高,同时可以增加缴费档次,而缴费标准在有些发展不太好的地区,可以相应调低。主张将缴费标准与农民人均纯收入挂钩,达到两者的良性互动,实现个人缴费标准设置的科学化。

  米红、王鹏(2010)在文章中测算了省市县三级补贴的标准。刘昌平、殷宝明(2010)从补贴平衡的角度考量了新农保基金的财政投入,拥有两种平衡和两种补贴,研究得出,要使得新农保制度财政补贴达到最优,必须实行阶段平衡与缴费补贴的结合。

  张庆君、苏明政(2011)对辽宁省新农保的筹资能力、参保能力以及参保效益进行了实证分析。何晖,殷宝明(2012)设计了基础养老金待遇计发办法:"统一比率计发待遇 + 分层负担多方筹资"以及与之相匹配的财政筹资机制,试点方案与改革方案的财政补贴规模在此基础上进行了测算对比评估。研究结论显示,新农保制度改革方案给各地基础养老金收入替代率的稳定提供了保证,实现了各级政府筹资能力与责任的匹配,合理分担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个人的养老保障责任。薛惠元(2012)通过短期静态分析并基于 2009 年的数据,得出结论:

  除个别省份之外,我国农村居民基本拥有投保能力;除 5.6%的农户之外,我国其他农户能够参保,具备筹资能力。基于 ARMA 模型,通过长期动态分析得出结论: 随着经济发展,收入提高,农民完全拥有投保能力。建议明确界定"缴费困难群体"的合适范围,努力提高农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同时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发展社会经济,实现新农保个人筹资的公平性、科学性与可持续性。

  1.2.1.3 "新农保"参保率与覆盖率赵建国和韩军平( 2007) 实证研究了参保率与集体补助的关系,发现其相关系数为 0.79,也就是说随着集体补助的增加,参保农户就会越多。龙梦洁( 2009)研究参保率与集体补助的关系得出,首先固定效应模型在全国分省区面板基础上建立,得出农村社区集体补助和农村居民参保率存在相关,并测算出 0.19 的相关系数。

  郑军,张海川(2012)考察了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率,从纵向和横向( 城乡差异)两个维度进行实证比较分析,指出"新农保"覆盖率较低的重要原因有新农保制度模式、制度保障水平的高低、村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城镇养老保险的过往债务以及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便捷性等问题,并提供了相关建议:

  提高农民实际收入水平、加快推进制度建设以及实现制度模式供给多样化等方面。

  1.2.1.4 "新农保"参保意愿与参保行为影响因素胡宏伟、蔡霞、石静(2009)发现影响农民参保意愿及缴费承受能力的重要因素是受教育程度、家庭财富、保险预期等方面。封铁英,戴超(2010)采用分层整群随机抽样方式,选取的典型调查对象是陕西省西安市七个非城区县农民,实态调查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需求、制度模式选择意向和参保的意愿。西安市农村家庭收入较低,养老需求日益增长,"新农保"制度在养老保障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农村居民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更加认同并愿意参加。在经济条件限制之下,"新农保"模式的选择,表现为缴费标准期望较低和养老金发放水平期望较高的现实矛盾,并最终提出完善新农保的政策建议。

  邓大松,刘国磊(2013)基于湖北省实地调研数据,从个人、家庭和制度三个层面实证分析得出,影响农村居民参保与否的重要因素是农村居民的经济情况、健康自评状况、担心老年生活的程度以及对制度的预期等。

  王媛(2011)的问卷调查跨度较大,样本容量丰富,多达 20 个省 68 个村1942 户,构建 Logit 回归模型实证分析了农户参保的影响因素。结果表明,与参保意愿呈显着正相关的是农民职业,与其呈负相关的分别是性别、年龄大小及子女状况等个体特征,农民所在的区域也较大影响着其参保意愿。最后笔者提出了全面推广新农保的政策建议:一是增强农民对"新农保"的信心,维护农民合法应得之权益,确保政策在较长时间内的不变以及改革促进其可持续;二是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发挥党员和部分精英群体的模范作用,加大"新农保"的宣传力度,最终推动新农保制度普及,普惠广大农村居民。

  1.2.1.5 关于"新农保""捆绑"参保方面的讨论郑风田(2010)分析了新农保的"捆绑"政策,认为一是与制度、政府宗旨不协调。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人口,也就是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人不用缴费直接领取养老金,但前提是其符合条件的子女必须参保缴费,这一捆绑政策违背了制度公平、公正、人人平等的原则和政府服务、维护公共利益的宗旨。二是与财政资金的使用相矛盾。这一捆绑政策导致收入再分配不公平,子女经济条件直接与其父母养老保障的质量挂钩,子女经济状况不同,导致其父母养老问题也出现不同结果,子女经济状况越好,那么其父母就会受养老政策利好影响越大。子女经济状况越差,其父母养老问题受政策不利影响较大,他们的生活会陷入更加困难的窘境,得不到应有的制度帮助和养老保障。

  1.2.1.6 "新农保"供需均衡分析耿永志(2011)研究利用经济学工具对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供求及均衡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不同于已有的研究,对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以往研究大多集中在制度和组织层面并侧重于供给方面。主要采用了效用理论对农民需求决策进行考察,缴费金额、个体所面临的风险等因素构成了需求的主要影响因素。政府完成对半公共物品的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主要供给,政府财力、社会风险以及传统保障形式等方面构成供给行为考察的重点。农村社会保障品的供求均衡是一个不断"试探"的过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它的价格,应该不断修正政府在"新农保"供给过程中的身份角色及其行为。

  冯兰(2012)认为在当前新农保政策实施过程中,从政府和农村居民的角度出发,对新农保制度的供需状况进行经济学的传统分析。新农保的政府供给行为通过成本--收益法进行分析,而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需求行为通过序数效用理论进行分析,进而新农保制度供需均衡模型得以建立。政府供给与农村居民的需求之间并未达到均衡,农村居民的养老需求与新农保的政府供给之间还有很大的距离,文章提出了促进均衡的对策建议: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加大资金补贴及落实,使新农保制度设计更完善、更科学;政府要做好宣传工作,增强农村居民对新农保的信心;加快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收入水平。

  1.2.1.7 "新农保"基金运营管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证质押贷款研究课题组(2008)认为这一模式是一种制度安排,保障农民养老,农村金融资产多元盈利和市场增值,不仅在多元途径给新农保基金增值,而且发展农村金融,推进农村资产积累。

  王保强(2010)归纳自主经营投资、委托代理投资、新农保基金与银行管理结合等新农保基金运营模式,并比较分析了收益性、管理成本和风险性等三个方面。

  张茜(2011)主张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对新农保进行运营管理。陈淑君、张茜(2011)认为新农保制度基金的监管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监督管理没有制度化,程序不规范,管理机构级别不高等,最后从法制建设,大众监督,监管机构设立的专门和独立化等视角提出政策建议。

  1.2.1.8 "新农保"制度的伦理分析贺大姣(2011)认为新农保制度内在有极强的伦理道德意蕴,体现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新农保制度分别从个体与社会层面推动了伦理道德的极大发展与进步。

  郭冬梅,刘英基(2012)于《伦理视阈下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文中认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鲜明的伦理特性,公平正义、慈善、人道主义及公民权利等构成了新农保的伦理动因,但伦理缺失在运行各环节中得以出现,主要体现在制度差异、政府责任的缺位、效率与公平的不均衡等几个方面,最后提出伦理视阈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完善路径。

  1.2.1.9 关于城乡衔接方面的问题的讨论赵燕妮(2012)对新农保账户模式基于城乡一体化背景进行分析,并从三个方面探讨其可行性,包括新农保养老金待遇是否能够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筹资主体资金负担能力、新农保制度基础养老金的可持续性等。在城乡一体化背景下所设计的这一有效可行的养老保险模式既可以满足农村居民的基本养老需求,各级政府及参保农民也能承担相应的缴费,目标期内的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达到平衡。

  赵子乐,黄少安(2013)建立了一个包含人口迁移的两部门模型,研究农民收入受城镇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转移支付的影响。无论政府是对城镇居民还是对城镇产出征税,以下结论都成立。转移支付政策在进城农民会获得市民身份时,反而导致农民收人下降。在"现收现付"的给付方式下,转移支付的结果就是"增收"作用在长期内呈下降趋势,"增收"作用较大只在短期内出现,而最终"增收"作用可能降为负值。

  1.2.1.10 国外关于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的农村问题较小,是因为工农差别很小、城乡差别居多,西方发达国家没有独立的农民养老问题,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一部分。主要是研究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中的责任,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各种模式及其运行。

  世界上有很多国家拥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有全民统一养老,农民专门养老和农民养老统分结合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以美国为典型的全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没有独立的农民养老制度,而是统一的全民养老;第二种是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专门模式,以德国、波兰和法国为代表,设立了农业人口专门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种是结合前面两种的综合性养老保障制度,以日本、加拿大为代表,一般社会保障制度涵盖了农民,同时又为农民建立了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于养老保险与政府的关系,公共产品理论认为,养老保险是效率和公平的结合体,管理效率的提高有赖于养老金制度的市场供给,而社会公平有赖于养老保险产品的政府供给。世界银行认为,鉴于老龄化的日益严重,多支柱的养老保障体制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它能够减轻政府责任,共担风险,使养老保障制度更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而巨大的财政风险和政治风险就是单一的养老金制度会面临的严峻挑战,养老制度的可持续能力不足。

  1.2.2 关于公平正义的研究现状

  1.2.2.1 从政治学角度对公平正义问题进行研究姚大志(2007)认为,评价了沃尔策的正义理论,从正面系统阐述社群主义正义理论的主要是沃尔策,沃尔策的正义理论带有两副面孔:一方面是理想主义批判自由主义;另一方面是相对主义和保守主义对应特殊主义与多元主义。宋增伟(2008)对制度公正与人的全面发展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而制度公正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现实途径。制度公正是一种公正化状态和程度,是基于社会对权利和义务进行的分配,制度公正可以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之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从思想源头上指导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体现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蕴含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前提和保证。

  从中国的社会公平问题切入进行研究。董建萍(2007)从进展和问题的角度入手分析当代中国社会公平正义,一方面社会公正的基础得到极大改观,另一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社会分配不够公平、社会政策具有滞后性、一些公民的权利义务不均衡、社会阶层分化和精英结盟导致利益集团等问题。提出当下政策调整和法制建设的重点是"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任映红(2009) 阐释和领会胡锦涛的社会建设思想,在理论和现实层面都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巨大促进作用与意义。董建萍(2014)通过对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及其现实意义进行研究分析,认为邓小平社会公正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终止"以阶级斗争为纲", 坚持唯物史观,处理好发展生产力与推进社会公正之间的辩证关系,社会主义要坚持按劳分配,强调社会主义最终要实现"共同富裕",实际上指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核心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根本指向。

  公平理论认为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基本目标,经济增长与社会公平缺一不可,其中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前提条件就是经济增长,而实现经济增长的重要保证则为社会公平。罗尔斯(1972)将公平理解为,"每个人都有平等权利来享受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基本自由很广泛,人人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以及"所有的社会基本物品"这里当然包括精神权利"自由与机会"、物质权利"收入和财富",这些社会基本的东西必须基于一种平等来加以合理分配。

  米勒认为,社会公正起码由三个不同要素构成:权利,需要和功绩。一是权利,即政治自由,所有人在法律面前都平等的理念;二是需要,即生存的需要,这里主要讲得是构筑生存及健康的物质条件;三是功绩,即展现了良好的行为以及此行为体现的素质,并据此得到了社会的极大认可。现代公民生存权理论与人权理论指出,每一位公民都应该拥有平等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并且平等自由的享受这些权利,政府应当给老年群体,伤病群体,贫穷阶层等弱势群体提供平等充分帮助的权利,这是维持其生存与发展的最基本权利。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完全的社会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意义,这是人类所追求的终极目标,这一终极目标的实现就必须要保障公民免受疾病、失业、伤残和年老等的伤害。

  1.2.2.2 从伦理学角度切入对社会正义问题进行研究何建华(2007)研究了分配正义问题,程立显(2002)进行了伦理学与社会公正的一系列研究,唐代兴(2003)分析了公正伦理与制度道德,周谨平(2009)提出了机会平等与分配正义;何建华(2009)提出科学发展观的伦理基础是公平正义,并基于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总结了若干个统一的公平与正义,不仅有学科角度的公正,还有过程性视角的公平正义以及地域视角的国际公平和年龄视角的代际公平。何建华(2014)认为公平正义是民生幸福的伦理基础,从伦理基础的角度,公平正义维护了人的尊严,从制度安排的角度,公平正义保障了人的基本权利,公平正义是德福一致的社会基础,最终是民生幸福的前提和保障。为了保障个体权利,提高国民幸福指数,必须通过公平正义的制度、体制安排,来为公平正义的实现保驾护航。从道德角度进行研究,曹玉涛(2010)从道德的角度讨论了分配正义,基于罗默尔对马克思正义论的重构,剩余价值:剥削非正义性尺度的失效,初始生产资料分配不公:剥削非正义的道德基础,福利平等:社会主义的分配正义原则。罗默尔批判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但是同样存在对马克思正义论的误解以及分析的片面性。赵祥禄(2006)对罗尔斯的道德建构主义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分别与道德实在论,道德相对主义进行比较,罗尔斯道德建构主义存在建构主体同质化,道德客观性论述不足等问题。吴忠民(2004)认为公正的内容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不一样的。而现代社会中形成并渐渐完善的公正,是一种作为普遍化的、民众一致认同,而且是与制度紧密相关的公正。方菲(2011)总结社会公正具有着自身的基本价值取向:一是社会经济发展的胜利果实应该由全体国民共同拥有;二是社会成员在空间场域里应该拥有平等发展的权利。戴维·米勒(2001)提出程序是一种制度或一个机构就社会成员分配利益(负担)按照一定的顺序、步骤来实施的规则或途径,要求程序公正透明,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分配社会成员的利益,讲究规则公平正义。程序必须是公正的,另外,程序公正必须体现公开、多方参与。贺大姣(2011)认为正义既体现了公平分配,公平分配或安排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又彰显了道义品质,这种品质是与此分配或安排相适应的。

  1.2.2.3 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视角对社会公平进行研究戴文礼(1997)研究了公平论,任映红、戴海东(2009)对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公正观进行了研究,林进平(2009),涂良川(2011)对马克思的"正义"解读以及正义观的维度分析,涂良川和李爱龙(2014)分析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得出了劳动与需要的双重视野。马克思通过对人类生产实践尤其是对构成其基础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的考察,构建了分配正义研究的双重人类性视野:劳动与需要。涂良川,胡海波(2009)研究了马克思的分配正义思想,分配既具有经济学、社会学意涵,又具有哲学的形上意蕴。资产阶级在分配中注重程序、忽视结果的平等权利, 正义的分配应该超越平等权利,以人的全面发展为分配原则与价值目标。马克思主义也认为,正义涉及面相当广泛,有着普遍适用性,它是一种意识形态层面的东西,而这种意识形态又是特定的历史与社会的经济结构所派生出来的产品,从政治、经济、法律、道德领域,辐射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与人的关系尤为密切。

  1.2.2.4 分别从哲学的角度切入对社会正义进行研究戴文礼(2000) 从公平与效率关系论析,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第一位,以效率促进公平,以公平促进效率,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公平与效率是对立与一致的,公平是个历史的范畴。韩跃红、孙书行(2006)在哲学价值论的层面阐明人的尊严和生命的尊严的内涵以及人的尊严与生命尊严之间的相互关系,生命尊严作为人的尊严之基础, 有着极其特殊的意义,探讨生命的尊严的基本特征,包括客观性、平等性、普遍性和至上性等四个方面。

  张周志(2008)指出,社会正义是政治哲学永恒关注的重要问题,中国社会人为割裂了制度安排与人的道德意识觉悟的内在密切关联,从根本上忽视了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道德意识觉悟对于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重要意义,也无视中国传统哲学道德理性思维对于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积极价值的历史事实,没有注意汲取东亚社会成功地协调制度理性与道德理性的积极经验,从一定意义上要求人们更加重视人的道德意识觉悟对于社会正义及其实现的意义。

  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罗尔斯(1988)提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取向,社会制度的内涵就是社会公正,正义有着无可替代的重要性,"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强调对待理论需要辩证客观的看待,注重它的实质性和真实性,否则就得取消或改变它,"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公正,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制度的条理清晰,逻辑清晰,具备高效率仍然无法取代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题中之义,也是首要之义。罗尔斯(1988)在《正义论》的开篇之中就明确指出了正义在社会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其实质是强调社会正义(公正)的重要性,首先保证社会资源的公平分配,确保机会平等,确保权利自由,这是前提和保证,其次,我们必须确保公平分配体制是按照我们原先假设的意思来准确执行,保证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实现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与自由,使社会首要善(自由、权利、机会和权力、财富乃至自尊等)都能够得到公平安排和分配,无论权利,自由,机会,还是物质资源,我们都需要做到公平分配,使广大公民普遍享受社会首要善。

  1.2.2.5 从经济学角度对社会公平进行研究李晓宁,刘 静(2011)研究得出,在初次分配领域之内,初次分配的"高效率"是一种以"低公平"为代价所取得的畸形效率,再分配不能解决初次分配中的"低公平"问题,最终对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只有在初次分配时降低收入不公平程度,整体分配不公平的问题才有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而不能仅靠再分配手段,忽视初次分配手段,否则实现公平就可能成为空谈。

  1.2.2.6 从社会学或者发展社会学的视角对社会公正问题进行研究吴忠民(2012)研究了社会公正论,社会公正有利于社会安全和良好社会秩序的形成,从而是社会安全的基础,同时,制度设计要求社会公平正义,所以社会公正也是制度安排的基本依据和必然要求。社会公正可以有效缓解贫富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缩小贫富差距,有利于社会阶层的流动和良性互动社会结构的形成。

  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只有践行社会公正的价值,维护、促进社会公正,才能有效地解决和缓解各种社会问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马斯洛(1987)提出一个基本公平(正义)的制度环境,改善原本品行不端的人使其行为得当,导致社会成员之间彼此协同合作,互帮互助;一个不公正的制度环境,恶化原本品行端正的人使其行为不当或作恶,可能会使生活在这个社会中的个人怀有敌意,互相攻击。万俊人(2009)认为随着社会发展,公共化和市民化,现代社会越来越看重制度建设,"对社会制度、社会秩序及社会稳定的要求越高",更加重视制度建设,秩序建构及稳定和谐。方菲(2013)指出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理念,精心指导制度设计和制度运行,它直接决定着社会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社会愈加公平正义,国家制度建构以及基层执行就愈加合理。方菲(2011)总结认为首先,社会公正保证了公民的自由和机会平等,公正的制度安排无比重要,它保证了社会成员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公平的机会;其次,基于公开公平的程序设计是公正制度的最核心表现,为社会成员提供公平透明的程序,广大农村居民的参与度和满意度都得到极大提升。无论是制度公平正义的内涵还是制度设计的公正价值理念,确保每一个公民在制度面前机会平等,它都致力于营造一个良好有序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环境。肖金萍(2010)提出公平是现代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关于如何提高总体福利,国家干预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有着自己独到的见解,公平还是效率,都直指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内涵。

  1.2.3 公平正义视角下的养老保障制度研究

  1.2.3.1 公平正义视角下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内研究第一,养老保险公平现状研究。何文炯,杨俊等(2009)认为,我国现行养老保障体系的确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建设更加公平,具备可持续能力的养老保险。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在职工之间、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等方面存在着不平等,另一方面,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存在制度性缺损和制度规定待遇不平等,这些缺陷使得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社会公平竞争。

  第二,公平视角研究养老保险制度影响因素。李珍(2007)认为,各级政府财政投入不足,财政补贴不科学,不同的区域经济水平、养老保障的筹资能力不平衡等等,导致在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和均衡区域财政社会保障能力方面社会保障转移支付的功能没有得以有效发挥。

  第三,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实现路径研究。肖严华(2008)认为,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缺失表现为城市与乡村的对立、社会各阶层对立和区域对立。因此,解决中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问题,首先应宣传确保每个人都有享受政府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以及加强基本理念建设,其次要坚决摒弃制度设计中的多重对立:城市与乡村的对立、社会各阶层对立和区域对立,确保养老保险能够广泛覆盖、水平可以适当降低、层次要多元化,促进养老保险在不同年代群体之间和相同年代群体之间的公平,最终能够建立公平的养老保险制度。

  1.2.3.2 公平视角下的社会养老保险理论的国外研究Coronado and Fu11erton(1999)研究认为,寿命不一样,社会养老保障的水平也就不一样。笔者努力建构社会养老保险的生命模型,人一生的收入会根据寿命差异有所不同,收入与寿命呈显着正相关,与寿命短的人相比,寿命长的人享受的养老保障要更加优越,寿命越长收入越高,这必然对养老保险最终的收益程度产生重大影响,高收入阶层是最终受益群体,这样的社会养老不公平导致收入逆向再分配,实际中美国社会养老保障出现分配低效益,势必降低低收入阶层的养老保障水平。

  此外 Duggan(1993)则通过性别比来分析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平水平。排除存在样本、数据以及分析方法等方面的差别,最后得出研究结论:女性与男性相比,由于预期寿命方面女性远远高于男性,所以女性所享有的养老保险福利更多。

  Choudhury(2002)则通过实证分析证明单身主义者比己婚群体享有较低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已婚群体获得更多的社会养老保险福利,受养老保险这一利好政策的正面影响更大。此外,一些学者还对不同种族、不同教育背景以及不同家庭规模状况的群体进行分析,研究了他们参保后社会福利的情况,不同种族会有不同的社会福利,不同教育背景会有不同的社会福利,不同家庭规模会有不同的社会福利,并将这些不同群体分析与福利最大化的目标进行了对比论证分析。

  1.2.3.3 公平正义视角下的"新农保"制度第一,社会公平正义是"新农保"制度的基本价值和题中之义。可见社会保障具体展现了社会公正,社会公正就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项基本社会制度,其制度安排属于公共领域中的公共产品分配,实现社会公正的的必需手段和主要内容就是社会保障制度,体现了公共服务,社会公正是其首要功能与核心价值关怀,这项制度的灵魂是社会公正(方菲,2011)。贺大姣(2011)分析"新农保"制度设计的这些具体内容,体现了公共精神和公共利益,为多数社会成员普遍接受,并且致力于营造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环境,每个社会成员的才能得以极大的发挥,最终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肖金萍(2010)认为社会养老保险的本质属性是公平,在马克思看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的条件,属于分配领域的问题,因此,公平性是其本质属性。同时,对社会经济效率发生作用的是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

  第二,新农保制度公平缺失的表现及原因。肖金萍(2010)分析了构建新农保制度的基本依据是公平正义,探讨了当前新农保制度公平性缺失的具体状况和影响因素。具体状况:从全国来看,新农保具体执行差异大;新农保难以实现"保基本"的目标;新农保缺乏社会共济,存在逆向收入再分配问题;基金保值增值难。影响因素:有政府责任、筹资机制和建设政策问题等。公平视阈下中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首先,设立最低养老金保证底线公平、机会平等。必须由各级财政共同设立最低养老金,实现新农保制度化建设;其次,明确政府责任。

  在新农保建设中要合理界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责任;最后,加快政策建设和立法建设。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建设。

  第三,公平与效率的视角解读新农保政策。梅荣斌(2010)对新农保政策进行了评析:交易环节的成本分析,生产力发展的动力建设,农村居民参保的合意性调研等三个方面,认为新农保制度总体上有效,但存在局部的无效率和不公平。

  从而做到:完善政府的立法、执法和规划功能;增强筹资能力;创新基金保值增值方式。

  第四,"新农保"制度的内容体现正义性。贺大姣(2011)认为"新农保"制度的内容体现正义性,所谓正义,就是对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的公平分配或安排,公平分配社会权利、义务等物品,以及与此分配或安排相适应的道义品质,道义品质体现了新农保制度的伦理道德意蕴。"新农保"制度是关注农村居民老年生活的政策,不仅注重效率还更加关注公平,即境内符合条件的每个农村居民都有享受新农保政策的权利以及拥有平等的机会和自由,新农保制度还包括筹资机制,为缴费困难群体适当减免参保费用等方面,无不彰显社会公共精神和公平正义的内涵。

  1.2.4 文献述评从上述研究综述来看,目前学术界对养老保险公平的研究的确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研究视角、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等三个方面:

  从研究视角来看,目前大多数研究采用的是"自上而下"式视角,注重从制度供给角度探讨养老保险公平问题,相对缺乏从制度需求角度探讨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对制度公平性认知的研究,对制度受益群体及受损群体的关注不够。对新农保制度和公平正义的研究很多,但把二者结合起来,从公平正义视角去审视新农保制度的研究并不太多,这为笔者的研究创新性提供了可能。

  从研究内容来看,以往研究主要集中在新农保制度的分析与对策完善,新农保制度的某个部分的探析,以及养老保险公平性状况的某个单一方面,内容较为狭窄不全面,相对比较缺乏从起点公平正义、过程公平正义及结果公平正义等角度的研究分析,而起点、过程和结果公平正义是一种全方位、多角度、注重执行环节的新农保制度公平正义性分析模式;从研究方法来看,主要包括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现有研究要么比较侧重定性分析方法:访谈法、文献研究法等,要么比较侧重定量分析方法:问卷调查、计量模型建构等,相对比较匮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研究方法的文献,笔者在文中努力就这两种研究方法相结合,合理使用完成论述。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本研究通过对"新农保"制度的公平正义属性进行理论分析,然后对安徽省桐城市基层地区的"新农保"制度的运行进行实证调查,拟从公平正义视角探究"新农保"制度的具体环节的公平正义的实现情况,并探究影响"新农保"制度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研究思路如下:

  1.4 研究目的

  目的之一, 在对己有文献进行体系化梳理的基础上,明确公平正义、新农保制度的关键构成要素,从学理层面探讨公平正义与新农保制度运行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目的之二:通过对安徽桐城市农村居民的实地调查,基于新农保具体实施状况,了解其制度公平正义性认知与新农保制度运行现状,分析两者之间的真实关系状况,理清原因,得出实证结论。

  目的之三:在理论和实证研宄的基础上,提出优化制度运行以提升新农保制度运行公平正义的对策建议。

  1.5 研究方法

  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既要有理论分析,又要有实证分析,同时注意两种方法的内在结合和前后逻辑联系。以问卷调查、访谈和文献研究为基础对新农保问题展开具体研究,注重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结合使用,把理论研究与实际情境有机结合起来。

  (1)资料收集方法--调查法与文献法结合。

  ①调查法:问卷调查为主,个案访谈为辅。拟采用随机抽样的方式,首先在安徽省桐城市抽取 1 个乡镇,继而在乡镇抽取 1 个行政村,最后在抽取出的村里面抽取农村居民进行问卷调查,同时,对部分被调查者进行个案访谈,选择几个典型案例进行解剖研究。

  ②文献法:查阅相关书籍、学术期刊、电子图书等文献资料,了解目前学术界关于"新农保"制度的公正性研究的相关内容,同时,查阅当地政府的相关统计资料、数据。

  (2)资料分析方法--定量模型分析方法。拟使用 SPSS 软件,主要包括单变量的描述性统计、多变量的交互分类统计分析和相关分析、因子分析等。

  1.6 研究创新

  (1)研究视角的创新。

  关于我国"新农保"制度的研究,国内学者多从社会学、经济学等领域来予以关注,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理论、政治学、伦理学的角度加以研究,并且从当下热点、难点"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待我国新农保制度运行中出现的一系列突出问题。

  (2)研究理念的转变。

  其一,试图从乡村社会内部来对中国乡村农村低保制度的机制进行理论上的解释。正如吴毅所指出的,"当今中国知识分子在整体的理论和思维方式依然受到西方流行话语的束缚,"所以,我们要摆脱一些流行话语的纠缠,并从中解放出来,虽然这些很难做到,但还是要坚定的立足当下中国农村实际,从而深入准确创新的研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其二,强调地方性知识与特定处境。

  也就是在新农保制度的相关研究中重视特定"场域"和"情景",从而将研究视角转向农村基层和乡村内部,从乡村来解释乡村,从农民来理解农民。

  (3)研究内容的创新。

  运用"起点公平,过程公平以及结果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来研究新农保制度。分析归纳农村居民的公平正义观念,进而推断出"新农保"制度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从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1.7 理论基础:公平正义理论

  1.7.1 马克思的公平正义理论马克思恩格斯(1995)的公平正义观即消灭剥削,消灭私有制,最终消灭阶级,以人为根本出发点,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个体的自由发展必然推动社会公众的自由发展,"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最终实现共产主义。刘斌(2005)研究得出马克思主义公平分配思想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之中,公平的分配不是永恒不变的,公平的分配也不是绝对存在的,不存在永恒、绝对公平的分配;其次,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性质才是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根本上决定了社会公平的分配;第三,未来社会公平分配有多种多样的形式,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崔玉亮,陈义平(2013)指出公平正义的特点是具体的、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公平正义的性质和内容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公平正义的内涵就是消灭私有制,消灭剥削,消灭阶级,实现每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实现共产主义,这是无产阶级的公平正义观。

  1.7.2 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罗尔斯(1988)认为,公平正义即社会公平,社会公平的实现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各方权利与利益,实现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进而缩小社会阶层的差距,遵循社会道义与伦理的意蕴,使得生活极其困难亟需救助的个体以及群体的状态达到最优化,确保弱势群体(最差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确保自由的权利与机会的平等。罗尔斯提出了公平正义的两个重要原则,即平等自由原则,确保公民行使自由的权利;机会公平和差异原则,确保机会平等及缩小社会差距,照顾弱势群体。新农保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彰显公正的内在价值,社会正义(公正)的目的就是要为社会成员谋福利,提高身处不利地位群体的幸福感,补偿弱势社会成员,使其享受基本权利和利益,实现公平的机会平等,才能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财富与收入分配对地位不利的成员有利,即文中提及的要对财政状况较差的地区倾斜,进行转移支付,使得社会发展惠及更多的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1.7.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理论何建华(2007)总结指出邓小平的公平正义观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的重大发展,提出让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体现按贡献分配在现代市场经济下的公平正义原则,先富带动后富,逐步达到共同富裕,这是社会主义价值目标。胡锦涛同志(2005)时代性的提出了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妥善处理利益相关方的实际关切,正确合适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最终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践。"协调各方利益,解决或缓解社会矛盾,切实维护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依法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借助各种不同的形式,建立更加公平正义、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使社会发展果实惠及广大普通民众,全体国民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坚定不移走向共同富裕。处理好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公平与效率缺一不可,社会收入初次分配需要注重公平,调节效率,再分配更要强调社会公平,构建公平、和谐的社会主义社会。张二芳(2013)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本质内涵,站在人民立场、消灭剥削和共同富裕,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良序发展,必须处理好平等和自由的关系、公平和效率的关系、责任和权力的关系。

  1.8 核心概念界定

  1.8.1 公平正义根据百度百科的解释,公平包括行为和品质,是指按照正当的秩序、一定的社会标准合理地待人处事,是制度和系统的重要道德品质。公平包含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这是与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其他生活紧密相关的。正义包括政治正义、社会正义和法律正义等。构筑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全社会成员进行长期的共同努力,最终使人们有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参与公平正义的素养和合理合法行使公平正义的行为。

  公平正义,作为理论依据构建现代社会制度,社会公平的实现应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实现收入再分配,调节收入差距,进而缩小社会阶层的差距,保障生存权利,最大优化个体及群体生活极其困难的状态,确保弱势群体(最差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同时确保自由的权利与机会的平等。通过制度设计以及制度安排以达到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开始的自由权利之"权利公平"、公平的机会平等之"机会公平"、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则公平"、过程和结果公平之"分配公平",基于伦理道德意蕴公平分配社会资源,实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最终达到协调各方利益,处理社会矛盾问题,建设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

  1.8.2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是由政府组织与管理,结合农村居民自愿,适龄农村居民为参保对象,积极引导普遍参保,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的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和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养老待遇不仅包括社会统筹,还包括个人账户,与家庭养老、农村低保、土地保障、新农合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是国家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形成覆盖农村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新农保制度作为一项最基本的社会制度,彰显人文关怀,充满深厚伦理道德意蕴,体现公正的内在价值,为社会成员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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