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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社保法律中的家庭社会保障及其借鉴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9-10 共94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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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国家庭社会保障法制构建研究
【引言】家庭社保制度改善分析引言
【第一章】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章】我国社会保障法中的家庭社会保障
【第三章】 法国社保法律中的家庭社会保障及其借鉴
【第四章】完善我国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
【结语/参考文献】家庭社会保障法律体制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第三章 法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的家庭社会保障及其借鉴

  法国的社会保障体系汲取了德国和英国两种社会保障模式的优点,以社会成员的团结互济、家庭间的相互连带、平等普遍的收益和慈善赈济为基本理念,结合普及型社会保险制度和多项社会福利制度,具体内容涵盖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家庭福利津贴。其在制度的构筑上体现了家庭的科学定位,出台了有关家庭社会保障的专门立法,并且在制度实施过程之中取得了非常好的实践成果,也为我国解决现代家庭危机提供了思路。

  3.1 发展成熟的法国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法国对家庭进行保障起源于 20 世纪初雇主对雇员提供的用于抚养家庭的特殊津贴。法国积极进行相关立法,1932 年,法国颁布《家属补贴法》,规定在除了公务机构和铁路部门供职以外的其他行业,雇主有义务为贫困的雇员建立补偿其家庭支出的补贴。1939 年颁布实行的《家庭法典》具有重要影响,其规定家庭补贴不限于仅仅向贫困的受雇佣者发放,而是向所有在职人员发放,扩大了补贴制度的覆盖面。家庭津贴作为法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独立的组成部分,被正式确定下来。

  作为欧洲第一个生育率下降的国家,法国意识到国家应对家庭领域适当干预,并且逐步形成了明确清晰的以提高婴儿出生率为目的家庭政策,为尽快落实这一政策目的,积极应对生育率持续走低的情况,法国在 1946 年颁布了《家庭与社会救助法》,对家庭津贴制度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国支持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模式,向两个孩子及以上的家庭提供基本津贴以及家庭主妇津贴,以便妇女更好地看护婴儿、照料家庭生活。这一时期,得益于有关家庭的社会保障法律的出台,法国的年平均出生率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几乎近 20‰,自然增长率约为 7‰.鼓励生育作为法国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实现的重要目标,其实现帮助法国将生育率始终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准,并且远远高于其他欧洲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也缩小了有无子女的家庭之间生活水平的差距。之后法国陆续以法案的形式推出针对未成年残障子女的特殊教育津贴、配偶去世或者下落不明的子女津贴等。

  1978 年,法国对《家庭与社会救助法》进行了修改,取消了受惠者所事职业的限制,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真正实现了普及化。20 世纪七十年代末以来,受工业化城市化以及社会思潮的影响,法国家庭供养结构发生变化,法国支持的传统家庭模式被打破,更多的妇女开始从事经济工作;另一方面,人口老龄化导致国家财政在养老金支付上吃紧,政府不得不削减家庭津贴的支出,影响了公民生育的积极性,导致一时间的生育率有所下跌。针对这一现况,法国家庭政策积极改革,帮助有子女家庭中的父母实现家庭生活和职业生活的平衡,来支持现代家庭。通过对之前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体系进行整合、简化,以及通过法案来新设一些家庭津贴,如帮助那些看护教育三岁以下儿童而减少工作时长的父母的家庭教育津贴等,协助家长履行对子女的责任和义务,充当好其在子女与社会之间联系者的角色。法国通过各项津贴补助以及社会服务来实现更为多元的目的,取得了较大的成功,获得了较高的出生率和较高的母亲就业率。2000 年法国的儿童出生率达到 1.89%,是欧洲出生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有一个子女的母亲的就业率是81%,有两个子女的母亲的就业率为 69%,是欧盟国家中母亲就业率最高的国家之一。

  3.2 法国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法国《社会保障法》第 512 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在法国居住的法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只要有一个或者多个未成年儿童,也同样居住在法国的,即有权利享有家庭福利。"通过对法国家庭各项津贴发展的历史中可以看出,法国对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由各项津贴和休假制度构成的家庭福利(Family Benefit),即在维持家庭基本开销进行经济支持的基础之上,对家庭的其他活动提供服务或者津贴补助的一种系统的家庭福利制度体系,主要内容集中在对家庭的基本津贴补助、生育补贴、对儿童看护以及教育的国家支持、父母休假、住房补贴等方面。

  家庭福利的具体计算是通过每月家庭福利基准(Monthly Family Benefit Base,BMAF)的一定比例确定的,目前 BMAF 是€406.21,这个数字在每年 4 月 1日根据每年平均消费价格指数进行一次调整,以满足物价上涨或下跌时居民的实际需要。自 1997 年 1 月 1 日开始,除对残障儿童的特殊教育津贴之外的所有家庭福利都需要缴纳社会保险债务无偿还税,税率为 0.5%,统一由家庭津贴管理署负责收集。

  对于各项家庭福利津贴的资金来源,法国采取的是现收现付制的资金供给模式,社会保障基金的扩大只能通过融资的方式进行。主要包括社会分摊金,即由国家和社会以及个人根据社会费率所缴费用;税款,如征收专门用于资助社会保障基金的特种税,如饮酒和烟草消费税,汽车保险方面的特殊征税,特别是对从事一些有污染的活动征税等。

  3.2.1 维持基本生活津贴。

  首先,家庭基本津贴。这一项津贴覆盖的对象是家里有两个以上居住在法国的未成年儿童的家庭,对于有两个孩子的家庭一个月可以领取 32%BMAF,即129.99€;三个孩子的家庭一个月可以领取 73%BMAF,即 296.53€?杂谌孩子以上的家庭,每增加一个儿童数量,可以多领取到 41%BMAF,即 166.55€?

  家庭中的孩子出生在 1997 年 5 月 1 日之前的,自年满 16 周岁之后,出生于 1997年 4 月 30 日之后的,自年满 14 周岁开始,每个月可以在之前的基础上多领取到16%BMAF,64.99€的额外补助?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家庭基本津贴需要事先经过经济调查,只有满足一定收入水平的家庭才可以申领。对于 2015 年申领家庭基本津贴的,2013 年家庭收入不超过 67,140€(两个孩子的家庭)、72,735€(三个孩子的家庭)、78,330 欧元(四个孩子的家庭),对于四个孩子以上的家庭,每多增加一个孩子,家庭收入额外可以增加 5.595€,这项津贴的未成?

  儿童的年龄上限是 20 周岁。

  其次,统一费用津贴。这一项津贴是为了补偿由于一个或者多个儿童年满20 周岁而失去的那部分家庭基本津贴而出台,其覆盖范围是至少有三个以上未成年孩子的家庭,这里的三个孩子包括即将年满 20 周岁的这个孩子。在其年满20 周岁之后,家庭可以继续领取到每月 20.234%BMAF,82.19€的补助,该?

  津贴发放的期限是一年。

  再次,家庭收入补助。这项补助是针对那些有至少三个孩子并且孩子的年龄在 3 岁到 21 岁之间、其收入水平满足的家庭,这个收入以家庭中未成年儿童的数量和家庭的结构而定。以 2015 年为例,对于家中有三个未成年儿童、单一收入的家庭,如果其 2013 年收入低于 37,555€,或者双收入以及单亲家庭,其 2013年家庭收入低于 45,941€的,可以领取 41.65%BMAF,即 169.19€收入补助?

  最后,家庭收入支持补助。该项补助对家庭的收入和儿童的数量没有要求,但是只针对失去父母的或者父母没有能力履行抚养义务的家庭。对于失去双亲的20 周岁以下的儿童,每月可以领取到 31.5%BMAF,127.96€的补助,对于失?

  一方父母或者一方父母丧失抚养能力的儿童每月可以领取到 26.63% BMAF,95.99€的补助?

  3.2.2 产假和生育、抚养补贴。

  在法国,妇女有 16 周产假,如果是第三胎、多胞胎或婴儿存在健康问题,产假可以延长到 26 周,2002 年之后,《社保融资法案》规定设立父亲陪产假,规定子女出生父亲可以获得最长 11 天的带薪假期,遇到多胎情况,可以获得最长18 天的带薪假。

  这一措施不仅旨在帮助婴儿的母亲,还在于父亲可以更好地履行其家庭责任。在该法出台的第一年,就有将近 60%的父亲选择了休假,以便于更好地照顾婴儿和妻子。

  出生、收养幼小子女津贴。这项津贴致力于覆盖家庭生育或者收养一个儿童的费用。自怀孕第七个月之后或者收养 20 周岁以下儿童之时一次性发放,对于收养孩子的家庭给予 1.855.42€,对于生育孩子的家庭给予 927.71€补助明确起见,待产母亲必须证明她在怀孕 14 周内已经提交了常规孕检报告。这项津贴需要对家庭进行事前经济调查,家庭的收入需要在一定区间范围内才可以申领,具体收入要求取决于家庭现有儿童数量以及预期生养儿童的数量,并且对于双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来说这一数字将更高。举例来说,对于期望生养一个孩子的家庭,在 2015 年 7 月之后申领的话,其 2013 年度家庭收入不得超过 35,729€,而对于双职工家庭和单亲家庭,这一数字是 45,393€?

  基本养育津贴。这一项津贴发生在出生、收养津贴之后,主要是为了给新生儿和新收养儿童的家庭提供早期负担孩子开支的费用,这项津贴自婴儿出生的之日起支付到儿童 3 周岁生日,为了获取这一项津贴,家庭有必要在婴儿出生八日之内,九个月和 24 个月的时候接受强制医疗检查。对于收养儿童的家庭,这项津贴自收养之日起支付 3 年。这项补贴的费用是一个月 185.54€,并且该津?

  对家庭收入也有要求,具体来说和出生、收养幼小子女津贴是一样的标准。

  3.2.3 儿童看护补贴。

  法国的家庭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以儿童为中心制定的,所以在儿童成长期看护方面,无论是对家长陪护儿童时间的保障还是国家对儿童看护服务的支持都形成了非常成熟的机制。儿童看护方面的法案主要有共担儿童抚养福利(PreParE)、自由选择工作时间补助(CLCA)、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替代补助(CLOCA)可供家庭选择以及针对重病生活有障碍的儿童抚养的日常家长参与抚养津贴,雇佣专业服务人员或者使用专业服务机构看护儿童的儿童看护自由选择补助。

  共担儿童抚养福利(PreParE)是针对在 2015 年之后出生和收养的儿童,2015年 1 月 1 日之前则是由自由选择工作时间(CLCA)补助所覆盖,这两项津贴都不需要对家庭进行经济调查,致力于帮助那些为了照顾儿童而减少工时或者完全停止工作的家长,解决其经济负担。家庭中有三个以上儿童,并且最后一个儿童是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之后出生或者收养的,家长选择放弃工作来照看儿童的,可以选择自由选择工作时间替代补助(CLOCA),这项补贴以家长彻底放弃工作为前提,该补助提供的金额要比前两项补助更高但是可享受得的时间比较短期。

  为满足这三项津贴的发放,父母在第一个儿童出生或者收养之前,必须工作至少连续两年时间;在第二个孩子出生之前,至少需要连续工作两到四年;在第三个孩子出生之前要至少保证两到五年的工作时间。对家庭中的第一个儿童,共担儿童抚养福利(PreParE)可提供家庭 6 个月的补助,第二个儿童可以提供 24 个月,接下来每增加一个儿童都可以提供 48 个月的补助;自由选择工作时间(CLCA)可以提供第一个儿童 6 个月的补助,接下来所有的孩子都可享有 3 年的补助,对于收养儿童的家庭而言,可以得到至少 12 个月的补助。这两项的具体支付金额是,对于彻底放弃工作的家庭,每个月有 392.48€的补助;对于仅盇袅?50%法定工时的家长,每个月可获得 253.72€;对于盇袅?50%到 80%法定工时的家长,每个月可获得 146.36€绻页ぱ≡褡杂裳≡窆ぷ魇奔涮娲怪–LOCA),仅可提供给家庭为期一年的补助,每月可获得 641.53€?

  日常家长参与抚养津贴在 2006 年 7 月 1 日代替了家长参与抚养津贴,旨在对家长照看 20 周岁以下身患重病无法自理需要长时间日常照顾的儿童提供经济帮助。为满足这一津贴,家长需要减少工时并且获得父母抚养休假,同时需要递交给相关医疗保险基金一份证明儿童健康状况的医生证明。该项津贴可以支付43.18€给正?彝ィ杂诘デ准彝ダ此嫡庖皇质?51.30€,同时,基于照?

  儿童的具体需求,家长还有权利享有 310 天的带薪休假,但需要在接下来的 3年内补齐工作时间。

  儿童看护自由选择补助,是针对父母使用专业儿童看护机构或者雇佣儿童看护人员在家里照看 6 周岁以下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助。具体补助是由两部分构成,一方面该项补助可以覆盖看护人员的部分工资,具体而言取决于家庭收入和儿童的年龄;另一方面该项补助还覆盖家庭作为雇主对雇佣人员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对于三岁以下儿童这一津贴上限是每月 442€,对于 3 到 6 周岁儿童这一津贴上限为 221€?

  3.2.4 儿童保育、教育。

  1875 年法兰西第三共和成立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改革深入教育领域,之后分别于 1881 年和 1882 年颁布了两个《费里法案》,规定公立学校实行免费教育,法国儿童保育被视作学前教育的一部分,法国所有 3 至 6 岁的儿童,只要家庭申请,就有权利进入居所附近的公立托育机构接受照料;6 到 13 岁的男女儿童必须到学校或家庭接受初等教育,并于 1925 年普及了全民义务教育,时间也延长到了 14 周岁。

  除了对国民教育实行免费政策之外,法国还给家庭提供了儿童教育补贴。

  复学补贴是针对在每年九月入学期间年满 6 周岁至 18 周岁,有接受教育义务的儿童,并且其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水平,为保障其在受教育期间的各项开销,对其一次性支付一定金额。该项津贴需要在 10 月 31 日之前支付给该家庭,具体来说如果适学儿童年龄在 6 周岁到 10 周岁,家庭可以领取 89.72%BMAF,364.45€;在 11 周岁到 14 周岁,可以获得 94.67%BMAF,384.56 欧元;15 周岁到 18周岁则是 97.95%BMAF,397.88€?

  残疾儿童教育津贴(AEEH),这项津贴的发放对家庭收入没有任何要求,不需要进行事前经济调查,发放对象为那些家庭中有 20 周岁以下还有非常严重残疾的儿童,其永久残疾级别要达到至少 80%,如果其接受机构或者在家接受护理,残疾级别在 50%到 80%, 来保障他们跟正常儿童一样受教育的权利。这项津贴对在残疾寄宿制学校接受教育的儿童并不适用,因为其所有费用都有医疗保险系统、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的福利所覆盖。具体来说,每个月家庭可获得 32%BMAF,129.99€的补助,并且如果残疾级别在 80%以上的时候,还可以获得额外的补助。

  具体补助金额根据残疾人权利与自助委员会(CDAPH)公布的残疾六种分类依次递增。比如第一类可多余获得 24%BMAF,97.49€的补助,而第六类则可以获?

  1,103,08€的最高补助?

  3.2.5 住房保障。

  法国社会保障性住房第一次出现是在 19 世纪 60 年代,为了改善法国人民的生活条件,在郊区兴建了众多廉价住房项目,在当时被视为一种进步。"二战"之后,由于战争损毁了大量住房,再加之战后婴儿高峰期的到来,住房成为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1954 年,法国政府创立了"援助皮耶尔"项目,以此来促进住房的大批量建设,来援助那些没有住所或者住房条件差的人们。1977 年,政策由解决生活水平地下、生活质量差的人口的住房政策转向为以改善普通群众的住房条件为宗旨的政策。20 世纪末,政府的住房政策逐步现代化,尤其是 1990年"贝松法案"的颁布,创立了一项"住房权利",确定了一系列针对住房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住房救济、对特困人群的住房政策以及对特困人群的省级别的住房行动计划等。其中,对于一般性家庭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规定在住房救济之中,主要有家庭住房补贴以及迁居津贴。

  家庭住房补贴制度的目的在于帮助家庭负担家庭住房的支出,以便于家庭更好地维持自身的发展、抚育下一代,具体金额由家庭居住的房屋建筑面积以及屋内的条件,如各项设施、卫生条件、舒适程度等决定,此项补贴按月发放。迁居津贴针对那些至少拥有三个或者以上孩子的、准备迁入新居的家庭,这项津贴的金额应与搬家实际花费的金额相符,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孩子的家庭一个月所领津贴金额的 240%,对于超过三个孩子的家庭,每增加一个孩子,补贴金额多追加20%,对于有三个孩子的家庭,这项补贴的支付限度是 974.90€,每增加一个?

  子新增 81.24€的补贴金额?

  通过分配住房补贴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上的住房问题,对于那些丧失经济能力或者无偿债能力的特困人群来说,难以解决问题的根本性。这类情况也不仅一次地激起了舆论的强烈讨论。1990 年 5 月 31 日出台的"贝松法案",是第一部提出住房互助基金法案,并由此法案,立法会确定了具有宪法标准价值的"住房权利".考虑到个人实际情况的复杂性以及个体经历风险的恢复能力差异,在住房方面,政府推进力促建立社会经济伙伴关系的政策,各省根据本省所制定的行动计划来落实对特困人群的帮助。对于那些要么没有住所,或者随时可能失去住所抑或是那些住房条件差的地方,在实施整顿住房计划时属于优先考虑的范围。

  除此之外,让·路易保罗提出了一个国家级别的参与计划,该法案的主要目的是兴建大量住房,并优先分配给那些家庭住房困难的人群,也就是低租金住房(HLM),这类住房由国家公共机构和一些私人建设企业共同建设,政府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通常为了满足城市规划的需要,而一些私人企业建设的有时也为了大型企业员工提供住房,为取得这类住房需要满足收入需求,类似于我国的公共租赁房制度,服务对象更为广泛,除了困难人群之外还涵盖了法国中产阶层。

  3.2.6 家庭社会保障组织架构。

  家庭社会保障专事管理机构的设立,也反映出了法国对于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视以及不断完善。长久以来,家庭事务司、家庭津贴管理署(CNAF)以及家庭协会全国联盟(UNAF)在制定、落实有关家庭的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家庭事务司是政府职能部门,隶属于法国社会事务与卫生部,成立于 1978年,主要负责政府部门之间有关家庭事务的协调,作为政府有关家庭政策的主要制定者和监督者,其职能包括以下几方面:(1)制定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草案;(2)规定家庭津贴的资金来源以及配置方式;(3)制度的执行机构,对各个省级地方政府和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必要的支持和监督;(4)宏观上对地方各个大区政府的家庭政策进行指导,防止区域之间发展的不平衡等。

  全国家庭津贴管理署作为法国的家庭社会保障管理机构,责任主要是补贴的计算、发放以及家庭情况的跟踪调查,包括在津贴发放之前负责收缴社会保险债务无偿还税(CRDS)的税款, 受法国的议会和法国审计局监督,同法国家庭事务部签署服务合同,在地方设立了 156 个分支机构,从业人员大约 3.5 万。在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方面,法国通过年度报税确保家庭收入审核的准确性,同时将此信息与所有政府补助发放部门共享。由于建立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家庭补助发放的运行成本较低,约占年资金支出总额的 2.9%.

  家庭协会全国联盟作为所有家庭的正式代表,于 1901 年获得社团法承认,是法国的政治力量之一。主要有两部分组成,一方面,由 100 个家庭协会各省联盟、8 个大中家庭党和 20 个涉及家庭法的一些特殊领域的党派组成;另一方面,有 38 个全国性家庭津贴组织组成,这些组织由家庭协会全国联盟批准成立。

  在各省一级,家庭协会各省联盟负责不同的事业及服务,例如监管等,他们可以代表家庭作为法律主体在案件中要求赔偿损失。

  这个运作体系也在不断地整合之中,自 1996 年起,法国设定了由总理直接领导的高级家庭问题顾问团,讨论、研究家庭社会保障政策并提出制度建议。2005年的议题为"家庭、妇女从业以及生育愿望",2006 年专家们首次就"代际互助"进行讨论,2007 年的议题则是"孩子的自由支配时间".专家们认为,一年一度的会议频率使得无法对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不能保障措施的有效执行,主张仿照医疗健康管理署,设置一个新的家庭保障方针委员会。为了保障各项制度的贯彻实施,专家还主张各省今后应该有对应的家庭保障管理署,与各地区社保政策机构紧密联系,沟通合作。

  3.3 法国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法国作为世界上较早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其他制度也许略逊色于率先出台《社会保险法》的德国和提出福利国家的英国,但在以家庭津贴为主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方面,法国始终走在世界前列,建立了立法完备、覆盖面广、多层次的保障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变革的现代,适应本国在家庭政策方面的目标,取得了非常大的成就,在许多方面,都对我国完善现行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借鉴意义。

  3.3.1 立法借鉴。

  首先,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化。二十世纪初期国家就积极以立法的形式将对家庭的经济性补助的制度确定下来,使得国家对家庭进行的保障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也增加了法律的权威性。由于具备明确的家庭政策,法国在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立法过程中具有明确的立法目标指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革,不断通过法案的形式补充、简化、整合现有的社会保障项目。大部分立法提案都由政府的家庭事务司提出,经议会两院表决通过,也促使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更加民主化,实际反映出人民的切实需要。

  其次,实现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管理以及使用的法律监督。通过建立社会保险融资法案,法国实现了议会对政府针对家庭社会保障资金法律监督权。根据1996 年 2 月 22 日宪法和 1996 年 7 月 22 日的宪法修订案,社会保险融资法案出台,之后 2005 年宪法修正案对其进行了深入的修改。社会保险融资法案是一部特殊的预算法案,根据法国《宪法》第 34 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融资法案一方面规定了财务平衡的原则,另一方面,它根据税收对收入的预测,确定其支出".

  融资法案建立之后,法国政府每年都必须将议会两院的代表意见考虑在内,除了达到平衡国家内部权力的作用外,还实现了国会对国家社会保障财政的审查、法律监督职能。

  3.3.2 制度内容借鉴。

  首先,立足本国具体国情。一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发展要与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一致,也要着手于本国社会问题的具体解决。法国自确立以家庭津贴为主的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以来,不断扩宽保障对象的覆盖范围,不仅表现为生育保障制度中将男性纳入保障范围,使其更有效地履行其家庭责任,也表现为针对现代生活中的不同家庭类型,如单亲家庭、残疾人家庭、孤儿家庭等,提供满足其需求的多层次的家庭补贴制度。法国政府充分认识到本国人口老龄化的威胁,关注生育率走低的现状,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家庭政策,并对多子女家庭进行辅以较高的补贴,进行奖励性经济补助,顺利实现了提高生育率的目的。对于保障标准有一套科学的计算方式,随着每一年经济发展水平而调整,保障水平较高。法国的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已由最初始的对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的保障逐步发展成为一种覆盖法国全部国民家庭的具有普惠性的家庭社会福利。

  其次,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模式融合发展。法国的家庭社会保障是以支持生育为主的典型模式,带有保守主义福利体制特征,支持传统家庭"男主外、女主内" 的生活模式,尊重家庭作为福利提供者的基础地位,重视保障传统的家庭关系。但在 20 世纪七十年代之后的改革之中,克服了传统性别分工,制度逐渐转为带有支持两性平等的模式特点,鼓励支持女性自主进行经济工作,同时为了帮助家庭实现其对子女的看护、社会化责任,并为其提供了一系列制度支持,使得家庭可以充分发挥其功能但不需要背负沉重的经济负担,体现了模式的融合性,也避免了单一模式下的制度弊端。通过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给予家庭补贴的形式,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目标从单纯提高生育率到既增加了妇女的就业率、也维持了高的出生率,实现了多元化家庭政策目标的实现。

  再次,积极参与家庭事务,为家庭提供有效的支持。法国对 3 周岁以上的儿童提供托幼、早教、教育的公立化服务,对于聘用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儿童教育的父母还给予一定的补贴金额支持;以法律的形式出台弹性工作制度和职业父母的家庭责任带薪假期,来帮助职业父母平衡家庭生活和工作,帮助其实现其家庭责任。在加强家庭照顾的社会支持的同时,增强家庭自身照顾能力,整合社会教育资源,帮助家庭承担育幼过程中的看护、教育责任,并且有效地发挥家庭在儿童教育中的基础地位,让父母扮演好儿童社会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有利于促进家庭的内部和谐。

  最后,建立专门的家庭社会保障决策、管理机构。专门机构的设立可以有效地制定、落实国家的各项家庭津贴制度。通过信息化的平台与税务系统进行信息共享,有效掌握个人缴税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可以实现制度运作的高效,避免社会福利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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