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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媒体在治理中的作用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7 共5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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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双重代理成本视角下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第一章】媒体报道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探析绪论
  【第二章】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第三章】我国媒体推进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公司治理中媒体功能实证研究
  【结论/参考文献】企业媒体在治理中的作用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的研究发现:

  第一,媒体报道无法显著降低全体上市公司的两类代理成本,这一结论与我们预期的假设 1a 不一致;但在进一步考虑了企业"产权性质"这一要素后,我们发现:无论是针对第一类代理成本还是第二类代理成本,媒体报道对民营上市公司的治理效果明显好于国有上市公司,这与我们预期的假设 1b 一致。

  第二,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我们进一步将"政治关联"要素纳入进来,结果发现:

  和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相比,媒体报道对无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的第一类代理成本的降低作用更为明显,进而支持了假设 2a,但该结论对于第二类代理成本并不适用,相反却表现为随着媒体对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的关注的增加,其第二类代理成本的减少更为显著,假设 2b 并未通过我们的检验。

  第三,我们对全样本组、国企组、政治关联民营组和非政治关联民营组四个组的回归结果进行了比较后发现,除了政治关联民营组以外,其他组别中的媒体报道均对第一类代理成本的作用效果更好,这表明:媒体的关注在整体意义上对解决第一类代理问题更为有效,从而支持了我们的假设 3.

  在以上三组假设中,与我们预期不一致的假设主要有假设 1a 和假设 2b.我们认为,假设 1a 之所以无法通过检验,主要原因在于国有上市公司在总体样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全样本组的回归结果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国企组结果的影响,且进一步的研究也证实了媒体对国企组的治理效果并不显著,因此,在全样本组中,媒体报道无法有效降低两类代理成本的结论也是可以理解的。假设 2b 的检验结果虽然与预期结果不一致,但该结果在经济意义上却具有一定的说服力。在当今社会进一步强调公平与法制化的大背景下,和无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的股东相比,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的大股东的行为受制于越发完善的法律和道德约束的程度更高,同时,媒体不断的跟踪报道以及对拥有政治关联背景的民营上市公司的进一步关注更加迫使大股东不断修正自己的行为以避免被媒体过度曝光,故媒体报道能够更有效地降低有政治关联的民营上市公司的第二类代理成本。

  因此,本文的研究证实了"产权性质"和"政治关联"两个要素均会对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产生显著影响,且媒体报道在整体上对降低第一类代理成本更为有效。

  5.2 政策建议

  5.2.1 为媒体监督创造良好氛围

  媒体,尤其是财经媒体,要想充分发挥其对于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不仅需要自身努力提高品牌知名度,更需要一个能让它发挥作用的良好的氛围。从宏观方面讲,宽松和民主的社会环境是媒体保持客观和公正的前提,而这种社会环境的形成则主要依靠于制度和法律的支撑。

  在制度层面,政府在不断加强信息公开的同时,更应该逐步减少对媒体行业的行政干预。我国的地方政府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的"种种关联"以及各种利益寻租的存在,使得政府不仅会在媒体采访取证的过程中施加压力和阻挠,更可能利用其行政地位的便利性直接禁止媒体对相关上市公司进行报道,这种浓重的行政色彩的存在无疑会严重影响媒体报道的独立性,进而大大地削弱其对于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能力。为了更好的规范上市公司行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同时积极的鼓励媒体发挥外在的监督作用,这样才能及早发现上市公司的问题并予以更好的解决。

  在法律层面,应尽快明确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并对舆论监督权行使的方式和权力范围进行规范。现实中的众多案例都表明媒体在上市公司面前,经常处于"弱者"角色,真实深刻的报道会招致上市公司的各种"公关",而媒体一旦对上市公司失实报道,未来面临的很可能是一场官司。在这样的背景下,媒体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势必会谨小慎微,对于事件真相的追查动力也会大大降低,这些现象背后的根本原因就是财经媒体舆论监督缺乏法律上的保护。事实上,虽然我国的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拥有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的权利,但却并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我国媒体舆论监督的法律地位、舆论监督的范围、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滥用舆论监督权的相关制裁措施等。这种法律上的缺失很容易使得财经媒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进而难以促使媒体监督在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

  5.2.2 完善媒体行业的竞争机制

  与西方发达国家不同,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定信息披露制度,上市公司的相关重大新闻只能在证监会规定的指定财经媒体上进行第一时间的披露,其他财经媒体则只能转载该新闻,这在市场化程度不断加深的大背景下难免显得有失公平并缺乏效率。部分媒体为了获得指定的信息披露权,不得不通过牺牲报道的客观性等不正当的方式赢得竞争,导致信息使用者,尤其是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真实情况产生误判,进而降低资本市场效率,给投资者带来损失。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发展,自由竞争的重要性与日俱增,只有建立更快、更全面的媒体披露制度,取消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让媒体间形成高度竞争关系,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效率,保证资本市场健康稳定的发展。

  5.2.3 提升媒体行业的公信力

  除了需要给媒体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外,媒体自身亟待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更好的提升公信力。应该说,媒体的公信力是其存在的价值所在,然而现实中的媒体却经常面临两难处境:在信息披露方面,既要通过客观和公正的报道来赢取社会效益,又要顾及自身的经济效益以维持生计。在经济来源方面,对媒体而言,广告收入是其经营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为了获得可观的广告收入,媒体常常以一些规模雄厚的上市公司作为其重要的广告来源,因而不可避免的会对该上市公司"报喜不报忧",从而难以真正实现媒体报道的客观和公正。
  
  事实上,从本质上讲,良好的社会效益才是媒体的长远利益,倘若媒体对身边种种不良行为漠然视之,通过牺牲客观公正性来顾及眼前利益,则最终必然会被公众唾弃;那些敢于说真话、报真相的媒体,往往会获得众多企业和投资者的青睐,且其自身的广告收入也会随着日益增长的受众数量而不断攀升。除此之外,媒体还应不断建立品牌优势,逐步拓宽生存之路,以避免单纯依靠广告收入来支撑自身发展。媒体只有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实,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外部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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