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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3-27 共982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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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双重代理成本视角下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
  【第一章】媒体报道在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探析绪论
  【第二章】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第三章】我国媒体推进公司治理的现状分析
  【第四章】公司治理中媒体功能实证研究
  【结论/参考文献】企业媒体在治理中的作用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2 章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2.1 理论基础--代理理论

  2.1.1 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股东与经理人

  Jensen、Meckling(1976)最先提出代理成本理论。他们首先对现代企业中的代理问题进行了说明,即: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中,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分离,天然的导致了公司所有者(股东)和公司经营者(经理人)利益冲突的产生。现代公司的股东是委托人,经理人是代理人,股东追求的是企业价值最大化,而经理人只是公司的经营者,企业价值最大化并不等于经理人效用最大化。作为一个理性经济人,经理人考虑更多的是如何能在现有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为可能直接侵蚀公司财富,即获取高额薪酬和享用支出或通过各种隐蔽方式转移股东财富,也可能间接侵蚀公司财富,即进行盲目扩张和无效率投资,为自己谋求权力或出于规避风险的短期化考虑,放弃高利润但远期效益好的项目从而导致投资不足。

  二者目标函数的不同导致经理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动力不足,加之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因而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当代理人追求自己利益时,就极有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代理问题随即产生[1]305.

  他们发现由于代理问题的存在,会产生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他们把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在这个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代理成本,即制定、管理和实施契约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具体包括三个部分:一是委托人监督代理人的成本(monitoring cost),即委托人观测和衡量代理人行为的成本以及委托人通过预算约束、补偿措施和操作规则控制代理人行为的成本;二是代理人的约束支出(bonding expenditures),即在某些情况下,为确保代理人不采取某种危及委托人的行动,或者若代理人采取这样的行动,能保证委托人得到补偿时由代理人支付的一笔费用(保证金);三是剩余损失(residual loss),即由于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的某些偏差造成的委托人的福利遭受一定的货币损失[1]309.

  代理成本理论指出:企业价值并不像 M-M 定理表明的那样与企业投融资活动无关,它依赖于管理层的行动,特别是他们的非金钱在职消费。他们认为股东和管理层、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分别产生了股权代理成本和债权代理成本。股权融资会稀释现有股东的所有权,也会使经营者对公司利润的分享比例下降、激发管理层追求在职消费,从而造成企业价值小于管理权和经营权合一时的公司价值,二者之间的差额即是股权代理成本,外部股东能够理性预期到这种成本,使股价下跌的幅度刚好等于股权融资成本上升的幅度。债务融资可以引入外部监督机制,降低管理层在职消费动机,进而降低股权代理成本,但同时却会导致债权代理成本的增加,因为当债务契约存在时,股东和管理层会倾向运用债权人的资金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以期获得超额收益,随着公司债务水平的提高,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会要求一定的风险补偿,具体体现为签订更为严格的借款合同并增加更多的限制性条款或大幅度提高利率,从而致使企业债权融资成本上升,但这部分成本却要由股东承担。因此,企业最优的资本结构即是通过最小化总代理成本,使股权融资的边际代理成本等于债权融资的边际代理成本。

  以上针对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即为第一类代理成本[1]329.

  2.1.2 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与中小股东

  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并非仅局限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现实中还存在着其他委托-代理关系。由于大股东和中小股东持股比例和利益构成不尽相同,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侵占问题已成为损害公司价值的隐患之一,而这种隐患更是广泛存在于对中小股东法律保护不严的国家中。

  LLSV 的众多研究表明,现代公司所有权结构在世界范围内的大部分国家均呈现出越发集中的趋势,而 Shleifer、Vishny(1997)研究发现:虽然适度的股权集中有利于降低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代理成本,但是这种股权集中却也可能带来潜在的成本,即:大股东很可能将来自于其他投资者的财富再分配给自己。事实上,大股东在代表自己的利益管理公司的同时,他们的利益也同样会跟其他股东发生冲突,而这就是大股东的治理结构带来成本的根源[2].

  如果说股权过度集中是第二类代理成本产生的前提,那么公司控制权和现金流索取权相分离则是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动机所在。控制权来源于股东拥有的投票权,而现金流权则来自于股东投入资本取得的股份,在"一股一票"的原则下,每一股份享有一个投票权,此时的现金流权和控制权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由于公司组织结构不同,控制权和现金流权往往会存在偏离。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1999)对世界最富裕的 27 个国家的公司治理状况进行分析后发现,在除美国以外的世界其他国家,现金流索取权和公司控制权的分离现象是非常严重的[3].在这类公司中,往往存在着一个终极控股股东,该终极控制人可以通过"金字塔"式股权结构造就公司多层次的复杂控制关系,进而使其掌握的控制权远远超过其拥有的现金流权,换句话说,控股股东只需要投入少量资金就可以实现对公司的真正控制。公司的控制层级越多,也就意味着现金流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越高,控股股东也就越方便对中小股东进行"掏空"[4].

  因此,"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直接导致了现金流权和控制权的相分离,进而使得股权集中产生的代理问题更为严重。事实上,控股股东需要在获得控制权私人收益和与其他股东共同分享公司经营活动的利润之间进行权衡。正是由于控股股东只需要按照现金流权比例承担小部分非法侵占公司资源的成本,却可以享受由于侵占带来的全部控制权私人收益,因而才使得其具有"利益攫取"的强烈动机。换言之,只要控股股东通过转移上市公司资源获得的好处多于其需要承担的成本,他就有足够的动机对中小股东实施掠夺。

  以上针对于控制性股东和管理层构成的内部人集团与由中小股东构成的外部集团之间形成的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进而产生的代理成本即为第二类代理成本。
  
  2.2 文献综述

  2.2.1 媒体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总的来说,现有的研究表明:媒体的作用和功能主要分成两大类:信息传播和监督治理。

  从信息传播的角度来说,媒体报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国外学者Gillan(2006)提出了一整套公司治理的分析框架,在这个框架中,他把媒体报道看作是一种重要的外部监督资源,并认为媒体可以充分的将美国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和相关信息传递给投资者[5].我国学者严晓宁(2008)认为媒体可以通过信息制造、信息披露的辅助加工和再披露、信息传播以及舆论引导四个手段来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6];张烨(2009)则认为媒体对信息的搜集和加工可以充分降低投资者的参与成本,并通过舆论导向的引导,使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7]138.

  从监督治理的角度来说,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跟踪报道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发挥作用,使公司修正自己的行为,进而达到对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监督的目的。张烨(2009)认为媒体关注的公司治理效应体现为对管理层声誉的影响和对公司相关法律变革的影响,但这种影响需要通过特定的渠道才能实现[7]139;张建平、余玉苗(2013)认为:媒体的监督治理功能是信息传播功能的一种延伸,是媒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一种重要手段[8].

  2.2.2 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途径

  学术界对于媒体的监督治理作用的研究最早始于媒体对政府监督的研究,Besley、Prat(2006)将"政府控制媒体的程度"看作是内生变量,并据此提出了一个民主政治的理论模型,以期考察"媒体俘虏"(media capture)和政府责任之间的关系,结果发现:媒体的多元化和其独立的所有权结构会显著降低媒体被政府"俘虏"的程度,而"媒体俘虏"这一现象则会减少政府的政治性更迭[9]720.有关媒体在上市公司中的监督治理作用的文献一直比较缺乏,直到2002年以后这种情况才有所好转。

  Dyck、Zingales(2002)最早开创性的探讨了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他们的研究指出,媒体至少可以通过三种途径来影响公司的"声誉"进而发挥公司治理作用:首先,媒体的关注将促使政治家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并保证其有效实施,其原因在于政治家担心他们在法制上的不作为将使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受损,并最终危及其未来的政治生涯;其次,媒体关注将会影响经理和董事会成员在股东和未来雇主心目中的声誉,为了避免长远的货币性损失,经理人会有意识地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以换取一个"好"经理的声誉;最后,媒体的关注还会影响公司经理和董事的社会声誉和公众形象,为了避免自己的形象在亲朋好友和公众面前受损,经理人将会尽力约束自己的行为,努力维护公众形象,媒体因而也就通过社会舆论对经理人施加了影响.

  Dyck、Volchkova、Zingales(2 008) 在Dyck、Zingales(2002)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并认为财经媒体会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影响经理人的决策:第一条途径是财经媒体曝光了管理者行为的信息,使经理人声誉遭受损失;第二条途径是财经媒体的关注会显著增加其声誉获取和维持成本;第三条途径是财经媒体报道会增加法律惩罚实施的概率;最后一条途径是财经媒体报道会加大法律惩罚的力度。媒体报道通过如上四条途径使得经理人面临更大的压力,加大了其声誉损失成本,使其预期成本远远超过可能获得的预期收益,从而约束了经理人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的行为决策,由此起到了公司治理的作用[10].

  Gorman、Lynn、Mulgrew(2010)通过对爱尔兰的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后发现:媒体披露了上市公司治理违规的丑闻后,会通过三个途径来实现其公司治理作用。其一是丑闻的曝光迫使董事会积极采取改进措施以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其二是媒体的披露会促使行政监管机构实行干预,加大对公司治理违规问题的调查和查处力度;其三是媒体对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促使投资者卖出违规公司的股票,通过下跌的股价对公司经理人施加压力,以促进其提高治理水平。这些经验证据再次为Dyck、Zingales(2002)所提到的三种途径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国内学者对于"媒体与公司治理"的研究起步相对较晚,系统性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近三年。与国外学者普遍认为的"媒体是通过声誉机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观点不同,国内部分学者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呈现出不同的结论。李培功、沈艺峰(2010)对一个独特的样本进行研究后发现:媒体负面报道对上市公司改正违规行为具有明显的正向影响作用。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监管机构的介入来实现的,而声誉机制在约束管理者行为方面的作用则十分有限[11]14.

  郑志刚、丁冬、汪昌云(2011)针对于李培功、沈艺峰(2010)的研究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以2000年至2002年之间在我国沪深A股进行IPO的278家上市公司为样本,通过控制影响企业业绩的各种潜在经济和分析技术因素,确保了企业下一期的业绩改善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注重声誉的经理人针对媒体负面报道进行的业绩改善,从而为媒体的负面报道通过影响经理人声誉来扮演公司治理角色提供了间接的证据[12];李焰、秦义虎(2011)的研究间接地支持了郑志刚、丁冬、汪昌云(2011)的结论,他们以2006-2009年媒体负面报道过的公司为样本,对媒体监督、声誉机制和独董辞职行为三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结果发现:媒体的负面报道越多,该公司独董辞职的概率越大,文章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媒体在中国的确可以通过声誉机制发挥公司治理作用[13].

  在这之后,部分学者从其他视角研究了媒体的公司治理路径。于忠泊等(2011)以2001-2009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提出了两个竞争性的假设:有效监督假设和市场压力假设,并分别做了实证研究,结果支持"市场压力假设".他们认为,除了声誉机制和传统监督机制,媒体关注还可以通过"市场压力机制"发挥作用,即通过对资本市场施加影响,给管理者带来市场压力,进而改变他们的行为,发挥公司治理的功能[14]127;徐莉萍、辛宇(2011)基于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和投资者保护的视角,考察了媒体在股权分置改革及流通股股东分类表决的制度安排下所发挥的治理职能。研究结果发现:媒体关注程度较低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被中小流通股股东索要的对价相对更高,且密集的媒体披露程度提高了公司治理作用效果。媒体的这些公司治理职能的发挥主要是通过提高中小流通股股东参与股改投票的热情,进而使其自身意见更有可能在分类表决中得到体现来实现的[15];杨德明(2011)从审计视角研究了媒体的治理功能并发现:媒体对某家上市公司的负面报道越多,公司收到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概率也越高。余玉苗、张建平、梁红玉(2013)的研究也得到了相似的结论[16].杨德明进一步通过比较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和非国有上市公司样本后发现,"当年的负面报道会影响下一年度审计意见的改善"这一现象只会出现在非国有上市公司样本中[17];梁红玉、姚益龙、宁吉安(2012)发现媒体充当了"鲶鱼"角色,可以通过激活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从而发挥公司治理作用[18]91;郑涛(2010)的研究发现,媒体的负面报道,尤其是网络上的负面报道,对企业下一期信息披露透明度的改善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且负面报道可以同时发挥直接的外部治理作用和间接的外部治理作用[19];尹树森(2013)则创造性地构造了上市公司股东的声誉制衡指标,发现媒体可以通过形成上市公司股东声誉,在企业内部形成权力制衡,以发挥公司治理职能[20].

  总的来说,对于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路径的探讨,国内外的结论并不一致。

  国外学者普遍认为媒体主要依靠声誉机制发挥作用,而国内的学者发现,除了声誉机制外,媒体还可以通过引起相关行政监管机构介入、市场压力机制、流通股东表决、影响审计师等其他信息使用者、激活企业内部治理机制以及改善企业信息披露透明度等多种途径发挥公司治理作用。

  2.2.3 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领域

  众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涉及多个领域,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类:

  2.2.3.1 会计舞弊与盈余管理

  Dyck、Morse、Zingales(2010)通过对1996-2004年发生在美国的公司舞弊案例进行研究后发现:那些传统的被公认的监督机构,比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审计师,并非是揭发公司舞弊的"主力军",相反,一些非传统的"参与者"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更为重要的角色,比如:公司员工、媒体和相关行业自律组织等[21];Miller(2006)的研究证实了媒体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会计舞弊"看门狗"这一角色,一是从其他信息中介处(如:分析师、审计师以及相关诉讼案件)获得信息并进行再传播,二是承担对原始信息的调查和分析,而具有商业背景的媒体更有可能通过第二种途径进行监督[22].国内学者仅有柳木华(2010)一人考察了大众传媒在揭露会计舞弊方面的作用,他通过经验研究发现:媒体可以在事前对会计舞弊行为进行识别,且财经类媒体在这方面独具优势。媒体捕捉的会计舞弊公司和其他来源揭发的会计舞弊公司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表明媒体在曝光过程中存在自主选择问题[23].

  和会计舞弊相比,盈余管理的研究成果更为丰富。

  国外学者Bushee et al.(2010)考察了在盈余公告期间,媒体对公司信息环境产生的影响。他们通过对1182个可能存在信息问题和资本需求的中等规模的成长性公司样本进行实证研究后发现,更多的媒体关注可以显著降低公司信息不对称程度。媒体关注促使资本市场对盈余公告的反应更为敏感,具体表现为公司股价和交易量更大范围的波动,且这些结论在控制了大量的公司特征变量后仍然成立[24];Core、Guay、Larcker(2008)通过查阅在1994年至2002年期间11000多篇有关CEO薪酬的媒体报道后发现,相对于原始年薪而言,负面的媒体报道与超额年薪更相关。然而,在媒体对管理层薪酬进行曝光后,公司并没有通过削减CEO超额薪酬或增加CEO股票换手率来回应媒体的负面报道,文章的结论揭示了媒体在监督和影响管理层薪酬方面的重要作用[25]1.

  国内学者权小锋、吴世农(2010)的研究显示,媒体关注可以明显地抑制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在"治理效应"和"认知效应"的共同作用下,减少上市公司应计的误定价[26];于忠泊等(2011)的研究表明:管理者在被大量的媒体和分析师关注时,迫于市场压力,他们会进行基于应计项目的盈余管理,且这种现象在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较高时表现的更为明显[14]138;于忠泊、田高良、张咏梅(2012)在于忠泊等(2011)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短期内盈余信息的市场反应在媒体关注下得到了增加,而长期内的盈余公告后漂移程度则有所降低,而且媒体关注的这种效应在外部市场化环境较差的地区更加显著[27].此外,卢碧(2012)还对媒体治理如何影响盈余管理行为做了理论上的阐述[28].

  2.2.3.2 高管薪酬

  现阶段,国内外对于媒体报道与高管薪酬关系的研究成果相对来说还比较少。

  Core、Guay、Larcker(2008)的研究表明:媒体偏好选择那些高管薪酬较高的上市公司高管进行报道,同时对于那些规模较大或者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报道也较多。那些受到负面报道的上市公司大多是因为高管的超额薪酬较高,而并不是薪酬总额较高,同时媒体对那些利用股票期权获益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也较为关注[25]21.

  国内学者杨德明、赵璨(2012)的研究旨在考查媒体监督是否能够改善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乱象"情况,他们的研究证实了媒体监督职能的发挥确实可以促使高管薪酬趋于合理,但该治理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一定的"路径"才能完成,而这个"路径"就是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的介入[29];李培功、沈艺峰(2013)系统性地研究了我国媒体对经理薪酬契约的公司治理作用,结果发现:媒体的负面报道一方面可以揭露出高管薪酬中不合理的部分,另一方面,媒体对于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的关注却存在一定的偏误,并没有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给读者。无论媒体发布的是真实信息还是轰动性新闻,企业都会针对媒体报道调整高管薪酬契约[30];张玮倩(2012)经过实证研究后发现,目前我国媒体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治理路径主要有行政治理路径、公司治理路径和声誉治理路径三种,而其中又以行政治理路径为主。进一步的研究发现,媒体的负面报道对我国国有上市公司高管薪酬影响更大,且在考察了媒体对上市公司高管薪酬结构的影响后发现,高管的货币性薪酬在媒体报道后有所下降,而股权性薪酬却不降反升[31].

  2.2.3.3 其他领域

  除了以上两大类外,媒体在其他领域也能发挥公司治理的作用。Dyck、Zingales(2004)通过对39个国家的上市公司样本进行研究后发现,法律机制和法律外机制均可以抑制控制权私人收益,他们进一步通过多元统计分析证实:在众多可以降低控制权私人收益的因素中,媒体压力和税收的实施是最为关键的两个[32];Joe(2003)运用了一个实验来解释为何媒体对客户的关注会影响审计意见,他发现,和以往文献研究成果不同的是,媒体的负面报道并没有增加审计师对于法律义务的认识,相反却增加了其对于客户破产概率的考量,进而使得审计师进一步的去修改审计意见[33];Tetlock(2007)运用"华尔街日报专栏的每日评论"的内容定量分析了媒体和股票市场的关系,结果发现:较高的媒体悲观程度预测了股价下行的压力,进而使得基础资产价值发生了反转。不同寻常的高度或低度的悲观则预测了高水平的市场交易量[34].

  国内学者杨继东(2007)分析了财经媒体影响投资者行为和资产价格的作用机制[35];戴亦一、潘越、刘思超(2011)研究了媒体报道对于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重述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地方政府的媒体管制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媒体的公司治理作用[36];吴超鹏、叶小杰、吴世农(2012)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并购事件进行研究后发现:并购绩效的好坏并不会影响政治关联高管被变更的概率,而当媒体增加对并购事件的负面报道后,高管的"政治关联"背景丧失了其"保护"功能,这说明媒体监督可以有效地约束政治关联高管的行为[37]57;杨世鉴(2013)的文献综述研究表明:媒体报道和分析师对业绩预告披露质量产生影响,有利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披露质量的提高。媒体报道和分析师之间相互影响,二者在发挥外部公司治理作用时具有相互的增进效应[38];杨德明、刘静、赵璨(2012)针对紫鑫药业案例,研究了媒体监督与财务丑闻的关系[39]36;徐莉萍、辛宇、祝继高(2011)基于汶川地震捐款的研究,实证研究了媒体关注与上市公司社会责任履行之间的关系[40];姚益龙、梁红玉、宁吉安(2011)对媒体监督影响企业绩效的途径进行了探讨,他们以中国快消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分布滞后模型进行了实证研究,得到了"媒体监督与企业绩效之间呈现出U型关系"这一结论[41].

  2.2.4 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所需的外部环境

  陈雨露、汪昌云(2008)在一篇综述中指出:诸如媒体运行的环境是否具有竞争性、媒体的所有权结构以及对新闻自由的法律保护程度等因素都会对媒体是否有动力开展进一步调查以证实提供给他们的信息的真实性以及媒体是否有动力准确地报道他们获得的信息产生影响[42].

  Besley、Prat(2006)的研究表明,在西方国家,政府机构控制的媒体更容易与政府合谋,从而降低媒体的可信性[9]722;Djankov et al.(2003)考察了全世界97个国家的媒体所有权模式,他们发现,几乎所有国家最大的媒体公司都被政府或私人家族拥有。和印刷媒体产业相比,政府控制媒体的情况在广播媒体产业更为普遍。之后的实证研究结果支持了公共选择理论,即:媒体的国有化会显著削弱一国政治和经济的自由度[43].

  除了政府以外,特殊利益集团对媒体的操纵也是值得警惕的。事实上,进入壁垒的限制使得特殊媒体掌握了空间和时间上的垄断权,从而促成了媒体市场的高度集中。刘贵阳(2009)在其文献综述部分中指出:Bagdikian(2000)研究表明,美国媒体正在竞争和经济压力下走向集中乃至垄断,结果使媒体的价值取向变得保守。个人垄断媒体,不但威胁民主制度,更威胁另一文明资产--法治(McChesney)[44].

  2.2.5 媒体发挥公司治理作用的实施效果

  从前面的综述中不难发现,绝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认为媒体报道能够通过各种机制和路径改进公司治理,然而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Harry DeAngelo、Linda DeAngelo、Gilson(1996)的研究发现:媒体报道误导了消费者和监管层,并不能抑制管理层谋取私利的行为[45];Core、Guay、Larcker(2008)研究发现:媒体倾向曝光那些薪酬特别高的CEO,但他们并未发现这些被曝光的CEO被大量更换的证据,这说明媒体并不能影响公司治理[25]22.

  郑志刚(2007)的一篇综述提到了媒体的实施效果有时与公司治理的传统目标--股东价值最大化一致,有时则会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原则,变为"社会范围内可以接受",以实现降低环境污染的社会损失的目的[46].贺建刚、魏明海、刘峰(2008)以五粮液上市公司为案例,研究发现:尽管媒体对五粮液的利益输送行为进行了大范围的"声讨",但效果却不尽如人意,目前存在于资本市场上的"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这一问题仅靠媒体的监督仍无法解决[47];熊艳、李常青、魏志华(2011)基于"霸王事件"的案例,证实了媒体"轰动效应"的存在[48].

  现有研究表明:媒体不仅可以用来解决传统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引发的代理问题,同时也可以用来解决理论界目前十分关注的由于投资者内部(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所引发的代理问题。

  对于媒体与代理成本之间的研究,目前国内仅有为数不多的几篇。梁红玉、姚益龙、宁吉安(2012)以2001-2009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研究后发现,媒体在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方面可以发挥显著作用,且媒体监督这一外部机制可以和内部治理机制相互作用,共同发挥治理效果[18]90;罗进辉(2012)首次将代理成本分为第一类代理成本和第二类代理成本进行分别考察,结果发现:两类代理成本越高的公司受到的媒体关注越多,而高水平的媒体报道则可以有效地降低两类代理成本[49]153;王恩山、戴小勇(2013)运用2007-2011年的数据考察后发现: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一样也可以降低代理成本,媒体报道与法律制度之间存在着相互替代的关系[50];叶勇、李明、张瑛(2013)通过实证研究发现: 和没有媒体关注的公司相比,有媒体关注公司的代理成本较低,且媒体关注使违规严重公司的代理成本减少的较多。独立董事降低代理成本的作用也在有媒体关注的情况下发挥的更好[51];罗进辉(2012)的实证研究发现媒体报道可以显著降低我国上市公司的权益成本和债务成本,且媒体对前者的影响更大[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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