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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14 共7574字

  第1章绪论

  1.1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1.1.1研究背景

  当我国的《物权法》出台之后,我国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就以法律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说明,由于经济的发展和银行业的不断进步的压力之下,尤其为中小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的迫切需要,其研究的背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⑴:

  第一,由于在不动产来充当担保的时候,存在着有限性的情况,就使得新的有效担保资源被继续的探究。《商业银行法》规定:“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是商业银行贷款应该坚持的基本原则。目前,如果要完全使用国有土地及房屋作为贷款担保毕竟资源有限,同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市场也没有彻底开放。这样的情势造成了各银行发展信贷业务时不动产抵押资源的日趋枯竭;同时,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经济泡沫也增加了银行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2]银行业的蓬勃发展有效推动该项业务的进程。目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如中信、招商等在杭州等地逐步幵展利用应收账款质押向企业贷款的业务。各银行对于收费权质押贷款更是早已蓬勃开展。

  第二,应收账款担保资源巨大,能有效刺激银行信贷。据统计,目前我国各渠道存在的无法利用的应收账款总额达到22万亿元。随着经济的发展,这个数目还会不断扩大。如果银行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换取企业贷款的业务,那么这部分闲置的应收赃款就能成为企业再生产的重要资源,从而在循环使用中推动地区经济增长。

  第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迫切需要发挥应收账款等新型担保资源的作用。中小企业不动产资源尤其溃乏,据统计,多数中小型企业资产的60%是应收账款。

  第四,众多国外立法都是承认企业应收账款再使用权限的。比如说美国的中小企业贷款抵押物中,应收账款以及企业存货占据了所有贷款抵押物的百分之七十。[3]由世界银行在近年发起的经济实体调查,在一百三十个调查对象中只有包括中国在内的二十二个经济实体不能使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银行贷款。在这二十二个经济实体中,除了中国,其他都是比如老捉、约旦等比中国经济水平落后极多的国家。此外,如今的世界贸易交流也加大了应收账款的使用,由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颁布的《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便是该项理论的最好证明。同时,为了更加有效的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扩大国家经济交流,各国商业银行组成的应收账款担保联盟也成为利用且发展应收账款业务的重要推动组织。

  第五,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使该项业务获得政策和法律支持。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会带给银行相应风险,但法律的意义是确保行为人各项权利,而非千涉经济交易自由。因此,《物权法》在第223条对应收账款出质人资格做了详细规定:拥有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在法律上有六项应收账款出质资格;第228条则规定了开展应收账款融资贷款业务的机构必须对双方当事人就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抵押物有相应的登记证明,不仅需要有双方的书面合同,还需要做全国范围内的统一登记。此外,《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随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该办法对开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业务的范围、金额等具体事项给出了法律层面的解释,这也是该项金融业务开展的法律基础。

  因此任何在新形势下灵活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是当前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1.1.2研究意义

  《物权法》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是开展应收账款抵押融资金融业务的根本法律依据,为我国开展该项业务提供了基础的法律平台。[4]如何抓住机遇,拓展空间,规范管理,深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农发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株洲市农发行是农发行的一家二级分行,该地区处于长株潭城市群核心之一,是建设“两型社会”试验区,在推进地区新农村建设中,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一是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作为支持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农发行服务的对象除传统的以粮食为主要产品的企业外,主要是承担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有政府背景的专门性企业,或者是广大的农村中小企业。而围绕农村水网、电网、路网、信息网“四网”建设而投放的贷款,其本身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收费权)可以有效地解决其担保不足问题,《物权法》此次对应收账款权利质押的明确,更加为该行开展此项业务提供了法律制度支持。而农村中小企业本身具有资产不足,信用有限的特点,据统计,多数中小企业60%的资产都是应收账款。[5]因此,将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融资手段,是该行充分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是适应金融竞争的需要。在我国,各商业银行坚持担保贷款为主、信用贷款为辅的贷款原则是开展银行借贷业务的基准。其中,不动产抵押贷款和保证贷款,是银行偏爱的两种担保方式,占到银行贷款总额的70%。然而,目前使用国有土地及房产作为贷款担保资源十分有限,同时使用集体土地和宅基地作为贷款担保的抵押市场也没有彻底幵放。这样的情势造成了各银行发展信贷业务时不动产抵押资源的日趋枯竭;同时,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存在的经济泡沫也增加了银行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这样,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资源,必然成为各银行竞争的对象。目前,我国有约22万亿元应收账款,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个数字还将不断增大。如何及时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在应收账款融资这块领域中分得一杯羹,是农发行适应金融竞争的必然选择。[7]

  三是贷款结构优化的需求。目前据相关机构在2008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农业发展银行该年贷款担保额度仅仅占据了全行各项贷款业务的百分之十五,而中国银行担保贷款金额占据整体贷款额度的百分之七十八,中国工商银行该项数据则接近百分之八十。银行担保贷款占整体贷款业务的比重说明了政策性贷款和非政策性贷款在银行金融业务中没有发展成果。当时的横向数据显示,与中国银行、中国建行、中国工商银行相比,农业发展银行的商业性贷款比重小了足足百分之十。从结构看,商业银行中风险保障程度最高的抵质押贷款的比重一般在50%左右,而农发行抵质押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仅为7.95%,即使只计算商业性贷款,抵质押贷款的比重也只有36.68%,分别比工行、中行、建行低16.12、9.71、和14.73个百分点,详见表1.1:

  论文摘要

  由上表可知,提升银行抵押贷款业务比重才能发展银行业绩,在保证银行利益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银行贷款结构,同时拉低各银行之间的利益比,为银行这一金融机构市场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四是内部改革需要深化。发展应收账款抵押贷款实质是保证债权人实现权力,如果回收资金只能依靠第三债务人还款能力,那么这样的贷款模式必将带给银行极大的贷款风险。从这个层面上分析可知利用应收账款作为抵押物获得贷款仍然具有信用贷款的性质。《物权法》虽然从立法上承认了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权利的合法性,但对应收账款风险的判断和控制,必须由质权人自己行使。[8]对于银行来说,一方面,推出新的应收账款的产品需要我们更高的创新能力,另一方面,识别和控制应收账款风险需要我们有更高的经营管理能力,对农发行经营机制和人才储备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反过来,在农发行商业化的道路上,这种业务的推进,又必然有效地推动农发行的内部改革。

  1.2文献综述

  何谓应收账款?《物权法》没有给予明确,学界也罕见对其的专门研究。过来应收账款主要是作为会计术语被运用于实践中,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编《财务成本管理》指出:“应收账款是指因对外销售商品、材料、供应劳务及其他原因,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及其他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营收销售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等”。有学者指出应收账款作为法律术语具有特定的内容及定义。

  通常是指债务人由于购买企业产品、租用企业劳力或者使用企业资源形成的需要给予企业还歆性质的债权关系。[9]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将应收账款定义为包括金钱债权及其精神债权在内的现有的和未来的归属于债权人所有的收益,应收账款更多的是指义务人需要付出的对象,不包含相关证券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通常来说,应收账款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索取,到后面往往会发展成为企业坏账。从根本上造成企业现金流失、阻烧企业资金周转。因此,企业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工作与企业发展密不可分的关系。[11]很多应收账款成为坏账后会让企业管理者高估其资产和利润,夸大企业经营状况,给企业留下潜在危机,使企业承担的风险加大,增加企业破产机率。

  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其资产构成要件,如果不加以有效利用,而仅作为一种企业的债权方式存在,一方面因其到期收回不确定性存在风险;另一方面如不加以有效利用,则降低企业资金周转达率,导致资源的闲置和浪费。因此,如何管好用好应收账款,充分发挥企业所拥有的资产资源,十分重要。[14]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权利人将自己持有的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押,向银行、金融公司等经济主体融通资金的行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国外立法实际和经济生活以及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在国内也不同程度得到应用,对促进信用扩张,推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应收账款属于权利质权,英美法系将其归为动产范畴。英美等西方国家对它作为一门学科研究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其中,利用应收账款幵展保理业务和应收账款的有价证券化是通常的管理模式。

  应收账款有价证券化,是指以企业开展贸易或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为支持,通过特定的组织机构和缘木结构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向投资者发行不同信用级别的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根据《国际保理公约》第1条第2款之规定,是指合同约定供货方向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保理商至少应承担“提供融资、账户管理、收款和防范俩伤人违约”四项职能中的两项。从本质上讲,就是将转让应收账款作为管理核心,兼容应收账款收账、管理等多种效益。

  我国将应收账款纳入《物权法》,主要是借鉴英美等国成熟做法。英美法系将应收账款归为动产范畴,因此,要考察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先要考察其动产担保交易制度(法)。[16]

  动产担保交易法源于古罗马的转移占有性担保,这种担保方式要求债务人将担保物现实交付给债权人,不允许借贷企业利用未来资产、浮动资产或不具备票据或权利凭证的权利作担保物,假如要想实现现代的存货融资和对于应收账款的融资,这些措施就是前提。伴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现代市场也在不断的向前发展,这就使得在非转移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发的发展在商业需要的促进下得到进一步发酵。在这种情况之下,担保物的使用权还是归债务人所拥有,并且债务人还能够通过其它动产来进行担保,并且不论这种动产以何种形式存在。美国的《统一商法典》中对应收账款的定义是产权人收取其任何交易的物品和服务的收款权,应收赃款需要有交易凭证如动产契据等支持;而美国的《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则认为应收赃款是债务人通过合同或者合同义务的交易凭据建立的向第三方收取其出售或出租的物品及服务的权益,其中包括债权人的营收款项。

  这类融资手段应遵守与所有其它动产担保交易同样的公示规则和优先权规则。[18]

  此外,一旦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有权回收担保物,包括通过自助救济的方式回收担保物,并有权通过法院程序处理担保物或在法院程序之外自行处理担保物。这种动产担保物权制度建立了单一的动产担保物权概念,集中的公示登记系统,明确的优先权规则,简便的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近些年,新西兰、阿尔巴尼亚、斯洛划克、保加利亚等许多中欧和东欧国家的动产担保物法改革都接受了这一制度确立的基本原则。近期,在越南、尼泊尔等亚洲国家改革的立法草案中也选择了同样的途径。

  我国在应收账款管理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很多理论都是借鉴西方成熟的管理学理论,因此目前我国国内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研究大部分是利用国外管理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建立的应收账款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其中应收账款基本处于公有制经济体制外的存在形式,有国家相关部门做担保也不会出现极大的问题。然而,伴随国内市场经济的发展,私有企业的出现,加上大量外资企业涌入,如何管理企业应收账款成为众多企业面临的基本管理课题。不过纵观国内的应收账款管理研究基本没有涵盖信用风险评估的内容。在对应收账款管理体制的摸索中,首先必须明确企业自身发展定位和发展战略,只有深刻剖析企业自身问题,分析企业发展优势才能确保企业资金情况、人员配备、设施设备建设以及企业客户实力等综合因子;在所有因素得到确认后,根据企业内部财政制度建立应收赃款管理体制。目前,国内研究应收账款管理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应收账款构成因素、预测应收账款中的不良因素、评估应收账款价值以及合理运用应收账款。[21]其中又以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为重点研究方向。

  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理论探讨,可以分为两个阶段,即《物权法》公布前和公布后。据统计,2002?2006年,一共发表论文4篇,平均每年0.8篇,5年的研究成果只占总成果的3.33%,研究成果很少而且比较分散,说明该研究只引起了极少数学者的关注;2007年至2011年,一共发表论文116篇,平均每年31.64篇,总量是第一阶段的29倍,年均论文篇数是第一阶段的39.55倍,主要是随着《物权法》出台,应收账款作为一种质押权利,在经济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引起越来越多学者的关注。

  1.2.1基于《担保法》的动产物权担保体系下的相关研究

  《物权法》颁布前,我国的动产物权担保体系主要是以《民法》特别是《担保法》为依据建立起来的。与国际最佳实践相比,《担保法》不具备一套完善的担保法律架构所应有的基本特征。特别是严格限制可供担保资产的范围,对动产担保物权的设立规定了过多的规范性要求,而且其规则不明确,对于担保物权的机制还不完善。《担保法》分别列示了允许用于担保及禁止用于担保的资产类型。因此,只有法律明文许可的资产可以用作担保物。非转移占有性抵押只能设立在“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资产”之上。无形的担保物仅限于特定的金融票据或具有权利凭证的权利以及特定的知识产权。此外,法律规定对担保物必须进行具体描述,从而排除了使用未来资产和浮动资产作担保物的可能性。在《担保法》允许用于担保的资产中没有现代经济社会里被看作是最有价值的担保物之一的应收账款。[22]

  中国最髙人民法院在2000年发布了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用以解决下级法院在贯彻执行《担保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例如对可以抵押的资产进行补充性规定,第九十七条“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是对收费权等应收账款作为质押物的一种特殊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担保法》通过《担保法司法解释》对其进行了解释,并且反映了应当进一步与现代担保交易接轨的必要性的认识。[23]然而,鉴于中国法院对于法律解释的权力有限,也无权制定法律,《担保法司法解释》无法系统地解决中国现行动产担保交易法律中所存在的最根本的缺馅。鉴于原有法律制度在动产担保物权上的种种缺馅,过来对应收帐款质押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收费权(收益权)方面,而对会计学上的一般意义上的应收账款涉及较少,其合法性依据主要为《担保法》第七十五条第四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来对其进行了说明,并且还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条款进行了说明和解释。例如刘泽海《收费权担保贷款的法律研究》,载北大法律信息网;秦凤伟《不动产收益权质押贷款研究》,载《河北科技大学学报》2002年6月第2期;李胞燕、刘明伟《浅析基础建设项目收益权质押》,载河南律师网等。

  1.2.2基于《物权法》的动产物权担保体系下的相关研究

  前面提到,《担保法》所确立的动产物权担保体系,存在着种种缺馅,这种缺馅,严重制约了担保资源,限制了经济生活的正常发展。鉴于此,《物权法》立法时,将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现代动产物权担保制度,作为重要任务之一。《物权法》草案讨论时,在以人民银行等为首的金融集团的推动下,为促进企业融资,实现动产担保交易制度与国际动产担保交易的全面接轨,对英美法系中的“应收账款”进行了移植。《物权法》将“应收账款”作为可以质押的权利在第223条中进行明确,在保留传统的转移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架构基础上,增加新型的特定非转移占有性动产担保物权,如动产浮动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并明确应收赃款的公示规则、优先权规则、一般性描述规则等。至此,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关法律理论才逐步建立。例如吴庆保主编《物权担保裁判原理与实务》一书中对应收账款定义为“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债权”,并且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特征从可转让性、特定性、时效性等方面进行了阐述。项先权、陈亚龙著《质权、留置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在第三章“权利质权”中设专节对应收账款质押及质权的设立进行了描述。最高人民法院王闯《规则冲突与制度创新一一以物权法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比较为中心而展开》一文中,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设定与操作进行了法理探讨,主要从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的成立要件还是对抗要件、信贷征信机构对登记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等六个方面进行了法理阐述,认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解释为对抗要件而非成立要件;征信机构对登记材料进行的审查,只能是形式审查而不能是实质审查;为预防出质人的背信行为,并便于将来实现质权,应对出质人施以交付权利证书的义务;应收账款的范围应当有所限制,应剔除不应当完全市场化(公益服务领域)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不宜纳入应收账款质押的范畴等。

  1.3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1.3.1研究的内容

  本文通过分析株州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四个方面对基层农发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管理进行探讨,提出一套较为系统规范的应收贱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的措施。

  第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综述国内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总体环境和各种风险,阐述了株洲市农发行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业务现状,分析其存在的主要不足和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论述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改进方案,用SWOT方法分析了该项业务的优缺点,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流程进行了重新设计,对相关制度和业务品种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部分主要从外部信用环境创建和业务流程管理等角度分析提出了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控制的保障措施。

  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有效加强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推动该项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三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是本文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

  1.3.2研究思路

  研究逻辑框架图如图1.1。

  论文摘要

  本论文釆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

  (1)实证研究。以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体业务为案例,阐述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程序、步骤,对于业务开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并对此加强监控和预防,对于存在的风险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2)文献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广泛阅读各种资料,对于应收账款的业务理论进行探讨研究,吸收其中精华部分,为本文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分析研究。将理论和实证研究与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相互联系,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归纳,得出一般性结论,为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风险管理提供金融理论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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