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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1-14 共13418字

  第2章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2.1株洲市农发行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总体环境分析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许多国家尤其是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融资体系中已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各国商业银行还专门成立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联盟,制定共同的规则,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24]

  在我国,伴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随之一起向前发展。在我国相关的法律还没有颁布之前,对于抵押融资方面的法律依据,我们主要是参考和依赖《担保法》和《合同法》。[25]长时间以来,在我国抵押融资业务的开展过程中,我国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的探索从不动产抵押到动产抵押的模式,但暂时也很难改变我国企业融资高度依赖不动产的现状。这就使得很多中小企业从银行贷款的难度日益增大。因此《物权法》的颁布大力促进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不动产担保贷款集中产生的影响,更重要的是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方式。[26]

  但是,截至目前对各银行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调查来看,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幵展并不乐观,主要是受总体环境制约。

  2.1.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法律环境分析

  在我国还没颁布《物权法》时,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我国还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质押的具体事项,在我国颁布的《担保法》第75条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可以进行依法质押的其他权利。从上面我们提到的内容中不难看出,对于应收账款性质上,我们确定为普通债权,而只有当法律对普通债权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有效质押,而现目前,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普通债权质押的范围仅仅包括公共交通设施的不动产收益权,这其中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等等。由于在我国没有对应收账款进行法律上的明确,因此其不能进入质押范围,其进行融资时也得不到法律的保障,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向前发展。

  而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法律环境在2007年3月得到了改善,因为我国的《物权法》在这时正式颁布了。在《物权法》中就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1)汇票、支票、本票;(2)仓单、提单;(3)债券、存款单;(4)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5)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通过《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我国担保的财产范围进行了扩大,并对应收账款的出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而且对于债权人的利益保障也提供了法律后盾。同时,在《物权法》中对于应收账款出质后的转让进行了规定,必须要经过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后才能够进行出质。[27]

  在肯定我国现行应收账款法律制度的同时,应当看到,我国对其制定的法律方面是显得很笼统的,造成这方面结果的原因是由于我国法律的指导思想所造成的,在对一个债券担保的基础上,进行另一个债券的的担保,然后来建立应收账款的质押,由于其本身所存在的风险,就使得其自身效力的规定具有精密性和完善性。这种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容易带来风险。

  株洲农发行所在地株洲市政府倡导建设法治政府,强化依法行政,民主决策,依法办案,法治水平不断提高。从最近法院工作报告公布的情况来看,全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0368件,审执结20061件,结案率98.49%,同比上升了 1.09个百分点。

  其中,中院受理各类案件4011件,审执结3900件,结案率97.23%,同比上升2.56个百分点。虽然没有各家银行民事案件的结案率和胜诉率的具体统计数据,但从各家银行反映的情况看,株洲市整体法治水平较髙,能够依法办案,银行的合法权益在案件办理中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这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幵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2.1.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经济环境分析

  世界银行在2008年的时候曾经做过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在很多的中低收入的国家中存在着担保融资不匹配的现象。企业在银行的担保物中有超过73%是不动产。而相反,一些应收账款和留下的存货则变成了无用的资产,也就是我们所谓的“死亡资产”(dead asset)。

  1.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应收账款资源未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据统计,我国的各种大中小型企业的应收账款总和大约为22万亿元人民币,这个值已经占企业资产的30%左右。假如用这笔应收账款进行抵押贷款的话,按照50%的担保贷款折扣率计算,大约能贷到11万亿元。[29]将这个数值结合到我国银行业的实际来看,就相当于我国银行业四年的新增贷款总额。而如果真能实现应收贷款的质押融资业务,这对我国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因为这项措施能极大的盘活我国企业由于应收账款而产生的沉淀资金。2008年的时候,我国的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这项措施共贷款120亿元,而这个数值是大大低于我国企业对于应收贱款融资的巨大需求,而且,这笔金额在当时我国的GDP中仅仅占到0.180/0。

  2.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造成很大影响的是企业信用体制的不健全

  由于金融业在我国发展较晚,我国对于企业的信用体系并没有进行完善,因此,对于企业信用体系的监督机制也没有随之建立,而且,在企业对于自己信用的行为有所违背的时候,我们也缺乏一套完善的惩罚机制对其行为进行惩罚。[3。]

  对于企业的这些行为,将之放在金融信贷领域来看的话就属于企业的信用缺失,同时对于企业逃债现象,也是屡禁不止。而对于应收帐款质押融资业务就属于银行信贷业务,其建立的基础就是企业的信用体系,因此信用体系的缺失也客观造成了应收账款质押业务风险过高的问题。[31]

  3.金融体制的不完善也从客观上制约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应收赃款质押融资是一个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做法基础上的舶来品,对于这样一个风险和效益并存的新事物,我国银行业在把控此类风险上的能力不足,也从客观上影响了该项业务的发展进程。[32]

  4.株洲市经济运行良好,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创造了较好的地方环境首先,株洲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2009年全市工、农和第三产业稳健发展,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022.6亿元,增长14.2%,成为继长沙、岳阳、常德和衡阳之后的湖南第五个,中部六省非省会城市第九个过千亿元的市州。第二,株洲市信用环境良好。株洲市委、市政府从解决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贷款入手,打造“诚信政府”,大力整治社会信用环境,按照“纪律、行政、法律、经济、思想工作五管齐下,颗粒归仓,不达全胜,决不收兵”的要求,掀起“清欠风暴”,社会信用环境提升。最后,株洲金融业发展良好。株洲努力创建“金融生态城市”,信用环境不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有效改善,金融运行效率提升,银行信贷投入快速增长。2009年末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945亿元,增长25.1%,各项贷款余额485.03亿元,总量仅次于长沙,较年初增加135.68亿元,增幅达38.8%,金融机构实现整体盈利9.23亿元,不良贷款率较2005年初下降29.3个百分点。

  2.1.3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制度环境分析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最关键的制度就是登记制度。当应收账款可以在我国进行质押贷款之后,登记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扮演的角色就是避免重复质押、降低贷款过程中的风险。而且登记制度的健全与否和担保物权能否健康发展并达到立法目的是紧密相关的。所以,在这种大背景之下,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登记制度,有利于我国质押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对于受偿顺序进行明确,是我国完整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至关重要的部分。

  我国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经过《物权法》授权,而在此基础上建设的电子化登记平台。[33]在我国颁布的《物权法》中第228条就指出“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授权,结合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央行征信中心建立起了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将其同《物权法》颁布时同步上线运行。我国建立的应收账款登记公示系统是经历了漫长的研究过程,通过对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现代动产担保制度进行探究和借鉴,并结合我国自身的实际情况而建立起得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登记系统。并且主要拥有下面几个特点[34]:

  第一,采用公示登记方式,设立一定的登记程序和登记内容。在现代担保中,公示登记是动产担保物权登记系统中被广泛运用的一种方式,其主要作用是向公众表明某一个担保物已经存在担保物权或其他权利的情况,并且其受偿顺序也是根据其登记时间来进行确定的。

  第二,对于所登记的内容,对其所存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不进行负责,只是针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形式性的审查。担保人自己启动并按照要求来进行担保物权公示登记程序。登记人还要对自己所登记的信息负责,保证其完整性、合法性和真实性,而对于信息的真实性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则由权利人进行承担。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因为欺诈情况而产生的纠纷则须有相应的法院来进行解决。

  第三,将全国的登记公示系统通过互联网进行集中和统一,以便实现信息的共享,能够实现快捷的登记和方便的查询,并降低整个过程的成本费用。同时,该系统实现了信息的异地共享,并且保证了登记的担保权利不会因为财产在地区上进行转移而受到影响。

  第四,对于登记和查询过程中的唯一标准就是出质人的法定名称。在登记数据的查询过程中,主要是依据出质人的识别标志来作为数据的索引,并且通过这个查询系统可以获得出质人所有相关的担保物权的情况。对于查询结果的正确与否,由登记机构对其负责。

  但并非说我国现行的应收赃款质押融资制度十分完美。我国应收账款质权公示登记制度是借鉴美国、加拿大等已建立应收帐款担保交易登记体系国家的经验而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一种登记公示模式。该系统以电子互联网络为平台,将给当事人的登记和查询带来极大便利,也符合登记电子化和网络化的发展趋势。但是,登记系统在提供开放性、广泛性、便捷性等优点的同时,也为第三人的恶意登记、恶意注销、恶意异议等提供了方便。

  从株洲地区来看,该市人民银行作为承担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责任主体,较好地执行了上述规定。在株洲,实现了可通过互联网查询的登记公示系统,其征信中心运行良好,可以随时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至日前,共办理各类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业务273笔,应收账款总额达4800000万元。没有出现运行故障和服务方面的投诉。也未出现恶意登记、恶意注销等行为

  2.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风险识别
  
  2.2.1信用风险识别

  1.借款人本身的信用风险

  该风险是指借款人因自身经营管理、财务状况、所在行业变化、宏观经济和政策变化等多种因素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期偿还银行借款的风险。[35]应收账款质押的目的在于用一种请求权来担保另一请求权的实现。而真实有效的应收账款是质权得以实现的关键之所在。如果应收账款由出质人恶意虚构,从头到尾都是根本不存在的东西,那这种情况必然就违背了应收账款质押法律制度的立法本意,对我国正常的金融秩序起到了一定的破坏作用,而且还可能触犯了法律,具有金融诈骗的嫌疑。还有其他情况存在就是原本上是存在应收账款的,但是当这笔账款以收回,而出质人并没有入账或是使用其他应收账款的数据来冒充出质的应收账款的情况。不管是何种情况,其实质都是出质人在对到期债务不能进行偿还的时候,也不能够从应收账款债务人那里获得账款来对其质权进行实现。假如在质押贷款的过程中,出质人或者债务人出现有过错的,对其发放贷款的银行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传统银行贷款人主要依靠财务报表的实力作为衡量债务人的晴雨表。对资产支持贷款人而言,主要依赖担保物的质量和存在与否。

  但资产支持贷款人有时会依靠债务人财务报表的实力来延长其还款期限,或者根据财务报表的实际情况,假如财务报表表现出其财务实力强大,则可以适当的减少对于担保物的监控。因为在进行应收账款融资的过程中,很多企业为了能够顺利的进行融资贷款往往采取多种手段,一种情况是在其交易做成之前就对其销售收入进行确认;另外一种情况是人为的扩大销售概念的范围,将虚假销售、有条件销售都包含在内,并且对于存在退货或者是折扣的情况进行入账;同时还存在着对资产评估进行虚假评估、对完工进度进行虚假记录等等,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失真。

  2.第三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

  当债务到期的时候,出质人对于债务不能进行及时偿还的情况下,质权人就可以选择变卖出质人的财产来进行债务偿还。[36]当出质人所拥有的财产不能对其债务进行完全偿还的时候或者是质权人要求由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来对其债务进行偿还的时候,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则变成了整个过程至关重要的环节。在整个融资贷款的过程中,对于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能力起到直接影响作用的是第三方债务人与借款人之间能否履行双方所订立的商业合同。因此,在信用风险分析的过程中,第三方债务人的信用状况是一个关键点。对于第三方债务人履约因素的影响因素有多个方面,比如财务实力、企业竞争力、行业环境、宏观经济情况、内部管理能力等等。假如第三方债务人的企业情况良好,其生产、销售都非常有竞争力,那么对于其合同的履约能力就有足够的保证。[37]与此同时,整个行业环境的大背景对于企业自身的运转也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比如在前几年的钢材市场就是很好的例子,当市场上钢材和铜价的价格大幅下跌的时候,而其原材料还在大幅上升,这就使得企业的利润大大降低,企业就越来越亏损,这必然对企业的履约能力造成很大影响。除此之外,当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进行财产处理行为时还存在着两种情况可能会对质权的实现带来风险:第一,对于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担保行为。如果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另外作为抵押或者是质押的,由于其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就会使得用来清偿的有效财产减少。假如在贷款过程中应收账款债务人经营出现状况,使得其债务在到期时不能及时偿还,从而导致担保物权得以行使,对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就会出现减少,对其债务的偿还能力造成一定的影响,进一步就会影响质权人质权的实现。第二就是代位权行使风险。

  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的高低是和其责任财产的多少成正比的,如果债务人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的债权人向其行使债权,则可能会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偿债能力减弱,进而可能会给质权人质权的实现带来潜在风险。

  3.融资安排的风险

  对于银行来说,这种业务实际上就是一种自偿性或者是闭合性授信业务,而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最为关心的是企业的商品交易能否顺利成功的进行和第三方债务人到期是否具有相应的偿还能力。所以,在进行应收款质押业务的过程中,存在风险的地方主要是两个方面,既业务中各主体的信用风险和融资安排的风险。

  融资安排是指借款人的借款期限设计必须和借款人与第三方债务人之间的商品交易安排相吻合。对于借款期限的设定,也必须要合理,时间不能太长,也不能太短,比如第三方债务人的还款时间在四个月后,那么其期限限定为六个月较为合适。如果其期限变为一年的话,就会使得借款人将准备还款的资金挪作他用,假如其还款期限少于四个月的话,就不能达到借款人的融资目的。

  2.2.2法律风险识别

  我国法律虽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应收账款质押的特点和应收账款自身的特点都决定了该业务在法律上仍存有一定的风险。

  1.应收账款基础合同的效力风险

  我们将应收账款看做是一般债权,假如我们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存在问题,比如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就会对质权的有效性产生影响,甚至会影响质权能否实现的关键性问题。对于应收账款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判定,我们只能通过产生该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来对其进行司法性判断。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合法的债权,我国的法律才会予以进行保护:假如其合同存在我国《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即存在: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情形,则债权不具有合法性,将会对质押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坏。假如上面所提到的几种情况存在于应收账款的基础合同,那么这个合同就可能被判定为撤销或者失效,那么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就会产生不存在的情况,假如我们将这种没有在法律上进行认定的应收账款设定为质押,那么其自身的合法性存在问题而导致其自身无法得以实现。

  假如出质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不平等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对于其是否可以进行撤销或者是变更,在我国所颁布的《物权法》之中没有对起做出规定,假如可以对合同进行撤销,那么在整个过程中的合同债权是从来都不存在的,与此同时,?质押合同也是一直无效;假如对合同进行变更的话,合同债权就会减少,质押物价值也会随之减少。所以,只要对合同债权进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都会使得质权人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威胁。

  2.应收账款债务人的抗辩权风险

  在出质人和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基础合同,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都会进行约定,其中包括出质的应收账款,就是指出质人在对自己义务进行履行的情况下而得到的付款请求权。假如在双方进行合同签订之后,出质人并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收账款的债权人就有权对出质人进行抗辩。但是,当出质人按照合同要求对其义务履行之后,也不一定能够顺利的享有其拥有的对应收账款的付款请求权。假如出质人对于应收账款债权人提供的货物存在着问题,或者其提供的货物有一定的质量担保期限,只要出现问题,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可以对出质人提出抗辩。所以,当质权人对应收账款债权人提出其请求权的时候,应收账款债权人就有理由根据对出质人的抗辩权对出质人进行抗议,拒绝履行其义务。

  3.应收账款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风险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到期同种类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对债务进行相互抵消。但是在整个过程中,如果对于出质人享有合法的抵消债权,合同债务人能否对该债权和出质应收账款进行抵消,或者是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消条件的情况下,可否通过协商来进行解决,法律上还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作者认为,对于债务抵消的情况,要根据到期债务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区分。假如出质人赞同抵消的情况,为了从质权的合法权益方面考虑,我们有必要对其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假如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抵消的,如果对这种行为进行限制的话,就有违意思自治的原则,对债权人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了剥夺。当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出质人之间可以行使抵消权的情况下,对于质权人的利益将会产生严重影响。

  2.2.3操作风险识别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与商业银行其他传统业务相比较,主要特点就是其操作流程相对复杂,而且在业务的实施过程中,存在着很多的操作风险,由于质押登记无效和一些不规范的操作都可能造成银行债权损失。

  对于银行来说,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中,至关重要的就是其质权的有效取得。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同时,《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一个应收账款上面可以同时存在多个质权,其质权的行使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来行使质权。所以,当银行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时候,其首先要完成的任务就是质押登记,并且在放款前进行实际情况的确认。

  同普通的物权质押登记所采用的审查不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就明确规定,登记机关主要釆用形式审查的方式对于应收账款质押进行审查,当质押登记进行办理的时候,质权人只需要提交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协议,而其他内容则由质权人自行填写,登记机关在整个过程中的职责则是审查登记要求是否完善,对于其他真实性等内容则不进行审査。由此看来,对于应收账款的实质性审查其实是有质权人自己来进行的。登记机关则对登记的内容其真实性不承担法律责任,当登记的内容与真实情况不一致时,以真实情况为准。只要在质押登记中出现了虚假的情况,那么整个质押登记过程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对于质权人所享有的权益就会面临巨大的挑战,而且其优先受偿权也可能丢失。

  如果对于登记期限想要进行展期,那么质权人就必须在期满之前90个工作日之内申请展期,否则只要期满,质押登记就会失效。如果在登记期限内,出质人的有效身份信息发送变更,那么质权人就应该在变更之后四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对于为进行办理的,质押登记就会面临失效。

  2.3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现状分析

  2.3.1株洲市农发行基本情况分析

  1.组织机构与历史沿革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隶属于国务院领导,是于1994年末成立的建立在政治扶持基础上的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对外融资,在国家相应的政策帮助下进行各地区农业政策金融业务的幵展,其中常见的业务是带来财政农业资金的拨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目标是帮助各农业地区的经济发展。目前,据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范围内有三十家省级分行、超过三百家二级分行以及超过一千家县级支行,整个注册资金达到两百亿元人民币,遍布中国内陆各省市(除西藏自治区)。本文研究案例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作就是其中的一家市级分行。

  具体情况详见下图:

  论文摘要

  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是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分行农业发展银行代理办事处发展而来,成立于1996年11月。目前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拥有163名员工,下属单位包括了株洲县支行、茶陵县支行、攸县支行、株洲市分行营业部以及體陵市支行。其内部经营部门也日趋齐全,目前设立了人力资源办公室、客户服务部、日常事务办公室、后勤服务部以及审计部、财务部等多个部门。

  2.基本经营情况

  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在2009年根据国家科学发展观精神要义,配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态势,组织培训了银行内部优秀的管理人员,同时加大对农业工作的扶持力度,农业发展相关贷款达到一定比例,完成当年的盈利目标,同时通过改善银行业务的资产结构,获得了良好的收益。①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财政收支。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在2009年底的财政收入接近20000万元,相比2008年末的财政收入增长了百分之三十。截止2009年底银行财政支出共计12335万元,相比2008年的财政支持同样上涨了百分之四十。虽然银行的财政支出较同期有大幅增长,但当年市场紧缩的情况下能够保证百分之三十的财政收入增长也属不易。同时由于当年利润增长幅度较小,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整体利润达到7500万元,同比增长百分之二十二。②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经营业务。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在2009年整年的经营中实现贷款金额145000万元,对株洲市农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主要体现在:放款80000余万元,持本地粮食的收购储备工作,确保株洲市粮食主体业务的发展壮大和本地粮食市场的安全稳定,维护了种粮农民的根本利益;通过贷款推动株洲市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其中,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发放中长期贷款重点支持建设金山民营科技工业园农机生产基地、维护體陵市引水工程等项目。总体金额达到58000万元;促进了当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健康发展。受惠企业主要包括韶峰服饰、地杰山庄、唐人神等。③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资产负债情况。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在2009年的资产负债实现了平稳态势上的增长。比2008年增长53230.59亿元资产,实现超过百分之二十的增长幅度。同时,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2009年的负债总额也较2008年增长了百分之二十四。商业性业务已经逐步成为全行资产业务发展重点。

  2.3.2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背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在2004年由最初的经营业务增加了农村水网建设、农村电网建设、农村交通建设以及农村信息建设。这些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综合业务成为农业发展银行实现利益经营的重点。面对如此可贵的发展机遇,农业发展银行必须根据科学有效的政策,做好信贷业务的风险规避工作,从而确保银行发展的整体利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结合当时出台的《物权法》,并根据农业发展银行能够负担的贷款经营范围,对旗下各分行做出了应收账款担保贷款等多种业务模式的培训。其中,由于建设农村水电网络以及农村道路交通建设的特点,农业发展银行开展应收贱款担保抵押业务迫在眉睫。虽然农业发展银行也进入了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业务范围,但与从事该项业务时间较长的工商银行相比,有较大的经营差距。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上表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到2009年中旬共发展了 464笔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业务,仅仅是全国金融机构发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的第十五位,同时总数额只占了全国应收账款担保贷款的百分之零点七。与传统的几大金融机构如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等相去甚远。甚至比很多地方性银行如广东发展银行、一般性农村合作社等也有较大距离。

  2.3.3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现状

  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大力发展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业务能够更加有效的推动银行对本地的农村经济建设,在扩大贷款方式的集中化业务中实现农业政策银行功能,使农业发展银行成为株洲市农村金融发展的核心力量。利用应收账款作为贷款抵押能够缓解本地企业因不动产资源不足而造成无法融资的困境,较好的提升企业发展的外在动力。现以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对本地攸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为例,攸县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2006年5月通过其对县级矿产资源收费权的21600万元应收账款做为抵押物,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6000万元用以建设农产品加工园。这是发生在株洲市农业发展银行的第一笔应收账款担保贷款业务。下表显示了业务各项阶段的金额数据:

  论文摘要

  2.4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问题与原因分析

  2.4.1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主要问题

  1.业务办理随意性较大,存在操作风险

  例如对应收账款值评估工作,行内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聘请专业的外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导致应收账款值测算不准确,往往被高估。从株洲市农发行已发生的5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来看,没有一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全部由信贷调查人员依据企业提供的材料估测。以攸县广大网络数子电视建设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以本身10年数字收视费为质押,在株洲农发行贷款6000万元,当时行内评估10年收视费达2.16亿元,实际年均收视费不到1000万元。因还款来源不足导致贷款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贷款展期。此外,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维护等方面,均未建立统一制度,随意性很大。

  2.融资安排不合理,存在信用风险

  目前,株洲农发行在对借款人的信用调查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机制,且株洲地区整体信用环境较好,所以借款人信用风险较好控制。在第三方债务人风险方面,因为目前只办理了收费权类的应收账款质押,没有开办企业服务或销货款类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但存在融资安排不合理所形成的信用风险。还以攸县广大网络数字电视建设工程项目为例,该项目贷款期限为6年,建设期1年,还款期5年,可用于质押的数字收视费却长达10年,时间上不匹配,导致形成风险。

  3.对应收账款法律审查不严,存在合法性风险

  一方面,未严格要求对应收账款进行合法性审查。从全市情况来看,由于二级分行没有设定专业的法律部门,有2笔未进行合法性审查,占到总笔数的40%,导致应收账款质押物合法性存疑。另一方面,也未要求办理生效要件质押登记手续。全行5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有3笔未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占总笔数的60%,导致不能对抗第三人,质权不完整。

  4.未实行综合配套管理,存在质押失效风险

  受应收账款自身特点决定,为了降低信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应该积极推行不动产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相互结合的担保方式。但是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仅仅只有攸县鸿泰电站采用了电费收费权质押和房地产抵押相结合的综合担保方式,仅有80%的项目实行的是单一的应收账款质押。以株洲市农发行对株洲市公路建设公司投放的4000万元公路贷款为例,2008年,受国家取消二级公路收费权政策影响,该项贷款的应收贱款质押所依赖的公路收费权中断,应收账款的担保措施悬空,一度造成本息不能及时归还。

  论文摘要

  5.业务产品单一,存在发展滞缓风险

  2006年至2009年4年中,共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5笔,金额25000万元,占全行贷款总额的9.02%,年均发展业务1,25笔,其中2008年发展了 2笔。从表2.4.1看出,目前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质押物局限于各类收费权,而未涉销货款和服务等一般应收账款。资产类业务局限于涉及中长期贷款,未在流动资金贷款或其它资产类业务中涉及,存在业务发展滞缓的风险。

  各商业银行在应收账款领域推出了品种繁多的融资业务,例如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推出的量身定制的融资方案、招商银行推出的应收账款买断的保理业务等。现目前,株洲农发行所幵展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范围还比较狭窄,主要是公路、电费、数字电视等等,而一般类应收账款质押业务还没有进行开展。从覆盖的贷款品种上来看,株洲农发行有粮食、棉花、油料收购、储备、调销贷款;肉类、.食糖、烟叶、羊毛、化肥等专项储备贷款等10大类资产业务,但到目前为止,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集中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综合幵发贷款两类,覆盖面仅为20%。从覆盖的区域来看,全市四行一部四个基层营业机构,有株洲市分行营业部、株洲县支行、攸县支行开展了该项业务,占总营业机构的60%,尚有茶陵县支行、體陵市支行未幵展,占总营业机构的40%。从贷款风险的集中度来看,5笔业务贷款余额达25000万元,平均每笔贷款佘额达5000万元,风险较为集中。

  一旦某笔贷款发生风险,由于应收账款本身的不确定性,其产生的贷款风险将导致银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贷款持更谨慎的态度,影响该项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2.4.2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分析目前株洲市农发行应收账款运行状况,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流程不健全

  现代银行是流程银行,必须通过完善的业务流程来预防和控制业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全文提到,应收账款区别于不动产和动产,是以一种债权来担保另一种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和更高的风险。银行应当在识别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的基础上,健全业务流程,加强对应收账款评估、合法性审查、质押登记、应收账款跟踪管理等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但目前未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与其它融资业务区别处理,未针对该业务建立专门的信贷流程。

  2.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管理制度不完善

  首先,我国现目前主要依据的法律规章主要是《物权法》与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而《物权法》由于对于应收账款的规定比较笼统,其存在的问题是仅仅规定了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的权利而对应收账款的具体定义和范围并没有进行阐述。与之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颁布。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人民银行对于应收账款列举了五类进行阐述,但其并不能对《物权法》进行解释,而且其列举缺少法律效力。而银行对于应收账款的判断基础则是各市场主体对风险的判断与控制能力。行内关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相关规定,主要有二: 一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修订)》(农发银发〔2007)348号),该办法对应收账款的范围、账龄、登记、提交资料等提出了概括性要求。

  第119条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应收账款作为权利质;第189条规定引用了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5个类别。第191条规定以现有和预期可实现的、长期、稳定的不动产收费权、出租不动产、供应水、暖、电、气、景区门票收费等提供长期服务形成的应收账款做质押的可发放长期贷款。除此之外的应收账款只能用于短期贷款质押。第193条规定,除191条所列应收贱款外,贷款行接受的应收账款应为企业现有的、按照会计收入确认原则已确认入账的应收账款,且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可信材料证明存在依法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二)应收账款帐龄在三个月以内;(三)质押人属于我行评定的AA级以上优质客户;(四)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的数额、期限、支付方式、支付地点、债务人的名称住所等明确具体;(五)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与质押人之间存在固定的赊销、赊购、提供服务等往来关系;(六)贷款认为的必要条件。二是《关于规范收费权质押防范信贷风险的通知》,主要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收费权质押的理论阐述,对其存在的法律风险和控制措施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与此同时,对四类应收账款质押的操作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解释,其中主要包括电费收费权质押、公路收费权质押、经营性市政公用行业收费权质押、景区门票收费权质押等。而对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是显而易见的,将应收账款作为一种新产品来进行开发探究的话,缺乏实际可操作。同时,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关键风险点未通过制度来约束,如未建立法律审查制度,跟踪管理制度等。

  3.行内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尚未全面认知
  
  应收账款是一种相对全新的担保物,行内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知还不全面。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对于应收贱款质押融资信心不足。相比于传统信贷业务而言,其更加注重的是质押物所具有的变现价值,多数情况下是选择房地产等不动产来作为抵押,将其作为第二还款来源的衡量标准;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相比于不动产担保来说,其风险更大,由于传统信贷观念的影响,银行业务人员往往不敢为企业办理应收贱款质押融资的服务;认为企业应收账款信用度难以把握,设定门檻与准入条件比较高,办理银行为了降低应收账款的信用风险,对业务办理作出了严格规定,如要求付款企业在该行开户且银行内部评级达到A+级;资金实力、规模较强;企业现金流较为充裕等。二是对应收账款质押风险点不了解。

  在管理人员特别是业务营销人员的眼里,应收账款质押多是一种“找抵押”的现象,即当没有房地产等不动产作抵押时,为确保贷款业务发展寻找一种理论上可行的“替代物”。对应收账款有哪些风险,应如何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消化风险则未予考虑。对应收账款评估、登记、跟踪管理等关键风险环节不了解。

  4.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人力资源投入不足
  
  应收账款质押相对于其它抵押担保方式来说,评估分析判断要求更高,管理难度更大。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需的法律、评估等专业人员,没有进行配备。

  一方面,法律和评估专业人员较少,从株洲市分行来看,全行140名在职员工,具备大专以上法律专业的7人,其中全日制4人,律师资格者1人,没有具备合法资格的评估师。即使有法律专业人员,也未配备到客户或信贷与风险等相关工作岗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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