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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相关概述及必要性分析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7-15 共985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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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于和谐社会的弱势群体关怀问题分析
【绪论】和谐社会建设背景下弱势群体关注研究绪论 
【第一章】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相关概述及必要性分析 
【第二章】和谐社会视域下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弱势群体生存现状分析 
【第四章】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的实践原则及路径 
【结语/参考文献】和谐社会下弱势群体关怀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一、弱势群体伦理关怀相关概述及必要性分析

  尊重人的生命权,关注人的生存状况,保障人的生活基础是从伦理关怀的角度出发重视人本身的做法。让每一个社会公民都有能力、有条件、有尊严的活着是对人的看重,对生命本身的珍视。

  (一)伦理关怀的意蕴

  伦理关怀以人为主体,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心理需求、精神世界,是一个伦理学和社会学都关注的学科问题。人类的进步催生了国家和社会的产生,而一个完善的国家社会体归结到底就是要重视公民本身。运用伦理关怀来关注社会公民就是以一种仁慈而又和缓的状态去接近和解决弱势群体的问题。

  伦理关怀的实施者当然不仅限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普通公民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作为生活在共同环境下的人,我们对于弱势群体所给予的不应止于物质,更应该给予他们基本的尊重,给予他们相同的待遇,给予他们平等的对待。

  关怀伦理学的观点认为, “伦理关怀既是一种理性的关怀,又是一种情感的关怀;既是一种物质的关怀,又是一种精神道德的关怀;既是一种理想的关怀,又是一种现实具体的关怀。伦理关怀是一种没有身份差别的关怀,它不会给人一种施舍或居高临下的感觉,也不是某种一时兴起的产物或强势群体一时冲动的意志行为,而是一种推己及人、将心比心之后的情感活动,它强调理解人、尊重人、爱护人,并获得他人的理解、尊敬、爱护,是一种双向的交流式的关怀。”[1]

  物质层面上的关怀只是满足人的自然属性的一种基础的,低级的关怀,而伦理关怀的深层次性体现在它关注人的精神和道德,就其内容而言,伦理关怀的重点在于关怀对象的内在精神层面,而绝非单纯的停留在物质层面,从道德与幸福、道德与人生的高度来关注人的道德成长和道德完善。[2]

  对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而言,物质关怀是维持人的自然属性的基础关怀,而伦理关怀则更多地关注人的价值发展,是对人的社会属性的深度关怀。

  弱势群体由于受到来自社会的排斥,感受不到真情和温暖,缺乏对生活的热爱和追求,因此要通过伦理关怀实现社会不同群体之间的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为弱势群体提供正能量,促进弱势群体自身发展,使其内在精神动力得到一定的提升,以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参与到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

  (二)弱势群体相关概念

  人类社会发展至今,总体上是向着好的方向前进,政治、经济、文化的进步也孕育出各具特征的不同的社会群体,其中“弱势群体”一词,虽然是在现代社会的产物,但作为一个相对概念,它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初的必然存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产生了各具特征的弱势群体,传统意识中的某些弱势群体在现代社会也许已不再符合弱势特征,而被新生弱势群体所取代。

  1、弱势群体的界定

  由于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学术界对此也需要从不同领域和视角,结合不同的历史环境进行大量研究,但至今仍无法对弱势群体做出统一、明确的界定,一般来说学者大都从经济、政治、社会角度来定义弱势群体。经济学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生产和生活上有困难的贫困群体;政治学观点认为,弱势群体是在经济、文化、体能、智能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而社会学观点则认为,弱势群体是无法适应现实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存在生活障碍的群体。我们不难看出,所谓弱势群体的弱势主要反映在其生存状况以及社会地位方面,是形式上的虚拟群体,而体能与智能等生理特征只是成因而非标准。[1]

  这一定义也符合我们对弱势群体生存条件艰苦、社会地位低下的普遍认识。尽管“弱势群体”是一个现代词汇,距我国政府第一次正式使用这一术语也不过十来年的时间,但是对这一社会现象的记载和研究绝非现代社会的新功课。我国传统社会早在《礼记》中就有“……少而无父者谓之孤,老而无子者谓之独,老而无妻者谓之鳏,老而无夫者谓之寡。此四者,天民之穷而无告者也,皆有常饩,喑、聋、跂、躄、断者、侏儒、百工各以其器食之。……”的记载。文中所述的鳏、寡、孤、独、废、疾者是我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的主要弱势群体。由于社会性质和结构的差异,不同社会形态下弱势群体的主体也有差别,奴隶社会中奴隶,封建社会中的农民,以及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都是各自社会中弱势群体的主体。但是中国社会进入到社会主义阶段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不再以阶级划分人群的社会特征决定了我们不能再单纯地用阶级来定义弱势群体。由于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概念,那么在广义理解上弱势群体是社会资源的拥有相对匮乏,个人能力相对薄弱的群体,由“相对”来看,这个定义的外延便是非常宽泛了,例如与领导相比较,员工的经济条件和管理能力都处在一个相对较弱的位置,但在普遍的社会认知上并不会笼统地将员工归于弱势群体,因此学术界对弱势群体的研究很少从广义理解入手。狭义的理解则是认为,弱势群体是由于自身或社会因素使得在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或者几方面长期处于弱势,依靠自身能力无法改变,从而需要他人帮助扶持来达到社会公认水平的群体,其内部可能没有形成组织,因此并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群体,而是同类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社会成员的集合。

  2、弱势群体的分类

  由于弱势群体的研究视角和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学界对其分类也有着不同的标准和依据。我国传统社会主要视贫困人口为弱势群体,而能够归为贫困者的是穷民与贫民。

  穷民的概念源自《周礼》,所谓“鳏寡孤独,天民之穷者”.与穷民相区别的另一个概念“贫民”主要指平时虽能勉强维持生计,但抵御风险的能力很弱,一旦遇到赋税加重或灾害来袭便有可能沦为穷民的人口。除此之外,在自然灾害或战争多发的年代,大量出现的流民也被列为弱势群体。欧美发达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分类相对比较稳定,主要由儿童、老人、残疾人、失业人口和贫困人口构成。我国对现阶段弱势群体的分类也不尽相同。

  针对 2002 年朱镕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弱势群体,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研究所所长何平的观点认为,这里主要包括下岗工人、“体制外”的人、进城农民工以及较早退休的“体制内”人员四类。[1]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杨团从规模和弱势程度角度把弱势群体分为贫困群体、残疾人群体、老年群体等。尽管很多学者从不同视角出发对弱势群体进行分类,但可以看出这些观点及划分之间有重叠之处,因此,本文立足于弱势群体形成因素角度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生理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

  这类弱势群体也称为生理性弱势群体,是指生理、身体由于某些原因使得个体无法如正常人一般应对社会问题,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生理性弱势群体以残疾人为典型。首先残疾人的行动、感官、思考等基本行为,由于先天或后天的生理缺陷,存在极大的不便,严重限制了社会生活的基础所需的能动需求,其次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社交、就业等诸多社会行为,使其无法像正常人一样融入社会生活,甚至可能连基本的生存都无法得到保障,从而长期处于生活痛苦之中。

  关于生理性弱势群体,除了残疾人还存在一种有争议的划分,那就是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妇女。有人将其叫做“特殊群体”区别于“弱势群体”.不可否认,这种划分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单从生理层面研究,这三类应该属于弱势群体。老年人身体机能处于衰退状态,要面对身体素质差、自理能力低、患病几率高等不可避免的自然规律。由于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与社会老龄化的加速,2012年我国 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数量为 12714万人,占当年全部人口的 9.4%,比重较 2011 年上升 0.3 个百分点。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的医疗、养老政策,但在社会改革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从而使得一部分老年人无法维持或改善身体状况,影响到正常生活。与老年人类似,未成年人由于身体机能尚未成熟,同样要面临生理伤害,抵御能力差所带来的种种危险。并且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未成年人正处于思维发展过程中,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给自身、家庭甚至社会造成危害。对于妇女的弱势地位主要是由性别差异决定的。封建社会的男尊女卑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影响了妇女的社会地位,尽管现代社会大力倡导男女平等,较大地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但仍然无法达到彻底平等,一方面,在社会中男权思想仍顽固地存在着,另一方面,由于女性体能力量明显弱于男性,使得女性在参与诸多社会活动过程中受到一定限制,突出体现在就业方面,最极端的问题是“家暴”.

  第二,生态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

  造成人口弱势的生态因素主要有以下三种:第一,恶劣的自然条件。我国解放之初在地区经济发展程度的划分上,就有“老、少、边、穷”的概念,分别指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以及其他贫瘠地区。这些地区自然条件往往比较恶劣,在这种环境中生活的农民和牧民,生产、生活资源相对匮乏,从而限制了耕作与放牧等劳动活动的发展。

  从数量和规模上来看,这些地区的弱势群体明显高于其他地区。第二,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随着中国经济的飞跃式发展,在利益驱使下,人们对自然资源的掠夺式开发和利用,严重阻碍了当地的可持续性发展,资源枯竭型城市就是这样产生的,可能使当地弱势群体规模扩大。同时,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对水源、空气、土壤等资源的污染威胁到人体健康,打破了当地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甚至连基本生存都难以得到保障,成为弱势群体产生的潜在因素。第三,突发的自然灾害。地震、火山、海啸、泥石流等突发灾害及其此生灾害,在短时间内对局部地区的破坏尤为严重,古代所谓的流民、逃荒者,当今的灾民,都是因此产生的弱势群体。

  第三,社会因素造成的弱势群体

  社会的发展与变迁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社会机构和社会关系,与之相适应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制度也总是处于不断完善的状态,这就使得部分社会成员不能适应现实社会,合法权益也被侵犯,从而身陷弱势备受歧视,这类弱势群体一般被称为社会性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社会性弱势群体主要由未就业人员、传统农业劳动者、廉价劳动务工者以及流浪者和乞丐四类构成。

  其一,未就业人员。这里所说的未就业人员是对一些参考文献和研究资料中所提及的下岗人员、失业人员和无业人员所进行的归纳。在概念上三者有一定的区别,下岗人员是指在原企业已没有工作岗位,没有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有就业要求,尚未就业的人员。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实行的是统包统配、行政安置的就业制度,以“高就业,低效率”的形式大面积解决了人民的就业问题。随着我国发展需求的改变,计划经济逐渐被市场经济取代,手里端着“铁饭碗”的人越来越少,于是就业成为改革开放以后突显出来的新的社会问题。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更多的工作量只需要更少的劳动力便能完成,由此带来的积极结果是节省了很大一部分人力资源,而消极结果则是从低效生产中解放出来的这部分劳动力无业可从。尽管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一些新兴产业不断崛起,增加了就业机遇,但同时很多旧的行业也已不被需要,例如公交售票员、话务接线员等,都已在现代机械或智能系统广泛使用的今天渐渐归于时代的记忆。近年来,城乡一体化的提出让人们看到了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共同繁荣的希望。消除“二元结构社会”必然会涉及资源共享,如此一来,就将有更多乡镇人口与逐年递增的高校毕业生一起参与到就业竞争中去。未就业人员在受到社会改革带来的种种影响后,心理上很容易产生一定的落差,变得更为敏感、脆弱,面对当前严峻复杂的就业形势,不利于改变未就业状态,基本物质生活难以保障,从而成为社会弱势群体。

  其二,传统农业劳动者。农业是人类得以生存,社会得以发展的基本保障。中国毫无疑问是一个农业大国,无论是经历了数千年之久的封建社会,还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这数十年,阶级关系的变化并未影响到农民在社会中生产主力的地位。与其他产业相比较,从事农业劳动的人口规模更大,生活状况更为原始,自古以来就是社会弱势群体最主要的组成部分,就此而言,相当一部分人视农民为弱势群体无可厚非。然而我国在发展工业生产的同时,也对“三农”问题给予了更多关注,农业生产现代化、城乡一体化等方针的实施,明显改善了很大一部分农民的生活状况,甚至脱贫致富实现小康。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而言,单纯地将农民视为弱势群体并不严谨。但是,我国也确实还有一大部分农民并未享受到先进技术和优惠政策,依旧从事着相对低效的传统农业劳动。与现代农业相比,传统农业的生产目的是为了满足劳动者自身及家庭的消费需求,技术手段和物质装备都比较落后,再加上劳动者文化水平低,生产活动基本靠经验完成,这种“靠天吃饭”的糊口农业使劳动者在社会整体发展的节奏中始终处于被动,难以改变自身弱势。

  其三,廉价劳动务工者。从事廉价劳动的人口一小部分是城市底层人口,由于家庭、文化水平、技术能力等方面存在一些负面影响,不得不成为廉价劳动力来维持生存。另外一部分比重较大地人口则是来自农村的务工者。比起城市廉价劳动力,他们还可能因为户籍问题屡受歧视,即便是从事城市居民不愿从事的职业,也始终无法提高自己的地位,在城市努力付出却找不到归属感。作为廉价劳动力,他们往往从事的是高强度、高危险、高污染的“三高”工作,换来的却是最微薄的收入,更不用说享受社会保障。廉价劳动务工者对加快城市建设和促进经济发展都做出了巨大贡献,得到的却是不成正比的回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却也无力改变生存困境,以弱势苦苦挣扎。

  3、弱势群体的特征弱势群体的生活状况与所处的社会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弱势群体的分类构成有一定的时代感,但无论何种生存环境,不同种类的弱势群体都能表现出相同的弱势特征:经济贫困、资源匮乏、教育缺失及心理脆弱。需要说明的是,这些特征并非同时具备才能称弱势群体,其中部分特征也足以体现弱势。

  第一,经济贫困

  虽说弱势群体的概念并不等同于贫困人口,但两者之间确有很高的重叠度,在各个领域经济状况都是判断社会人群弱势与否的重要标准之一。调查研究表明,我国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远远低于社会平均水平,食物消费占据了低收入的大半,其恩格尔系数高达 60%,更有部分赤贫家庭甚至达到 80%.勉强糊口度日的经济水平能在低营养标准下维持基本健康,从而保证体力继续获取低收入,并避免因疾病需支付的医疗费用,已经算是一笔无形的收入,基本不可能还有结余来满足其他物质和非物质需求。

  第二,资源匮乏

  自然资源的匮乏主要体现在非城市弱势群体一方,于他们而言,其生活的地域限制和低层次性决定了对自然资源使用程度高于社会资源。与城市人口相比,农村人口的生活环境自然度更高,似乎能够拥有更丰富的自然资源,但事实绝对是相反的。自然提供给人类的资源并非都是随手粘来就可使用的成品,使用之前的开发工作才是重点难点。

  首先,农村地区人口多以种植和养殖为生,并无太多其他领域的知识技能。其次,无论是经济实力、技术能力还是政策支持,城市开发行业都占有绝对优势。

  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也使社会资源得以丰富,然而即便如此,弱势群体的资源弱势状况仍旧没有改善。就业资源方面,新兴行业的崛起看似增加了就业岗位,却对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有了更高的要求,即使一些传统行业也为了跟随新时代的步伐希望能有更多创新,因此就业弱势非但没有改善,反而愈加严重。人脉资源方面,“物以类聚,人以群分”从古至今都是不争的事实。人际关系一般是在日常生活和学习工作中建立起来的,能够共处同一环境的人们,不是志趣相投,就是境遇相似,但凡在某些方面优于他人,很少会有谁愿意使自己停留在低水平,被毕竟追求高层次是人的本性使然,也是个人和社会向前发展的根本推动力。在弱势群体的人际关系中,即使有个别“强势个体”,大部分也还是一般群体和弱势群体,没有太多机会扩大交际圈,也没有机会通过人脉来改善弱势。社会保障方面,由于社会资源的不公平(积)和现实条件限制,弱势群体参与社会活动的起点较低,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弱、渠道少,因此,尽管近几年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弱势群体仍旧无法享受到应有的优惠政策。

  第三,教育缺失

  教育,是整个人类社会系统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子系统,于人类个体而言,它是个人社会阶层和命运的重要途径,于人类整体而言,它是人类社会生产经验得以继承和发扬的关键环节,于国家而言,国民受到的良好的教育对国家的发展和未来起着决定作用。

  “再穷不能穷教育”的口号出现至今,中国对教育事业的巨额投入体现了优先发展教育,全面提高国民文化素质的战略思想。然而,面对庞大的人口基数、广泛的人口分布以及复杂的人口结构,我国的教育业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性,弱势群体在受教育的权力和机会层面都处于弱势。国家在教育资源的投放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先进的教学设备、高水平的师资力量普遍集中在发达地区,而教育资源的优劣决定了教育投入水平,因此弱势群体只能被优质教育的高门槛拒之门外。低质量的教育带来科学知识和社会常识方面的缺失是造成弱势群体社会竞争能力低下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个人素质修养方面的缺失也让弱势群体时常受到歧视和排挤,无法在残酷的现实社会中找到归属感,始终在社会边缘徘徊。

  第四,心理脆弱

  随着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加大,越来越多的人处于心理亚健康状态,甚至出现明显的心理问题,身处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更是要承受超出普通人的负面影响。心灵脆弱,是弱势群体自身乃至整个社会都难以改变的“负能量”.一方面,多方面的弱势地位给弱势群体带来的巨大压力加剧了如悲观、压抑、焦虑、暴躁等消极情绪,很容易消磨对未来的信心,不仅不利于改变弱势,甚至可能使弱势群体在弱肉强食的生存法则中变得更弱。另一方面,现代社会的复杂性导致意外事故的频发,使得原本心理承受能力就很差的弱势群体变得异常脆弱和敏感。弱势群体在受到排挤抑或不公对待时,若不能及时适当宣泄内心的不良情绪就会使受挫感和被剥夺感继续膨胀,一旦矛盾激化,不良情绪爆发成为悲观厌世或仇视社会心理,极有可能做出极端行为,严重危害到自身和他人。

  第五,弱势遗传遗传,是指亲代将某些性状传递给子代,亲子间有相似性状的现象。从生物学角度来看,是通过基因传递生理特征,属于人们常说的先天性延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是言传身教传递行为意识,属于后天性延续。中国有不少反映遗传现象的说法,例如,“龙生龙凤生凤,老鼠的儿子会打洞”,“将门出将”,“虎父无犬子”等等。尽管反驳这种观点的人不在少数,但不可否认,这确实是对这个社会的真实写照。与近几年出现的热门名词“富二代”、“官二代”相比,虽然没有“弱势二代”的说法,但我们不能无视他们的存在。

  基因导致的遗传病,将不同的生理问题由父母传向子女,使他们从一出生便不可避免地被划为生理性弱势群体。非生理性弱势群体虽然身体机能正常无异,但弱势仍旧有可能遗传给后代,毕竟弱势家庭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多重困境中会形成一些有异于社会常识的“非主流”意识,在日常生活中对后代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碍于他们改变弱势,不自觉地使弱势得到遗传。

  (三)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的必要性

  弱势群体问题是一个极具普遍性的社会现实问题,无论是发达地区抑或落后地区都存在一定规模的弱势群体,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发展和稳定。因此,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即是体现社会公正的要求所在,又是促进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要保障。2014 年 3 月 5 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 “一年来,我们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虽然取得一定成果,但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仍然是民生问题,我们今年着重要做的政府工作仍是三件事:保基木、究底线、促公平。”[1]

  由此可见,对弱势群体实施伦理关怀,是每一个弱势群体的个体愿望,更是全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共同理想。

  1、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安定的社会依赖于公平的社会环境。我国目前的相关制度上存在的不足与漏洞,无法实现弱势群体依靠自身改变弱势地位的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弱势群体的发展。我国的社会观念素来都是“不患寡,患不均”,这映衬了我国在社会公正问题给予的关注。现阶段弱势群体受到的不公正待遇,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处于转型当期的中国在积极提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同时,经济方面也取得了极大的成就,可是公平公正的问题还不能够真正解决。人均收入差距越来越大,这与社会公正相反,并且也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反作用,越来越多的弱势群体将会给这个社会的进展造成极大的不稳定,社会上已经存在着大小不一的危机与矛盾,在特定的环境下,这些危机极有可能爆发,对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严重的影响,我国社会亦很难真正繁荣起来,更奢谈长治久安。

  社会性弱势群体,从社会公正视角来看,正是在社会制度、政策方面受到了不公正待遇才产生的。如果不能为弱势群体营造出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那么社会的安定团结、长治久安、共同进步的和谐局面就无法实现。因此实施一系列自身具有公平正义特点的,符合弱势群体需要的支持政策,是让弱势群体融入社会集体的重要举措。

  2、共同富裕的基本保障

  共同富裕,是与资本主义经济体制截然不同的社会主义的本质,是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具体体现。“要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要想进一步显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必须坚持发展生产力和实现共同富裕的辩证统一,这都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和活力的体现,代表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木利益。”[2]

  人民群众既是创造历史的主体,也是能实现自身利益的根木和现实力量。 “坚持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根木出发点,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3]

  弱势群体的经济贫困性,是国家实现共同富裕的主要障碍之一。因此提高弱势群体劳动报酬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比重,解决其低收入困境,是国家缩小贫富差距,实现全民共同富裕的必经之路。

  3、社会安定的重要前提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少数民族丰富的国家。社会阶层分化较多而且复杂,这就使得不同群体,不同区域,不同地理环境之间造就了不同的人。而这些差异就容易形成一定的社会矛盾。加强社会伦理关怀,重视社会弱势群体,这不仅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所应该有的意识,更是每一个社会成员应该有的觉悟。任何公民都应享有平等的权利,然而弱势群体之所以弱势是因为他们在很多时候连最基本的衣食温饱都无法保障。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解决弱势群体这一问题。

  胡锦涛同志在十六届五中全会上提出了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最基本的要求是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现实社会中总是难免有一些潜在的危险因素,其中弱势群体所具有的群体性和相似性,很容易在自身利益处置不当的情况下造成社会动荡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当然,并不是说安定的社会就必然没有矛盾,而是对待社会差异和社会冲突持理性态度,寻求一种能够理性减少甚至消除社会矛盾的途径[1]如何处理弱势群体问题,是坚守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的重要内容。

  4、社会和谐的主要内容

  构建和谐社会,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就是要关注社会各个群体之间如何协调发展。所谓民生,即人民生活,改善民生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物质生活有所保障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就业制度、户籍制度、教育制度以及一些欠缺合理的制度,在这样一个动态过程中逐步实现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让每一个社会成员感受到社会的公正性,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构建社会和谐的历史进程,让全社会的成员都能安居乐业,人民能甘其食,美其服,安其居,乐其俗,这样才能构建出一个和谐社会。

  构建和谐社会,要通过法律、政策、经济等多种手段,将工作扩展到社会各个方面,综合解决设置发展问题,是一项需要思考整体性社会建设工程。满足不同利益雀替的需求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弱势群体在社会生活当中往往处于较低的社会地位,由于基本生活保障无法实现,很多时候就无法保障他们的生活尊严。与弱势群体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处于社会较高层次的财富利益集团。国家为了平衡社会利益,提高弱势群体生活保障就有必要对财富利益集团的利益空间限制在合理范围之内。还可以通过政策导向引导财富利益集团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这不仅可以改善弱势群体的现状,也可以让财富利益集团得到社会尊重,或是现实的减免税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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