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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小额信贷发展研究绪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24 共9470字

  【题目】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治理探究
  【第一章】中国NGO小额信贷发展研究绪论
  【第二章】中国NGO小额信贷的发展、绩效与治理现状
  【第三章】NGO小额信贷机构监督过程的博弈分析
  【第四章】中国NGO小额信贷机构治理与绩效关系实证检验
  【第五章】NGO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
  【第六章】改进NMFIs治理效果的政策建议
  【参考文献】NGO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策略分析参考文献

  第 1 章 绪论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1.1.1 问题的提出

  1993 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首次将孟加拉“乡村银行”模式的小额信贷引入中国①(杜晓山、刘文璞等,2008[1]),从此我国的小额信贷事业逐步发展起来。然而,作为中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者,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NGO)小额信贷②机构(Microfinance Institutions, MFIs)(非政府组织小额信贷机构以下简称 NMFIs)从鼎盛时期(2003 年前后)的 300 多家③萎缩至 2012年底的不足 100 家,并且仍在进一步的萎缩中。形成对比的是,自 2006 年以来,商业性的小额信贷呈现爆发增长态势,央行发布的《2013 年小额贷款公司数据统计报告》显示,截至 2013 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 7839 家,贷款余额达 8191 亿元④.

  笔者认为,出现这种鲜明对比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 NMFIs 治理问题,并由此导致机构绩效不佳。

  然而,自诞生之日起,NMFIs 的扶贫性质和独特的社会目标就使其治理问题极为复杂。随着 NMFIs 在全球范围内的快速发展,其治理问题也成为国际上前沿、热门的研究领域。中国 NMFIs 是中国农村小额信贷的先行者,为农村扶贫开辟了新道路。但是,正如 Labie and Mersland(2011)指出的,对于发展中国家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的研究还不深入,结论也是不确定的[1].小额信贷机构为世界上数以亿计的贫困人口提供帮助,但在广大发展中国家却没有得到足够的研究,Armendáriz and Morduch(2010)认为这是不幸的,并提出治理可以解释微型金融的兴衰[3].为此,本文将首先梳理中国 NMFIs 治理问题及绩效表现,然后实证检验二者的关系,并基于实证结果和国外 NMFIs 治理与绩效关系的对比分析,提出对策和建议。

  1.1.2 研究意义

  首先,本研究有利于丰富和完善 NMFIs 的治理理论。本文分析了 NMFIs 普遍存在的治理问题,系统地阐释了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分析了监事会与经营者的博弈过程,对经营者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对监事会作用的发挥提出改进建议,完善了我国 NMFIs 治理理论的研究。

  其次,本研究也具有丰富的实践意义,具体包括:

  1.有利于促进我国 NMFIs 的健康、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分析问题、找出原因并比较和借鉴国外 NMFIs 治理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 NMFIs 存在的治理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为加强 NMFIs 的自律与他律提供了指导方法。

  2.有利于改善我国 NMFIs 的治理结构。本文从问题出发,从原因入手,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理论分析;并且从国际知名微型金融信息交换机构 MIX 平台选取全面、权威的样本,将财务绩效指标、社会绩效指标与治理因素有机结合起来,系统地验证治理对绩效的影响,为我国 NMFIs 的治理提出合理的建议。

  3.有利于建立更完善、更合理的农村小额信贷服务体系。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结构失衡的问题由来已久,农村信用社抽水机作用强劲、政策性银行服务深度极其有限,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发展并不顺利,而非政府组织更是逐渐被边缘化。本文的研究将提出 NMFIs 的发展建议,进而促进农村金融体系平衡、深入地提供金融服务。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路线

  1.2.1 研究内容

  在 NMFIs 治理不佳的前提下,本文从治理问题的表现、原因、对绩效的影响以及国际经验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第一章:绪论。本章首先介绍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介绍 NMFIs 的含义、特点及功能,重点是文献综述。在总结和阐释国内外研究文献的基础上,确定研究思路、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最后,探讨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以及存在的不足。

  第二章:中国 NGO 小额信贷机构发展与治理现状分析。本部分首先分析中国NMFIs 的特点及发展历程,并对发展现状进行了总结,发现其呈现分布地区较广、组织规模不断缩小、资金规模震荡中持平、风险控制能力较强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详细阐释治理过程中影响绩效的问题,主要包括产权制度、治理结构、与政府关系的特殊性、管理体制以及内部人控制等问题。

  第三章:NGO 小额信贷机构监事会与经营者博弈分析。本章通过构建不完全信息的静态和动态博弈模型对经营者与监事会的关系进行了详细分析。分析结果表明,与经营者自我监督相比,监事会可以更好地降低检查成本,提高发现舞弊的能力和机构绩效。同时,应考虑监事会的学习效应,综合运用加大检查频率、持续提高检查能力、降低检查成本等措施,最终提高监督效果。

  第四章:中国 NGO 小额信贷机构治理与绩效关系实证检验。本章基于上文的理论分析,选取微型金融信息交换机构MIX平台上MFIs样本及数据,通过建立治理因素与机构财务绩效和社会绩效之间的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和曲线估计模型,实证检验了二者关系。

  第五章:NGO 小额信贷机构治理的国际经验。本部分首先分析孟加拉乡村银行治理的成功经验及良好的绩效表现,同时总结 Corposol 治理失败的教训,然后全面分析其对我国 NMFIs 改善治理绩效的启示。

  第六章:中国 NGO 小额信贷治理的政策建议。

  1.2.2 技术路线【1】

  1.3 文献综述

  1.3.1 小额信贷机构的类型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中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这包括两个层次的含义: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保证MFIs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杜晓山,2004[4])。根据所有权性质的不同,Rock、Otero和Saltzman(1998)将MFIs分为四类:公共产权型、非营利型、营利型和合作型[5],这里的非营利型就是非政府组织;根据组织结构、资金来源、项目宗旨和目标的不同,杜晓山(2004)将我国MFIs分为三类,同时定义了NMFIs:以探索我国小额信贷服务和小额信贷扶贫的可行性、操作模式及政策建议为宗旨,以国际机构捐助或软贷款为资金来源,以民间或半官半民组织形式为运作机构的小额信贷试验项目[4];从小额信贷功能定位与城乡金融机构功能定位相结合的角度,何敏峰(2005)认为我国小额信贷可分为三类:城乡商业性金融开办的“纯商型”小额信贷、政策性金融开办的“政策性”小额信贷、合作金融机构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开办的“政策型、商业结合型”小额信贷[6];根据资金来源和实施机构性质,曹子娟(2006)将我国MFIs分为三类:国际资助MFIs、准政府MFIs、民间MFIs[7].与前者类似,任长青(2006)则根据发起机构的不同将NMFIs分为两类:一类是由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成立的,这类机构的历史比较长,另一类是由民间自发成立的[8].杜晓山等(2008)进一步小额信贷分为福利主义小贷,公益性制度主义小贷和商业性小贷三类,其中NMFIs属于第一或二类[1].

  1.3.2 NGO 小额信贷机构所有权制度

  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通常是为某种公益事业而成立的机构,没有明确的所有权,因此,在国际范围内NMFIs所有权不清晰是普遍现象。

  1. 所有权主体正如Jansson et al.(2004)指出,NMFIs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所有者,而更像是被资金捐赠者所有,但事实上其“所有权”由该机构的创建者所控制,因此,不明确的所有权使其治理显得更为重要且复杂[9].Rock、Otero和Saltzman(2006)认为,MFIs面对着不同的外部治理利益相关者,即出资者、监管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它们对于MFIs都有一定的要求和期待,因此机构管理者在决策和行为中要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期望,并从中找出与机构关系最密切的利益相关者[5].Mersland(2009)提出NMFIs与其他MFIs的内在区别在于,“是谁控制这个机构,是谁从机构获得收益”,并从市场契约成本和所有权运行成本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后认为,后者是利益相关方进入管理层的关键原因[10].姜美善(2010)指出,NMFIs没有所有者,没有任何人或者机构对其剩余利润有索取权,它是由捐赠者的资金支撑的[11].杜云福(2008)指出,由于中国NMFIs一般依靠捐赠或补贴,理事会对其资金来源和机构使命负责,其经营更多依靠领导者的责任心[12],因此研究MFIs治理问题时,不仅要考虑委托-代理问题,还要考虑其特殊性,如其双重目标①、特殊的产权结构、特殊的机构代理责任等。杜晓山等(2008)也认为,公益性MFIs这种特殊的资金来源容易造成机构处于“所有者缺位”的状态,并由此导致管理层的低效率和经营者的道德风险行为[1].进一步地,杨林娟等(2010)指出,NGO小额信贷业务的开展既受来自于捐赠机构的领导,又受地方政府的干预,当二者利益冲突时,政府会按照它的目标干预小额信贷业务的运行,正是这种管理机构和实际操作机构的混淆导致权责利益不明晰,出现问题后权利、责任和利益之间互相掣肘,严重影响机构的声誉和效率[13].

  2. 所有权结构Rock、Otero和Saltzman(1998)认为,随着MFIs规模的不断扩大,经营不断完善,理事会成员之间的功能明确和有序协作对于机构的有效治理至关重要,并提出了MFIs治理的原则和指导方法[5].Otero和Chu(2002)概括了董事会②成员的职责、在机构治理中的参与程度以及董事会的功能作用[15].Lapenu和Pierret(2006)认为导致Corposol③破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理事会的高度集权,并就此提出一个解决方案:理事会的“决策矩阵”,即理事会构成要包括内部决策人和外部决策人:内部决策人包括社员代表大会社员、当选代表、理事长、经理和员工代表;外部决策人包括捐赠者、地方政府和其他监管机构,也就是说,要通过分权来分散风险[16].Rock、Otero和Saltzman(2006)发现,NMFIs的失败多是由于理事会成员没有能力或没有尽心尽力地服务于小额信贷的扶贫目标,或者是机构的权力过分集中在主要管理人员手中,缺乏委托代理的监督机制[5].

  我国NMFIs没有明确的所有权主体,资金产权不明晰,责权利益不明晰导致了严重后果。首先,机构缺乏承诺和长期战略目标,从而机构行为扭曲,治理结构落后。

  正如任长青(2006)指出虽然我国NGO已有300家左右,但是正常运行的不到1/5.其次,激励约束机制缺失[8].由于将行政管理方式直接套用到NMFIs的管理中,理事长由当地政府官员(副县长或妇联主任)担任,秘书长由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其决策机构(“三会”④)大多形同虚设,基本没有发挥正常作用,特别是对县(市)级项目(机构)负责还没有较好的激励措施和控制手段(刘西川、程恩江等,2006)[17].与Rock、Otero和Saltzman[5]观点相似,王维(2012)指出了领导者责任心的重要性,不无例外的,成功的NGO中理事会成员都由有责任心的人组成,对机构使命的高度关注和深刻铭记引导和激励他们去努力工作,并使之体现在NMFIs的日常经营活动中,因此,可以将理事会成员名誉与机构使命紧密相关,从而形成约束机制,促成高效的治理[18].

  1.3.3 NGO 小额信贷机构的治理与绩效程恩江(2010)认为,NMFIs治理的主要问题控制权的问题,包括由谁控制、控制权的大小两方面,而这又取决于NMFIs是外来资金机构还是项目资金机构①:一般而言,外来资金机构内部人控制比较严重,而项目资金机构由当地政府控制的可能性更大[19].

  1. 理论研究(1)内部人控制任长青(2006)认为,内部人控制是小额信贷管理问题的实质,并从人员安排上做出解释:有些机构的管理者是由上级管理层任命的,这在事实上造成了基层法人机构治理权的丧失,在出现重大事务时并不按照章程解决问题;并且一些理事会人员所代表的机构或部门的宗旨和目标也与小额信贷的宗旨与目标不一致,他们甚至不清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只是名义上的决策人[8].程恩江(2010)从资金来源角度和权利集中角度对内部人控制进行解释:当地政府对外来资金机构的介入有限,从法律上看NMFIs由理事会和法人控制,从合同上来讲是由上级管理层控制,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督成本高昂以及监测手段有限等原因导致监管缺失,因此在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的情况下,决策权和控制权集中在一两个人手中,出现典型的内部人控制[19].

  对于内部人控制问题,国外学者从理论角度进行了解释,主要包括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从结构性权力(structural power)方面进行解释。Rock et. al(1998)发现,尽管大家都建议在小额信贷实践中董事会和管理者应该保持一定的独立性,但是在NMFIs中管理者或者机构建立者通常亲自挑选(handpick)人员并组建董事会[14].Finkelstein(1992)认为,作为机构的创建者,CEO②通常是MFIs的理事会主席,因此具有较强的结构性力量。这种结构性力量首先表现在CEO是更多地偏向社会目标还是财务目标,这反过来又增强了CEO的权利;其次,CEO可以通过以朋友或亲人填补关键管理职位以及边缘化经验丰富的中层管理人员来增加其结构性权力[20].Baum和Bird(2010)也认为,作为创始人的CEO在NMFIs中拥有独特的、专门的管理能力,拥有广阔的产品渠道、资金来源渠道以及优良的人脉关系;而且,CEO创始人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分析能力和创造能力,加上创业家的影响力,进一步加大了CEO高度控权的可能[21].Steege(1998)指出,对于这类NMFIs,真正的治理只存在于CEO层面,而管理团队的作用只是“董事会想法的回声”[22].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从管理自由裁量权①(managerial discretion)方面进行解释。

  Glaeser和Shleifer(2001)认为,NMFIs具有非分配约束(non-distribution constraint)的特点②,在这个前提下,管理层不能剥削客户,因为任何超额收益是不允许的[23].

  此外,非分配约束同时保障了NMFIs不会欺骗捐赠者、员工和客户。Fishman和Hubbard(2005)则指出,非分配约束在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组织懈怠,因为任何超额收益都要回到机构内部,而不利的冲击最终只能或者只会被客户或者员工承担。因此,为了抵御不利的外部冲击,非分配约束的NMFIs需要一些防御型储蓄③(如捐助者提供的养老基金),但防御性储蓄的出现可能使得管理人员滥用这些资金,因为他们对资金有更大的自由裁量权[24].并且,这种非分配约束是脆弱的,这就使管理层将资金投向风险项目成为可能(Brhlíková和Ortmann,2006)[25].

  (2)政府的干预关于政府是否应该参与NMFIs的治理,学界有两种观点:温和地介入和反对。

  Lapenu和 Pierret(2006)指出,不管政府在NMFIs的发展过程中起到什么作用,有一点是共同的:NMFIs取得成功或者和政府得以更大程度的合作的基础在于双方拥有共有的清晰明了的愿景[16].Stiglitz等(1981)认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不是完全竞争的金融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尤其是在征信系统缺失的市场中,金融机构无法充分掌握借款人的情况,此时如果完全依靠市场机制,就可能无法培育出社会真正所需要的金融市场[26].为了补救市场失灵部分,政府有必要适时、适当介入小额信贷市场以及推动借款人组织化等非市场要素。Kalim和Salahuddin(2011)指出,大多数NMFIs把政府看作是合作伙伴或者其前进的促进者。虽然政府的介入可能会降低机构治理的能力④,但是政府有信息和数据上的优势,NMFIs有团队合作、规划、人力资源、财务和奉献精神上的优势,因此建立“互补型”的政府和机构关系是理性的[27].相反地,Otero等(1998)一针见血地指出,过去30年间,除了BRI①,全球旨在服务贫困人口的MFIs都是不成功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的干预[14],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扶持性的利率误导了市场秩序,资金错误地流向了富裕阶层;二是严重的政府干预和腐败削弱了MFIs的财务能力,降低了可持续性。Ciancanelli和Gonzalez(2000)认为政府的介入使得机构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变得更加复杂,不仅表现在所有者与管理者之间,还涉及到监管部门与管理层、管理层和债权人之间,它们之间的代理弱化了契约关系,更多的是行政上的关系[28].Lapenu和 Pierret(2006)[16]指出,政府的作用是营造一个适当的政策环境,而不是拥有MFIs的管理权,更多关注政治风险或者政治标准,忽视信贷管理,因为政府过多的关注贷款而不是小额信贷服务的过程会扭曲市场,因此建立NMFIs和政府之间的长期对话机制是关键。政府应安排有专门技术能力和操作经验的工作人员参与到NMFIs中去,同时促进能产生长期、不可逆、积极影响的立法改革。

  程恩江(2010)认为,就中国实际情况来看,NMFIs的双重管理也不利于其治理,尤其是项目资金支持的机构,一般由当地主管部门通过理事会和对经理人的任免直接控制,由于监督成本、撤换经理人的成本相对较低,当地政府能够采取的手段多而且更有效力,此时内部人控制的概率要小得多,这种控制主要表现为对人员和业务发展的控制[19],原因是主管部门对小额信贷业务和规则的了解不深,对市场运作的原则不熟悉,习惯用行政手段操纵。王灵俊(2009)总结了这种双重管理的两个弊端:其一是公信力的丧失,NMFIs对党政机构的依附和从属导致NGO难以形成有效的治理结构、建立公信力,而对非正规金融机构NMFIs来说,公信力就是生命力;其二,管理层和业务运作的不稳定,稳定、高素质、有能力的管理层对小额信贷业务的良性循环发展至关重要[29],而政府官员通常频繁更替且缺乏小额信贷业务必要知识,这直接影响NMFIs的正常运作。

  2. 实证研究一方面,由于NMFIs的所有权虚置难以对“内部人控制”进行有效监督,另一方面,政府的干预难以形成投资者对经营者的约束与激励,从而导致NMFIs的低效运行。国外文献实证研究了NMFIs治理结构对其绩效的影响。

  (1)董事会结构多元化对绩效的影响Coleman和Osei(2008)基于加纳52家MFIs的数据实证研究了治理对MFIs绩效的影响,结果发现董(理)事会权利的分散程度与绩效显着正相关[30].Hartarska(2005)以中欧、东欧及新兴独立经济体为样本,检验了公司外部治理机制、董事会多样性结构和独立性以及管理层报酬对于微型金融绩效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多元化且规模较小、独立性较强的董事会与机构的绩效正相关[31].Mersland和Str?M(2009)综合分析了NGO和公司型MFIs的董(理)事会特征、所有权性质、外部监管和行业竞争等对其财务绩效的影响,最后得出相似结论:有本地董(理)事、女性CEO参与的董(理)事会结构能提高财务绩效[32].Galema,Lensink和Mersland(2012)发现,CEO的权力越大,机构承担风险越大。尽管CEO要有绩效管理的目标,但是CEO权力越大的机构,财务绩效却是下降的[33].因此,NMFIs的良好治理是需要防范CEO的强大集权的。

  (2)女性领导人的参与对绩效的影响不仅女性客户群在NMFIs业务对象中占有较大比重,女性领导者也在机构经营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Adams和Ferreira(2009)以董事出席率作为董事努力程度的测量指标,发现当董事会中包含女性董事时机构的治理会得到改善[34].Smith(2007)发现,女性董事的出现恶化了MFIs的绩效,这可能是因为仅有1-2名女性董事对董事会的作用很微弱[35].Mersland和Str?M(2008)证实,董事会结构中包含内部审计、本地董事和女性CEO时能够改进公司的绩效[36].Str·M、Espallier等(2010)基于全球73个国家379家MFIs的数据检验了MFIs中女性董事长和机构治理之间的关系,发现女性领导和MFIs绩效显着正相关[37].

  1.3.4 NGO 小额信贷机构的治理与转型

  鉴于NMFIs的治理难题和不可持续发展的困境,其转型发展成为另一个研究热点。

  首先,就NMFIs转型的动力和原因来说,Maria Otero(2002)主要从社会目标角度进行了解释,他指出NMFIs转变成专门的微型金融机构可以专注于微型金融业务,为更多的低收入人口提供金融服务[38];Lauer则主要从财务目标角度进行解释:通过转型获得合法地位,一方面能够摆脱不能获得公众储蓄和商业性借款的障碍,扩大资金规模,另一方面能够迅速扩张取得规模效益,并且通过员工持股激励能够提高经营效率和效益。我国学者孙同全(2007)从机构自身角度和外部竞争角度分别进行了剖析:NMFIs的不合法性及融资困难的特点使其专业人才缺乏,管理水平和能力严重受限;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迅速发展给NMFIs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紧迫感,这种“内忧外患”迫使NMFIs寻求转型[39].

  其次,NMFIs的转型模式有多样化的前景选择。王灵俊(2009)认为国际上成功的机构有两种道路可走:一是转制成非银行进入机构或者商业银行,二是维持NGO性质保持不变,并且大多数机构都是走第二条路[29].根据国际经验,杜晓山(2008)则提出五种可能路径:发展成更加强壮的NMFIs,转变为社区资金互助组织,转变为非银行金融机构,转变为小额信贷银行,与正规金融机构合作[1].前三种为非正规金融机构,后两种为正规金融机构。但是,无论是继续发展还是选择转型,都离不开政策法规的支持,且都需要考虑机构自身的能力、水平和发展阶段以及外部发展环境。

  然而,并非所有的NMFIs都需要“转型”为正规的金融中介机构。杜晓山(2008)指出,“转型”或“转化”仅在以下情况才需要:①要求多样化经营和更为稳定的资金来源;②机构想吸收公众存款;③机构较快地扩大规模或成为大型机构[40].更重要的是,NMFIs的转型并不一定带来机构绩效的优化。首先,转型后捐赠资金和其他财产及债务如何处理、转制后谁是机构合法的所有者、如何安排各利益相关方的股权配置、能否坚持原来的宗旨和治理结构等一系列问题都考验着NMFIs的转型效果(Lauer,2008)[41].我国同样也存在着这些障碍,王灵俊(2009)详细地指出了这些问题:首先,转制条件不成熟,在国外,NMFIs成功转制需要社会责任投资这个可靠的合作伙伴,而在国内,社会责任投资尚在孕育、国外社会责任投资者又无法大规模进入;其次,股权配置的偏离,各地小额信贷公司设立的高门槛可能预示着转制后NMFIs只能当小股东,“变质”的可能性很大,从而引发控制权、机构宗旨等的一系列偏离,最终无法控制机构的发展方向,而受影响的将会是低收入客户群体[29].

  1.4 本文难点和创新之处

  1.4.1 难点

  1. 评价机构治理效果的变量选择有一定难度。通过阅读文献发现,选择不同的变量会直接导致实证结果的不同。一方面,我国NMFIs因地而异,每个地方的治理模式都不尽相同;另一方面,变量与目标的逻辑性关系也需要进一步的验证。为保证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笔者需要借鉴非政府组织的治理、银行治理、公司治理等方面的研究,并综合考虑多种国内因素,以选择合适的变量,这是本文处理的一个难点。

  2. 假设检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经营业绩会受到很多方面的影响,比如政策环境、行业成熟度、宏观经济等,治理状况只是影响其绩效的一个方面,本文的实证只是说明绩效指标和治理状况的相关关系,并不代表治理状况是其绩效的决定因素。

  3. 政策建议的可行性会有一定的局限性。由于中国的特殊国情,适合国外的成功经验在中国有时并不有效;同时,国外与国内的NMFIs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模式存在一定的差异,提出政策更需谨慎、客观,并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1.4.2 创新点

  1. 研究选题的创新随着国际NMFIs的快速发展,我国NMFIs也得到专家学者的重视。然而,作为中国小额信贷事业的开拓者和领路者,NMFIs却一直发展缓慢。国内学者对中国NMFIs的研究多以某个机构为案例分析其设立、发展、绩效表现、发展困境等问题,以NMFIs行业整体作为研究对象的文献还不多,而关于治理与绩效关系的研究几乎没有。本文从治理角度出发,聚焦于NMFIs行业治理的特殊性,全面梳理、总结了其治理特殊性及存在问题等,为下文的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奠定基础。

  2. 研究方法的创新实证检验我国NMFIs治理因素与绩效的关系。在现有的国内文献中,较多文献都是对我国NMFIs治理问题进行了定性分析,很少有通过实证分析来研究其对绩效的影响,本文选取全面的数据检验我国NMFIs治理与绩效的关系,首先通过因子分析构建财务绩效综合指标和社会绩效综合指标,再分别验证其与治理因素的关系,即验证治理的不同方面对其业绩的影响,从而能为NMFIs的健康发展提出更符合实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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