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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金融市场的风险的仿真与实验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3-17 共53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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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移动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研究
  【第一章】实物期权下移动金融风险控制探究绪论
  【2.1 - 2.3】移动金融风险要素、风险源及特点
  【2.4】基于实物期权的移动金融风险管理模型
  【第三章】基于实物期权的移动金融合作激励机制
  【第四章】移动金融风险控制策略与应用
  【第五章】移动金融市场的风险的仿真与实验
  【结论/参考文献】移动金融的风险问题分析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仿真与实验

  5.1 实验设计

  5.1.1 仿真设计

  针对移动金融市场的风险,本章设计了一个仿真实验,用于验证实物期权的风险分摊与激励合作协议。为了简化仿真,特做出如下假设:

  1.移动金融运营商处于垄断地位,市场挤出效果要强于移动服务提供商;2.假设信息对称,移动金融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能够知晓对方的信息;3.双方能够达成风险分担协议,共同解决移动金融服务提供商所遭受的合作风险问题;4.风险策略实际可行,投入或支出的增减,能够影响相应的输出变化;5.外部的监管政策和程序制订有效,能够控制风险,暂不考虑政策制定的随意性。

  6.所有风险、利润和成本都表示为[0,1]区间上的值。

  对于观察实物期权效果和成本分担情况,以上假设是合理的,更复杂的情况可以类推。本系统仿真使用 Matlab7.11.0.584(R2010b),32-bit,系统运行环境包括:CPU =Core i3 M 350 @2.27GHZ 双核处理器,内存 2GB,操作系统 win7 旗舰版32 位 SP1.使用 1 个移动金融运营商,1 个移动服务提供商,对 1 项目移动金融项目进行仿真。

  5.1.2 实物期权协议模拟

  当市场规模预期达到成熟阶段时(假设占据 80%市场规模和利润),通过实物期权模型可以得出整个生命周期移动金融服务的利润分成曲线如图 5.1 所示。从图 5.1 中可以看出,在实物期权模型中,服务提供商与移动运营商间的利润分成是个博弈过程。当服务提供商利润最大时,假设占据全部 80%市场利润,经营商利润分成为 0,实物期权的合作前景不足以吸引运营商参与风险投资,经营商不如自己直接提供移动金融经营服务,该实物期权协议无法达成。反之,当运营商最大时,假设占据全部 80%市场利润,服务提供商利润为 0,实物期权的合作前景不足以吸引服务提供商参与风险投资,不如自己开展经营服务,该实物期权协议也无法达成,风险合作也无从谈起。在中间的区间,是对方有可能达成协议的阶段,经营商希望可以通过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分成达到盈利目的。在正中间时,双方利润水平扯平,均达到 0.5.

  根据假设条件 1,由于假定移动金融运营商处于垄断地位,市场挤出效果要强于移动服务提供商。当经营商利润分成较低时,比如 0.2 左右,服务提供商有可能将剩余的利润与之分成,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双方的利润曲线和 VaR 值如图 5.2 所示。从图 5.2 中可见,当经营商利润分成较低时,比如 0.2 左右,VaR 值变化较大,在[0,0.3]频繁摆动。因为运营商有可能与服务提供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也有可能风险合作失败。当利润充足时,可以只通过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分成获利。

  当风险较大时,利润不足,有可能自行开发同质化或异质化的移动金融服务,而实现企业经营的稳定发展,但也要由此承担过多的市场风险。

  因此,在利润水平较低时,经营商和服务提供商利润曲线都有较大波动,如果风险过大,经营商甚至可能出现暂时亏损。只有移动金融服务的异质化或创新扩散下可能逐步扭亏增盈,利润曲线符合风险投资理论的 J 曲线。

  随着经营商利润分成的提升,比如 0.4 左右,经营商和服务提供商都有可能达成实物期权,从而对双方的利润曲线以及风险值都有很大影响,在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内,双方的利润曲线和 VaR 值如图 5.3 所示。从图 5.3 中可见,当经营商利润分成提高时,比如 0.4 左右,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的可能性大增,愿意进行风险分摊,主要通过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分成获利,而实现企业经营的稳定发展,而不用承担重新开发的市场风险。VaR 值变化较图 5.2 减少,主要在[0,0.2]摆动,说明合作协议与风险分摊在减少风险上起到了作用。

  如果继续提高经营商利润分成,比如 0.6 左右,经营商和服务提供商都有可能达成更高的利润分成,在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内,双方的利润曲线和 VaR 值如图 5.4 所示。从图 5.4 中可见,当利润分成水平较高时,比如 0.6 左右,移动金融服务提供商几乎垄断了市场利润,很乐意与经营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完全只通过经营商的收益分成获利,而实现企业经营的稳定发展,这种风险合作非常紧密。VaR值变化较图 5.2 和 5.3 更少,大部分时间保持在较低的风险水平值上,几乎为 0,说明合作协议和风险分摊在减少风险上起到了作用。

  由图 5.2、5.3、5.4 可以看出,实物期权中的利润分成比例对 VaR 影响明显,随着利润分成水平从 0.2 提高到 0.4,并进一步提高到 0.6,经营商的合作意愿明显增强,实物期权的合作显着降低了风险。

  但是随着运营商占用利润分成比例的提高,移动金融服务商的合作意愿可能会大大减少,因为损失了太多的移动金融服务商的利润。从分析结果来看,对于与移动金融服务商利润有关的分成比例,当处于一个能够保证双方盈利的中间区间时,实物期权才能够比较好地发挥作用。因此,完全通过提高利润分成比例的方法,在分成比例太高时,在实际应用中,可能会有问题。过高或者过低的利润分成比例都会导致服务提供商合作失败、风险增加或者利润减少,从而导致实物期权协议无法有效管理风险,此时,可以考虑补充合作激励的方式。

  5.1.3 风险分摊与激励合作分析

  根据假设条件 2,假设信息对称,移动金融运营商和服务提供商能够知晓对方的信息,对此,对信息对称情况下的合作激励和合作努力进行分析。

  当市场规模预期达到成熟阶段时(假设占据 80%市场利润),通过实物期权模型可以得出整个生命周期移动金融服务的利润分成曲线如图 5.5 所示。从图 5.5 中可以看出,在实物期权模型中,服务提供商与移动运营商间的利润分成博弈曲线与图 5.1 有所不同。

  当服务提供商利润最大时,假设占据全部 80%市场利润,经营商利润分成为0,实物期权的合作前景不足以吸引运营商参与风险投资,经营商在合作激励模式下自己直接提供移动金融经营服务获利,该实物期权协议无法达成,但双方仍可获利。

  反之,当运营商最大时,假设占据全部 80%市场利润,服务提供商利润为 0,实物期权的合作前景不足以吸引服务提供商参与风险投资,该实物期权协议也无法达成,由于经营商愿意合作,不愿意开拓市场,市场利润 80%被经营商完全获取,但经营商也没有额外收益。

  在中间的区间,是对方有可能达成协议或互获利的阶段,经营商希望可以保持努力水平与服务提供商的收益分成达到盈利目的,同时自己也开拓一部分市场。在中间某个最优区间时,双方利润水平达到最大,在合作激励模式下,双方总利润均大于 0.8,达到了帕累托优化。

  进一步分析经营商利润分成较低时,比如 0.2 左右,有可能将剩余的利润与服务提供商分成,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总利润曲线、提供商努力水平和 VaR 值如图 5.6 所示。从图 5.6 中可见,在合作激励模式下,当经营商利润分成较低时,比如 0.2左右,移动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合作努力水平也比较低,主要在[0,0.2]间波动。

  因为提供商一方面以较低的努力水平与服务运营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另一方面也自己开拓市场获取利润。由于风险分摊和合作的存在,VaR 值变化较图 5.2 要小,在[0,0.3]摆动。

  利润分成不足时,经营商可以自行开发同质化或异质化的移动金融服务,获取更多利润,但也要由此承担过多的市场风险,总体上风险分摊效果优于图 5.2低利润分成情况,相当于提高利润分成的实物期权。

  随着经营商利润分成的提升,比如 0.4 左右,经营商有更大可能达成实物期权,但也不影响经营商另外开发产品获利,从而对双方的利润曲线以及风险值都有很大影响,在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内,总利润曲线、提供商努力水平和 VaR 值如图 5.7 所示。从图 5.7 中可见,当经营商利润分成提高时,比如 0.4 左右,运营商与服务提供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的可能性大增,移动金融服务提供商的努力水平比图5.5 有了明显提升,达到 0.4 左右,愿意进行风险分摊,主要通过经营商的收益分成获取较利润,外加自行开发产品的获利,导致双方的总利润水平要于图 5.5,达到[0.9,1.0],该利润水平也优于单纯的实物期权利润分成策略的总利润水平值 0.8.VaR 值变化较图 5.5 减少,主要在[0,0.2]摆动,大部分情况下风险非常低,主要指标均优于实物期权模拟的图 5.2,5.3,说明合作激励机制在风险分摊和减少风险上起到了作用。

  如果继续提高经营商利润分成,比如 0.6 左右,服务提供商有可能达成更高的利润分成,在整个移动金融服务生命周期 25 个月内,总利润曲线、提供商努力水平和 VaR 值如图 5.8 所示。从图 5.8 中可见,当利润分成水平较高时,比如 0.6 左右,移动金融服务提供商获利超过了移动经营商,很乐意与经营商达成实物期权协议,努力水平达到了更高水平,0.6 左右,超过图 5.6 和 5.7,服务提供商完全只通过经营商的收益分成获利,而实现企业经营的稳定发展,不愿意承担产品开发获利。由于服务提供商合作努力的大幅增加,VaR 值变化较图 5.6 和 5.7 更少,大部分时间保持在较低的风险水平值上,几乎为 0,说明激励合作在风险分摊和减少风险上起到了作用。

  由图 5.6、5.7、5.8 可以看出,实物期权中的利润分成比例对服务提供商合作努力水平影响明显,并进一步影响 VaR 值,随着利润分成水平从 0.2 提高到0.4,并进一步提高到 0.6,服务提供商的合作意愿明显增强,实物期权的合作显着降低了风险。但是随着服务提供商占用利润分成比例的提高,移动金融经营商的合作意愿可能会大大减少,因为损失了太多的移动金融经营商的利润,同样服务提供商也可能失去了自己开拓市场获利的机会,导致总利润比图 5.7 要少。

  从分析结果来看,对于经营商与移动金融服务商利润有关的分成比例,当处于一个能够保证双方盈利的中间区间时,实物期权和合作激励才能够比较好地发挥作用。在合作激励机制下,经营商有可能通过较低的利润分成取得与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从而提高双方的总利润并降低风险。因此,合作激励机制可以弥补实物期权单纯通过提高利润分成比例来合作的方法,能够在分成比例较低时,在利润水平和风险水平上都获得满意效果。

  5.2 实验结果分析

  合作风险是移动金融经营商与合作方之间共同的风险,而不是某个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移动金融的合作风险需要综合考虑合作双方的利润和合作意愿,也是困扰了很多学者的问题。单纯的利用实物期权合同控制合作风险在理论上可行,但是单纯地提高利润分成导致合作成本太高,如图 5.4 所示。使用合作激励的实物期权,利用激励机制手段有效地利用较低的利润分成将经营商合作方的合作努力程度提高到 SP 所期望的水平,如 5.6 所示。可以利用较低的利润分成与合作方达成风险分摊,并且显着降低合作风险,同时,经营商还可以选择运营方案,使自身和双方的利润达到最大。

  对于移动金融业务的成熟期,同质化或异质化的水平就比较重要,如果 SP业务处于高同质化水平,这种同质化的业务形式可能无法引起消费者的兴趣,不得不严重依赖于移动金融的优惠政策,从而在面对风险时,整个移动金融行业都无法进行合理的风险分摊合作,导致较差的抗风险能力,如图 5.6 所示。在这种成熟阶段,需要根据业务异质化原则和风险管理策略库,设计合理的风险分摊和激励机制,以得高整体抗风险能力和收益水平,如图 5.7、5.8 所示。

  在实际运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风险分摊是与核心移动金融企业有关的各种风险要素,以某些形式在合作方之间进行风险分配,即为风险分摊。风险分摊指受托人(此处为移动金融提供商)与受益人(此处为移动金融经营商)共担风险,这种形式也是信托投资公司作在受托管理资产的金融机构经常使用的风险管理策略,也可以用于风险管理中正确处理移动金融业务当事人各方利益冲突关系的一种有效策略。

  2.在实际运用中,必须确定移动金融服务所处阶段的不同模型,以便经营商与提供商能够在移动金融的商机中迅速找到相应的利润市场,根据总利润和所能分成的水平达到一个初步的风险分摊协议,避免图 5.4 过高分成的情况出现。合作双方可以根据计算出的盈利水平进行风险分摊决策,确定双方可以接受的合理的激励工资,通过业务异质化提高双方的利润空间。

  3.在后期的运作中,不断强化激励机制。一般情况下,移动金融服务的消费者随着市场成熟,其接受度也会逐步提升,相应也会影响市场规模。由于成熟市场中风险的持续存在,以及经营商和提供商合作、激励和竞争的影响,后期市场的盈利水平充满了不确定性。此时,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发展状况、利润水平和实物期权协议,重新核算出信息对称环境下和信息非对称环境下该移动金融服务的盈利水平和激励水平。

  4.激励报酬本身也是成本,在信息对称模式下,该成本可以降低,以较少的激励获取超额利润,如图 5.7 所示。在当前的移动金融发展与合作中,以及风险管理的实际运作中,还需要完善市场机制和配套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体系和监管政策,学习国外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确保合作方的信息透明和信息公开是非常重要的,促进移动金融产业链的合作、整合,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移动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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