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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P2P网贷平台监管模式的思路(3)

来源:学术堂 作者:朱老师
发布于:2016-09-07 共6472字
五、我国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探析
  
  ( 一)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原则
  
  首先,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以功能监管的理念为主,即按从事的业务、产生的风险进行监管。P2P网络借贷平台之所以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是由于其服务的对象是“长尾”群体,并有利于助推普惠金融发展。其次,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应是适度监管和创新监管,监管的目的是为了让行业的运营环境变好,所以监管应适度创新,提倡自由竞争。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由于门槛低,导致行业良莠不齐。因此,监管重点应是淘汰不合规运作的平台,规范引导行业的合规化。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必须坚持不能建立资金池、不允许提供担保、资金必须由第三方托管等原则。同时,“一行三会”①应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无缝衔接监管,以防出现监管空白。
  
  ( 二)P2P网络借贷监管理念的创新
  
  从监管者的角度,应坚持“相信市场但不盲从”的理念。理论界认为,始于2007年的美国次贷危机,是金融市场失灵和监管失效的直接结果,由此导致的金融危机,其实也是美国过去30多年过分相信市场的自我维持机制、排斥政府干预的必然结果。约瑟夫·斯蒂格利茨对美国20世纪80年代以来放松监管带来的市场混乱局面进行了分析,指出“要使一个市场经济正常运行,必须要有必要的法律和监管以保证公平竞争、保护环境、保证消费者和投资者不被欺骗。需要的不是解除监管而是改革后的监管,即加强某些领域的监管如会计,同时弱化部分监管”.[6]P2P网络借贷既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又能促进创业增长,该金融创新应得到鼓励。同时,P2P网络借贷又具有金融功能属性和金融风险属性,要保证其健康稳健运行,必须加强规范管理,将风险控制在可预期、可承受的范围内。在进行监管时,应提倡“分工协作、长短兼顾”的监管理念。其一,处理好金融监管机构间分工与协作的关系。P2P网络借贷具有明显的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特征,参与主体多元化且数量庞大,相关监管势必涉及多个金融监管机构。因此,P2P网络借贷监管迫切需要金融监管机构分工明确、协调合作,构建有效的沟通和协调机制,避免监管盲区、重复监管现象的发生。其二,处理好短期监管和长期监管间的关系。从短期看,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为保护金融创新而放松监管要求的做法无可厚非。但从长期看,如果放任P2P网络借贷平台自由成长,则会埋下发展隐患。因此,需要监管方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每个阶段都制定明确的监管准则,引导和规范其行为。另外,在监管理念上,应始终将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充分、有效、动态地进行信息披露,使消费者有进行选择的信息基础和依据。另外,从监管环节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环节按先后顺序可分为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监管机构可针对不同的环节制定相应的监管标准。事前监管是对市场准入方面的监管,包括对资本金要求、相关资质、制度和流程、消费者利益保障机制、危机处理方案等方面;事中监管是对持续经营方面的监管,包括数据报备、信息披露、行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情况等; 事后监管侧重于对市场退出监管和风险事件处置。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之间既相对分离又紧密联系。三个环节的监管可组合成四类监管模式:“宽进宽出”、“宽进严出”、“严进宽出”、“严进严出”.确定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模式时,应注重综合考量这三个环节,实现监管的相对平衡,同时把握好尺度,适度调整监管组合。鉴于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特征不同,在监管时建议更多地选择“宽进严出”模式。
  
  ( 三)P2P网络借贷监管模式构建
  
  根据我国P2P网络借贷发展的特点,在坚持P2P网络借贷监管原则基础上,我国P2P网络借贷的监管可采用“行业自律+监管”的模式,监管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引导。首先,行业协会应根据监管部门制定的行业门槛标准对已上线的P2P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考核,并决定是否批准其入会。行业协会对备案入会的网络借贷平台有监管规范、帮助引导的职责,而入会对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来说是提升资信等级的举措。①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加强自身信息披露,包括借款项目信息及贷后管理信息等。同时,还应加强平台对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和对产品风险等信息的披露。再次,资金第三方存管和平台“去担保”是监管最重要的环节,也是亟待提上日程的监管内容。目前,出现多起P2P网络借贷平台携款潜逃的案件,重要原因是投资者的投资资金与平台资金账户没有隔离,平台可毫无障碍地动用投资资金。因此,应引入第三方资金托管,结清算分离。另外,平台“去担保”化也是未来监管重点之一,由于部分平台不再是单纯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而是参与到交易环节中,为借贷活动提供担保,这会改变借贷关系中各参与方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平台承担的责任增加,风险会迅速向P2P网络借贷平台集中,所以应限制平台过度保障对出借人投机行为的激励。目前,我国对P2P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模式只是转移风险,而不是降低风险,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来约束借款人,增加其违约成本,P2P网络借贷的逾期率和坏账率依然会维持在原来水平,不会从根本上提高平台的运营效益。最后,通过第三方中间机构对平台进行评级,主要是依据平台的业务运营、财务指标等对平台的营运能力和发展前景进行评价。投资者可根据平台的等级进行选择,这也有助于培育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参考文献:
  
  [1]宫晓林。 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基于有限理性假设的分析[J].投资研究,2014(6) :29 - 40.
  [2]唐嘉悦,郝 蒙。国内P2P行业监管路径探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33) :104.
  [3]黄 震,邓建鹏,等。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 :45 - 57.
  [4]樊云慧。 P2P网络借贷的运营与法律监管[J].经济问题,2014(12) :53 - 58.
  [5]邱兆祥,孙成旺。我国P2P网络借贷的发展现状及其对金融监管的挑战[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4(11) :23 - 27.
  [6]高世楫,俞燕山,编着。基础设施产业的政府监管[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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