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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的风险表现与监管措施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原来是喵
发布于:2016-10-20 共7897字
  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融资需求和大众理财需求。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一篇题目为“P2P网贷的风险表现与监管措施建议”的P2P网络借贷论文,供大家参考。
  
P2P网贷的风险表现与监管措施建议

  原标题:我国P2P网络借贷风险与监管研究
  
  摘要: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阳光化,这一新型金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融资需求和大众理财需求。P2P网络借贷对我国普惠金融促进的同时,也带来了亟待解决各种问题。我国P2P网络借贷的风险主要体现为合规风险、信用风险、中间账户沉淀资金风险、信息披露风险、操作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应本着以监管促发展的原则制定监管措施,在一定的法律和监管红线下,鼓励我国P2P网络借贷创新发展。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风险;监管
  
  一、P2P网络借贷概况
  
  P2P是“Peer to Peer”或“Person to Person”的缩写,表示“个人对个人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是运用互联网思维将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直接进行“面对面”匹配的金融服务平台。借贷过程中的信息发布、信用审核和交易都在线上完成,P2P网络借贷平台作为服务中介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P2P网络借贷具有灵活性、收益高、操作简便、交易透明等特点,而且还具有满足个人资金需求、发展个人信用体系和提高社会闲散资金利用率的社会价值。本质上,P2P网络借贷是民间借贷的网络化,基于互联网的这一金融服务模式极大拓展了金融交易边界,对“金融脱媒”有积极意义。
  
  2005年3月,Zopa网站在英国开通,标志着P2P网络借贷的诞生。Zopa平台提供借款需求信息、交易撮合和信用评估服务,并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和管理费。Zopa模式的推出在市场上得到热烈响应,2006年2月美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Prosper上线运营,Prosper的经营模式是单纯的信息中介模式,平台只发布借款需求信息并收取服务费用。2007年5月,Lending Club在社交网站Facebook上推出P2P网络借贷,它利用社交网络的高传播性和信息交互优势将借贷双方结合。现在Lending Club已发展为美国规模最大的P2P网络借贷平台。
  
  随着P2P网络借贷在英、美等国的发展,这种模式在我国的金融体系中也产生了需求。从国内融资环境看,传统金融服务的广延性和可得性存在限制,加上正规金融体系对“次级客户”的服务定位,使“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一直阻碍着小微企业的发展;从国内投资环境看,绝大部分理财产品存在期限和最低额的限制,使得小额资金不能获得合适收益的理财服务。P2P网络借贷模式在我国应运而生,同时满足了这两种需求。
  
  2007年6月,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在上海成立。随后几年,P2P网络借贷在我国的发展进入“消沉期”.2012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开始爆发式增长。据《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4》介绍,到2013年底,国内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数量约700家,两年间平均每天就有一家平台上线,2013年交易总额约为1 100亿元,较2012年的100亿元增长了10倍之多,行业累计投资者达100万人左右。另据网贷之家数据显示,到2015年底,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为1 728家,成交量为3 714亿元。
  
  近几年,随着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产品创新,P2P网络借贷的经营模式和产品种类呈现多样化的发展趋势。一种是信息中介型平台,即只进行信息发布和交易撮合,不提供担保服务;另一种是信息中介与信用中介结合型平台,其不仅提供交易服务,还提供本金担保、信用审核、贷后管理等多样式服务;还有一种是非盈利型平台,主要面向偏远地区、低收入人群和“三农”客户。
  
  P2P网络借贷是对我国金融市场的补充,运用互联网技术以较低的成本解决了信息的分散和不对称问题。但是由于其性质不明确、监管缺失、平台治理机制不完善也带来了巨大风险隐患,各种问题层出不穷。2011年9月14日,贝尔创投事件成为我国第一个问题事件,估计涉及资金500万元,涉及投资者100人左右。随后,国内P2P网络借贷行业掀起了“跑路风”和“倒闭潮”.据网贷之家最新数据,截至2015年3月底,全国P2P网络借贷问题平台数量累计550家。2015年1月至3月问题平台数量就有183家,三个月间平均每天有2家问题平台出现。这些问题平台大都是诈骗跑路、提现困难或因经营不善而倒闭。问题事件的频频发生反映了P2P网络借贷隐含的风险之多。
  
  二、P2P网络借贷的风险表现
  
  (一)合规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合规风险是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各种自身原因主导性地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原则等而遭受的经济或声誉损失。现阶段,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发展速度快,其业务模式也变化多样。P2P网络借贷由传统的信息中介模式演变出包括债权转让模式和担保模式等在内的信用中介模式。目前国内P2P网络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对其业务性质和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规定。P2P网络借贷平台还“游走”在法律红线边缘。从现有法律法规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业务活动面临三个较为突出的合规风险。
  
  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该司法解释可基本定义“高利贷”的标准。在国内P2P网络借贷实践中,贷款利率在10%至20%之间,虽然实际利率不超过4倍,但加上平台的服务费用出现了超过4倍基准贷款利率的情形,对其合法性的判断缺乏法律依据。
  
  二是P2P网络借贷的债权转让模式即借贷双方不直接签订债权债务合同,而采用第三方先行放款给资金需求者,再将债权转让给投资者。在此过程中,P2P平台必然与第三方产生紧密联系,这种模式仍处于模糊地带。这种模式可高效连接借款者和投资者的投融资需求,主动地大批量开展业务,从而实现平台规模的快速扩张。但若借款者与投资者并无真实地直接接触,P2P借贷平台超越中介定位,首先以平台名义获取投资者的资金,然后再决定投资资金的支配,甚至挪作他用或非法占有,则产生了非法集资的嫌疑。
  
  三是国内绝大部分P2P平台为了迎合投资者的资金安全性需求都加入变相“担保性”条款或者进行模糊的本金保障宣传。若P2P平台承诺以平台先行垫付或购买坏账合同等形式为投资者提供本息保障,则可认为是小贷担保模式。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服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公司法》和《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等多项法规中,也均对特殊业务超范围经营做了性质判定和处理规定。据此可判定其担保模式的经营行为涉嫌超范围经营特殊业务。况且,目前某些P2P平台将保障金确认为平台收入,可以界定为融资性担保收入,这种担保牟利的经营行为涉嫌触碰法律边界。
  
  (二)信用风险
  
  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指交易过程中某一方未能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信用质量发生变化,从而给交易其他参与方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P2P类的“草根金融”,信用都是核心问题。目前在国内,无论是P2P平台数量还是成交总量都形成了较大规模,信用风险也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P2P网络借贷的信用风险是主要涉及道德因素的风险,其不仅来源于借款者,也来源于P2P平台和投资者。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行业缺乏准入门槛,监管部门也无相应的监管措施,导致部分低水平的平台进入。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资金账户同样缺乏监管,账户的实际控制权仍然落在平台自身手中。再加上中间账户内部控制机制的缺乏,很容易造成资金的挪用和非法占有。近年来,P2P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事件屡见不鲜,2015年“上咸BANK”事件和“金畅想”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甚至有一些无从业经验的人创建P2P平台,虚设借款账户,以高利率为诱饵进行借贷,将后期投资者的资金作为前期投资者的利息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有些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企业自建平台或与某企业高度关联,通常平台运用虚构借款人、借款需求的方式进行自融,把获得的资金用作企业投资或其他用途,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这已涉嫌集资诈骗,造成了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风险。
  
  其次P2P网络借贷中借款者的信用风险。借款者的信用风险也可称为违约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较大比例的贷款业务是无抵押无担保的纯信用模式,借款者多是被排斥在银行服务外的“次级客户”,这类借款者的偿债能力通常较弱。并且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尚未完善,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资源未直接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开放,单靠平台制定的信用指标标准不能完全做好信用审查。平台线下尽职调查的成本极高,导致许多平台无法做到严格的线下尽职调查。这些因素极易引起借款者违约的情形,“有借无还”的损失就会转嫁给投资者或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对多家P2P网络借贷平台借款用途的调查发现,绝大多数平台并未进行限制。尽管有“红岭创投”等平台在借款注意事项中有借款用途的限制性规定,但在没有监管规定和责任追究制度相配套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略显苍白。目前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坏账率极难控制在1%以下,有些平台的坏账率甚至达到了5%以上,而公布数据的平台的坏账率大都在2%左右。
  
  再次P2P网络借贷中投资者的信用风险。投资者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洗钱风险。一方面,投资者的资金供应方式多为直接提供,在P2P网络借贷中只要支付少量的会员费就能成为贷款人,且借贷合同的成立完全出于自身意愿。另一方面,P2P网络借贷平台不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机构不予监管,而平台又无反洗钱机制。在这一交易过程中极易出现利用平台从事洗钱的违法活动。
  
  (三)中间账户沉淀资金风险
  
  从现有的经营模式看,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沉淀资金由以下几个原因产生:一是基于债权转让模式,平台先获得投资者的资金,再决定投资行为;二是财富管理模式及理财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短期节点沉淀和投资者的循环投资委托;三是在现实交易中的资金划转存在时间差,产生的在途资金。目前对中间账户沉淀资金的监管普遍处于真空状态,中间账户归平台自身所有,其可由平台进行支配。沉淀资金的形成使平台机构运作资金的“便利性”增大,由中间账户沉淀资金引起的“卷款跑路,挪作他用”等道德风险是存在的。
  
  为提高资金安全性和消除投资者担忧,近期有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正寻求银行托管,但由于其“钱少活多收益小”以及出于平台风险引起银行声誉的考虑,大多数银行不愿与其合作。尽管有些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进行资金托管,但第三方机构不承诺进行操作及监管,况且平台与第三方机构的关联性不可避免,中间账户沉淀资金的风险不能得到实质性解决。
  
  与此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沉淀资金存在机会成本。中间账户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后,如何实施资金的有效管理以及该资金可以进行投资来获得收益,这些都是摆在监管部门和P2P网络借贷平台面前的重要问题。
  
  (四)信息披露风险
  
  P2P网络借贷是一种基于交易透明的直接借贷方式,本应保障借贷参与各方清楚了解借款标的和平台各项费用,以及平台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但是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口径并无统一标准。有些平台公布单笔借款,包括历史项目、未成交项目、已成交项目的投资人数、投资份额等信息;有些平台只公布已投标总额度;少数平台会公布借款总额、逾期率等数据。事实上,P2P网络借贷平台公布的财务状况未必清晰。作为信息中介的P2P网络借贷模式,平台本身不作为债权债务方,坏账率不会在其财务报告的指标中得到反映。对于担保模式,平台通常设定了赔付标准和时间上的严格限制,财务报表中的赔付金额存在不完整统计时间差的情况,况且平台不按担保公司的会计准则填报,赔付金额很有可能掩盖在其他科目之中。
  
  对上述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全面,借贷双方很难对P2P借贷平台有客观、全面的了解。若非亲身参与借贷过程,就只能依靠平台宣传和熟人推荐,容易滋生不信任、不安全感,从而加剧了借贷过程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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