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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4 共29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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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影响探究
  【第一章】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的作用分析绪论
  【第二章】国内外营改增文献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5.1  5.2】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
  【5.3】建筑业“营改增”比较结果
  【第六章】“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总结/参考文献】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化措施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6"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6.1 税制冲突

  两税合并后,建筑业跨地区承接的业务大幅度下滑。目前,国家就已经两税合并的企业,就试点期间对于存在跨地区服务的,其所缴纳的增值税仍然在劳务发生地缴纳。

  但这一政策仅是在试点期间推崇的,过了试点后将是如何,大家都不得而知。因此,对于两税缴纳地存在差异的,应该倍受重视!据营业税相关政策规定,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为经营的劳务发生地,应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交营业税.然而根据增值税征收原理,增值税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当 A 地甲建筑业企业到 B 地发生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劳务,在改革前,则 A 地甲建筑业企业应向 B 地缴纳营业税,在改革后,则应向 A地缴纳增值税见表 6-1.如此,就减少了乙地的税款收入。基于这种状况,有可能会导致乙地政府形成地方保护主义,在众多建筑业投标时只允许本地建筑业中标,封闭利益链条。而这将完全形成了建筑企业就在自家地界打转的局面,好似"闭关锁国",与"走出去,引进来"、"改革开放"向违背。一些能力不够的建筑业企业被当地政府"照顾"得手上的活堆如大山,而一些资质较老的建筑业企业,由于本地政府无多余的工程而闲置,犹如"撑死小的,饿死大的"的局面,届时很多无法继续运作的建筑企业必定"撒手人寰".

  6.2 行业性质

  目前两税合并仅局限于一些行业,购进的一些劳务和服务无法得到抵扣,而外销服务的发票丰腴[45].如: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后,企业向租赁业租入不动产时,理应获得租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如果租赁业不动产租赁没有纳入"营改增"范围,也就是租赁业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那么建筑业所要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只能是一桩"无头冤案".诸如此类的情况很多,只要是建筑业与还未有进行增值税"扩围"的企业发生了应纳增值税(进项税额),都无法获得抵扣。然而,当建筑业把产品卖给还未有进行两税合并的企业,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加重了建筑业应纳增值税。如:建筑业做出来的产成品形成房地产的,大家所熟知的,如今房地产以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如果建筑业已"营改增",而销售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土地附着物等不动产仍"按兵不动"缴纳营业税,尚未纳入试点范围,这对于建筑业来说无疑是寒冬的到来,其税负无法转嫁,见表 6-2.不仅建筑企业感到税负压力而且可能带来其他相关负面影响.

  6.3 抵扣不足

  除钢材、商品混凝土外,建筑材料很难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而不能抵扣的部分较多。建筑业外建项目较多,有些项目在偏远地区,而建筑企业需要的一些材料大多数来自于小规模纳税人等,增值税用发票无法提供,从而这些成本无法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含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非试点地区的分包公司,总承包公司不仅不能取得进项税额发票,而且这种情况下,还会虚增它的销售额。进行抵扣不足,销项增加,所纳增值税上升则"不足为奇".

  进项税额抵扣时间限制。获得二零一零年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抵扣有时间限制,这就意味着并不是企业取得的所有的进项税额发票都能抵扣。能取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本就少,还不能保证完全能抵扣,这又是一加重税负额原因.

  根据相关规定,人力成本是不能抵扣进项的。而建筑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对建筑业而言,虽然需要购入各种大型设备以及大量水泥、砂石和修建材料等外购产品,但是其修建需要人力资本。在这个物价横飞的社会里,劳动力价格越来越高,人力成本占建筑业成本的 30%.例如:一个四川的木工省内日工资达到 280 元左右,小工日工资则 140 元左右,西藏地区乡里涂料工一天工资达 500 元,小工达 200 元 .而这些劳动力为建筑业所创造,在销售时计算销项税额。而其本身所产生的成本,不计入进项税额。如此,销项税额增加,进项减少,故而难逃税负增加的"悲剧".

  前面我们用中国建筑(601668)和中国水电(601669)两个公司 2014 年三季度的数据,经过计算得出,当可抵扣成本比例达到 71%时,其在两税合并前后税负才持平不会发生变化;当这一比例小于 71%时,即为两税合并后税负上升!其实质就是因为抵扣不足造成这一原因。因抵扣不足,故而可抵扣成本比例小,导致税负增加!因此,抵扣不足可以说建筑业两税合并存在的最大的绊脚石!解决好了这些抵扣不足的来源,对症下药是解救两税合并建筑业税负于水深火热之中的关键所在!

  6.4 税率过高

  财税[2011]110 号规定,基于 17%和 13%两档税率,添加 11%和 6%两档低税率,其中,建筑业适用 11%的税率."扩围"后,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增加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税率 11%与之前 3%相比,明显颇高,提高的幅度过大[46].而提高的差不多 8 个百分点,如果要使得两税合并前后税负保持一致,毫无变化,即两者的临界点,那么增加的 8 个百分点应该由进项税额来弥补!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销售额的 8 个百分点,那么两税合并对建筑业有利;如果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销售额的 8 个百分点,那么两税合并对减轻建筑业税负没起到作用的!之前我们也经过分析得出,建筑业可抵扣成本比例较低,因此大多时候是无法获得销售额的 8 个百分点的。综上,也就是说,11%的税率相比 3%的税率定制的颇高!这也是从另外一个方面进一步说明了因税率订的高造成的抵扣不足问题!

  而建筑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采用了简易计税法,虽不抵扣进项税,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当于或低于最初的营业税税率,因此大体上没有出现税负增加现象。

  6.5 固定资产更新慢

  在"扩围"前,增值税转型对于需要大量大型固定资产的建筑业来说,无异于迎来了建筑业的春天。他们在这一政策出台后,不少企业都纷纷购进了大批的固定资产,刚完成固定资产更新不久。而根据税法规定,机器、机械折旧年限为十年。即使这些设备用不到十年也不会相差太大。而如今,这些设备运作如常,近几年内无增添设备的意向,也就无有此类进项税抵扣,因此税负有所增加[47].
  
  6.6 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

  1994 年的分税制改革,对两税的所有者进行了确定,其结果为营业税属于地方所有,增值税为地方和中央共同所有.建筑业两税合并,保证地方政府利益,获得的地方政府支持,就是改革成功的关键。但是如何保证地方利益是个难题。

  两税合并很快就会到来,但目前营业税为地方税,然而地方税的主体税种的营业税,占地方税收入的 56.16%,占地方税加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归地方分享部分构成的地方税收收入的 33.82%;而增值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主体税种,其收入占到全国税收收入的 31.04%(2011 年数据,因部分地区 2012 年开始"营改增",故而选取 2011年数据),中央享有 75%,而剩余的 25%归地方所有。改革极大的触动了地方利益(见表 6-3)。故而,如何在地方与中央之间进行税收分配是增值税"扩围"最核心最大的阻力,改革得不到地方政府的支持,很难继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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