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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6-24 共52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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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目】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影响探究
  【第一章】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的作用分析绪论
  【第二章】国内外营改增文献综述
  【第三章  第四章】建筑业“营改增”的相关理论
  【5.1  5.2】建筑业“营改增”前后税负比较
  【5.3】建筑业“营改增”比较结果
  【第六章】“营改增”在建筑业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章】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总结/参考文献】建筑业“营改增”的优化措施研究总结与参考文献
  
  7 完善建筑业"营改增"建议

  建筑业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变相的说明税负加剧,针对这一现象不宜过度渲染和夸大其负面影响,这仅仅只是一些局部性的矛盾,不能仅以此作为评价"营改增"成效的天平秤。

  然而这一现象也不能够忽略,两税合并对建筑业确实是增加了其负担,这一问题不得到有力的解决将会影响建筑业在后期的发展前景。就建筑业两税合并存在的问题,当务之急就是在建筑业两税合并到来之前,为建筑业想出办法,早多应对。这样才能使得建筑业毫无顾忌的配合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进行"营改增".

  7.1 税制冲突对策

  对中央和地区实行"出口退税机制".加强监管,对地方保护主义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中央和地区之间分享增值税这一问题可以实行虚拟的出口退税机制。可以根据出口退税原则,如果甲地 A 建筑企业的劳务"出口"到乙地,则乙地对这部分税收收入不应当享有,而享有地为"进口"甲地。这一目标的实现,由地方政府间进行结算,复杂的国际贸易出口退税办法则不需要采用.

  7.2 行业性质对策

  扩大增值税"扩围"范围。如:建筑业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政策应全国统一时间实施,因其跨地域承接项目的特殊性,可以规避企业风险,防止无序的税源流失,重点对待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并且,与建筑业有关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为增值税纳税人,并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因行业性质冲突造成的问题就得到解决了。在论证和调研充分的前提下,财税部门应对条件比较成熟的行业也同时进行增值税"扩围".

  对于这种跨地区经营的试点,在与未进行两税合并的企业发生交易后,其在外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时候,如果情况属实,扣除所缴纳的营业税。

  这一政策目前已经运行,到时候建筑业两税合并后,出现了这一情况,同样可以使用这一政策,当然这必须是在知道并熟知的情况下才能合理运用,避免偷税漏税的嫌疑。
  
  7.3 抵扣不足对策

  与供应商、购买商做好事前沟通工作。对于供应商,提醒其及时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两税合并到来时,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客户,需要与其进行沟通,结合建筑业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对能否进行税负的适当转嫁进行判断。对客户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客户的成本不变以及维持企业自身的底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转嫁税负,达到双赢的局面而对于客户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当先考虑企业在业务中的地位等,然后再考虑税负的转嫁程度。

  参照收购自产农产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办法。凭票抵扣是增值税管理的重要特点,一般情况下,购进方的进项税由销售方的销项税对应构成,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允许纳税人按符合规定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自行计算进项税额扣除.增值税"扩围"后,从小商贩手里采购原材料,建筑业无法取得专用发票这一情况,可以参照收购自产农产品办法,计算进项税额时用收购原材料的凭证为依据[49].如果担心因为建筑业"自开自抵"导致虚开发票的事情出现,也可以继续沿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

  7.4 税率过高对策

  符合条件的可以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如果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虽然超过了规定标准,但是如果不经常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与两税合并前比较,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有所降低,而一般纳税人情况较为复杂:对建筑业经营成果和税负的影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比例的大小;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税负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样,不发生变化,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当可抵扣成本比例大于 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下降,但当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上升,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上升引起的,相应经营成果也有所上升;当可抵扣成本比例小于 71%时,其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总体税负比税改前有所上升,但当期应纳所得税有所下降,这是由于利润总额下降引起的,相应经营成果也有所下降。纳税人类型的选择,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内外部环境以及以后战略目标分析下,哪种情况对自身有帮助[50]
.不要因为多承担一点税负,只顾短期目标从而忽略长期战略,不应目光短浅,应该以长远目光来看自己应站在哪个位置,扮演什么社会角色。

  简易征收。增值税的征收率不仅仅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使用,而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一些特殊情况也可以使用征收率,例如:建筑业一般纳税人很难找到或者只能找到少量的进项税发票等,国家可以放宽政策,让其有可选择按照 3%征收率计税.

  7.5 固定资产更新慢对策

  两税合并来临之前买入设备.根据"营改增"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在"扩围"到来之前,建筑业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购入一些自己需要的固定资产,获得进项抵扣额。例如:甲公司属于建筑企业,之前购买的塔吊 A 虽然能够照常的运作,但是随着科技越来越发达,对设备功能的需求增多,A 设备已经逐渐退出工地的舞台了,于是 2015 年 4 月 1 日,甲公司购入塔吊 B,塔吊 B 是税制改革前买进的,当时甲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因而其购入的塔吊 B 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因此在税制改革后,甲公司卖出使用的塔吊 B,就不能按照法定税率来计算销项税额,否则就失去了增值税保持税收中性的特点了,因此其应该根据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 2%征收增值税.

  如果担心两税合并前购入的固定资产较多,而企业用不了这么多的设备,造成闲置,企业可以将其出租。税法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7.6 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对建筑业进行税制改革,力求捍卫地方财政利益为宗旨,来处理两者收入分配关系。

  一是因为经过 1994 年分税制改革,以及 2002 年中央与地方所得税分享制度改革,中央财力有了大幅度提高,中央本级税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已达到 56.05%(2009 年).

  二是由于营业税是地方税,而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在当前地方财力相对紧张的状况下,要让地方财政作出牺牲来推进改革,不但地方政府推进改革动力不足,现实条件也不允许.故而,基于中央财政比地方财政宽裕的现状,协调中央和地方利益的可行性方案是不触动地方财政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建筑业增值税"扩围".觉得增值税"扩围"非但没有触犯自身的利益,还能够增强自身财力,并且促进过税收制度更加完善,为国家税制改革也做出了卓越贡献,在指导有这么多的有利因素,地方政府对于这一改革必定举双手赞成。可以运用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方法。统一税制、调整分享比例是在将建筑业增值税"扩围"后,无论收入来源于何地何处,都由中央与地方共享,两者分享。营业税原本作为地方完全所有的,成为两者分享的增值税,基于捍卫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应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分享比例:

  

  这样算下来,2009 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为 51.22:48.78.

  而这一比例是建立在静态收入和依据不及不让原则来确定的。但是现实中,从动态出发,根据服务业增长速度比工商业增长速度快的产业发展趋势,即增值税增长速度落后于营业税增长速度,故而之前的静态收入基础上算出的分享比例其实质上是对地方财政利益有影响的。基于捍卫地方政府利益,应该把营业税与增值税增长率考虑进来。因此地方分享比例应大于 50%,而中央分享比例应小于 50%.

  协调好两者利于分配关系,减少对地方财政利益冲击,清除增值税改革的阻力[51],有着深远意义。

  7.7 完善增值税征收建议

  制定优惠政策。至今,两税合并政策在部分行业试点相当成功,国家也相对给出了一些过渡性扶持政策,而且对两税合并的大有帮助,较大的支持力度也鼓舞着试点行业,并取得了卓越的成绩。因此,在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相关手续不应复杂化,否则对试点纳税人造成了畏难情绪。补贴资金应时间及时、金额准备的落实到位,最好是即报即取。新试点行业、地区补贴政策应向以试点行业、地区学习,总结其优点,归纳其不足,确保改革稳步前进。

  税务系统做好相关工作。对建筑业财务人员进行培训。在建筑业两税合并前期,各纳税地区的国税局组织相关的工作小组对纳税人的财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进行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事项的培训,让他们熟知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目的、动因以及目前相关的国家政策,进过培训后对其进行书面或口头方式的考核,考核过关的人员予以奖励,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上的,当然有奖就有罚,对于考核不及格的企业进行再次培训并做出相应的总结。

  7.8 建筑业自身完善的建议

  向先行试点行业学习。先行试点行业,由于其已经度过从刚开始的慢慢摸索时期,慢慢的已经步入了缴纳增值税的"正轨",因此这些行业或多或少都有建筑企业学习的地方,从他们的身上吸取经验教训,可以少走很多弯路,用最快最有效的方式"直捣黄龙"--完成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渡时期[52].

  领导重视,全员学习领悟两税合并。建筑业两税合并不仅需要企业全员参与,更需要企业领导高度重视,起整体协调作用。建筑业应该在企业内部成立"营改增"工作小组,但这些工作小组并不完全是财务人员,"营改增"不只是与一个企业内部财务部门有关,与每个部门也是有关联的,它直接或间接涉及企业的内部控制。如,发票管理和其他系统管理与信息系统内部控制有关;企业人员职责变动会涉及人力资源内部控制;工作小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对近几年来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进行梳理,最后做出总结,怎样才有利于企业自身,提前做出有效的应对措施,在遇到各种发情时不至于手忙脚乱。

  而且国家税务人员有限,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确多不胜数,而"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企业也不计其数,因此,企业应积极配和国家税务局,并主动与税务机关沟通,经常浏览本地税务机关网页,对税务风险、新政策动向、实务操作有一定的了解,轻松应对税制改革,"知己知彼".

  对业务流程进行改造。建筑业进行"营改增"后税负加大,企业应该对自身的业务流程进行重整也就是对业务流程进行改造[53].

  多与税务局进行沟通。建筑业刚开始进行两税合并前期,难免会出现或多或少的差错,比如按照以往缴纳营业税的惯例,两税合并后,多计营业税少计增值税的情况肯定时有发生,因此企业自身在前期工作中应该逐一检查,并积极与当地的税务局沟通。

  关注相关政策。建筑业应该重点关注政府所出台的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正确理解和比对自己是否符合这些条款,是否满足某些前提要求,争取自己的最大权益,保障自身的利益。对于已经进行两税合并的企业,特别是交通运输业,政府对其出台的相关优惠政策,也许在以后其两税合并的时候同样使用这一这些政策。如:在试点时,对于跨地区经营的劳务,其两税合并后所缴纳的税收仍然缴纳到劳务所在地。但这一政策是否在试点过后是否长期存在还是个未知数,因此们,面对这一情况,建筑业不仅要做好心里准备以及防范措施而且还应该对政策进行深度剖析,正所谓"埋头拉车,还得抬头看路".

  两税合并后,应注意计税基础与税改前是否一致。税改前,营业额并不全是收到的所有价款的全部,有时候需要扣除分包单位的分包款,有时需要扣除建设方提供的设备款等。而两税合并后,政策可能会有所改变,组织会计人员对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进行学习,并进行交流和讨论,严防在两税合并初期出现一些啼笑皆非的错误。尤其是在进行会计收入核算时,应当倍加重视,防止因营业额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多缴纳税收还是少缴纳税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况都是对企业自身不利的。

  纳税期限应多关注。建筑业施行两税合并后,按照增值税纳税期限缴纳税款。与营业税纳税期限相比,1 日、3 日也是其纳税期限,这是与营业税存在有区别的。建筑业应对两者存在的差异多加重视,以免引起超过申报纳税时间和缴纳税款期限,造成罚款对企业造成不良影响。

  两税合并后,新增了一些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如非正常损失里新增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虽然刚开始对于建筑业来说,一般纳税人税负如果要和改革前一样,不发生变化,其可抵扣成本临界比例为 71%左右,取得如此高的可抵扣成本比例有一定的难度,变相的说明了税负上升,经营成果减少,与预期目的有点不一致,但是随着两税合并的实施和推进以及相关政策的不断完善,建筑业逐渐的适应,"熟能生巧"从了解到熟悉再到掌握了"营改增"政策后,合理运用企业手里的资源与国家扶持政策,相信能够安然度过。

  综上所述,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建筑企业与政府应该共同努力,制定出相应的措施,提出应对策略;在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尽快进入各自扮演的角色,从而促进"营业税改增值税"后建筑类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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