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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环境维权的困境及其权益保护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5-09-06 共2414字
摘要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

  (一) 环境权的一般界定

  环境权概念的形成和界定是与对环境问题和环境被破坏的关注密不可分的,并随着环境被破坏程度的加深而不断发展与完善。人类生存的基本权利也包含环境权。在法律领域中,环境权已成为环境法的重要问题。因此,现在很多学者都在呼吁用法律来界定环境权,使环境权更具有法律效应,以此来维护公民和公众环境权益的需要。

  对于"环境权"的讨论已经多年,但它当前仍是个相当模糊的理论概念,其模糊性既来源于对"环境"概念的理解,表现在对何谓"环境"这一理论概念的理解,也表现在对何谓"权利"的界定上。可见,环境权概念的准确界定以及环境权中是否有法律效应都还仍然存在很大的争议。

  (二) 农民环境权的概念

  环境权主体是学者们对环境权进行分类的主要标准。当前对环境权划分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后代人、非人类主体和法律拟制主体等方面。

  笔者认为,法律拟制人因法律授权或个体委托,可以获得特定的环境权利或环境管理权力,但其本身并不具备享受环境权的能力,不能成为环境权的主体。为了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设定后代人环境权无疑是履行该义务的最有效途径。后代人在某种程度上也可成为后代人的"受托者".因此,笔者认为,环境权主体应仅限于当代和未来的自然人。

  二、农民环境维权的困境分析

  (一) 农民对自然环境的双重依赖及其在环境保护中的双重弱势群体身份的矛盾

  农民是要靠天吃饭的。环境的好坏对农业起关键作用,直接关系到农业产量的高低。从农民本身的生活来说,天然资源是农民的生活资料的直接获取渠道。农民家家户户都要挖井作为生活用水的来源,如果地下水遭到污染,也直接影响到农民的健康与安危; 有些山区仍然需要依靠打猎来获取食物,环境的污染也会影响农民获取食物。自然环境状况对于农民的生存和发展质量有更直接的影响。

  农民在环境保护中处于双重弱势地位,即相对于城市居民的弱势和相对于排污者的弱势。污染者之所以有较为强势的地位,是因为这些污染者多为工厂或企业的管理者,农民没有足够的力量与这些排污者抗衡与协商,农村处于劣势地位。

  (二) 农民环境维权能力的薄弱与环境污染案件的复杂性和高成本的矛盾

  农村的经济发展较为缓慢,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与城市居民比较相对落后; 在受教育程度方面,城市已逐渐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而农村的教师资源与教学设施相对落后,还存在文盲,在对法律知识的掌握方面也比较落后,有些人甚至不懂法。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的严重性,即便是城市居民也无力应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农民就更没有应对的措施。

  农村社会基础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一是农村大量的农民外出务工,从而导致农村的劳动力资源非常不稳定; 二是农村很多有为青年走出农村,导致大量人才的外流,新一代农民考取大学,在城市安家立业,成了城市边缘人。这造成农村缺乏有能力改善目前环境被污染与被破坏局面的有能力青年,农民的维权意识和意愿也无法提高。在环境维权的过程中花费的成本很高,需要聘请较为专业的法律专家来农村收集环境污染的证据,并且需要先进的仪器和设备来进行科学鉴定。

  三、保护农民环境权益的若干对策建议

  (一)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在农村建立基层组织,能够更准确地向上级政府反映村民的困难和问题。这些基层组织虽然没有城镇政府部门的丰富资源和人员,但是他们和村民生活在一起,能够更直接贴近和了解村民的生活,并且现在村民有直接投票选择委员会的权利,能够更直接表达村民自己的意愿。因此,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组织能够更有效帮助村民行使他们的权利,维护农村的环境权益。

  (二) 填补立法空白

  目前所制订的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主要是以城市为典型例子,也是针对城市所面对的环境污染所提出的解决措施,重点放在治理城市污染和工业污染,很少涉及关于农村土壤或河流污染的环境问题。为此,要想使农民生活在优良的生活环境下,就应该立即加强执行关于农村环境的法律和制度的力度,将农村土壤环境、水环境质量的保护、农村生活废弃物污染、农村农药和化肥污染等列入法律的规章制度中。

  (三) 加强农村环境监管

  加强农村环境监管,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在乡镇政府部门建立基层环保机构,这样可以更直接监督和保护环境; 二是加强政府部门的环境监管建设,使范围可以从城市扩展到乡村,甚至更加重视和加强对农村环境污染的监管,特别针对乡村所特有的环境问题给予解决; 三是让农民加强自身的素养,正确及时处理生活中的垃圾也是很重要的方面。

  (四) 加强农民环境维权能力建设

  必须建立完善农村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农民需要了解自己在怎样的环境下生活,否则大部分农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家园环境正在被破坏,也不会采取恰当的措施和行动去保护家园。目前,农民在向政府部门了解环境信息的情况时总是处处碰壁,这种做法是有悖于法律中关于信息公开的精神,农民是有知情权的。因此,应该增加透明度,消除法律和制度上的障碍。

  对农民进行环境维权的教育。通过一些途径对农民进行如何维护环境权益的宣传,例如通过观看电视的法制频道的相关案例来进行学习; 举行会议宣讲有关保护环境的法律法规; 组织村民在乡村阅览室读书、看报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做法都有助于提高村民的维权意识。因此,关心农民环境利益的社会各界应该重视利用这一阵地帮助农民。

  组织一些志愿服务人员,对农民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农民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非常需要社会其他力量的支持。因此,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志愿组织,都应该积极帮助农民改善农村被破坏和被污染的环境,让中国的农村真正成为环境优美的田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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