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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问题成因与治理成效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5-03-11 共2872字
论文摘要

  一、我省环境保护的现状

  安徽省环保厅每年六月份都会发布上一年度《安徽省环境状况公报》,因此本文所得到的部分数据是 2012 年度的情况。总体上来说,2012 年度安徽省环境质量比较稳定,局部地区有所好转。15 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合肥市达到三级标准。地表水总体水质属轻度污染,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就上年相比提高了 2.3% . 城市的区域声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噪音状况总体稳定。我省环境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水污染仍然严重。2012 年,全省地表水总体水质状况为轻度污染。237 个地表水监测( 点位) 中,Ⅱ - Ⅲ类水质断面( 点位) 占 66. 7%,水质状况为优良; 劣 V 类水质断面( 点位) 占 11. 4%,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 见图一) 。另外省辖淮河流域的总体水质状况为重度污染( 见图二) 。

论文摘要

  ( 二) 大气污染仍然严重,空气质量不容乐观。省环保厅公布 2014 年 1 月省辖城市空气质量状况,按照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评价的合肥、芜湖、马鞍山三市,达标率都较低,分别为 6. 5%、16. 1%以及 25.8%。根据省环境监测站的监测信息,1 月份中,合肥市仅两天空气达标,达标天数比例为6. 5% ,超标时出现 7 天轻度污染天气、7 天中度污染天气、12 天重度污染天气和 3 天严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为细颗粒物( PM2. 5) 。与 2013 年 12 月相比,合肥市达标天数比例持平。据悉,合肥在 1 月 17 日与 1 月 31 日,曾因重污染天气两次启动蓝色预警。另外,芜湖市达标天数比例为 16.1% ,超标时出现了 11 天轻度污染天气、6 天中度污染天气、7 天重度污染天气和 2 天严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也是PM2. 5。三个按照新标准评价的城市中,马鞍山相对表现最佳,达标天数比例为 25.8%。超标时出现 10 天轻度污染天气、4 天中度污染天气、8 天重度污染天气和1 天严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仍为细颗粒物( PM2.5) 。

  二、我省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其思考

  导致我省目前存在的一些环境问题并出现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直接原因是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人口的双增长导致了工业和生活污染物的急剧增加,这也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源头所在。作为中部发展中的省份,经济增长方式仍以投资拉动为主,第三产业的发展还略显滞后。随着城市化程度提高,更多的农民成为市民,原来分散在农村各地的生活垃圾被集中在一起,对环境的影响更加突出。

  第二,环保资金投入不足,各级政府的重视不够。我们国家走的是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经济的增长是地方政府最重要的政绩考核标准。所有的相关事情都要为经济的发展让道,那么环境的保护往往就得不到政府的重视,导致还是有一批一线城市淘汰的项目进入了我省,尤其是一些急于引入项目的县城,“饥不择食”的引入了很多高污染的项目,对环境造成了很多无法挽回的破坏。

  第三,环保部门执法不力,企业违法成本低。一些地方上的企业由于可以为当地的 GDP 增长立下“汗马功劳”,因此,当这些企业在污染环境时,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其一路绿灯,往往只是象征性的对其进行处罚,污染仍在继续存在。

  当前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还不够健全,很多地方存在滞后的情况,环保部门无据执法,面对一些企业的环境污染,执法部门只能干瞪眼,而不能去执法。还存在一种情况就是,基层环保执法监管手段落后,难以满足执法需要,对违法企业动态监管不力,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

  以上是从污染的产生、消除及执法监督三个方面来分析,毫无疑问这是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要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仅仅依靠领导的重视还是不够的,要想让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持续进行下去,制定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是迫在眉睫。

  三、《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对我省环境保护的作用

  ( 一) 环境执法部门可以“挺直腰杆”执法了

  过去,环保部门在执法时,腰杆子往往硬不起来,陷入执法难的困境。这其中有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无法可依,很多是法律真空。举一个例子说明这一情况,《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餐饮服务企业的油烟投诉方面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这给环境执法部门的执法带了方便,作为一线执法部门,在以往面对小饭店油烟方面的投诉是显得束手无策的,但在《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出台以后,执法部门可以有理有据的对这些不按规定排放油烟进行处罚。

  ( 二) 《条例》的出台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打了一剂强心剂

  农村的水环境污染、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药残留、乡镇工业污染、农作物秸秆污染等都成为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搞好,加大对村镇环保的投入,加强基层环保队伍建设必不可少,可喜的是,这一点《条例》中有明确规定,环保部门抓农村环保工作有了“强心剂”。比如《条例》的第四十六条就明确规定了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实施的相关规定,“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需要停止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运转的,应当提前 30 日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提出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建设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农村的环境问题是一个影响面很广的问题,我省的农产品生产还要主要依赖于农村的生产,农村的水土污染问题直接影响到了农产品的质量,农村的环境污染直接从源头上影响了食品的安全。因此,农村环境问题应该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 三) 《条例》的出台对于城区噪声污染的控制有积极作用

  现在合肥的很多生活小区都是毗邻交通道路,即便是到了夜间,来来往往的车辆也会制造出大量的噪音来,严重的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尤其是老人和小孩的休息,降低了人们的生活质量。《条例》出台之后,在城区从事产生噪声的工作需“守时”。《条例》规定 12: 00 至 14: 00、22: 00 至次日6: 00,这两个时间段不允许在城区、居民区内做有噪音的工作。《条例》规定,除了抢修、抢险外,在以上两个时间段,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和娱乐,以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

  同时,在中考、高考特殊时期,禁止违反当地环保部门的限制性规定,从事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条例还明确规定,禁止在居民区、城市市区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工作; 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采用其他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违者将会面临个人最高罚两千元、单位最高罚五万元的处罚。

  在以前,也有一些相关的法规规定了控制主城区噪音问题,但是都没有做出细致明确的规定,实施起来效果也不是很好,《条例》的出台,赋予了环保部门更大的权力,也给了普通市民申诉举报的途径,根据环保部门的统计数据,主城区在规定的时间段内,噪声污染较之以前有明显的好转。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以来,我省的环境问题得到了缓和,这可以从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可以显示出来,虽然去年我省遭遇了很严重的雾霾天气,但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并不是我省的环境保护出了重大问题,所以我相信有号称安徽“环保第一法”的出台,定会对我省的环保工作带来益处。

  [ 参 考 文 献 ]

  [1]< 安徽省环境保护公报 >2013 年度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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