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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制的不足与完善建议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6-06-15 共2350字
论文摘要

  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与特征

  ( 一)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概念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指国家为防治农村水环境的污染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总称,是指运用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时形成的各项法律制度。

  ( 二)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特征

  农村水环境是整个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基础,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仅防治农村水污染,保护良好的农村水环境,而且维护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这决定了其调整对象的复杂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具有明显的综合性。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由民事法律规范、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等各种法律规范组成,这决定了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调整手段的综合性。

  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核心价值,这体现了其调整时空的可持续性。我国的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是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作为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也应将可持续发展观作为重要的价值取向。

  二、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立法存在起步晚、不受重视等原因,我国现行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不足。

  ( 一) 缺乏切合农村特点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现代环境问题起因于现代工业的发展,现代工业的发展加快了城市化进程,也带来严重的城市污染,最先受到污染的城市自然成为我国环保立法的背景。在该立法背景的影响下,我国在环境保护方面长期存在着“重城市,轻农村”的立法思想。我国对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污染的治理制定了很多优惠政策,而农村水污染的治理却鲜人问津。例如大中型企业的排污费返还使用制度、可低价或无偿征地来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这些在农村水污染的防治上并不适用。

  ( 二)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未严格执行

  乡镇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着重要作用,一般是该农村的经济支柱。乡镇企业的重要作用使得当地的环境执法机关很难在农村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使得乡镇企业的水污染防治设施不完善,甚至没有水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农村水资源。

  ( 三) 地方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不明确

  近年来,中央出台很多法律、法规和政策来治理水污染,但是依然收效甚微,因为相比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于污染防治有更重大的影响。我国法律虽然规定了地方政府监管本行政区域水环境的权力,但是并没有规定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现如今,我国农村水环境污染越发严重,从表面上看是地方政府环保机构不健全、执行力不足,但归根到底是因为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的环境责任。

  三、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农村水污染形势严峻,农村水污染防治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任务,仅依靠以往的行政手段难以取得较大成果,需要我们运用法律手段来防治农村水污染。

  ( 一) 转变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指导思想

  农村水污染防治首先应该转变立法指导思想,改变现行立法中重点防治城市和大中型企业水污染的状况,建立起城市和农村统筹协调发展的水污染防治机制。

  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应确立为: 以保护农村水源和居民饮用水安全为目的,协调农村水资源开发和水环境保护间的关系,结合农村水污染的特点,积极推广高效低耗的水污染防治技术,提高水资源利用率,控制农村水污染,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和水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 二) 明确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条规定: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该原则适用于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可以有效防治农村水污染。然而我国农村水污染具有污染面广且污染源分散的特点,因此,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还需要明确环境公平原则、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分类治理原则。

  ( 三) 构建并完善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的具体法律制度

  1. 建立我国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

  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划制度是以管理农村水环境为目标,遵循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调整农村水污染防治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综合考虑与农村水环境有关的地理、社会、经济、技术因素,合理安排排污时间和排污空间,从而达到预防农村水污染的目的,实现农村经济、社会、资源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2. 建立我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制度

  国家应该加大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重视程度,颁布专门的政策法规,投入专门资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的基础设施。政府环保部门要形成一个标准体系来监督管理农村生活污水的处理,实现各部门分工明确,协调管理,有效利用环保资金。

  3. 明确政府的环境法律责任,强化责任制度
  
  从农村水污染防治方面来说,政府环保部门应该积极监管乡镇企业的环境行为,严格执行国家的环保政策,否则,政府环保部门应当承担一定责任,相关政府责任人员应当接受一定的处罚。这就要求我们要明确政府的环境责任,强化责任制度。首先在立法上,国家应该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政府的环境责任,并且将责任落实到各级政府,在作出相应惩罚时能够有法可依。当然,还应对政府的环境监管行为建立完整的监督体系,只有对政府行为形成强有力的监督,法律规范才能真正产生实效,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依法执政,严格监管农村水环境,制止污染行为,防治农村水污染。

  参考文献:

  [1]韩德培. 环境保护法教程[M]. 北京: 法律出版社,1998.4.
  [2]孔凡彬,张立国,陈建成. 我国生态补偿政策法律制度的特征、体系与评价研究[J].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0:42.
  [3]尹林,路国连. 关于立法科学性的若干思考[J]. 法治研究,2010,2: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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