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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交易机制运行现状介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0-24 共4415字

  3 碳交易机制运行现状介评

  3.1 碳交易机制概述。

  3.1.1 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义。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它是人类为应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按照世界银行的定义,碳交易是指"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

  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买方可以向卖方支付,以获取温室气体的减排额,买方将购得的排放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从而实现其减排的目标。《京都议定书》

  中规定了六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其中二氧化碳(2CO )为最大宗,因此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量单位,并将这种交易称作"碳交易",其交易市场被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20世纪90年代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急剧增加,严重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为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 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1997年12月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决定把碳交易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二氧化碳作为交易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形成了碳交易。

  3.1.2 碳交易产生的根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排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由于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在不同的国家或企业之间存在成本的差异,那么把碳排放权看作一种商品并进行交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权的最有效率配置。通过这种方式,碳排放权交易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环境问题与市场交易这一经济问题联系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环境、技术和经济的综合问题。

  由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的责任,理应承担更多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有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义务,由于碳资产是一种稀缺资源,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因此碳排放权便产生了流动的可能。

  3.2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是为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责任,到 2012 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从 1990 年水平减少 5.2%.同时《京都议定书》又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的成本,即排放贸易(EmissionTrading,ET)、联合实施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l)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公约》缔约方发达国可以利用这三种机制根据自身需要进行减排或向市场购买排放权,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三种机制是以国家为约束对象,并且这三种机制中仅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允许发展中国家参与交易。

  在这三种机制的约束下,世界各国为约束本国企业,普遍采用以下交易机制,交易对象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

  3.2.1 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放权交易的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推出了2SO 交易,而碳交易较为典型的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Scheme,EU ETS)。2003 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了《排放交易指令》, 建立了总量交易体系,并于 2005 年正式启动。总量控制和交易体制的运行原理是,政府给电力和重工业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一定 CO2 排放配额,如果企业想排放更多 CO2 就必须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如果企业实施了减排措施,用不完分配到的排放额,就可以把余下的配额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总量控制目标提出后,总量的分配是碳交易的起点,分配机制是否合理涉及了各个参与国自身的政治利益,关系到碳交易体系自身功效的发挥及其对市场环境的溢出效应,借助于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体系,可以将能源密集型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可以促使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投资,因此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一直都是国际气候会议谈判的核心内容。《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在 2008年到 2012 年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量,即排放权的大小(以 1990 年为基准)。

  目前,国际上采用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的体系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区域温室气体行动"、日本排放交易体系、以及加拿大排放交易体系。其他诸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及瑞士排放交易制度,正处于规划、实施阶段。

  我国采用的也是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制度,2014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 1 月 1 日施行。新环保法提出关于重点污染物排放采取总量控制制度,首次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可以实现总量控制的同时,将企业排污的成本降低,满足宏观调控目标和微观运营目标的统一。

  3.2.2 注册、报告、检测和核证机制。

  碳注册(Carbon Registry)是一种在线系统工具,可以为企业等实体单位提供测量其能源使用的状况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两套注册系统。一是由政府持有和交易的国家注册系统,每一个缔约国都需要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实质就是一个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库,包括配额和减排单位、核证减排量的发行、持有、转让、注销等相关的数据。二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授权下,注册清洁发展机制,签发减排额,然后再分配到国家注册系统中。

  碳注册的一般程序是:首先根据企业自身排放情况如实签订温室气体排放协议,然后记录排放量,采用统一的标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汇总,并需要第三方的认证。

  清单经过核实后,还需在注册信息系统网站上进行公开。有了这些公开和标准化的信息,企业就可以有根据地采取措施以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和整体的能源消耗。碳注册系统是在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工具,可以从地方和企业得到可测量、可核实的能源消耗信息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监测、核证制度(Monitoring, Reporting and Verification,简称 MRV),是评估温室气体减排是否有成效的关键,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的核心部分。

  MRP 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框架的确定。在 1996 年《公约》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10/C.P2 决议,规定了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原则,采用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 IPCC)编制清单指南,使各国清单编制更具透明性、统一性和准确性。2002 年《公约》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温室气体清单技术评审指南》,规定从 2003 年起,所有缔约国都需要进行年度清单的评审。

  在具体的交易项目上,MRV 可以保证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议定书》里规定减排单位主体需要定期提交信息通报以及其他必要的补充信息,并需由专家进行评审。

  而项目的监控活动由项目决策者进行实施,监测的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减排量的指定实体汇报。一般情况下,审定项目减排量的实体单位与核查减排量的实体单位为同一家。减排量的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过程。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法,计算出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取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核证报告,并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碳交易信息系统可以设置三个基本模块:企业登记注册模块、账户管理模块和操作管理模块,其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第一,碳排放实体进行交易操作的功能;第二,政府和相关管理者的管理功能;第三,监督功能。通过信息发布系统可以使得碳交易市场上的参与者及时获得有效信息。通过该机制,相关部门可以将碳交易市场的供求信息、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更新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改进的交易规则,补充碳交易市场的市场案例,使市场参与者感觉碳交易市场更加真实。在信息发布系统中,可以将区域地理信息系统融入到信息发布系统中,可以借助地理信息分析区域性变化,经过对比分析后,可以更好的观察区域性碳交易计划的实施效果及收益。

  单一的行政手段无法对温室气体减排实体的减排手段、技术及减排成本做精确的分析,由于行政命令具有导致市场信息滞后的特点,会导致政策偏离客观现实,而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政府便可以通过设定温室气体减排总量,对减排实体进行初始分配,这样便可以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并减少了信息搜索的刚性需要,提高了真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效率。

  3.2.3 双边抵消机制。

  双边抵消机制(Bilateral Off-Set Mechanism),是指企业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从而获取抵消减排责任的信用,允许企业通过使用抵消信用来完成减排义务,是一种灵活的减排履约机制,在 2009 年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五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被采纳。抵消机制是影响碳交易市场重要补充机制,其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能够使更多没有强制减排义务的企业也参与到碳交易市场中。低效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购买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或通过联合执行(JI)方式获得的减排信用(ERU)来抵消排放。这种机制减轻了企业的减排成本,有利于发挥碳交易市场的对外辐射功能,鼓励在碳交易覆盖范围之外开发更多减排项目。如果减排项目所在区域为落后地区,那么抵消机制将同时具备减排和扶贫的功能。

  但是由于人们无法精确测量碳抵消机制的环境影响,对发达国家而言,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从发展中国家购买"碳抵消"信用,而不直接投资工厂的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因此抵消机制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使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3.2.4 处罚机制。

  《京都议定书》仅仅提出要建立一个遵约机制,并没有规定对不能完成减排承诺或不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进行处罚,因此《京都议定书》的激励作用不是很明显。直到 2001 年 10 月缔约方第七次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会议上建立了具体的遵约规则和程序,并且就缔约方不履行其减排承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如果依靠自愿减排或自愿交易,没有惩罚机制,必然导致机会主义盛行,减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这最关键要设定一个限额,超过限额就要接受罚款。

  遵约与处罚机制对于缔约国是因为能力问题还是意愿问题不履行承诺给予了区别对待。对于缔约国因为自身能力问题而没有实现减排承诺,主要解决方式是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包括技术转让等等,并是情节给予警告。但是,对于缔约国为了自身利益不愿意履行减排承诺,《公约》规定了详细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1)暂时取消其参加碳交易的资格,直至执行事务组决定恢复该缔约方的资格;(2)恢复碳交易资格后,在下一承诺期内,如果该缔约国排放量超过了排放指标,则需扣减超量排放 1.3 倍的排放指标。(3)缔约方如果要重新参与温室气体减排交易,需提交一份遵约行动计划。

  这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顺利实施和运作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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