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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1-11 共3521字
  第一章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概述
  
  第一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产生的背景及意义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中予以审议通过,作为在全球国际社会层面的第一部以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为主题的法律文件,《公约》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关于治理腐败最为完整、全面且兼具全球性、综合性和创新性的一部国际法律文件。其构建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机制集中反映了当前国际社会在打击反腐败犯罪问题上的坚定态度和决心,对于促进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和加大国际社会打击腐败犯罪的力度具有重要意义。
  
  一、《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产生的背景
  
  腐败问题犹如一个生长着的毒瘤,在长期以来严重危害着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民主法治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腐败犯罪也日益呈现出跨国、跨地区的特征,并出现全球化的趋势。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针对腐败犯罪而言,国际社会并未形成一种国家间开展合作的机制和制度,而仅仅依靠国家间通过外交友好合作的形式来解决外逃贪官的问题。此种问题也无形中助长了腐败犯罪的嚣张气焰,更加不利于各国积极开展的反腐败活动。
  
  鉴于腐败犯罪对于世界各国产生的严重危害后果,除了各国相继开展的遏制国内腐败问题的反腐活动外,国际社会愈发重视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的腐败犯罪并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共同打击腐败犯罪行为的国际文件。在联合国层面,联合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旨在遏制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腐败犯罪并呼吁各国开展联合行动的决议。例如,联合国大会针对在国家间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分别于 1996 年通过了反对该种行为的宣言,于 1997 年通过了打击该种行为的决议,于 1998 年通过了反对该种行为的决议,于 2000 年通过了《防止腐败行径和非法转移资金》的决议。此外,相关国际组织例如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部长委员会、非洲联盟国家等也陆续通过了一些目的在于禁止国际经济交往中对于外国公职人员进行贿赂行为的规范性文件。上述国际组织相继出台的决议无疑都彰显了世界各国打击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的腐败犯罪的决心和努力,对于开展相应的国际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2000 年 12 月 4 日,正是基于上述国际背景,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 55/61 号决议,该份决议为《公约》的相应起草工作专门设立了特设委员会,在历经特设委员会先后举行的 37 次会议和 7 轮谈判,《公约》的相关起草工作最终得以完成。2003 年 10 月 31 日,第 58 届联合国大会对特设委员会提出的《公约》草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该《公约》。
  
  2003 年 12 月 10 日,中国签署了《公约》并于两年后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批准加入《公约》。根据《公约》第 67、68 条的规定,此《公约》将自联合国成员国第 30 份将有关表明其加入意愿的文件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后第90 天起生效。在《公约》审议通过后,厄瓜多尔交存的第 30 份批准书使得《公约》满足了相应的生效要件,于是《公约》于 2005 年 12 月 14 日生效。
  
  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意义
  
  《公约》作为在全球国际社会层面的第一部以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为主题的法律文件,是一部具备系统性、综合性和国际性于一体的法律文件,其构建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机制对于为各国反腐败合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指南,在促进反腐败国际合作方面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公约》的指导意义在国际社会反腐败合作层面和国内惩戒外逃腐败分子层面均有体现,具体阐述如下:
  
  在国际层面上而言,《公约》建立的较为全面和完善的反腐败国际合作机制推动着对于各个国家就国际经济交往中出现的腐败问题开展国际合作,从而为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一个更为良好和纯净的法治环境。《公约》通过建立预防措施、规范腐败犯罪的定罪和执法机制、加强国际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原则和规则的详尽规定,为各国正面应对跨国性腐败问题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以此推动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鉴于腐败问题已经称为严重阻碍政治清明、法治建设和社会公正的国际性普遍问题,《公约》通过在引渡、资产追回等问题上的规定使得过往各国反腐败国际合作局限的合作内容扩充得更为丰富,对于反腐败国际合作政治上的互信和实践中的互助具有重要的意义。
  
  6在国内层面上而言,《公约》推动反腐败国内法的完善和为国家就反腐败犯罪具体开展引渡、资产追回等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公约》不仅将之前存在的国际性的反腐败法律文件的法律内容纳入其内容之中,使其内容和结构相较之下更为丰富和健全,而且为国际社会设置了最底线的行动标准。这无疑促进和推动着各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国内法律的完善和发展。尤其对于我国而言,大批量贪官的外逃和引渡难等问题严重危害着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也为腐败问题的蔓延滋生了温床,《公约》在国际合作机制的相关规定特别是第 44 条关于引渡的规定对于对于指导我国现阶段的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引渡实践而言具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反腐败法律机制
  
  作为联合国通过的专门以反腐败为主题的规范性文件,《公约》确立了各个缔约国之间打击腐败犯罪行为的共同准则。《公约》共有 8 章 71 条,主要建立了如下几项全球性的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国际反腐败法律机制:预防机制、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和履约监督机制。
  
  一、预防机制、定罪和执法机制
  
  《公约》突出注重预防腐败,把对腐败的预防放在与打击腐败同样重要的位置上,并在制定国际预防腐败犯罪的措施方面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和具体的规定。
  
  《公约》在其第 2 章构建的反腐败预防机制要求各缔约国制定反腐败政策并确保设有具备独立性的预防性反腐败机构来实施预防腐败的政策、原则,该预防机制是《公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也是《公约》的一大特色。
  
  对腐败行为进行定罪和刑事追究是各国开展发腐败斗争的核心内容,也是《公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约》第 3 章确立的定罪和执法机制主要规范以下两大内容:
  
  1.定罪方面:规定各缔约国应当将《公约》所列举的 11 项与腐败相关的故意行为规定为犯罪。其规定的贪污腐败犯罪的贿赂主体包含了本国、外国公职人员以及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
  
  2.执法方面:要求各缔约国均应当使根据《公约》确立的腐败犯罪受到有效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受到与其严重性相当的制裁;鼓励与执法机关的合作、国家机关之间的合作、国家机关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确立对根据《公约》确立的犯罪的管辖权。
  
  二、国际合作机制
  
  正如同《公约》在其序言中所言明的那样,腐败犯罪作为一个危害各个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问题,其所带来的恶劣影响已经超越了国境,是值得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并就此展开相关合作的。
  
  而《公约》第 4 章建立的反腐败的国际合作机制就缔约国之间的引渡以及其他国际合作事宜作出了专门规定。
  
  在诸多国际合作机制中,引渡无疑是国际反腐败司法合作领域中最为重要的形式,《公约》第 43 条第 2 款和第 44 条就对关于腐败犯罪分子进行引渡的原则、规则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为《公约》的各个缔约国开展引渡的国际合作提供了制度性的指引。具体而言,《公约》建立的引渡机制的内容涵盖了关于可引渡犯罪的范围、引渡应当遵循的原则和规则、引渡相关程序和证据要求上的简化、引渡的拒绝等事宜的具体规定。《公约》中有关引渡制度的一系列规定,不仅对于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予以确认,而且还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国际引渡法律制度。
  
  12关于该部分的内容,本文将会在第二章中就《公约》中有关腐败犯罪的引渡机制的规定是如何对传统国际法上的引渡制度予以继承与发展的展开详细具体的论述,从而为我国在《公约》框架内与其他缔约国加强国际追逃合作的工作落到实处提供相应的指引。
  
  三、资产追回机制和履约监督机制
  
  针对各国在其反腐败实践中所广泛关心的腐败资产的追缴和返还问题,《公约》中明确规定了各个缔约国返还资产是公约的一项重要基本原则,各个缔约国在《公约》的框架下应当就此在最大限度和最大可能内开展合作。
  
  此外,《公约》在其第 5 章创设了对腐败犯罪所得资产直接追回机制和通过没收事宜的国际合作追回机制这两种机制,与此同时,《公约》的第 5 章还对于资产返还和处分的依据、条件、程序、方式以及建立金融情报机构等作出了较为完整的规定。
  
  履约监督机制包括两个部分,即《公约》第 6 章规定的技术援助和信息交流以及第 7 章规定的实施机制。第 6 章的规定在《公约》体系里起润滑剂的作用,有效地打击腐败需要许多技术性手段,各缔约国之间的信息交流以及发达国家依据自身能力援助发展中国家无疑会使国际反腐败工作的开展更有效率。
  
  第 7章规定了建立公约缔约国会议来负责促进和审查公约的实施,联合国秘书长应当为公约缔约国会议提供必要的秘书处服务,此外还对争端的解决和公约的签署、批准等程序和事项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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