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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的影响因素研究导论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01 共3539字

  导 论

  一、选题意义与研究目的。

  本文的选题源自于笔者在实习时曾经接触的一个案子。由于该案涉及到我国法院的一项判决可能将在美国进行承认与执行,笔者便对该问题进行了检索。在检索的过程中发现第一例美国承认中国法院判决的案例出现在不久之前的 2009年,而笔者进一步进行检索发现,德国、新加坡等国首例承认中国法院判决均发生在最近十年之中。我国自 1982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

  中出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来已有三十余年的历程,涉外案件的审判数量也在逐年增加,而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目前仅以零星个案的形式出现,这其中可能存在的影响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的因素值得研究。

  同时,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目前我国学者的研究方向大多集中在我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研究中,对反向的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则较少涉及。据此笔者将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作为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

  涉外案件判决的跨国承认执行属于国际私法中的国际司法协助的范畴。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该项判决最终环节,标志着当事人之间的争端得到最终的解决。

  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执行涉及到双边和多边司法互助协议、有承认执行外国判决规定的国际公约以及被申请国国内立法。对上述法律渊源以及相关国际法原则的研究和分析有助于帮助当事人大致了解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的流程、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风险,同时有利于寻找提高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执行几率的措施和建议。

  对于本文的研究范围有以下三点说明:首先,本文中的法院判决指的是我国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的法院判决,对于涉外刑法案件的国际司法协助本文不做涉及;其次,在一些多法域国家中各个法域之间的判决有时也被称作为"外国"法院判决,在本文涉及该国家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时仅作简要介绍,不过多展开;第三,本文中所指的我国法院判决的承认执行是我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承认与执行,不包括大陆法院判决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承认和执行。

  二、文献综述

  目前中国知网收录的篇名中包含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期刊有七十余篇,博士硕士论文三十余篇。上述文献的主要关注了以下几点:外国判决的承认执行中的互惠原则、《布鲁塞尔公约》、民商事司法协助、《海牙送达公约》、公共秩序原则以及一些国家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的介绍。此外,在国际私法的有关着作如丁伟主编的《国际私法》、韩德培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杜涛所着的《国际私法原理》、李浩培所着的《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述》以及谢石松所着的《国际民商事纠纷的法律解决程序》等均对外国法院判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的专章介绍。在外文文献方面,主要 LexisNexis、万律网等外文搜索引擎搜集相关的外国案例和文献。目前在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领域的着作主要从承认执行的基本原则、国际条约、各国承认执行的制度等方面进行介绍,现综述如下:

  (一)互惠原则。

  1. 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互惠与礼让原则。

  目前,在国际社会对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理论中占主导地位的原则是互惠原则。李浩培在《国际民事程序法概述》中论述了互惠的表现形式:"互惠表现为中国与该外国缔结了互相承认和执行判决裁判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或者该国的立法或判例对我国法院的裁判予以承认和执行。"由此可见,互惠的形式可以是多样的,既可以通过缔结或加入双边或多边条约实现,也可以通过立法和法院裁判来实现。李浩培先生将互惠原则分为三种,即条约上的互惠、法律上的互惠以及事实上的互惠,便是对互惠原则准确的定义。

  我国在《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司法协助中也对互惠原则进行了规定,要求法院在受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执行申请时对互惠关系进行审查,此处的互惠关系应当属于事实的互惠,此外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涉外民事司法协助协议确定了相互承认执行对方国家法院或多边国际公约中存在承认执行判决条款做出的判决属于条约上的互惠。

  2.互惠原则的博弈论分析。

  目前世界各国学者(包括我国)都尝试运用博弈论的理论来分析一国应当如何面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杜涛在《走出囚徒困境:中日韩民事判决相互承认执行制度的建构》一文中就引用了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模式对互惠原则进行了分析。囚徒困境模拟了这样的情形:两名罪犯被警方分别审讯,摆在两名罪犯面前的是两种选择,承认或否认罪行。若两方都承认罪行,则都会面临较轻的处罚;若一方承认而另一方否认,则承认的一方将承受较大的处罚,而否认的一方则免于处罚。运用于国家间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情况时,即一国是否应当率先承认别国的判决,若不率先承认,则互惠关系无从谈起,但率先承认则要承受别国不给予互惠关系的风险。如果各方都选择不对他国采取互惠的政策,则在互动中则必然导致集体最差的结局;反之,如果各方选择"共同合作"就能取得双方较优的结果。在现实的案例中,我国与日本之间由于相互不信任就导致了最坏结果的出现。

  (二)互惠原则与国际礼让说。

  在丁伟主编的《国际私法》一书中对国际礼让说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国际礼让说最早是由荷兰法学家胡伯在《论罗马法与现行法》一书中提出的,在该书中,胡伯承继了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之后创立了着名的"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当时在西欧主权思想的盛行和跨国商贸繁荣发展之间的冲突。在学说提出之初主要针对的是外国法律能否在内国适用的问题。在其后的发展中逐渐延伸到承认外国判决的内国效力的问题上。

  最早在承认外国判决中运用国际礼让原则的是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希尔顿案(Hilton v. Guyot),在查阅了该案的法律意见后,可以看到依据此案,美国最高法院确定了国际礼让是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基础。在没有成文法的依据和国际法义务时,外国法院判决是通过国际礼让实现承认的,而该案的法官认为所谓的国际礼让,并非是一国需要承担的绝对义务,也不仅是对他国的礼貌或善意,而是一国在考虑的其国际责任与便利,并且适当得考虑其本国公民或其他受本国法保护的人的权利后,承认其他国家的立法、行政或司法行为在其国境内效力的一种行为。

  (三)有关的国际条约和区域性条约。

  1. 《海牙送达公约》。

  杜新丽《论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围》一文中介绍了公约的起草通过和主要内容,并且着重探讨了公约的适用范围。郭树理在《海牙送达公约的评述》中认为《海牙送达公约》的积极意义在于要目的在于简化各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向在外国的当事人送达各种文书的程序,使文书的送达更为快捷、高效。

  杜焕芳在《海牙送达公约及其在我国的实施》一文中介绍了公约的起草通过和主要内容。同时也指出我国法院在适用《海牙送达公约》时存在的问题。

  2. 欧盟的布鲁塞尔条约体系。

  黄进在《欧盟民商事管辖权规则的嬗变》一文中认为,从《布鲁塞尔公约》的签订到其后的多个更新的版本的变化来看,欧盟的民商事管辖权规则在不断完善和发展。《布鲁塞尔条约》确立直接国际管辖权制度从一般民商事领域向特殊民商事领域延伸,建立统一的管辖权制度也保证了在欧盟范围内法院判决的自由流通。

  (四)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

  1. 美国。

  美国的联邦制度导致了美国各州在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所适用的法律和标准都不尽相同。以美国法院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文献不多,也是本文着重研究的部分。

  2.英国。

  英国与美国同属普通法系国家,因此判例也在承认执行外国判决中占据这重要的位置。贺晓翊在《英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一文中,首先简要地介绍了英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并且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中多个创新之处,在立法、执行程序、互惠原则的适用等方面适当降低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执行的门槛。

  3. 德国。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也在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中适用互惠原则。邹国勇在《德国国际私法的欧洲化》中阐述了德国在法律制度上顺应了欧洲一体化的趋势,在承认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时,主要依照国内诉讼法等程序性法律以及欧盟《布鲁塞尔条约》等区域性条约。马琳在《析德国法院承认中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第一案》一文中着重讨论了德国法院在未与我国建立互惠原则开承认我国判决的先河,对国际司法协助中的互惠原则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论文结构。

  本文主要采用了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法、归纳演绎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以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区域性合作组织、双边及多边自由贸易谈判浪潮以及我国深化改革开放、对外投资逐年增长为背景,从双边和多边司法协助协议、国际条约、区域性条约以及各国立法的角度,探讨我国法院判决在外国承认与执行的问题。本文共分为四个章节进行论述,以明确概念、提出问题、分析案例和各国的制度、并最终提出合理化建议的结构,完成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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