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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06 共12507字

  第三章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法谚有云:"在损失发生时,保险人的喧哗和抗议得达到一个很高的分贝,才能掩盖他在决定承保阶段保持沉默的尴尬".

  也即,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阶段进行充分的询问,方才能够最大地避免保险合同成立之后的纠纷。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询问,在欺诈尤其是通过隐瞒形式的欺诈案件中,对其拒赔并捍卫自身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这是因为,在以虚假陈述为形式的欺诈中,投保人有积极的行为,因此欺诈的判断较为容易;而在以隐瞒为形式的欺诈中,投保人或许没有积极的不实陈述行为,其仅仅是未就某些事实进行陈述。而当保险人主张其未充分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投保人往往会辩称:保险人并未向其询问相关事项,这使得保险人容易陷入艰难的诉讼之中。

  也许在传统的内陆水险(inland marine)、责任保险(liability)、雇员忠诚保险(fidelity)、灾害保险(casualty)以及火险(fire)中,基于商业惯例,上述保险多是通过保险人与保险代理人或投保人的电话进行投保的,投保人只对几个有关评估风险的一般性问题感兴趣,因此上述保险中或许不存在书面投保申请书,但出口信用保险中,各国出口信用保险机构都对书面投保申请书进行了充分的设计。

  下文将考察我国及世界各主要出口信保机构的投保单。

  一、我国出口信保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分为八个部分。

  第一部分"投保人基本情况",除包含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一般信息外,还包含企业类型(国有、民营、外资)、经营性质(贸易公司、贸易代理、生产性企业)、是否上市公司等信息。

  第二部分"投保人内部风险管理状况",主要涉及风险控制责任人、风险控制规则、风险控制激励体系等信息。

  第三部分"出口情况",则包括:(1)出口商品(商品大类及所占比例);(2)近三年出口情况分析(出口总额、税后利润);(3)预计今年出口业务结构(LC、OA、DP、DA、预付款等);(4)近三年逾期未收汇情况,包括每笔未收汇账款的年份、金额、原因(A=破产,B=拖欠,C=拒绝受领货物,D=贸易纠纷,E=政治风险)及后续情况等;(5)近三年超过 10 万美元逾期未收汇情况的细节,包括年份、国家、债务人名称及地址、最终损失金额、损失原因(按上述 A-E 代码填写)等。

  第四部分"投保范围",投保人则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以信用证方式或非信用证方式出口,填写投保金额,并列出主要买方和开证行的清单。

  第五部分"对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允许投保人选择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被告所在地诉讼。

  第六、七部分为"其他需要说明事项"和"随本投保单所附资料清单",投保人如有需求可以另行附页披露。

  第八部分为"声明与保证事项",投保人应当声明:(1)我公司郑重声明已经详读《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3.0 修订版),对上述保险条款,尤其是涉及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黑体字部分的条款内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已向我公司进行了明确的提示和说明,我公司也已充分理解并无异议,并在此基础上填写本《投保单》。我公司保证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的一切情况准确无误,并保证按照保险单规定全面履行我们的各项义务。(2)我公司保证作为贸易的实际当事方上述投保范围内签订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3)我公司保证未经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向除我公司开户银行以外的任何机构、买方或其他人披露本保险关系的存在或其他内容。(4)我公司保证将按《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的规定,对所有投保范围内的出口按时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申报并足额缴纳保险费。(5)我公司保证按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单》的规定全面履行被保险人的义务。(6)我公司保证本《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均是真实的,无隐瞒任何与本保险有关的重要情况,并同意以此作为贵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先决条件。

  (二)中国人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自 2013 年以来,财政部先后批准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试点经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

  笔者获取了中国人保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中国人保《投保单》的部分问题设计,较中信保《投保单》更为细致。

  投保人基本情况方面,中国人保《投保单》增加了"关联公司名单及其关系"等信息,可以避免保险人在贸易中误认为投保人与卖方无实际联系的情形。

  投保人信用管理方面,中国人保《投保单》增加了"贸易管理过程"部分,包含如下问题:(1)发生逾期时,投保人在几天内采取什么措施与买方联系(电话、信函、面访、停止发货、通过账款催收公司);(2)在贸易合同中是否部分或全部约定物权保留条款;(3)当前是否采取出口信用保险或保理等应收账款保障措施;(4)发票开票期限为发货后几天;(5)是否对买方实行授信管理,若是,则应当说明信息来源(资信公司、保险公司、银行、买方)、信息是否更新、授信信息决策者、授信调整等。

  出口收汇情况方面,中国人保《投保单》细化了应收账款余额信息要求,将应收账款余额分为 5 万美元、5-10 万美元、10-25 万美元、25-50 万美元、50-100万美元、100-300 万美元、300-500 万美元以及高于 500 万美元等等级,要求投保人在每个等级下填写债务人数目和金额。《投保单》还细化了与其应收账款的逾期天数,将其分为逾期 1-30 天、30-60 天、60-90 天、90-120 天、120-180 天以及 180天以上,并要求投保人在每个等级下填写预期应收账款的金额、占比及主要原因。

  在投保人所需提交的附件清单方面,中国人保《投保单》亦做了细化要求,要求投保人提交:(1)投保人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证、财务报表、赊销贸易合同、信用管理制度及其他材料;(2)买方资料,包括营业执照等企业基本证照财务报表、历史交易记录、买方出具的抵质押文件及其他材料。

  在投保人声明方面,中国人保《投保单》要求投保人承诺下列事项并签字: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以及本保险合同中付费约定和特别约定的内容向本人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

  中国人保《投保单》没有如《中信保》投保单明确以保证(warranty)的形式,要求投保人承诺其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且没有虚假陈述和隐瞒,在此方面,中信保《投保单》更胜一筹。

  (三)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网上投保申请单》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HKECIC)的投保申请采用网上电子申请程序,其询问的内容较为简明扼要,分为本地出口及经香港转口情况、离岸贸易情况、投保买家概况及逾期未付贷款等部分。在投保买家概况一栏中,依未来 12 个月的预计放帐金额分为 100 万港元、100-500 万港元、500 万港元以上三个等级,投保人需要填写相应的买家数目;在逾期未付贷款一栏中,投保人需要填写过去两年的坏账金额,以及目前逾期 30 天以上的金额。

  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还要求投保人承诺:(a)我司同意就我司与所有海外国家/市场的所有买家签订的且适用于保单的所有销售合同向信保局投保,该等销售合同的付款方式应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挂帐,且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并向信保局申报所有该等货物出口。(b)除本保单的存在外,我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保单的细节,但我司的往来银行或专业顾问、或按照法律要求披露的除外。本保单的细节包括但不限于与信用限额有关的磋商、资料和往来函件。(c)我司并未与其他机构签订任何保险合同承保本保单可承保的任何风险,且在未知会信保局前,我司亦不得与其他机构签订任何该等保险合同。(d)除了上述数据及附件中的补充数据(如有)之外,我司并未获悉任何可影响信保局接受此投保申请或对其予以评估此投保申请的重要数据。我司承诺当获悉该等资料时,应尽快向信保局披露。(e)我司声明在本投保申请书内提供的数据和细节,就我司所知所信而言均属眞实和完整。我司同意该等资料和细节构成本保单的基础,并被纳入为本保单的构成部分。我司已经仔细阅读保单样本以及本投保申请书「声明及承诺」部分之附注并明白所载内容。我司现谨向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信保局)申请「综合保障保单」,承保我司所作的货物出口。

  由此可知,香港出口信保局要求投保人披露逾期未收汇情况,并承诺其所告知的内容均为真实完整。

  (四)台湾输出入银行《托收方式要保书》

  台湾输出入银行(EXIMBANK)并未设计专门的问卷形式申请单,其投保表格仅为笼统的"要保书".

  以《托收方式要保书》为例,该要保书包括以下内容:

  立要保书人 xx 公司(以下称要保人),以最大诚信,声请订立本保险契约,并声述如下:一、要保人现有全部 D/P、D/A 交易对象,经贵行同意作为保险对象者,计 xx 家。兹随本要保书检附其「告知事项表」,计 xx 纸。二、要保人同意本要保书及告知事项表均为本保险契约之一部份。三、要保人保证切实遵守下列事项:(一)在保险契约有效期间内,要保人凡与告知事项表所载各进口商以付款交单(D/P)或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输出货物,于每笔货物装船之日起五日内,详实填写「货物输出通知书」送交贵行。该通知书足资 贵行凭以签发「保险证明书」。(二)要保人对每笔交易,决自行负责详实审查其买卖契约、输出许可证或出口报单、提单、输出汇票、商业发票等各项有关文件、确认各项内容均无失误,并切实遵守其规定输出货物。(三)依贵行通知缴付保险费期限内缴付保险费,领取「保险证明书」。(四)要保人如拟与告知事项表所载以外进口商从事托收方式交易,必于事前另行填写告知事项表送交贵行。其经贵行同意作为保险对象者,要保人必依照上述各项约定,填送「货物输出通知书」。(五)要保人对每笔交易,均委请国内银行托收,货款均汇回国内。(六)要保人决不将投保贵行输出保险之有关事项告知进口商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七)要保人愿意遵守本保险契约各项规定。四、保险契约期间,订为一年。五、本保险契约以要保人为被保险人。

  要保书还要求投保人做出如下声明:兹依据「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及「金融服务业提供?融商品或服务前说明契约重要内容及揭露风险办法」之规定,中国输出入银行(下称本行)敬告要(被)保险人(下称贵客户)于投保前须特别注意下?事项:一、告知义务: 贵客户应诚实告知,否则本公司得解除保险契约;保险事故发生后亦同。贵客户于订立保险契约时,对于所填写之要保书及本行之书面询问,均应据实说明。如有为隐匿或遗漏不为说明,或为不实之说明,足以变?或减少本行对于危险之估计者,本行依法得解除保险契约,其危险发生后亦同。但贵客户证明危险之发生未基于其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时,?在此限···由上可知,台湾输出入银行的要保书,实际上只是投保人履行告知义务的指南文件。台湾输出入银行网站并未提供统一格式的《告知事项表》,因此告知事项表得由投保人自行制作填写。要保书仅是要求投保人承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未对具体询问内容进行设计,应当说这样的做法在世界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中比较少见,一旦出险,可能引发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纠纷。

  二、世界各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ECGD)《卖方出口信贷申请单》

  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英国的出口信用担保署(Export Credit GuaranteeDepartment, ECGD)的《卖方出口信贷申请单》(Supplier Credit Finance FacilityProposal)对问题的设计十分详尽。

  申请单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出口合同信息(Export Contract Information)。

  第一节卖方信息(The Supplier),特别要求投保人出示其作为卖方公司及其母公司在最近三年内的审计决算(audited accounts)。

  第二节买方信息(The Purchaser),特别要求投保人披露卖方与买方之间任何共同的母公司、董事、管理人员以及卖方在买方公司的经济利益的细节。

  第三节出口合同(The Export Contract)要求投保人披露:(1)签订出口合同过程中的细节,例如公开招标(open tender)及协商合同(negotiated contract)细节;(2)该合同下卖方应承担的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义务以及合同责任的细节。在此环节下,《投保单》进一步要求投保人披露该商品或服务是否会对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造成实际或潜在的损害;以及该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英国的所有质量标准;(3)该货物或服务是否需要出口许可证(export licence),若是,应披露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地址;(4)卖方是否以转包商(subcontractor)、合资企业(jointventure)、财团(consortium)身份履行合同;(5)货物和服务将被最终使用的具体地点;(6)如果货物和服务的具体用途;(7)如果货物和服务不是为买方自己使用,则应披露待售合同(on-sale terms)的信息;(8)合同履行各环节的起始日期,包括货物发运(despatch of goods)、装船(erection/installation)、转船(commissioning)以及收货(final acceptance)。

  第四节出口合同应付账款(Amounts Payable under the export contract),要求投保人披露出口合同使用的货币、汇率、逾期未收汇情况(breakdown of amountspayable under the export contract)等信息。

  第五至第七节分别要求投保人披露关于代理人(agents)、关于《贿赂法》

  (BriberyAct 2010)的行动守则(code of conduct)以及腐败活动(corrupt activity)的信息。

  第八节要求投保人列明有关预付定金和延期付款的合同条款(precisecontractual terms of payment in relation to the downpayment and defferred portions ofthe export contract)。

  第九节应收账款的安全保障(security available for payments due under theexport contract)要求投保人列明其保障方法、保证人(surety)姓名及地址、卖方是否与保证人属于同一母公司、是否有共同的董事或管理人员、卖方是否在保证人公司享有利益等信息。

  第十节要求投保人披露其他任何重要事实(any other material facts)。

  第十一节声明(declaration)包含十分细致的内容,主要要求卖方承诺:(1)如果卖方的董事或投保单签字人知道有关事实和情况,则卖方被视为应当知道该事实或情况。如果卖方是合伙企业,则该事实或情况应当被推定为其他合伙人知晓;(2)卖方理解 ECGD 提供给银行的任何金融资助都基于银行和卖方在投保单中提供的信息,并同意做出声明、陈述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3)卖方声明(a)卖方在投保单中陈述的事实以及其与ECGD进行的任何有关讨论和反馈都是真实的,并且卖方并未故意做出错误陈述或故意遗漏任何可能使 ECGD 纳入考量的事实,(b)卖方已经披露并将继续披露所有重要事实,并且将为 ECGD 提供任何其要求的与其审核投保单、评估相关风险的信息,(c)卖方和卖方董事都未被列入世界银行或任何其他多边或双边金融机构的黑名单中,并且在过去五年中未被卷入有关腐败活动的任何法律程序,(d)如果有集团公司参与出口合同的实质性谈判,则卖方应当合理调查该集团公司的目的,(e)出口合同及合同下的任何安排,目的都不是为了洗钱(money laudering)。

  第二部分是关于融资银行信息。

  第一节融资银行(the financing bank)要求融资银行写明其名称、地址等信息。

  第二节资金援助(support required)要求融资银行标明采用何种融资方式,包括购买单据(purchase of bills/notes)、单据借贷合同(bills/notes loan contract)或是无纸化借贷合同(paperless loan contract)。

  第三节声明(declaration)也要求融资银行做出承诺:(1)融资银行对事实的陈述、本投保单的任何附件以及任何有关 ECGD 的讨论和反馈都是真实的,融资银行未故意做虚假陈述或遗漏任何在银行看来可能使 ECGD 改变承保意愿的事实;(2)融资银行已经披露,并将继续披露一切重要事实,并且会为 ECGD 提供其在审核投保单以及评估风险中需要的任何信息。

  第三部分是贷款合同细节信息。该部分要求披露融资银行和卖方之间的贷款合同细节,具体包括:(1)卖方及卖方银行信息;(2)贷款合同总额(total amount);(3)贷款利率(interest rate);(4)预估利息总额(estimated maximum amout ofinterest due);(5)预期利息支付时间(anticipated interest due date);(6)贷款合同通过支付款还是补偿款的形式(available on a disbursement/reimbursementbasis);(7)贷款支用期(drawdown period)在合同成立后几个月内;(8)偿还贷款的条款(repayment terms);(9)贷款合同担保人;(10)贷款合同签订的预计日期等。

  由上可知,英国出口信用担保局《投保单》中,ECGD 对问题的设计分成了卖方、融资银行、贷款合同三部分,每个部分尤其是卖方情况部分,都设计了十分细致的问题,并且前两部分都要求卖方和融资银行做出无虚假承诺和隐瞒的声明。

  (二)美国外国信用保险协会(FCIA)《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投保单》

  美国的出口信保业务状况较为特殊,外国信用保险协会(Foreign CreditInsurance Association, FCIA)的《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投保单》(Receivable PurchaseCredit Insurance Policy Application)较英国 ECGD 投保单简单。值得注意的是,FCIA 投保单的投保人是融资机构(financial institution)。

  申请单包含以下内容:(1)融资机构及其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2)该投保申请是否曾被其他保险公司拒绝,若是,该保险公司的名称;(3)卖方名称,及卖方所出售的产品或服务内容;(4)融资机构与买方的关系;(5)融资机构是否与卖方签订购买合同(FCIA 要求必须签订,否则交易不具有此险种下的可保利益);(6)购买合同是否会为融资机构提供能够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以及卖方权利的票据文件;(7)能够证明融资机构对买方承担义务的文件;(8)发生损失后,融资机构是否能向保险人转让上述证明交易真实存在的应收账款文件;(9)假设购买合同中包含在某些情况下要求卖方回购应收账款(repurchase the receivables)的条款,投保人是否仍然愿意投保,若是,则投保人愿意接受对卖方风险的损失扣除(first loss deductible)或是降低责任限制(lower limit of liability);(10)应收账款的期限,以及频率(每月、每季度、每年);(11)买方的名称、信用限额(credit limit)、付款条件(payment terms);(12)逾期未收汇情况,包括(a)上述名单中是否有任何买方存在拖欠投保人的超过 45 天的逾期未付款情况,若有,则说明理由,(b)卖方是否书面告知投保人,上述买方并未存在超过 45 条的逾期未收汇情况,并且其合同义务并未在投保人购买之前扩大或寻求再融资,或合同义务是否在投保人购买之前过期,(c)上述买方是否存在停止正常营业活动(ceased normal operations)或成为倒闭、破产、债务减轻等有关法律的适用主体;(13)投保人与卖方之间在近两年内的借贷形式与历史(lending facilities andexperience),包括借贷形式的类别、是否有担保(secured or unsecured)、信用限额(size of credit line)以及最高未偿付余额(highest amount outstanding),以及卖方还款记录,包括准时(prompt)或延迟(pays late);(14)投保人是否知晓任何可能使保险合同产生危险的情况,若是,须描述。

  申请单还要求投保人保证:依据投保人的了解和确信,其告知内容皆为真实,并且没有虚假陈述或遗漏任何重要信息。

  申请单还附有防欺诈警告条款(Fraud Warning Statements Required by StateRegulations),将路易斯安那州、科罗拉多州、佛罗里达州、肯塔基州、缅因州、新泽西州、新墨西哥州、纽约州、俄亥俄州、俄克拉荷马州、马里兰州、宾夕法尼亚州、田纳西州、弗吉尼亚州的有关反欺诈的民事和刑事法律简要列出,以提醒投保人不要欺诈。例如纽约州规定,任何知情或故意欺诈任何保险公司的人,如果其投保申请单或索赔声明中包含任何重大错误的信息,或以误导为目的进行隐瞒,或包含任何可能构成保险欺诈行为的重要事实,则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应当承担不超过 5000 美元及其每笔虚假索赔所宣称价值的民事罚款。

  由上可知,美国 FCIA 申请单亦同样要求投保人填写逾期未收汇情况,还要求投保人填写买方的经营现状,并做出已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最后承诺。FCIA申请单还在背面列出了依各州法律,保险欺诈将遭受的法律惩罚等。

  (三)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应收账款保险申请单》

  加拿大国家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xport DevelopmentCanada)的《应收账款保险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Accounts Receivable Insurance)对询问事项亦采用类似于美国的 FCIA 申请单的简洁明了的设计。

  申请单中,投保人需要填写的信息包括:(1)投保人信息、合同签订人信息;(2)投保人业务信息,包括投保人的公司类别(股份公司、独资、合资)、公司登记地、经营业务类别(制造、批发、商行、承包、服务等)、所经营产品或服务的介绍及所占总业务比例,如果投保人要投保的是出口贸易,则需说明该笔出口的货物或服务所占总业务比例;(4)是否出售定制产品(customized products),以及生产定制产品所需要的平均天数;(5)承保范围,投保人可以以地域为区分,选择承保所有货物、除在加拿大销售外所有货物、除在美国销售外所有货物以及除在美国、加拿大销售外所有货物。投保人还必须以货物发往的每个国家为栏目,都填写相应的最大付款条件(maximum payment terms)、预期年销售额(anticipatedannual sales)、最大未结余额(maximum outstanding at any one time)等;(6)子公司(affiliated companies),要求投保人说明是否通过子公司进行销售,若是,则需说明子公司的名称、与本公司的关系、控股比例,若需要保险的子公司经营对外贸易,则需填写对外贸易业务所占总业务比例;(7)销售及坏账(bad debts),要求投保人披露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以及今年的销售及坏账情况,具体包括分别披露在美国、加拿大、除美加外国家的销售总额及坏账总额;(8)损失价值,要求投保人披露近 12 个月内因为未付款导致的损失数目及价值(number and value ofany losses due to non-payment),将损失额区分为 0-5000 美元、5000-1 万美元、1万-5 万美元、5 万-10 万美元、10 万-50 万美元、50 万-100 万美元以及 100 万美元以上等档次,并要求投保人在每个档次分别标明加拿大国内贸易损失笔数及总额、出口损失笔数及总额;(9)应收账款历史,要求投保人披露所有逾期应收账款的信息,若投保人年销售额大于 500 万加拿大元(CAD),则需附上投保人最近的逾期应收账款清单。应收账款历史也分为未到期(current)、逾期 30 天、逾期 60 天、逾期 90 天以及逾期 90 天以上;(10)信用信息,包括投保人评估买方信誉(creditworthiness)的信息来源(银行、交易记录、财务报表、信用机构等)、投保人是否有信用评估手册(若有,则需附上复印件)。申请单还要求投保人披露其是否有信用评估部门,若有,则进一步披露该部门的员工和负责人信息、信用评估依据(良好交易记录、先前付款记录、良好银行报告、信用机构评级、信用机构推荐、财务报表等)、信用评估审查和更新周期(月、季度、半年、每年、每两年、或从未审查)以及投保人为追回拖欠账款(delinquent accounts)采取的措施(直接联系买方、代收欠款公司、发出要求支付通知、亲自走访买方、法律诉讼等)。

  申请单还要求投保人声明申请单中所含信息是真实、正确的,并承诺如果申请单中包含任何对保险合同至关重要的虚假陈述,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投保人还应当承诺保险人在保险单签发前还有可能询问附加信息,这些信息也构成申请单的一部分。

  加拿大 EDC 申请单除询问包含逾期未收汇情况等内容外,其特色在于,询问投保人的信用评估机制,以及投保人为收回应收账款所采取的措施。这样的询问能够督促投保人防止损失扩大。

  (四)挪威出口信用担保机构(GIEK)《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挪威出口信用担保机构(Guarantee Institute for Export Credits,GIEK)的《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Export Credit Guarantee)设计亦较为简明扼要。

  申请单要求投保人披露:(1)投保人、出口商、买方及责任债务人或保证人(responsibility debtor/guarantor)的基本信息;(2)欲承保风险,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3)融资机构的基本信息、贷款总额、贷款期限(credit period)、优先权(priority)等;(4)如有担保(securities),则按实际情况披露抵押(mortgage)、个人、公司或买方国家担保、银行担保、信用证(开证行信息和保兑行信息)等;(5)投保项目的类型、技术、范围、规模、时间、消费者信息等;(6)支付条款信息,包括(a)合同金额、币种及利息,(b)预付定金(down payment)、信用成分(credit component)及所占比例,(c)交货日期(delivery date)及支用贷款阶段(draw down period of loan)等;(7)社会及环境风险,包括(a)该项目信息是否向社会公开以接受评论,(b)是否有针对该项目下消费者的已登记诉讼、不良舆论报道、未决法院判决、未解决的纠纷、示威或制裁,(c)该项目或消费者是否已经制定了专门的环境与社会政策,是否已经专门将其纳入管理体系内,(d)投保人对该项目是否进行了社会及环境影响评估(environmental and socialimpact assessment);(8)其他信息,以空栏形式留给投保人填写,提示填写内容包括项目描述、其他资金来源、合同缔约方、市场有关信息、与买方先前贸易往来、竞争行为等。

  申请单并未要求投保人做出声明或承诺,反而要求投保人同意 GIEK 可能披露有关本保险的重要信息,包括买方及买方所在地的名称、出口商的名称、出口货物类型、承保金额及承保日期。保险人有权获得买方的允许,来获得这些重要信息。

  由上可知,挪威 GIEK 强调投保人投保项目的社会与环境影响,并未详细询问买方状况及未收汇情况,只是以空白的形式留给投保人填写,也未要求投保人做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声明或承诺,可见该申请单对投保人较为信任。

  (五)捷克出口担保公司(EGAP)《短期出口信用收汇险申请单》

  捷克出口担保和保险公司(EGAP)采用网上申请的模式,其网上申请单《短期出口信用收汇险申请单》(application for insurance of a short-term export suppliercredit against the risk of non-payment)亦较为简明扼要。

  捷克 EGAP 申请单主要要求投保人填写如下内容:(1)投保人信息,包括上财年营业额(annual turnover)、上财年收支状况(balance sum)、融资银行名称等;(2)出口合同信息,包括出口内容为货物或是服务、合同签订日、货物交付日、合同总额、预付款(advanced payment)及占比、现金付款(cash payment)及占比、延期付款(payment deferral)及占比、利率多少等,投保人还应填写出口合同项下出口人、进口人的义务及罚金、担保方式(collaterals)等;(3)进口商信息,包括投保人与进口商的交易经历、由该进口商的应收账款总额、逾期未收汇金额等,并在空栏处要求投保人写出所有其已知的可能与保险人对该笔交易风险评估相关,或与投保人和该进口商之间履行合同及遵守支付条款相关的信息。

  申请单要求投保人声明其阅读了保险条款,并确认在本申请单填写的数据真实完整,并且没有遗漏或保留任何重要数据。

  捷克 EGAP 申请单的特色在于,在买方信息一栏,不仅提出了具体问题,还要求投保人写出任何有关买方的履约记录的信息,这更加杜绝了投保人隐瞒买方拖欠款项、经营状况不佳等事实的可能性。

  (六)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同时提供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服务,其《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export credit guarantee application)相当简洁。

  120申请单首先区分投保人申请类型(为买方申请信用限额或申请增加信用限额)。申请单要求投保人填写的内容主要有:(1)出口商信息,包括上一财年营业额,上一财年总资产(total assets)、员工总数、是否有母公司等;(2)买方信息,包括货物交付地址、发票邮寄地址、目前应收账款总额(total receivables at themoments)、过去拖欠应收账款总额(due date of the oldest receivable)、未来 12 月预计出口额(estimated exports in the next 12 months)、财务报表等;(3)出口交易,包括商品、商品制造商、商品交付时间、商品当地成分(Finnish content of thecontract price)、支付条件等;(4)附加信息,包括卖方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权(right for indemnification)转移给银行、保理公司或银行的名称及联系人、是否向其他信用保险机构投保等;(5)其他信息,留给投保人填写,但申请单未提示填写内容。

  申请单还要求投保人承诺其提供了关于该笔出口交易的正确信息,并且如有任何变化,投保人将立即通知 FINNVERA.

  (七)印度出口信用担保公司(ECGC)《装船综合保险申请书》

  印度出口信用担保公司(Export Credit Guarantee Corporation,ECGC)《装船综合保险申请书》(proposal for shipments comprehensive risk policy)的问题设计较为简单。

  申请单除了要求投保人填写一般性的投保人信息、进出口代码、银行信息外,还要求投保人填写:(1)过去 12 个月的出口营业额,包括国家、商品(commodity)、付款方式(DP、DA、L/C、Advance)等;(2)未来 12 个月的预计营业额,同样包括国家、商品、付款方式(DP、DA、L/C、Advance)等。

  印度 ECGC 申请单无投保人承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可见,印度 ECGC 的申请单没有包含相关于买方情况的具体信息,这也许是由于该机构的经验不足所致,应当说该申请单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小结。

  考察中信保、中国人保以及世界各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人投保申请单可知,大部分机构都采用了问卷的形式。不论是中信保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还是中国人保的《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都对投保人的基本状况、信用管理、出口收汇状况有着详细的询问,其中中国人保《投保单》

  还要求投保人说明关联公司、投保人资料、买方资料等情况,中信保《投保单》

  还要求投保人做出保证声明(warranty),保证交易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其所作陈述是真实的,没有隐瞒。

  国外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投保申请单虽然有繁有简、篇幅不一,但大多都确认了:(1)投保人、卖方的基本信息,以及逾期未收汇情况等;(2)出口合同的基本信息;(3)买方的基本信息,以及买方的经营状况、与卖方的交易记录等。

  大多数申请单还会要求投保人承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并未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信息等。

  不论这些投保申请单的询问是繁是简,只要涵盖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投保人自身经济状况的询问,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投保人的保险欺诈主张法律权利,就不存在任何障碍。只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申请单中进行了上述询问,则若投保人做出虚假陈述或隐瞒相关事实,则可以推定为投保人未告知重要事实,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可以拒绝赔偿并主张相应法律救济。然而,应当指出,申请单的问题越详细,发生纠纷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得到救济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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