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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海上军事活动的作用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1-21 共9783字

  “海洋法一直都与海军战略密切的联系在一起,海洋法与海军力量之间的联系与紧张状态成为整个 20 世纪对海洋法的整理与编纂过程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1].随着海洋法的发展,那些规范国际武装冲突的国际法也经历了重要的编纂过程,这个编纂过程始于 1899 年以及 1907 年的海牙会议,并最终形成了四个 1949 年的日内瓦公约以及两个 1977 年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个 2005 年的附加议定书。随着对航行自由限制的不断加强,新的海军技术也将发挥其更大的潜力,同时海洋也将作为重要的现代战争的舞台引起人们更加强烈的关注。

  对海上军事活动的研究需要区分武装冲突时期的军事活动与和平时期的军事活动,因为,对不同时期的军事活动的规范,应当适用不同的国际法规范。如在武装冲突时期,可以适用 1949 年的日内瓦公约及其议定书,以及海战法[2].而如果在和平时期的海上军事活动,则需要适用的是《公约》,因为《公约》是为了保护海洋安全而缔结的,并通过建立海上信任机制来扩大对海洋的和平利用,它不仅体现在序言①中,而且也体现在该公约第 301 条。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和平时期国际海洋法对海上军事活动的影响。

  一、海上军事活动的主体及种类

  海军是海上军事活动的主体,研究海上军事活动,首要研究的就是其主体的行为特点,因此研究海军的定义、特点在探讨海上军事活动问题上具有基础性作用。

  (一) 海军的定义

  在互动百科网站中对海军的介绍如下:“现代海军通常由海军航空兵、海军水面舰艇部队、海军潜艇部队、海军陆战队、海军基地警备部队以及其它特种部队组成。主要装备作战舰艇、辅助舰船和飞机,配备有战略导弹、战术导弹、火炮、水中武器、战斗车辆等。具有在水面、水下、空中及对岸上实施攻防作战的能力; 有的还具有实施战略袭击的能力。可独立地或与其他军种协同遂行海洋机动作战。海军通常着特定的制式服装,使用特殊的旗帜、徽章等标志”[3].

  (二) 海军的特点

  海军部队的主体是军舰,因此,讨论海军的特点,很大程度上都是军舰所具有的特点。例如,《澳大利亚皇家海军海洋学说》[4]中对海军特点的概括主要集中在海军,更确切地说是军舰能够做什么以及需要做什么方面:

  1. 大规模的流动性。军舰拥有远距离运载重要战斗力量的能力。2. 准备。军舰以及其行动的性质使得它们能够为迅速适应各种突发事件而做好准备和部署,尤其在其行动之前并不需要建立行动基地。3. 进入。军舰的这一特点表明只要水深的程度足以浮起军舰,而且在军舰遵守沿海国关于领海以及内水的法律规章对其行动的限制的前提下,那么军舰就能够行动到任何地方。①[5]4. 灵活性。该特点表明军舰能够随意在任何一个区域内部署或者撤退,正是由于其灵活性的特点,因此可以对政治产生影响,如模糊的、清晰的或发展的政治。5. 适应性。军舰可以从平时的准备状态转变成最高的战时准备状态而不需要给予他们预备状态下的外部指示。6. 到达。由于军舰可以携带大量的后勤保障,因此军舰便可以独立于自己的国家或者前方基地而进行持续性的独立行动。7. 稳重和持久性。由于军舰可以长期持久的进行独立行动,如禁运及巡逻行动,因此,在一段较长的时间里,军舰可以提供潜在的存在。8. 恢复力。通常状态下,军舰都具有多重和冗余系统,且可以同时执行多个任务,因此,尽管军舰存在固有缺陷或后勤上的限制等问题,但这些问题并不意味着其将不再支持军舰的其他部分,因为军舰是作为一个整体来执行任务的。

  麦克劳林[6]也在其书中将海军的特点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海军具有行动的灵活性。海军所体现的灵活性实质上也是军舰所具有的特性。因此,由于军舰具有灵活进入海洋的特性,海军在行动时也具有这一特点。海军的灵活性有利于海军合法地进入海洋空间,而且这种进入海洋的行动并不会受到诸如法律、政治以及在实践中的跨越边界运输及穿越领空飞行等限制的各种阻碍。军舰除了这种灵活性特点以外,还具有能够在一个地方独立持续存在很长时间的特点,这种持续有时甚至长达数月之久,如在海湾战争期间,美国海军舰艇在利比亚海岸维护驻地长达 7 个月。

  第二,海军具有存在的灵活性。存在的灵活性使得海军能够对行动地区的政治军事的发展非常敏感。关于海军的这一特点,悌尔认为: “海军因为其固有的灵活性,使其在外交的角色中拥有巨大的优势,但其移动性及其能力有限,因此,一旦发生错误时,海军就可以比陆军或空军更容易得到帮助”.[7]奥克奈尔也认为: “海军的一个最显着的优点在于其不需要在其他国家的领土范围内行动。相对于海军具有在特定时间内享有航行海洋的权利来说,陆军在没有超越国家权利的界限时却不能够表现出这种可信度”[8]( p. 4)。

  第三,海军具有执行任务的灵活性。由于海军部队会随时携带所有的必备武器、各种行动设备及装备,因此,海军可以快速的执行各种军事任务而不需要做各种准备。奥克奈尔认为海军在执行任务时至少要拥有三种不同的力量才能够使军舰在任何特定的时间内执行特定的任务[8]( p. 3)。第一种是“确定力量”( Definitive force) ,被用来针对既成事实的特定目标的打击,如使用海军武器打击陆上目标。第二种是“目的力量”( Purposeful force) ,针对一些特定的资产或特定的位置,但可以适用于更广泛的用途目标,如说服或诱骗一些政策的改变。例如,1946 年英国海军穿越科孚海峡时的行为。第三种是“催化力量”( Catalytic force) ,军舰通常情况下,是被用来试图去影响或稳定一个恶化的情况时来显示自己的力量,如美国部署航空母舰到台湾海峡。这三种力量使得海军在执行任务时更加灵活。

  第四,海军具有应对的灵活性,尤其是在使用武力以及逐步升级方面。悌尔认为: “海军能够从角斗士的角色转变为有帮助的旁观者角色,再转变到角斗士的角色而很少需要延迟或重新配置,这一点比其他部队更加容易”[7]( p. 180)。海军的这一特点也使其区别于其他部队,如陆军、空军,因为在部署其他部队执行任务时,并不需要提前将部队部署成可以应付所有行动的准备状态,而对于海军来说,在执行任何行动时都可以将所有行动的设备、装备放置在军舰上,因此,在应付突然的行动命令时就可以不需延迟。

  ( 三) 海上军事活动的种类

  根据《海洋大词典》中的解释,海上军事活动包括正常的船舶操作、部队调动、飞机起落、操作军事装备、情报收集、武器演习、军械实验、以及军事测量等活动。[9]1982 年通过并于 1994 年 11 月 16 日生效的《公约》由正文 320 条和 9 个附件组成,现已成为国际社会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条约,受到了各国的普遍遵守。针对《公约》将海洋划分为各个不同海域,并结合海上军事活动的特殊性以及与军事活动相关的海域,笔者认为平时的海上军事活动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第一,领海内的军事活动。包括领海的军事活动、海峡的军事活动、群岛水域的军事活动。第二,领海外的军事活动,包括专属经济区的军事活动、大陆架的军事活动、公海的军事活动。第三,航空行使的军事活动,包括各海域上空航空器的军事活动、防空识别区内航空器的军事活动。

  二、国际海洋法对海上军事活动影响的历史沿革

  实际上,在过去的 20 多年的时间里,“国际海洋法已经试图从对避免海战的规则发展到促进海洋安全合作的全球框架,而这种全球框架的实现是通过海军力量的合作以获得共同的目标”[10].军事活动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平时军事活动,另一部分是战时军事活动,即战争。与海洋联系密切的军事活动是平时海上军事活动与海战。因此,关于国际海洋法对海上军事活动影响的历史沿革的追溯也从这两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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