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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犯罪问题探讨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 作者:林诚
发布于:2017-02-06 共2453字

  摘 要

  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政策性工具,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也日趋增长。

  通过我国法院已做出的几起判决可知,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产生了如下法律问题:(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和我国《保险法》冲突时如何适用?(2)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法律后果是什么?(3)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重要事实如何判定?(4)如何制定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立法?(5)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如何进行责任划分?

  本文共分为五章,以探讨上述问题。

  第一章旨在解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先决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

  本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存在的问题,并在考察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学的分析,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和原理,并且当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规定冲突时,合同约定应当优先得到适用。

  第二章旨在类型化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即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消极的隐瞒行为。本章对虚假陈述和隐瞒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归纳。本章还对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和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旨在通过对我国和域外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共 11 份投保申请单的考察,对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进行专门分析。本章指出不论这些投保申请单的询问是繁是简,大多都涵盖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投保人自身经济状况的询问,这些询问,在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尤其是以隐瞒为形式的欺诈案件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捍卫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章旨在借鉴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和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的两部反保险欺诈示范法,探究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两部《示范法》从实体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程序上对社会各界反欺诈的义务、相关反欺诈机构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阐明。本章还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

  第五章旨在从实务角度,介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常见的卖方(外贸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融资银行三方法律关系。本章还从相关案件出发,分析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出融资银行相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言风险更大,因此融资银行应当要求投保人与其签订《索赔权转让协议》,并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都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审查力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 不实陈述 隐瞒 重要事实 贸易融资关系

  目录
  
  摘要
  
  绪论
  
  第一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与《保险法》冲突的情形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13 条与《保险法》19 条
  (二)《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条款》第 12 条与《保险法》第 23、19 条
  二、域外主要国家或地区的立法考察
  (一)出口信用保险专门立法普遍缺位
  (二)保险合同法倾向于确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可适用性
  (三)民法典无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规定
  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先适用性
  (一)问题的实质:作为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
  (二)域外法的经验: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和涉外性
  (三)法理上的澄清:"参照适用"的实质含义
  (四)小结
  
  第二章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
  
  一、出口信用保险中的虚假陈述
  (一)投保人对既存事实进行了错误或误导性陈述
  (二)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三)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陈述产生信赖
  (四)投保人具有主观故意
  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隐瞒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询问
  (二)投保人未将有关事实告知保险人
  (三)既存事实具有重要性
  (四)投保人知晓此事实的重要性
  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
  (二)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证明标准(standard of proof)
  四、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一)《保险法》与《合同法》的博弈
  (二)域外保险法关于保险欺诈法律后果的考察
  (三)正确的解决方案:撤销权与解除权的竞合
  
  第三章 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
  
  一、我国出口信保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单》
  (二)中国人保《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
  (三)香港出口信用保险局《网上投保申请单》
  (四)台湾输出入银行《托收方式要保书》
  二、世界各主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投保申请单
  (一)英国出口信用担保署(ECGD)《卖方出口信贷申请单》
  (二)美国外国信用保险协会(FCIA)《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投保单》
  (三)加拿大出口发展公司(EDC)《应收账款保险申请单》
  (四)挪威出口信用担保机构(GIEK)《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五)捷克出口担保公司(EGAP)《短期出口信用收汇险申请单》
  (六)芬兰担保委员会(FINNVERA)《出口信用担保申请单》
  (七)印度出口信用担保公司(ECGC)《装船综合保险申请书》
  三、小结
  
  第四章 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机构的运作实践
  (一)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
  (二)美国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
  (三)国家保险犯罪事务局(NICB)
  二、美国的反保险欺诈示范法经验
  (一)CAIF《保险欺诈示范法》
  (二)NAIC《预防保险欺诈示范法》
  三、美国反保险欺诈立法对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启示
  (一)明确定义出口信用保险欺诈行为
  (二)系统化归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强化反欺诈保险组织职能
  (四)加强社会各界反欺诈合作
  
  第五章 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损失承担
  
  一、出口信用保险欺诈发生后融资银行的索赔权
  (一)投保人委托融资银行行使索赔权的情形
  (二)投保人向融资银行转让索赔权的情形
  二、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对交易真实性的审查责任
  (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只负有形式审查责任
  (二)融资银行亦只负形式审查责任
  三、上述案件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启示
  (一)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启示
  (二)对融资银行的启示
  
  结 论
  
  参考文献

原文出处:林诚.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问题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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