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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体育纠纷案件概况和裁判要旨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7-02-06 共304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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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安德森等诉国际奥委会案例分析
【引言 第一章】 国际体育纠纷案件概况和裁判要旨
【第二章】关于体育规则适用问题
【第三章】国际体育争端仲裁法理分析
【第四章】对安德森案立法和司法问题的思考
【参考文献】安德森等诉国际奥委会案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参考文献

  引 言

  一、研究背景。

  体育仲裁是中国的盲点,但是随着体育竞技的专业化和复杂化,中国的《体育法》已经不能满足解决现有的体育纠纷,更加不能帮助中国体育运动员在国际赛事上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审理安德森等诉国际奥委会这个上诉案件的过程中,规则的选择适用以及 CAS 先例的效力方面都是值得我国借鉴和研究的。 并且考虑到是写案例研究,从该案例中可以提炼出法学上的问题,结合学理和司法的观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结论有助于解决该案例本身并未解决的疑难问题,并为类似案件提供有益帮助。

  二、文献综述。

  国内现对于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问题有一定涉及,研究者主要是从事体育法学、国际法研究的学者们。与本文内容有直接关系的有刘想树教授主编的《国际体育仲裁研究》一书,本书中刘畅博士撰写的题为"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的第七章,以及书中第三章"国际体育仲裁协议"也有涉及国际体育仲裁法律的适用问题。第七章先从"适用的法律"这一问题入手,随后探讨了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最后将问题分为实体问题和程序性问题两个部分的法律适用,该章结构比较完整,对法律适用问题有比较深入的分析论证。

  论文主要有:刘畅写的《一般法律原则与国际体育仲裁的法律适用》,该论文中提出:"可适用的规章"的粗糙现状直接促成了奥运会特别仲裁对一般法律原则的依赖。由此可见,作者更用心于法律适用问题中所适用的法律的分析。湘潭大学杨磊的硕士毕业论文《论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实体法律适用》中提到,国际体育仲裁庭现有的三大程序划分:普通程序,上诉程序以及特别程序。并结合案例分别对各实体法律适用的条文进行分析,在揭示其实质含义的同时,给出其在实践中具体适用的情形。杨秀清的《先例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中的指引作用探析》:运用比较研究和实例剖析的方法,讨论国际体育仲裁中先例对法律适用的影响。因为国际体行业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为了维持行业秩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体育仲裁先例发挥着重要的指引作用;仲裁庭对法律适用的自由裁量权给先例的发挥创造了空间;国际体育仲裁中先例的援引是有限制的,并不存在"遵循先例原则";先例的的重要指导价值体现在条文性依据不足或者有瑕疵时;体育争议性质不影响仲裁庭对先例的重视;仲裁庭组成是否具有英美法系背景不影响个案是否会选择援引先例;中国未来的体育仲裁机制应重视发挥先例的指引作用,并建立相应的体育仲裁先例体系。

  与国内相比,虽然国外的体育法研究更为发达,但是并没有直接以此为主题的专著和论文。相关文献有:安德森。马克的《体育仲裁法律法规的适用及其解释》,该文从足球领域内合同的非正当理由终止出发,分析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及国际足联《国际足联章程》的法律适用规则,揭示国际体育仲裁庭的法律适用与国际足联体育规则的关系,另外一篇是非常重要的参考文献,即,《国际体育仲裁院存在遵循先例原则吗?基于对已公开的田径领域反兴奋剂裁决的分析》。

  该文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关于田径运动中的兴奋剂判例出发,分析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是否有遵循先例原则,并探讨了仲裁庭组成人员的法律文化背景对此原则的影响。综上所述,国内和国际上对于该方面还未有系统性的研究,或是简单的介绍性文章,或是某一特定运动领域的法律适用研究,或是与此相关的某一小方面的小论文,运用的论证方法都不精,分析的视野也不广,也未能密切结合体育争议事例。

  三、研究目的。

  集中于分析适用什么样的体育规则、适用规则版本的时际问题、以及 CAS 先例价值等问题,并提出自己的认识,有利于深化关于国际体育仲裁的相关法律研究,有一定的理论意义。通过对个案研究,既能为我国体育运动员在国际体育纠纷当中寻求更好的保护途径,也能有助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体系,以期对相关立法、司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第一章 案件概况和裁判要旨

  第一节 案件概况。

  在 2000 年悉尼奥运会上,马里昂。琼斯领衔的美国队获得了女子 4x400 米接力金牌和 4x100 米接力铜牌,但马里昂。琼斯后来服用兴奋剂东窗事发,国际奥委会2007 年认定马里昂。琼斯的成绩无效,剥夺了马里昂。琼斯的所有奖牌,她的队友也受到牵连,奖牌也被取消。琼斯的 7 名队友对这样的判决表示不满,认为马里昂。

  琼斯的个人欺诈行为不能抹杀她们的努力,故而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起上诉。申诉人:安德里亚·安德森女士等七名美国运动员。被申诉人:国际奥委会。

  2007 年 10 月 8 日,由于 BALCO 丑闻 的发酵,以及马里昂。琼斯承认曾经就是否使用禁药说谎,琼斯向美国反兴奋剂机构(USADA)签署了标题为"接收处分"的文件。琼斯在该文件中承认"使用兴奋剂,从约 2000 年 9 月 1 日到 2001年 7 月的时间内使用名为'清洗剂'的违禁药品".特别地,琼斯承认"在 2000年奥运会之前、其间及之后都曾使用名为'清洗剂'的违禁药品".由于琼斯女士触犯了反兴奋剂条例,她接受了多种处罚,包括"取消所有 2000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的竞赛成绩,包括罚没所有奖牌、赛果、积分和奖品",并且"同意归还在 2000 年悉尼奥运会上赢得的所有奖牌".

  随后国际田联理事会决定,仅限于 2000 年 9 月 1 日及以后的国际田联赛事,取消琼斯的所有个人成绩及其参与的接力赛成绩。对于悉尼奥运会的成绩和奖牌,国际田联将决定权留给国际奥委会。

  紧接着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取消马里昂。琼斯在其参与的所有 2000年悉尼奥运会田径赛事的成绩,包括 4×100 米和 4×400 米接力赛事。琼斯并未就此提出申诉,该决定正式成为最终决定。并且当天,国际奥委会纪律委员会允许美国奥委会就两只美国女子接力队的处罚提出书面说明。

  2008 年美国奥委会代表七位接力队员提交意见,要求立即停止国际奥委会的纪律程序,并收回马里昂。琼斯的接力队友的成绩和奖牌。

  2008 年 4 月 9 日,国际奥委会纪律委员会向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提交处理建议,并建议如下处理措施:

  1、取消美国奥运接力队在其参与的下列 2000 年奥运会田径赛事中的成绩:美国奥运接力队获得 4×100 第三及女子 4×400 米接力获得第一。

  2、认可美国奥委会已经向国际奥委会归还琼斯女士在上述赛事所获奖牌,并命令美国奥委会向国际奥委会归还两个美国奥运接力队的全体成员在上述赛事所获所有奖牌和证书。

  2008 年 4 月 10 日,在考虑了国际奥委会纪律委员会的建议后,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决定无修正地采用上述建议,取消整个美国奥运 4×100 米和 4×400米女子接力队的成绩。当日国际奥委会向安德森等 7 名运动员通知了该决定。

  2008 年 4 月 30 日,安德森等 7 名运动员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提交申诉,要求国际体育仲裁法庭推翻该决定。

  第二节 裁判要旨。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通过长时间讨论发现,在悉尼奥运会时并无明确的国际奥委会规则或国际田联规则清晰地允许国际奥委会在某个成员被发现兴奋剂违禁的情况下,取消整个接力队的成绩。仲裁委员会不会像国际奥委会希望的那样,基于不存在或模糊的规则,基于逻辑或不存在的普遍原则来施加处分。

  2010 年7 月17 日,国际体育仲裁法通过审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做出最终裁决:

  1.支持申诉人安德里亚·安德森女士、克拉克。拉塔莎。柯兰达女士、杰尔。

  克拉克女士、托里·爱德华兹女士、科瑞斯特。盖恩斯女士、莫妮克。汉纳根女士和帕森。理查德森女士在 2008 年 4 月 30 日提交的申诉。

  2.特此撤销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在2008年4月10日所作决定。

  3.基于在2000年奥运会时有效及适用的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田联规则,参加该届奥运会女子4×100接力和4×400接力赛事的美国接力队不应被取消成绩;上述申诉人在该赛事中获得的奖牌和证书无需归还给国际奥委会。

  4.所有其它要求、动议或救助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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