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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定位与完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01-11 共2848字
摘要

  一、警察法课程设置的重要性

  改制生课程设置中的警察法教学实践改革是宏大的警察培训体制教育改革的重要和有机组成部分,必将在总体上推进和带动改制生法学教育的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警察法学的教学担负着对于即将走向工作岗位的初进民警树立警察理念的历史使命,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派出所培养大批高素质的执法人员,推进警察执法规范化,这种教育任务和目标模式的实现必然要有与其协调一致的警察法学教育的保障。警察法的教学不仅仅将视野局限在《人民警察法》的法律条文解读上,也不应当把行政法、刑事法以及其他公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内容糅杂进来,而是在阐述警察与警察法学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在法学和警察学的双重视角下,以警察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论述。警察法的教育是要构建一种行使法律赋予权力的警察能力的规范化,确保人民警察能够将警察权力行使正确,有效地惩治犯罪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学科体系,这已经成为现代警务活动的一个重大课题。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规范和控制警察组织和警察执法行为。

  在新的社会境况下,警员的执法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警察执法和合法性,同时也影响了人民警察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警校在培养警员前述理念时警察法学教育这门学科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警察法课程教育成为整个改制生教育所开设的公安法学课程的重要基础部分。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定位分析

  (一)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课程分析。目前,警察法教育以警察法学教材为主,内容以警察权为核心,以警察法律关系为主线把警察执法的相关内容串连起来。课程内容本身较抽象,案例分析的趣味性差,教师只能相对抽象地介绍警察法的规定,这些规定常常并没有一个对应的案例予以解释。同时警察法并不等同于警察刑事法,不能把刑法中的诸多罪名以及犯罪构成的案例直接搬到警察法的教学课堂上,导致警察法的案例研究领域较小,研究视野具有一定的片面性。在教学安排上,理论课在学校集中安排学习,容易出现"满堂灌",实训课安排在假期实习阶段,理论课和实训课安排脱节,导致两者各自孤立。在课堂教学中理论教育的讨论研究较多,但无法直接反映在实训课中,导致理论学习内容无法直接运用到实践。实训课的效果如何也无法直接反映出理论课的教学结果,无法为理论课的改进提供相应的参考。在实践中,学生对于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无法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的指导性作用大大减弱。

  (二)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学情分析。改制生的来源比较广泛,对于全日制应届本科学生来说,进入培训前所学专业各不相同,专业知识基础差异性比较大,不容易从整体上把握。同时本科生、专科生和退伍军人学生的层次不同,却要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培训,这给授课老师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单独以同一教学模式很难适应不同学生层次的需求。公安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后,学生的培养方向具有很强的地域性和方向性,定向招录、定向培养、定向分配,因此即使是相同层次的学生,将来要分配的岗位也不同,客观上会导致教学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教师资源分析。我国公安院校的专业教师,总体上可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安院校建立或恢复时从公安机关调入的业务骨干,这类教师有着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很好地将理论联系实际,但是学历不高,理论基础薄弱是他们面临的重要问题;第二部分是从各大高校直接分配的大学生和研究生,他们拥有较强的理论基础,但是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改制生的教学,除了理论知识的传授外,更重要的是实战的训练,各类公安院校的老师多数没有在基层一线工作的经历,无法对执法现状和执法过程有全面的把握。

  三、改制生警察法教学的完善

  (一)从"知识学习"到"职业学习"的教学理念的改革。对于警察法的教学研究,应该针对警察执法的实际问题,进行多维研究视角的自然整合。单纯的讲解法条、归纳式的总结和案例教育可能会导致泛化的主观臆断,对于改制生的警察法教学,要突破其他法学教学的法条式的生硬模版,变为对于警察这一职业的整合性、立体性的研究,从宏观上树立正确的警察职业理念。由于警察职业本身的社会化性质,一个警察法概念的背后,可能会涉及公民权力与政府公权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涉及地方利益博弈之复杂、公民价值取向的多元化、舆论导向的视角、自由裁量权的广泛运用,等等,往往很难简单地对其行为用单一的法条对应。这就需要多角度、多学科地融合分析。

  警察法的学习不仅仅是知识的学习,更是职业的学习,通过在学校的学习,树立并践行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充分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的警察培育理念,加强针对不同警种的专业性教育,打造符合职业需求的警察。其课程考核的成果,也要成为警察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体现,渗透到警察日后的执法工作中去。

  (二)建立具有警察法特色的"纵横"教学模式

  警察的人才培养应该坚持"自主学习,合作探究,精讲点拨,有效训练"相结合,以提高警察职业能力为重点,充分体现职业特色。教学内容在基础理论课的学习之外,积极引导学生对现实中发生的重大治安问题和警察执法问题进行深入的调查与研究,通过"理论学习-案例讨论-辩论质疑-模拟实践-回归理论",把执法现状的评判分析落实到课堂上,理论课内容和实训课的内容相互反馈,形成良性循环。积极培养学生行使治安行政管理以及刑事司法职责所必须具备的各种警务实践技能。

  从纵向上,采用以学案导学,以学案为载体,以导学为方法,以学生自主、合作、探究学习为主体,以教师启发引导为主导,师生共同完成的教学模式。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参与意识,使其学会学习,为树立警察终身学习的理念打下基础。

  从横向上,按照警察执法的职业特点和警种划分,设置知识模块。以警察法为核心,以警察执法所需的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为线索,整合在警察法课程中,根据课时安排有机讲授。该模块的建构是对公安法律法规等的准确认知、分析、判断、执行。在具体设计上,在理论课平台中设置警察法和警察法渊源等基础知识模块,在综合执法实训平台中根据执法行为的不同设置警察行政执法模块和警察刑事执法模块,不同的模块根据学生的层次和警种的差异做具体内容的调整,主要侧重于技术规范和法律方法的应用。

  (三)深化服务职能,建立合理的教学评估机制
  
  通过警察法教学来满足目前社会所需要的警察法教学模式,其中离不开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估机制和学生考试、考核制度的保障。目前的教学评估机制和学生的考试、考核制度往往流于形式,并没有对课堂教学起到督促和反馈的作用,在教学评估中引入公安机关的评价机制,能够真正实现高校和公安机关的共同培养,共同责任承担。

  参考文献:
  [1]王运生。论警察法学在公安法学教育中的地位[J].河南教育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4)。
  [2]张洪波,李浩。警察法律教学的模型建构[J].北京人民警察学报,2012(2)。
  [3]尤春媛。法学教育改革背景下的行政法教学改革[J].江苏社会科学,2008(S1)。
  [4]徐跃飞。论招录体制改革下的公安法学教育[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
  [5]熊一新。法国警察教育培训体制的特点及对我国民警教育培训工作的启示[J].公安研究,2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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