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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温州农村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对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6-02 共552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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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新农村建设下民间信仰问题探究
【第2部分】新农村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研究导论
【第3部分】农村民间信仰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
【第4部分】农村民间信仰对新农村建设的影响分析
【第5部分】新农村背景下温州农村民间信仰现状、问题及其成因分析
【第6部分】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温州农村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对策
【第7部分】新时期民间信仰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结论与参考文献

  第 5 章 新农村建设背景下温州农村民间信仰健康发展的对策
  
  考察民间信仰应从宗教、文化、地方社会生活三个层面分析,管理对策也应涵盖这三个层面。从民间信仰的宗教属性出发,必须按照宗教事务和宗教管理机构来规范和管理民间信仰,但仅从宗教管理的角度来处理民间信仰是没有积极意义的。民间信仰所承载的文化内涵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一财富是我们应有的义务和职责。在地方社会生活中,如果能对民间信仰加以有序引导,那么就能发挥其促进和谐发展和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否则,将会影响社会稳定,阻碍社会发展进程。所以,在宗教层面规范,在文化层面创新,在社会生活层面引导,是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民间信仰作为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传播封建迷信、社会陋习的消极的一面,也有其排解群众心理压力、促进底层社会稳定的积极一面,如何加强民间信仰的引导和管理,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意义。

  5.1 加强思想引导
  
  毛泽东曾说过:“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庖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菩萨要农民自己去丢,烈女祠、节孝碑要农民自己去摧毁,别人代庖是不对的。”事实证明,对民间信仰采取简单的高压政策只能走向管理意图的反面,简单化管理不但破坏了党群关系,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反而会助长民间的对立情绪。

  5.1.1 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宣传阵地作用,采取宣讲、会议、培训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科学文明,倡导科学文化,引导广大信仰群众清晰地区分民间信仰与封建迷信,让他们明白什么可以做、什么不能做,发自内心地接受党和政府的领导,开展正常的民间信仰活动。最大限度地淡化民间信仰中夹带封建迷信色彩的东西,科学解释生活中的一些奇异现象和巧合现象。要大力激发广大农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逐步引导他们树立和培育艰苦奋斗的致富观,用科学文化知识武装头脑,树立科学的精神信仰,并进一步将其转化为先进的生产力,创造财富和美好的生活[27].此外,还要加强基层组织和干部队伍建设,增强其凝聚力和战斗力,提升其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5.1.2 防止活动过热对部分地方农村民间信仰活动的过热现象,各级党委、政府要引起高度重视,特别是对组织信仰群众游神活动,或者动用中、小学生在游神活动中扮演角色的组织者,要进行劝阻和批评教育。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包括不能让未成年人参与民间信仰活动,不能铺张浪费,不能搞封建迷信活动等内容,使民间信仰活动纳入规范管理轨道。村级组织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引导,防止民间信仰活动过度、过滥和潜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民间信仰活动健康顺利开展。

  5.1.3 发展农村文化从调研情况看,农村精神文化匮乏是导致民间信仰升温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虽然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农民物质生活得到大幅度的提高,但是由于投入不足,设施不多,农村专业文化传播者稀缺等因素影响,导致农村精神文化发展却步履维艰,造成群众性的文化活动极度缺乏的现象。因此,要大力发展公益性农村文化事业,积极构建覆盖农村的比较完备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重点建设村(居)、社区一级的文化阵地,将公用的文化场地纳入到村镇建设发展规划中;加大经费投入,加快农村广播站(室)、文化站(室)、体育场地建设,早日建成一批集文化、娱乐、健身、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村级活动场所,以满足农民群众的需求,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文化工作健康发展。

  5.2 规范农村民间信仰事务管理
  
  当前,除了对民间信仰事务管理要尽快立法外,当务之急是要纳入规范管理,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

  5.2.1 组建管理机构考虑到温州民间信仰涉及面广、内容复杂的实际,需要建立温州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工作机构。该机构组建方式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成立温州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委统战部长和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统战部、宣传部、公安局、民族宗教局、文化局、民政局、土地局、城建局、规划局、文明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宗局,增加一个民间信仰事务管理职能处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民宗局局长兼任。待条件成熟,该机构成建制并入民宗局正常管理。

  方案二:借鉴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的机构设置,组建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公室。从统战部、宣传部、公安局、民族宗教局、文化局、民政局、土地局、城建局、规划局、文明办等部门抽调精干力量,组建温州市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担任,下设职能处室。待条件成熟,确定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成立独立的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机构,列入市政府管理序列,具体负责温州市民间信仰的普查,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政策的制定,全市民间信仰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以上两个方案,方案一的优点是日常管理职能明确落实到市民宗局,缺点为工作力度不够大;方案二的优点为运动式治理与程序式管理结合,力度大,缺点是新增行政机构,且与民宗局职能交叉混淆。比较两个方案,方案一为较优方案。

  5.2.2 实行分级管理调研中,我们发现民间信仰活动场所量大与基层民族宗教局人少是一个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缓解这一突出矛盾的可行途径是,区别场所类型,实行分级管理,将民间信仰纳入属地管理的范畴。

  一是分级明确责任主体。制定《温州市民间信仰事务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村(居)为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为第二责任人;县(市、区)民宗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场所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理顺主管部门与协助管理的部门关系。同时,建立民间信仰事务的报告制度、审核制度、参与制度、安全保障制度、监督制度,强化责任,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的分级管理体系,坚持上下左右联动,在机制上保证民间信仰问题能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

  二是分级落实管理任务。将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并且拥有相应的财产和收入的场所列为县(市、区)宗教部门管理,要求其成立民主管理组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以利于维护信众的合法权益,保障民间信仰活动的正常、有序;日常无人看管、无香火收入的小场所列为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管理,保持其历史自然状态,由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管理,不再成立管理组织,可防止因庙设人、因人设事,借事敛财的问题发生,避免加重信众负担;介于两者之间的列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是否成立管理组织,则视具体情况和需要而定。

  5.2.3 制定管理办法在调研中,基层普遍反映,温州民间信仰“管比不管好”.为此,建议政府要尽快出台可操作性的民间信仰管理政策,明确民间信仰场所的地位和各级各部门的管理权限及职责,为加强民间信仰活动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为基层依法行政提供保障。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从场所、组织、活动三个要素入手,以宫庙组织合法化、属地管理、归口管理、抓大放小为四大管理原则,重点解决宫庙组织制度、民间信仰管理体系、大型民间信仰活动规范化、城镇商业中心区民间信仰场所规划等四大问题。

  此外,对于邪教组织,建议国家层面在未来的立法工作中,要不断加强反邪教、反分裂和反渗透立法,确保农村民间信仰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坚决抵御境外敌对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在农村民间信仰的掩护之下开展破坏活动[28].

  5.3 完善农村民间信仰事务管理机制
  
  5.3.1 建立登记制度根据民间信仰的历史、场所、负责人等条件资料,由乡镇(街道)组织对所在地民间信仰的场所和组织进行审核,由县(市、区)民宗局进行业务审核,由县(市、区)民政局依法批准成立。民间信仰宫庙组织登记应具备以下几个方面条件: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和历史渊源的场所;有一定的地方良好影响力;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有正常的经费来源;有固定的办公和执勤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5.3.2 建立分类归口管理制度根据民间信仰的复杂性,将其分为民俗宗教、民俗文物、宗族文化、民间习俗四大类,区别对待,进行归口管理。民宗局为宗教业务主管部门,对任何涉及宗教事务的场所、活动、组织进行管理;民政局负责对宗教社会团体进行依法登记;文博部门根据国家文物保护条例对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民间信仰场所相关文物进行管理,对够不上文物保护单位但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场所和博物提供适当的保护;文化局负责对传统节庆、祭祀仪式等民间风俗活动进行保护和管理;土地、城建、消防等部门对宫庙的拆建等实施依法管理,依法审批改建、扩建和迁建民间信仰庙宇。

  5.3.3 建立场所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调研发现,场所财务管理混乱是各地反映强烈的问题。为此,建议按照《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要求,通过建立五项财务制度来强化民间信仰场所财务管理。

  一是民主理财制度。成立民主理财小组,制定民主理财议事规则,并相应配置有会计、出纳、财务主管、保管等财务人员。

  二是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实行集体审批和主管(场所负责人)审批的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权限,同时规定两种审批均须有会计审核、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

  三是现金管理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大额款项须及时送存银行,防止坐支现金,同时规定现金只能由出纳专人保管,捐赠箱须 3 把锁和 3 人开箱,财务印章分离,至少由 2 人管理。

  四是实物资产管理制度。设置财产保管员 1 名,负责场所财产登记、实物资产的进出仓登记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五是财务公开制度。正常收支按季节公开,举行大型活动收支,事后一周公开上墙,专项收支要求公开,工程开支按进度定期公开。

  5.3.4 建立场所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鉴于民间信仰场所人员层次较低的实际,我们认为必须实行对场所人员的培训管理制度。建议对民间信仰场所人员的培训管理由县、乡民宗部门牵头组织,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协助。每年至少举办县、乡级培训各 1 次。当地道教协会或佛教协会较为健全的可以依托道教协会或佛教协会进行培训,也可以由民族宗教部门组织,或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加强场所人员的培训。

  5.3.5 建立大型仪式活动制度要切实做好民间信仰仪式活动的管理,特别是对于在民间信仰的大型活动仪式,要积极运用法律手段应对由于群众过多所带来的安全、卫生、消防等方面的危险和隐患[29].为此,建议建立健全大型仪式活动的四项制度,推进民间信仰仪式活动的规范有序。

  一是申请制度。宫庙管理委员会在仪式活动之前制定《民间信仰活动方案》,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和路线、人数规模、仪式节目、组织人员、安全措施等,向村(居)和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是准许制度。乡镇(街道)对方案进行审核,审核认可后上报县(市、区)民宗局,县(市、区)民宗局接到申请后,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活动场所进行实地调查了解,视情况给予答复。

  三是责任制度。县(市、区)民宗局与有关审查部门要密切关注、全程跟踪大型仪式活动过程,并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准备,如因审批失误或监控不力而出现不良后果,相关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总结制度。宫庙管委会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就活动的安全问题、文化价值、社会意义、改进措施进行总结。

  5.4 合理布局农村民间信仰场所
  
  在城市化进程中,许多郊区和农村都逐步纳入城市范围,数量繁多、规模不一、布局杂乱的民间信仰场所已不适应城市建设的要求,但这些民间信仰场所又是平日老百姓的精神寄托之所,如果采取单一的强制拆除,非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反而会激起群众的不满情绪。因此,这项拆迁工作,必须在民间信仰场所布局合理有序的前提下进行。

  一是开展民间信仰场所普查工作。从奉祀神灵、信仰群体、庙址属地、祭祀仪式等方面,详细建立现存和已毁的《民间信仰场所普查档案》,归属民宗部门管理。

  二是禁止新建民间信仰场所。对没有经过审批,准备或正在兴建的民间信仰场所,要加大打击力度。

  三是对已经存在需要拆迁安置的民间信仰场所,可以探索拆迁安置模式加以解决。

  模式一:建立“联合庙”.对一地多庙、信奉神灵相同或相近的(如佛教神灵、道教神灵),充分征求原有庙宇组织的意见,尊重民俗习惯,规划建设“联合庙”,实现新社区与新庙宇、新民间信仰组织、新祭祀制度对应,既节省用地面积,又使场所的建设与片区协调配套,逐渐成为城市的宗教旅游点。

  模式二:集中安置。需要同时拆迁多个宗教活动场所和民间信仰场所时,可规划选址一个区块,集中安置,营建宗教和民俗文化活动区,成为一个传统历史文化的旅游景区。

  模式三:转化场所功能。对一些规模较小、老年人活动较多、只限于本村人活动的民间信仰场所,通过简单的改建,将其转化为老年人活动中心、村民休闲活动区等,引导群众参与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

  5.5 提升农村民间信仰文化品格
  
  提升民间信仰文化品格,一方面要重视并深入挖掘民间信仰中存在的合理成分和优秀成分,并加以必要的规范和引导;另一方面要坚决摒弃其中的消极、迷信等不良内容。如何来提升民间信仰的文化品格,我们可以从以下 3 个方面努力。

  一要挖掘有利因素。积极挖掘民间信仰中对弘扬民族精神有利的因素,剔除迷信因素,引导民间信仰信众移风易俗,走出对神灵、菩萨盲目信仰的误区,使民间信仰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二要赋予娱乐内涵。充分发挥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娱乐活动的作用,积极将大型的、富有地方文化特色的民俗文化活动纳入到政府的管理范围,优先吸引工商文化民俗活动、说唱传统民俗活动、有爱国主义思想色彩的民俗活动进入节庆文化建设工作范畴。比如开展舞龙灯、耍狮子等活动,取代农村宫庙组织的游神祭拜活动,使文化娱乐活动成为农村民间信仰群众业余文化生活的重要内容。三要弘扬道德精髓。深入剖析宫庙供奉神灵的历史文化内涵,弘扬其做善事、行仁义、忠诚勇敢、无私无畏的精神,传承积极向上的传统文化精髓,摒弃封建迷信思想,服务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弘扬民族精神和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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