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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政策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12-09 共574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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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部分】安阳县农村土地流转成功经验及其优化
【第2部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探究导论
【第3部分】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政策
【第4部分】安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现状
【第5部分】安阳县农村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和解决对策
【第6部分】农村土地流转的有效做法探析结语与参考文献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政策

  2.1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概念和原则

  在本文的国内研究综述中已经指出,当前国内相关学者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并没有统一的认识。出现不同的都认识笔者认为主要是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不明确和对农村土地的范围没有明确的认识。所以本节首先对农村土地、农村承包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范围作出一个明确的界定。

  在2003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的范畴。指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所有依法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都属于农村土地。农村承包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由农民集体组织按照有关原则发放给该村村民承包,并且用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土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其用途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三类:即宅基地、村集体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经营性用地。指的是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个人投资或集资,进行各项非农业建设所使用的土地。而农村集体土地简单的来讲就是农村土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总和。即从事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

  通过对农村土地的概念的明确界定,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准确的来讲应该是指农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流转。就是指在自愿、有偿的条件下,通过双方协商,农户依法将农村承包土地的使用权交给其他个人或集体进行农业生产经营,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的行为。

  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指出:土地流转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强迫或者阻碍;土地流转后不可转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可改变农村土地的用途;流转的年限不可超过承包土地的剩余年限;流转土地受让方必须要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同一个集体组织成员在相同条件下具有优先权。②
  
  2.2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制度政策分析

  2.2.1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安排

  我国2003年JT?始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指出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通过各种方式流转,其中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形式。该法是我国从法律制度上第一次明确规范出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原则和流转方式。

  2005年提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并于3月1日幵始实行。此管理办法是根据是《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规定制定的。其目的是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程序,有效保障流转双方合法权益,使土地流转健康发展,从而推动农村经济和现代化农业的发展。该“管理办法”相对于“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流转的规范更加细致和全面,增加了对农村土地流转双方主体及农村集体相关合法权益的保护的规范,并明确提出地方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责。

  201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组织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土地流转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行为中,不能以任何理由和目的干涉农户的农业生产经营项目,依法严格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受侵犯,不得千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不能强制干涉农民的农业生产和销售行为。在该“农业法”中明确指出在土地流转中要完全尊重农民的主观意愿,对保护农民相关合法权益作出保障。

  2.2.2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分析

  2008年10月12 R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决定》中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改变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用途,更不能损害农民承包土地相关权益。依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允许农户以各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经营主体模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生产经营。在该决定中明确指出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原则,流转方式和相关权益规范,并且允许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多元化发展.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对土地流转项目发展增加了新的扶持政策,该《决定》中强调了几个发展农村土地流转的大前提;对农民权益则是增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担保的功能,增强了农民发展农业规模经营的融资能力;在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增加了农业企业,从允许流转到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规模经营,加大了政策的支持力度。

  中共中央2013年一号文件中要求保持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指出农村土地流转不得搞强迫命令,确保不损害农民权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土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土地流转程序,逐步健全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强化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评估等流转服务。该项政策中主要以引导强化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和机构服务,并且强调指出在土地流转中不得搞强迫命令,尊重农户的意愿,确保农户在土地流转中的有关权益得到保障。

  中共中央2014年一号文件中允许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提出规范的实施办法,建立配套的抵押资产处置机制,推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该文件中主要明确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融资,并且要求相关部门加快研究实施办法推动农村金融制度改革;强调要求落实土地承包权确权登记工作。无论是承包土地确权工作还是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都是为了改革农村的金融制度,从而降低土地流转项目融资的难度。

  2.3 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理论

  2.3.1制度变迁理论

  制度变迁是指新制度产生、替代或改变旧制度的动态过程。作为替代过程,制度变迁是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完善手段;同时制度变迁被作为更有效的制度生产方式。

  诺思认为:作为公共产品,制度是由个人或者组织制定,这就是制度的供给,由于人们理性的限制和资源的匮乏性导致制度的供给也是有限的、匮乏的。随着外界环境的变化或自身理性程度的提高,人们对新制度的需求程度也在不断提高,以实现预期收益率。当制度的供给和需求处于一个平衡状态时,制度是稳定的;当现存制度的供给不能满足人们对经济效益的需求时,就会出现新的制度即所谓制度的变迁。即当一种制度不能满足当前经济发展带来的效益时就会导致制度变迁。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主体缺位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产权不明晰,造成我过农村土地制度供给不足而且在当前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一家一户的传统农业生产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不能为改善农民的生活水平做出贡献。而农村土地流转正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下的产物。

  2.3.2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马克思通过对地租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分析,将地租分为级差地租、绝对地租和垄断地租三类,认为地租是土地的使用者通过在土地上进行劳动生产获得的超出平均收益的那部分收益上缴给土地所有者,而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利润就称之为地租。马克思指出:“无论地租的获取是以任何的形式出现,它的所有形式都有一个相同之处,即土地所有权实现的经济形式是地租的占有” .所以说地租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从土地使用者那里获得报酬。

  资本主义国家中的农业资本家由于经营生产能力不同的土地,向土地所有者交纳地租数量不同,这就表现为级差地租。级差地租分为两种形式:级差地租I和级差地租II.资本主义制度下发生级差地租的原因:一个是自然方面的原因,即土地肥沃程度的不同造成土地生产力和劳动生产力的不同,是级差地租I的表现形式;另一个是由于土地和市场之间的远近,以及在土地上投资的多少而导致的劳动效率和土地生产力的不同,是级差地租II的表现形式。

  绝对地租是指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垄断所取得的地租,是个别农业部门产品价值与平均生产价格之差。绝对地租形成的根本原因是土地所有权的垄断,而其实质则为农业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马克思在其地粗理论中分析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形成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及创造出的超额利润分配方式等对我国土地流转方面的土地流转价格评估、及流转土地收益分配上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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