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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法意识的重要性、影响因素及形成途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4-04-19 共5891字
论文摘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首次把“尊法”写入党的工作报告,表明我们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认识更深一层、更进一步。尊法意识的增强将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1、尊法意识状况对建设法治社会的双重影响

  亚里士多德曾对法治作出这样的解释: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可见,尊重和服从法律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前提条件,很难想象一个不尊重法律、藐视法律的国家能够建成法治社会。因此,是否尊重和服从法律对建设法治社会将会产生双重影响。
  1.1其积极影响表现在:增强尊法意识会助推法治社会的形成,会加快法治社会的进程,会催化法治社会的成熟法治国家成熟的标志是社会公众对法律有一种神圣的情感即对法律形成一种信仰。这种信仰必须是社会公众出自内心的对法的真诚信仰,法律才能得到遵守。如美国着名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增强尊法意识会使“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正当程序”、“司法独立”“宪法和法律至上”等现代法治理念逐渐为社会公众所接受,在全社会形成崇尚法律、信仰法律、维护法律权威等尊法意识的氛围,排斥“官本位”、“权力至上”、“个人崇拜”、“为政在人”、“法律工具主义”、“法律xuwuzhuyi”等人治思想。增强尊法意识会使官员尊重法律,从内心确立对法律的敬仰,树立“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
  等法治理念,自觉在宪法和法律框架内运行权力,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会使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务员依法行政;会使法官崇尚法律,形成“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的司法理念,排除来自各方的干扰,坚持依法办案,始终坚守司法公正的底线;会使公民崇尚法律、信仰法律、服从法律、主动守法,信服法院的判决,依法上诉和申诉,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冲突、纠纷,而不再借助法外手段,从被管理者盲目服从到主动参与社会管理、从对权力惧怕到对权力主动监督,迫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1.2其消极影响表现在:缺乏尊法意识将会阻碍和延缓法治社会的进程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条件,其中,尊法是学法守法用法的前提。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尊重、信仰,即使学会了法律,具有再多的法律知识也会知法犯法、践踏法律。如果没有对法律的尊重,官员就会崇奉“权力至上”、“贤人政治”,蔑视法律,漠视法律权威,把法律看作专门管老百姓的工具,而自己则可以随便出入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一些腐败官员被判刑后称“并不知道事后收人家钱是犯罪行为”,实际上他不是法盲,而是缺乏一种尊法意识,就会出现官员恣意用权,以权代法,必然导致一个人治的社会,法治社会则难以建成;作为行政主体的公务员就会不依法行政;法官就会收受当事人贿赂,枉法裁判;律师就会贿赂或者唆使当事人贿赂法官;老百姓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不信服、不尊重,即使法院的判决是合理、公平的,老百姓也会认为是不公正的,然后上访、信访,借助法律之外的手段维护权益。整个社会就会出现重权不重法,重人治忽视法治的现象,将会严重阻碍法治社会的进程。

  2、影响尊法意识形成的因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公民的法律意识也有明显的提高,但是整个社会的尊法意识还不是很高。导致这种状况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1长期的封建专制政体形成的“权力至上”意识、“特权思想”对今天的人们仍然产生巨大的消极影响在古代封建制度下,皇权至上,等级分明,官员外出鸣锣开道,封建时代实行的“上请”即汉代实行的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贵族官僚某些优待、“官当”即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等法律制度透出了统治阶级在适用刑罚上给予贵族官僚的特权和优待,对官员们的开恩和优待助长了官员的特权意识;官员由皇帝任命,享受皇恩浩荡,必然使官员产生“只唯上不唯下”的权力观,不可能形成“权力在民”的意识。虽然一些有作为的封建官员具有“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的为民思想,但仍跳不出“父母官”这种“为政在人”的人治思想;作为臣民的老百姓,处于被统治地位,根本没有话语权,对权力是既崇拜又惧怕,养成“民不与官斗”的臣民心理,不可能形成“权利意识”。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社会“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因此,两千多年封建历史形成的封建文化必然会对今天的社会产生诸多的消极影响。“权力至上”意识、“特权思想”、“专权思想”在一些领导者脑中一直挥之不去,一些领导干部内心根本没有确立起对法律尤其是对宪法的信仰,从内心排斥“宪法和法律至上”、“权力受到制约”、“权力来自人民”这些法治理念,这成为今天对权力进行制约的一大障碍。而对权力既崇拜又惧怕的老百姓,有着深深的“清官”情结,总希望有个“救世主”解决他们的问题,由此加重了人治色彩,权利意识变得弱化,尊法意识难以形成,从而阻碍了法治社会的进程。
  2.2受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一些行政机关和官员仍习惯于人治方式管理国家,喜欢采用“政策治国”的方式治国理政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前,没有形成依法治国的现代理念和法律意识,“法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独立”、“法律至上”、“制约权力”等被当作资产阶级的法学思想遭到批判和否定,法律工具主义和人治思想弥漫着整个社会,出现执法依言不依法、以领导人指示或意思作为办事的依据的现象。改革开放以后,并不能迅速地根除这些消极影响,“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等思想观念依然支配领导人的思想意识,很多政府官员仍然重权不重法,重人治忽视法治。表现为要么把法律看作虚无的---只听从领导的意志;要么把法律看作工具---常常使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用法专门对付老百姓,整个社会难以形成尊法的氛围,这使得法治社会建设举步维艰。
  2.3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使权力者产生轻视法律的心理,产生“法律是治民的工具”的封建意识腐败案件向集团化、高层化、链条化发展表明我们的制度存在巨大漏洞,权力没有得到有效的制约,使权力者变成个体户,恣意用权。制度上的漏洞使一些官员感觉“自己和别人不一样了,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了”,认为“法律就是治老百姓的”,自己可以不受约束,表现了权力者对法律的藐视和轻视。
  2.4实现司法独立困难重重,使法律人丧失了对法律的尊重和服从,法律的权威难以树立起来1954年宪法规定的审判独立的原则和观念,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被当作“右派言论”受到批判和否定。
  在之后的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都没有规定司法独立的精神。一直到了1982年宪法,才在第126条再次规定了审判独立的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即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地方一些领导人干预法院审判活动屡见不鲜。法官出于对个人的前途、命运和自身利益的考虑,多数时候法官不敢、不愿也不想违背领导意图而依据法律判案。许多枉法裁判以及不公平的裁判,就是因为法官屈从于权势和各种非法的干预而造成的,这表明法官并没有真正实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不能实现独立,法治社会就难以实现,法律人也不会尊重法律。
  2.5一些法律人受到市场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影响,在“情与法”、“利与法”、“权与法”的较量中,放弃了法律在司法实践和社会生活中,有些法官和律师受到利益驱动,不能恪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请吃、吃请比较严重。一些律师贿赂或唆使当事人贿赂法官以求胜诉;一些法官接受律师及当事人的请吃或由其支付高档娱乐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损坏了法律的尊严。
  2.6法律没有得到普遍的服从在当代中国,从政府、政府官员到普通百姓不守法的现象比比皆是。如,一些地方行政长官不按照宪法的规定,却一意孤行地听法院院长做工作汇报并作指示,最可怕的是他并不认为其行为违宪了;有的政府工作人员仍然奉行领导讲话、上级指示、红头文件高于法律的做法,这种服从权力而不服从法律的做法表明他们根本就不尊重法律,无疑会阻碍和延缓法治社会的进程;普通百姓也没有形成对法律的信仰。百姓是出于对法律制裁的惧怕而遵守法律,而不是从内心真正信任和尊重法律去自觉地守法,那么这种被动守法行为相当不稳定,随时可能向违法行为转化。而某些公民和法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行为则说明了他们对法律的蔑视。一个无视、轻视、藐视法律的社会是很难建成法治社会的。
  2.7权利救济渠道不畅通,公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信访案件的不断增多,说明老百姓不信法律信政府、不信法官信市长;群体性事件的频发,表明老百姓在法律之外寻求救济手段;大量存在的公权力侵害私权利的事实,如,孙志刚事件、佘祥林案件等表明当今中国公民的许多权利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律师的权益常常受到侵犯等。“无救济无权利”,一个权利无保障的社会是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的。
  2.8人情社会成为尊法意识形成的障碍
  我们传统的社会形态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社会,而不是公民社会。人们生活在一个由亲人、熟人组成的世界里,在这个“亲熟社会”里生成的文化观念如重人情、重关系等等,不可避免地对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遇到事情,人们首先想到的是找人、托关系,而不是想怎样遵从法律、遵守规则,这种状况使全社会难以形成尊法意识,会严重制约法治社会的发展。

  3、增强尊法意识的路径

  3.1要在全社会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尊法意识氛围
  法治社会并不要求人们个个都是法律专家,并不需要他们掌握所有的法律知识,但需要他们有强烈的法律意识、规则意识、遵从意识以及对法律的信仰、崇尚和尊重,这样,法律就会由外在的强制变成内在的约束,由他律转化为自律,人们就会发自内心地、自觉自愿地遵守法律。
  要通过家庭、学校、媒体、网络、影视、文学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宪法和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依法行政”、“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司法独立”等法治理念深入人心。尤其是要重点加强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人和青少年这四个群体尊法意识的培养。由于领导干部在社会中处于领导和管理地位,因而,他们对法律的态度、认同的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说决定了整个社会尊法意识的形成状况,要利用各种讲坛、尤其是党校讲坛,经常性地、长期地、不断地向领导干部灌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的能力;公务员是行政执法的主体,他们尊重法律的状况决定了整个社会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水平,要通过培训、教育,使公务员养成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观念和习惯,从而自觉地依法行政;法律人在法治社会处于主导地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中坚力量和关键因素。他们尤其是法官对法律的态度决定了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心度和认同度。正如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平的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破坏了。因此,除了对他们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外,最重要的是培养他们尊法意识,使他们从内心确立对法律的信仰,通过依法代理、公正审理,使社会公众确立对法律的信心,以提升法律公信力;青少年是未来法治社会的建设者和推行者,他们尊法程度决定法治社会的走势。青少年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正处于形成之中,如果在这个时期,使他们确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形成了尊法意识,不仅决定他一生对法治的态度,而且也影响整个社会的法治状况。要充分运用学校这个平台对青少年进行尊法意识的培养。

  3.2要加快法治社会建设,通过制度建设确保尊法意识的形成
  3.2.1要建立健全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限制公权力,通过法律、制度管权,以法治权,使全社会形成“依法用权”、“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制约”的法治理念。要通过建立宪法委员会,对官员违宪用权的行为进行纠正,从而使官员养成依宪管理、依宪用权的习惯;要充分发动社会公众对公权力进行监督,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有效减少腐败,因为“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要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和网络监督,这是最有效、最有威力的监督,可以避免官官相护、体制内消化的弊端,要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使人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迫使官员养成守法意识。香港廉政公署还没成立的时候,香港贪污之风盛行,市民敢怒不敢言。“惟有令市民彻底改变对贪污的态度,才可令反贪工作收到持久的成效。”秉持这样的理念,香港廉署始终把市民教育摆在重要位置,通过多种方式让市民明白“贪污损害您的利益,请您挺身举报”。
  正是由于市民的觉醒,积极配合,才使香港的廉政建设取得成效。可见,公民反腐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于敦促官员养成守法意识是何等重要。

  3.2.2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通过完善行政复议制度,避免体制内护短,让行政复议真正成为解决问题的程序,成为公民维权的重要手段;要改革完善审判制度。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请示制度,当一些下级法院碰到拿不准的案件时,常常跑到上一级法院沟通、请示,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受理的案件给出一个具体的意见。这种请示制度实际上就将二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制,最终把老百姓的上诉权给剥夺了。可以探索加大审判监督的力度、缩短审判监督程序的时间,快速审理申诉案件,减少涉法信访数量,加强检察院对法院的法律监督,使老百姓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冤情感到满意,乐意采取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并对法院的判决表示尊重和服从。
  3.2.3要确保司法独立,实现司法公正。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我国现行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中国语境下的“司法独立”。要真正做到司法独立,还需要有一系列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官是生活在复杂的社会之中的,“官本位”、“人情大国”、“熟人社会”将他们团团包围。他们既要养家糊口,又会面临种种干扰。很多情况下,法官由于受到各种干扰,不能依法判案,这样司法公正就难以实现。为了使法官能够有效地抵御来自法院内部和法院外部的各种非法干扰,就需要宪法设计各种制度,如法官较高的工资待遇、法官职务终身制、法官罢免的严格程序等,必须规定:法官非受刑事处罚或惩戒处分不被免职;非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随意调离审判岗位,不能赋予法院院长太多的人事调整权,以确保法官能够义无反顾地、在心理上和生活上都不受干预地独立审理案件,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的目标。
  【参考文献】
  [1]韩大元.宪法与社会共识:从宪法统治到宪法治理[J].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13(3).
  [2]何勤华.法学观念本土化考[J].中外法学,2013(2).
  [3]张文显主编.新视野新思维新概念[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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