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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辩中孟子论辩的应用及其展望

来源:法制与社会 作者:许楠
发布于:2021-05-17 共3880字

  摘    要: 法律论辩是法学研究方法论中的重要组成,然法学界比较注重实体法、程序法。当前法治建设逐渐加快,唯有促进我国法制理论的完备,才可顺应当前的社会发展。文章从孟子论辩出发,探讨孟子论证的主要手段,并阐述这些手段在法律辩论中的运用,寻找有益借鉴。

  关键词: 孟子论辩; 法律论辩; 借鉴意义;

  孟子论辩以其强大的气势和对比喻的精通而着称,孟子更有“儒学第一辩手”的美誉。[1]孟子的论辩,是要“正人心,息邪说,距诐行,放淫辞”[2],孟子希冀用论辩说服君王行仁政,以求救民于水火,法律则以论辩去惩恶扬善,二者在目的上具有相通性。孟子的论辩对于法律论辩有诸多值得借鉴之处,然学界对于孟辩的研究大多囿于他的哲学、教育思想及语言研究,鲜有与法律论辩结合的。文章立足于孟子论辩,吸收孟子论辩中的有益内容,希图为当代法律论辩研究添砖加瓦。

  一、孟子论辩对法律论辩的意义

  孟子论辩对于法律论辩有很强的借鉴意义,之所以可以借鉴,是因为二者具备较多的联系,在思想、语言技巧、论辩方法和论辩策略上都有相似性。

  (一)思想上的共通性

  儒家思想的核心的是“仁”,“仁”旨在公平正义。古代案件多用天人合一的判断方式,这是中国古代礼法合一的体现,与当代法律论辩类似。法律从一定程度上说就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行为上符合法律即符合社会道德。当人类社会第一次用道德来维护社会良序时,它形成了一种道德规律。可以说道德是法律的雏形,法律论辩会有道德的影子。同时,法律也讲情理,我国的法律保护弱者合法权益,法官审判中根据道德情理去裁决屡见不鲜。“仁”学思想的道义同样适用于法律范畴,体现了“仁”的思想、道德和法律原则的共性。
 

法律论辩中孟子论辩的应用及其展望
 

  (二)语言技巧上的契合性

  孟子论辩中蕴含丰富的语言表达技巧,能增强论辩效果,适合运用到法律论辩当中。例如引用、排比、比喻等方法。孟子论辩善于旁征博引,善用排比,语言精工严整,又极具语言气势。辩护、起诉等一系列文书,包括庭审辩论都能应用孟子的这些辩论方法,起到增强说服力的作用。

  (三)论辩方法的可借鉴性

  孟子善用对比、比喻等方法,这些方法在当代法律论辩领域也有所展现。我们说法律论辩最重要的意图,就是取得让参与主体和社会各方都可以大致接受的结果。因此,在论辩中,为论证己方观点及说服对方,并达成合意,就需要运用多种论辩方法。

  (四)论辩策略的适用性

  孟子常用的论辩策略有融情于理、因势利导、化弊为利、守经达权等。也可运用到法律论辩中,例如,化弊为利,是要我方在处于劣势时,从对方辩词中寻觅突破,抓住重点,力挽狂澜,化败为胜。守经达权就是在坚持原则的同时,能巧妙变通,在论辩中能顺应形势,变通方法策略。

  二、孟子论辩在法律论辩中的运用

  孟子的论辩在思想、语言、方法、策略等几个方面与当代法律论辩存在诸多关联和共通,从这个意义出发,为我们当代法律论辩借鉴孟子论辩提供了可能。

  (一)孟子论辩语言之于法律论辩

  法律实践过程中的案例指导实际上就是一种引用手法。法律工作者常利用其他案件来佐证观点,并为裁决提供参考。然而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能找到同处理案件有极大相似性的例案,实属不易,只能尽量寻求多个类似案件中的具体问题,查阅从前案件的处理办法,通过寻找先例加以参考的方式来处理案件。

  在法律论证中,使用排比能增强语言效果,使论辩具有气势和感染力,能深刻揭示问题,引人深思。在法律辩论中,为了吸引听众注意,在讨论关键问题的结尾或中间经常使用。“难道司法的公正性非得成为城管体制弊端的牺牲品?难道非要置夏俊峰于死地?让孩子失去父亲、让父母失去儿子、让妻子失去丈夫?”[3]这是滕彪律师在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中的内容,一连串的发问震撼人心,发人深省,说服力强。

  法律论证中的寓言更多地揭示了话语背后的实质。药家鑫一审辩护词涉及到这样一段耳熟能详的寓言故事,“松鼠与小马同时要过河。松鼠很小,掉入河中就会淹死,小马却能安稳过河。在同等环境下,松鼠与小马可以经受的冲击却不同,松鼠极易遭受严重侵害,小马却能毫发未损。”[4]辩方的意图是用这个寓言来阐述一次交通事故如何对刚进入社会的学生产生影响。虽然在实际案件中药家鑫的做法不可认同,但这个寓言能说明一些问题,即教育与社会脱节,不对学生行为进行正确引导,道德教育的匮乏会使青年人容易陷入抉择的迷惘中。

  (二)孟子论辩方法之于法律论辩

  有效的方法是胜辩的保障,孟子用譬的精妙性和喻体选材的相适性,以及何时用譬、如何用譬对法律论辩有极高价值。比喻论证虽有不精确性,但可以利用它颇具形象性的特点,将这种方法应用在已然有可靠论据的辩论里。比喻论点最常用的案例是,一个问题在法律争论中不容易理解并不太容易被人所接受,或是需要使辩论主题扩展产生语言效果,通常此种状况去使用比喻的例子引出论点比较恰当。“宪法如同一个美丽的少女,若缺少有效的保护,就会被恶霸欺凌,其尊严将不复存在”[5]。斯伟江律师代理方洪诉重庆市劳教委案时,其发言涉及到遵守宪法的内容,巧妙的将少女作为喻体,意在说明宪法与少女在没有适当保护的环境下皆易遭受创伤,通过比喻论证,使论点更加形象生动。可见,比喻论证的喻体是要为人们所熟知的,选材要浅显,易于理解,且喻体选择要恰当,以保证论证的合理性。

  (三)孟子论辩策略之于法律论辩

  孟子论辩总是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说理只有触动人心,引起情感的共鸣,才能让人心服口服,法律论辩也是一样。夏俊峰案就是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夏俊峰的辩护律师滕彪在庭审时说:“他们也是因城管体制存在弊端而因此遭受不幸的受害者;他们理因得到极大同情;我能感受到他们的家人失去亲人的悲痛,这是一个惨痛的教训,值得全社会反思。”[6]滕彪在辩词的论述中并未盲目谴责,选择通过澄清夏俊峰也是城管制度体系的受害人,来进行情感渲染。这样的论述通过表达真挚的情感,动之以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弱化双方的对立情绪。

  孟子在论辩中善于运用因势利导、循循善诱的策略,论辩往往因人而异,倘若对方是君主、权贵,他会从问题的侧面入手以此避免正面矛盾,倘若对方是平民或是他的弟子,他会通过引导的方式,循循善诱。这样的策略在法律辩论中也颇为常见。当两方的态度都十分强硬,不肯让步时,不如暂且寻求共识,在稍加缓和氛围中寻求案件的进展。例如,律师在询问证人或委托人时,会问一些看似无关的问题,实际上是想通过转移话题使对方放松警觉。比如美国的一桩杀人案件里,一位女性证人于法庭上陈述证词,说自己于家里听到了枪声。在与律师的谈话中,该女子声称听到枪声时自己正在洗头,随后律师于交谈中察觉了一处细节,对案件的推动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就是这名女子曾于事发数小时前去美发店烫过发,这引起了律师的警觉。于是律师聊了一些看似不着边际的话题,比如是否经常美发以及是否了解烫发。几番对话结束,律师判断该女子有极大可能在说谎。因为在谈话中律师得知,该女子有烫发的习惯且很精通美发知识。但我们知道,通常烫发后的24小时内不宜洗发,会有损烫发效果,该女子作为美发店的常客,定会知晓这些常识。谈话的最后,这名女性的证词自相矛盾,最终无话可说,坦白了杀人事实。这个案件中,律师紧抓细节,即使意识到证人撒谎也并未点明,反而通过“善询”,让凶手陷进无法自恰的矛盾。

  化危为利——寻找对方说辞中的漏洞和矛盾,抓住时机。在法庭辩护中是指运用对方指控的事实,来反驳其指控的命题,即是利用对方所陈述的道理去辩驳,使其难以自圆其说。[7]在法律论辩中,也同样适用,就是从对方的立场出发,搜寻对方隐藏的破绽,以此来形成我方的有利条件。在法律论辩中,倘若先一步进行攻势,也许是先下手为强,但也可能陷我方于劣势。所以不动声色是首选,先冷静观察形势变化,等对方先有动作后,随即再采取行动,可以将计就计或是另辟蹊径。

  守经达权——坚守原则而懂变通。虽然法律具有无上权威,但是具体案件却不可机械处理,尤其是民事案。因为没有一部法律能囊括所有现实情况,所以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去灵活判定,并非所有杀人犯罪的行为都会被处以极刑,也并非所有的伤害行为都会受到刑罚。在实际案件中,曾出现过这样的实际案例,男方通过一定渠道,花费了钱财去买老婆,虽然我们可以认定男方这样的行为的确构成了买卖被拐卖妇女罪,可是现实境况却是女方被救后依旧自愿、自行返回男方家里,双方都是本着自愿的心理。因此,法院最后依据此项案件的特殊性,对男方免去了刑事处罚。

  三、孟子论辩应用于法律领域的展望

  孟子精神所呈现出的力量是当今法律最为值得学习的。孟子具有凛然的正义和浩然之气,为倡导“仁义”而奔走呼号。文章试图从一个独特的视角对孟子辩论进行解读,以期将孟辩运用到法律辩论中去。其实孟子论辩资源十分丰厚,除孟子外,中国历史上不乏论辩奇才,例如苏秦、张仪等等,所以将孟子论辩运用到法律论辩中,或是从中国传统论辩文化中挖掘更多资源去运用到法律论辩中,是一个庞大的课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

  参考文献

  [1]何春雷.孟子--儒学第一辩手[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2008:78.
  [2]杨伯峻.孟子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19:164.
  [3] 滕彪.夏俊峰案二审辩护词[DB/OL].网易博客,http://tengbiao2.blog.163.com.forest.naihes.cn/blog/static/13463100820106239120691/
  [4] 路刚.药家鑫故意杀人一案辩护词[DB/OL].法邦网,ht tp://lawyer.fabao365.com/113956/article_87184.
  [5] 斯伟江.只有正视历史,才有未来!”--方洪诉重庆市劳教委案代理词[DB/OL].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forest.naihes.cn/art icles/zgyj/fzyj/article_2012062962835.html.
  [6] 同[3].
  [7] 胡中安.辩护工作技巧与方略[M].北京:中央国家民族工业大学教育出版社,1995:252.

作者单位:安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原文出处:许楠.孟子论辩对于法律论辩的借鉴意义[J].法制与社会,2021(12):173-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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