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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害损失补偿的性质资源和资源私置关系重构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4-04-11 共5366字
  4 灾害损失补偿的性质——资源和资源私置关系重构
  4.1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公共体的恢复
  4.1.1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公共体的资源修复
  灾害风险管理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包含灾害防范与预测、应及管理与救灾、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子系统,灾害的防范和预测是为了减少灾害的发生,尽可能将可以控制的风险予以杜绝;灾害的应急管理则是当灾害发生时迅速而科学地进行抗灾救灾,使灾害的损失发生到最低,并尽可能避免灾害的扩大与次生;灾害的损失补偿则是灾后的恢复与重建,是对被破坏的资源配置体系进行修复,与应急管理一样,灾害发生后的损失补偿制度如何做到最有效、最快捷迅速也是是十分必要的。按照郑功成“灾害=可计算的经济损失”的观点,灾害风险管理的核心就是对经济损失的管理,灾害问题的实质是经济问题,灾害风险管理的实质也即是经济管理的问题,这个管理系统包括对经济损失的预防(灾前)、经济损失的减少(灾中)、经济损失的弥补(灾后),我们知道,灾害是不可绝对避免的,灾害损失总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对灾害所造成经济损失的减轻和弥补成为必要。
  马克思的“三个扣除”理论充分说明了这种减轻弥补对社会再生产顺利进行的必要性。"三个扣除”理论说明,在对集体的劳动所得也就是社会总产品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必须作“三个必要的扣除”:一是扣除生产资料的消耗部分;二是扣除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三是扣除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
  “三个扣除”后剩下的部才是作为消费资料的部分,但是还需要再作“三个扣除”,才能进行个人分配:一是扣除和生产没有直接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这是社会管理的费用,马克思认为这部分费用在新的社会里将会越来越少;二是扣除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包括教育、医疗等费用,马克思认为这部分费用在新的社会里恰恰相反,会越来越多;三理扣除为丧失劳动能的人以及其他需要救济的人所设立的救助基金。
  “三个扣除”理论说明了灾害损失补偿是社会再生产的必须,补偿的来源来自社会总产品,也就是人类的集体劳动所得,是人类已经创造的社会财富的提留和分配。从马克思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出,灾害损失的补偿是在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之前就必须进行的必要扣除,不论是“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还是在“为丧失劳动能的人等等设立的基金”,都是在进行个人分配之前就应该预留或者支出的。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的理解,这是由于灾害的公共风险性质所决定的。对于灾害损失的经济补偿,马克思没有谈到的一点是补偿资金还有一部分应该来自于已经分配给个人作为消费资金的部分,其中有一部分个人也应将其作为补偿灾害经济损失的预留或者支出,或者通过缴纳保险费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转嫁和分摊,以及用于救灾的捐献等,这部分说明的是灾害的私人风险性质。
  灾害是一种公共风险。在前面的研究中,我们知道一个结果,即有公共风险和私人风险的存在,而且社会的风险总量是一定的,只是在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之间的移动罢了。但是,风险如何从私人滑向公共的呢?也就是,在什么时候,才需要政府的介入,需要国家这个作为公共风险管理的机器运转起来呢?在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关系的模型中,私人风险与公共风险应该被理解为一个连续序列上的不同的点,私有性与公共性之间没有严格的区分,而政府对于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的界定是以自身和国民的财富约束为考虑的平衡结果。政府对公共风险的承担与分散,就是在自身财力的约束下,合理地安排财政支出,从而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公共保障;同时它也要权衡国民的公共承受能力,以国民的公共承受能力为约束投入自己的安排。
  所以,一个公共体面临灾害风险时,公共风险与私人风险的界定,由四个要素共同决定:一是公共体内的资源总量;二是灾害风险的损害承度;三是政府的收入;四是国民的收入,这里的国民收入是指国民的公共收入,或者说一个公共体的总收:入。其中,公共体的资源总量是一定的,或者说是相对固定的,可以作为常量,而后三者则是变量。
  基于这样的分析,我们认为,灾害作为公共风险,对政府提出了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出于维护公共秩序及政府合法性的需要,如前所述,国家的存在是为应对公共风险的需要,如果政府不能维护公众共同面对的公共风险,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遭受质疑;二是公众无法自行做到公平有效地分担共同面对风险,实现灾后的平衡与修复;三是灾害所破坏的资源不仅包括私人资源,还有公共资源,这些公共资源,如基础设施的破坏,这些资源的破坏,作为公共资源,私人是不愿去承担修复责任的,这时也需要政府的来解决。
  管理灾害风险要求对风险和风险承担者进行分析,包括对风险承担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的分析。而且因为应对风险的财政支持有限,这就必然要求在个人公平与社会均衡之间有所取舍。仅仅依靠个人支付能力作为风险的财政支持来源的话,的确有利于促使那些有财力的人自掏腰包解决问题。但这种做法却没能解决那些无支付能力的人们所引发的公共性问题(例如外在性成本)。相反,如果过度强调社会公平,也会产生巨大的道德风险。
  4.1.2 灾害损失补偿是对交换权利关系的重构
  灾害不仅是对公共体的资源剥夺,而且是对公共体资源配置关系的剥夺,这种配置关系集中体现在阿玛蒂亚?森的交换权利关系上。按照森的观点,饥荒不仅在食物短缺时可以发生,在食物充足的情况下也可能发生,因为食物的获得不仅依赖于食物的总量,还依赖于食物的配置机制,即通过法律手段还是通过市场配置手段来获取,这个市场配置的机制就是交换权利关系,权利代表了禀赋(产品、劳动力)和交易机会、交易能力,以及交易价格(市场的承受能力)。灾害的发生改变了这种交换权利关系,不仅是剥夺了资源本身,而且剥夺了对资源的交易机会、关易权利。可见,交换权利理论提供的不仅是一个“可计量的经济损失”的灾害研究视角,还是一个经济体系和社会关系的灾害分析途径。灾害损失补偿不仅补偿“可计量的经济损失”,为防止饥荒、流变的发生,还需要实现这种经济体系和社会关系的重构,补偿人们在灾害中损失的“交易机会”“交易能力”,以及交易价格形成的机制。
  在西方对灾害经济学的研究中,提出了一些理论模型,来研究灾后恢复和重建的影晌因素,从而探讨如何从这些因素入手,恢复灾后的资源平衡,维护灾后的秩序稳定。一些研究结论认为灾害对区域经济的影响主要是短期的,长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短期内虽然灾害造成了资源的破坏、生产的停顿、经济秩序的混乱,但是灾后恢复和重建常常会带来一定程度的经济刺激,恢复重建的程度越大,这种刺激的程度也就越高,对经济增长带来很强的正向拉动力。有些人以为这就是“破窗理论”,是灾害带给经济增长的积极效应,但是这里面隐含了一个重要的假定条,如果这两个隐含条件不存在,即便抛开社会心理、公众情绪这些不可测定的因素,破窗效应难见其效果,破窗理论就会变成“破窗谬论”。这个条件就是灾后的交换权利关系不受损害。我们认为,交换权利关系可以从公共体的脆弱性上理解。脆弱性(也称易损性)是对灾害承载主体承载能力的描述,学者将其表述为“受到伤害的能力”,或者“遭受扰乱和压力的可能性,以及在应对这些问题上的困难”。根据我们对灾害的认识,脆弱性不仅是物理上易损性,不仅包含生物物理风险,它还包含了社会的响应,是环境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以及政治状况的综合考量,除了资源和人口本身的承载能力,还有资源配置能和权利关系的承载能力,这种能力体现在流动性、市场以及社会关系等方面。
  1、流动性脆弱性。当灾害发生的时候,我们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的资源损失:由于电力、通讯、道路等损坏造成公共资源的损失;由设施破坏带来制造业的损失;由于财产损毁造成的家庭经济和中小企业经济的损失。对这些损失,家庭、企业和社会公众都是难以独立承担,而严重的灾害损失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也往往明显不足,这时所谓的灾害重建的流动性是得不到保障的。如果公众或者保险公司不能满足现金流出的要求,受灾的公共体将会遭受流动性挤压。根据交换权利理论,这种流动性挤压的结果就是不同公共体之间的交换权利丧失,受灾的公共体将会失去从其他公共体获取资源补偿的机会。
  2、市场脆弱性。市场决定了交换权利的定价能力,根据森等人对历史上多次灾害引致的灾荒情况的考察,可以看出灾害并没有总是使食物出现严重的短缺,导致饥荒的原因往往是由于粮食分配的严重不均,比如粮食价格暴涨,一些人囤积居奇,使得市场失去了交换和定价的能力,公共体内部权利交换的可能性受损。
  3、社会关系脆弱性。人们还发现,同样的灾害在不同的社会所引起的危害后者也是不同的,甚至有着巨大的悬殊,这不仅是由于其经济基础和市场基础所决定,还与不同社会里的社会关系有着密切联系,比如有宗教信仰的公共体内,这种抗御灾害和自我修复的能力就会更强,而在一个社会关系已经松散的公共体内,这种抗御灾害和自我修复的能力就会更脆弱,灾害将加剧这种社会关系的脆性。社会关系中的教育水平、文化传统、管理系统、宗教信仰、意识形态等等方面的因素,共同决定了公共体的这种社会关系脆弱性所以,我们认为,灾害损失补偿不仅在于补偿“可计量的经济损失”,即对恢复社会生产的资源补偿,而且在于恢复资源的配置关系,这种配置关系主要表现为交换权利关系,包括:
  一一对公共体遭受压力、混乱和冲击能力的恢复;一一对公共体内部和公共体与外部进行交易的能力,以及在交易中价格权益不受损害的能力的恢复;一一对公共体的社会生态系统,包括公共体内部的社会心理承受力和适应力的恢复。
  因此,对于灾害损失补偿,我们对它的理解是一个更广泛的内涵:不仅是对被破坏的资源的损失进行度量和经济补偿,对原有资源被剥夺后形成的资源佳地的填平,更重要的是实施一系列的经济、政治、环境、人文措施,恢复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功能,重建经济运行的机制,重构资源配置机能。
  4.1.3 灾害损失补偿的基本原则
  尽快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其对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扩大其对经济增长的正面影响,是政府的职责。由于不同性质的灾害风险事件之间的差异性很大,因此其恢复与重建的过程也有很大的差异性,从灾后重建的一般均衡分析来看,许多研究者提出了不同的损失补偿方法,但是,不论何种灾害,其补偿的根本宗旨是一致的,即要在补偿过程中体现出公平与效率的同在,实现对被破坏的资源的损失进行度量和经济补偿,还要实现对经济、政治、环境、人文等各种关系的重构,恢复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市场主体功能,重建经济运行的机制,重构资源配置机能,因此灾害的损失补偿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原则:
  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对受灾公共体的资源和流动性补给,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情绪会发生不断的转化,从最初的伤痛转向对政府的期待与反思,进而是抱怨甚至迁怒。在破坏性大地震发生后,快速恢复首先是要恢复、再造人的基本生存条件,使人们摆脱困境重新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而在简易的、应急状态下的生命线工程的恢复之后,全面恢复灾区社会自我发展所需要的和方面条件,就要紧跟而上,这期间不能有拖延与懈怠。
  罗伯特?希斯认为,恢复的速度取决于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可用资金;有效资源的补给;重获资料及劳力的途径;组织遭受损失的多少;危机发生前恢复计划的准备;卷入危机的程度及利益攸关者信息沟通的程度;危机情境属于地区性的(单个组织)还是地域性的(多个组织);要求作业恢复及利益攸关者支持的程度。这些因素通常是恢复速度的内在决定因素。
  即补偿要达到对资源承载能力的修复,即补偿的最底线是K。一些研究者对恢复重建进行了阶段划分,以明确每个阶段的补偿内容,从而实现充分补偿,根据这些研究,我们认为灾后恢复与重建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紧急安置和救助阶段。这个过程是对遭到灾害破坏的服务设施和现场进行紧急处置,对受到影响的个人和组织实施援助,包括伤亡者的搜寻、救治,食物的供给、临时住宅的修建和提供。
  第二阶段是社会基本功能的复原。对受损的公共设施进行修复,恢复水、电、路、气、通讯、电视等公共服务,恢复居住房屋、商业和工业建筑,恢复商品供应等。
  第三阶段是资源配置机制的重建。包括重建商品市场、要素市场、资本市场,公共体内的经济运行、社会秩序都能够恢复到灾前水平,或者重新实现均衡。
  第四阶段是更加高效发展机能的新构。这一阶段不仅是对过去经济和社会运行机制的重建,而且在重建的过程中发现和改变原有机制中存在的问题,以重建更加高效的新的机制和平衡。
  这四个阶段是按照灾后的紧迫程度而进行的大致划分,但是并不一定依序发“生,事实上往往是同时或者交叉进行,只是在每一个阶段的侧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既能保证秩序,不因灾害带来公众的情绪波动和心理恐慌,又要避免道德风险与逆选择,使公众的力量和政府的力量都能有效地投入到灾害的恢复与重建中来,形成资源的重新配置机制。
  按照公共选择经济学的主张,政府干预经济的一个重要理由也是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在他们看来,政府本身也是每一个“经济人”自利行为和理性选择的结果,对公共物品或外部性等问题,合作要比分散决策更能提高配置效率,通过某些形式的集体决策,要比私人决策更有效率,政府就是这种合作和集体决策的最高形态,政府可以减少人数众多的公共体在进行合作和集体决策时的信息沟通成本和谈判成本。因此,他们也认为,国家就是为实现更高资源配置效率而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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