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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值班律师法律体制的构建

来源:学术堂 作者:陈老师
发布于:2017-04-28 共736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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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值班律师制度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研究
【引言 第一章】值班律师制度的价值
【第二章】我国确立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必要性
【第三章】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实践探索及评析
【第四章】 我国值班律师法律体制的构建
【第五章】值班律师制度的范例分析
【结论/参考文献】值班律师制度的现实路径研究结论与参考文献
  四、我国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
  
  值班律师制度的确立表征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对被追诉人人权保障的水平,在值班律师制度已经发展成熟的其他国家,其设立初衷都是为了限制侦查阶段警察权的行使,进而实现对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法治理想。英国是最早实行值班律师制度的国家,1984 年为了限制侦查阶段警察权的行使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英国制定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2004 年以前,日本的国选辩护人不惠及公诉前的犯罪嫌疑人,基于对犯罪嫌疑人公诉前辩护权利的保障,日本在1992 年,由律师联合会与地方律师协会协同创建值班律师制度,由律师为被捕人提供首次免费的法律服务。
  
  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保障作为大背景,该制度构建的意义在于能够弥补法律援助制度在规定和运行方面的缺陷,监督侦查权的合法行使,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保障,使每一个人都能感受到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
  
  (一)值班律师的服务对象
  
  构建针对所有案件、不审查申请人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无偿的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包括会见和电话服务。
  
  值班律师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是各国值班律师制度的通行做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设置的主要目的在于提示问题,以保证申请人有时间在法院开庭前获得更多的、最低限度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1值班律师一般不会帮助申请人调查取证和出庭应诉。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成本低、覆盖对象广泛,任何人都可以享受值班律师的服务,不需要考虑个人的经济状况,不需要考虑所涉案件的类型,也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
  
  英国和加拿大都采用这种做法。英国的警察局值班律师计划规定,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值班律师就会通过会见或电话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不会审查其被指控的罪名。加拿大的值班律师一般指的是法庭值班律师,任何当事人在出庭时如果需要值班律师的帮助,只要询问该法庭是否有值班律师服务就可以,就能够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免费法律服务,无需提供申请表,也不用考虑个人的经济状况。
  
  除此之外,澳大利亚有的州需要对申请值班律师服务的申请人进行经济条件的审查。
  
  日本值班律师的报酬由于不是国家财政支持,主要来自日本联合会和律师协会的补贴以及法律扶助协会的募捐,所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够获得值班律师提供的一次免费服务。在香港,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超出最低限度,可以提供出庭服务。“当值律师计划在所有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及死刑研究庭为符合资格的被告人提供职业律师出庭辩护服务”.
  
  在裁判法院,被告人除了案件首次开庭之日无需入息审查3就可以获得当值律师提供的辩护服务,首次开庭后如果仍需要当值律师为其出庭辩护,必须接受入息审查并缴纳 400 元手续费才能继续获得当值律师为其提供的出庭辩护服务;在少年法庭,除了传票案件,当值律师为所有被告人提供出庭服务,无须入息审查但是要缴纳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特殊情况下,手续费可以豁免;在死刑研究庭,被告人需要经过入息审查并缴纳 400 元手续费后才能获得当值律师的出庭辩护服务。
  
  我国应当借鉴国外成熟的值班律师制度,构建针对所有案件、对申请人无经济情况和案件类型审查、无偿的值班律师制度。宪法明确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作者在文章中已经介绍了我国现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缺陷所在,司法实务中仍有很大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没有获得法律帮助的情况下面对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追诉,值班律师的设置可以打通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使更多的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一定程度上弥补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没有经济能力支付聘请律师费用的被追诉人来说,可以在法院开庭前获得最低限度的法律意见,避免其未经过法律帮助走向审判的情况。
  
  值班律师制度保障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平等保护被追诉人的人格尊严。值班律师提供的只是最简单的法律服务,比如说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为当事人*写法律文书、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等基本服务,所以从服务成本的角度出发,完全可以实现对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低限度的法律帮助的目标,无须考虑案件类型和申请人的经济状况。
  
  我国试点项目将面谈作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主要形式,受到会见场所、值班律师数量、值班律师工作时间等条件的限制,并没有使值班律师制度强化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这一价值全面体现,在会面的基础上增加电话服务方式,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法律帮助的途径更加便捷,使更多的被追诉人成为值班律师制度的受益人。与国外成熟的值班律师制度相比,我国刚刚构建值班律师制度,能满足在工作日内通过面谈和电话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已经有了很大突破。当然,当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必须以不同步骤的发展为目标,随着值班律师制度在我国发展成熟,延长值班律师的服务时间也将是必然选择。
  
  (二)值班律师的主体
  
  1.值班律师的来源
  
  在我国确立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为主、社会律师为辅,志愿者为补充的值班律师制度。
  
  我国法律援助事业起步较晚,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严重缺乏,2014 年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达到 14533 人,与 2013 年数量基本持平,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达240480 件,1法律援助专职律师的数量与当前全国法律援助工作量相比已经捉襟见肘,要想满足在看守所、法院每日安排两个值班律师轮流值班更是不可能实现的目标,所以值班律师制度的构建还需要起用社会律师资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属于政府责任,社会律师作为市场主体,没有履行政府职责的义务,政府为每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支付的费用远低于社会律师自己承办的案件,所以起用社会律师作为值班律师依靠的是社会律师的正义感和责任感,国家应当提供充分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社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自愿性。
  
  此外,法律援助不仅仅是一项政府责任,也是一项扶助贫弱、伸张正义的社会公益事业,我国现在有大量正在接受专业法学教育的在校大学生,这一群体作为未来中国法治的中坚力量,在夯实法学理论的基础上,参与司法实践是十分必要的。对在校大学生来说,参加法律援助实践能够培养法律专业素养,接触法律实务工作,积累经验,提升实践操作能力,为日后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奠定基础;对国家来说,大批在校大学生在法律援助事业上的输入,能够缓解我国目前法律援助律师远远不足以应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困境。虽然在校大学生缺乏法律实践经验,但是经过专业培训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法律意见、撰写法律文书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资格等工作是能够胜任的。
  
  因此,作者认为在我国确立以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为主、社会律师为辅,志愿者为补充的值班律师制度可以满足当前该项制度对律师资源的需求。
  
  2.值班律师的选拔与培训
  
  2006 年河南省修武县试点项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律师资源匮乏以及项目经费有限,项目设计并没有为参与试点项目的值班律师设置准入门槛。值班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主要是那些没有经济实力聘请私人律师又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值班律师往往是这些被羁押人维护自身权利的唯一途径,但是如果不为值班律师设置准入门槛,则很难保证法律服务的有效性,实质上也是对被羁押人权利的侵害。前文提到英国为值班律师的准入设置专门的考试,加拿大值班律师需要跟随经验丰富的值班律师出庭旁听之后才可以单独工作。
  
  我国值班律师的选拔应首先符合自愿性要求,即志愿从事值班律师工作的律师或志愿者到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登记。对于登记的法律援助律师和社会律师,法律援助中心应当为其设置专门的考试,只有通过考试的律师才能够作为值班律师为被羁押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于法律援助志愿者,在组织专业考试之前需要进行初步培训,考试通过者才可继续进行值班律师相关工作。当然,为了保证值班律师服务的有效性,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律师资源的具体情况对自愿报名参与值班律师服务的律师设置执业年限的硬性要求。各地的法律援助中心还应该定期为值班律师提供职业培训,使值班律师掌握法律的最新发展动态并保障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模式
  
  1.法院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采“值班制”
  
  在法院设置单独的值班律师办公室,每个工作日安排两个值班律师值班,值班律师通过与前来进行法律咨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亲属面谈为其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写法律文书、初步审理其是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办公室统一配备电话,值班律师也可以通过电话向法律咨询者提供法律服务。
  
  2.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运行采“值班制”或“名簿制”
  
  (1)律师资源相对充足的地区采“值班制”
  
  值班律师的服务形式要结合各地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情况,依照各地律师资源、律师执业情况灵活选择。在律师资源相对充足的省、市、地区,可以采用“值班制”,设置独立的值班律师办公室,值班律师通过面谈或电话的形式向被羁押人提供法律服务。
  
  (2)律师资源相对不足的地区采“名簿制”
  
  在律师资源相对缺乏的市、县和地区,可以不设置单独的值班律师办公室,借鉴日本的“名簿制”.日本值班律师制度的运行方式主要有“等候制”和“名簿制”两种,“等候制”是律师协会事先根据律师本人的要求制作值班律师值班表,负责值班的律师于当日在律师事务所等待,在有犯罪嫌疑人申请法律服务时,等候的律师会收到律师协会的通知,律师再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务;“名簿制”是值班律师的名单被编制成手册,由律师协会按照名册上的顺序向犯罪嫌疑人推荐值班律师,如果推荐的值班律师当时无法提供法律服务,即按照名册顺序推荐下一位律师,直到有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服务为止。
  
  我国在值班律师制度运行的方式上可以借鉴日本的相关做法,在看守所留有当地值班律师轮流值班表,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时候,相关人员要及时提供当地值班律师轮流值班表,按顺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荐值班律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选择会面或者打电话的方式向值班律师进行法律咨询:若选择会面的方式,值班律师需要在接到电话后一个小时内赶到看守所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值班律师的会见不被监听、监视,若值班律师不能在一个小时内赶到,则按值班表顺序联系下一位值班律师,直到有律师能够提供法律服务为止;若选择电话咨询的方式,值班律师在接到看守所相关人员打来的电话后,在一个小时之内回复,经看守所相关人员允许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电话咨询服务。
  
  (四)值班律师的设置地点

  
  1.在看守所安排值班律师
  
  看守所作为我国未决羁押人员主要的羁押场所,羁押的都是未经人民法院裁判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侦查阶段无论是对于侦查人员还是犯罪嫌疑人都是十分重要的阶段:对于侦查人员来说,犯罪嫌疑人口供是法院定罪量刑的重要根据,侦查人员在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频繁的讯问,试图以监禁讯问的方式来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在沉默权与律师在场权缺失的情况下,频繁的讯问很容易使犯罪嫌疑人感到压力而屈从于讯问人员的意志。《刑事诉讼法》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提前辩护人介入诉讼程序的时间必然使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更完善,但问题在于当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侦查机关的第一次讯问已经结束,而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第一次讯问最重要,在没有任何人对其提供法律帮助的前提下,面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很容易受到诱导或威胁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另外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受到限制,其与委托辩护人的会见往往由后者掌握主动权,会见不能及时进行导致将辩护律师介入时间提前到侦查阶段的立法目的失去意义,侦查阶段被羁押人的人权仍然难以得到保障。又由于缺乏违反告知义务的具体责任的规定,侦查机关有时为了打击犯罪和确保立案率、逮捕率、起诉率以及有罪判决率漠视人权保障,怠于履行告知法律援助权利和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的义务,导致一部分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因本人不知情或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获知并查明事实而无法在侦查阶段获得刑事法律援助。所以,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还需要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制度。
  
  前文在介绍修武县的“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试点项目时,作者提到当时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制度的条件尚未成熟,那么现在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制度是否可以实现?作者认为看守所值班律师制度设立的法律条件已经成熟。《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录音录像制度。规范了侦查阶段侦查人员的讯问,从证据采纳和排除的角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根本利益。前文提到试点看守所值班律师设置的困难与案件侦破有关,出于能否侦破案件的担心,侦查人员对值班律师进驻看守所持抵触态度。随着非法证据规则的正式确立,获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已经远远不是侦查人员的唯一任务,侦查人员还应该保证获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会在庭审过程或庭前会议中被当作非法证据排除。侦查人员要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的前提下运用讯问技巧获得合法犯罪嫌疑人供述,只有合法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才能在法庭上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非法取得的证据会被排除进而影响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可能导致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深入人心的现在,设立看守所值班律师的条件也已成熟。
  
  在看守所设置值班律师,从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的一刻开始,看守所管理人员和值班律师即有义务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和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对于那些需要法律援助的犯罪嫌疑人,值班律师帮助其申请并在初步审查之后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转交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援助申请,避免了因侦查人员怠于告知导致犯罪嫌疑人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对于那些初审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不能获得法律援助的原因,并为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当然值班律师也可以为那些委托辩护人或者法律援助律师没有及时会见的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总而言之,只要犯罪嫌疑人向值班律师申请法律服务,值班律师就应当免费为其提供。
  
  2.在法院安排值班律师
  
  在人民法院设置值班律师,为那些已经受到犯罪指控但是没有委托律师的被告人或者已经聘请律师但没有与律师接触的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比法院上班早半个小时或一个小时到达办公室准备为前来咨询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在法院内部要制作手册或者海报指引被告人找到值班律师。值班律师需告知其有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并为其免费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有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的被告人,可以帮助其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对于案件案情符合刑事速裁程序的被告人,值班律师告知其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庭审简化情况、享有的权利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并进一步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在被告人自愿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后,值班律师与检察官和法官沟通使被告人转入速裁程序。
  
  在我国构建值班律师制度的初期,应将制度的设置场所重点集中在看守所和法院,一方面看守所作为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羁押场所和侦查阶段证据取得的重要场所,值班律师的作用更加凸显;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刑事审判和判决产生的场所,也应当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提供法律服务。检察院作为国家公诉机关,是否也要安排值班律师,从值班律师制度弥补法律援助不足和有效监督侦查权行使的功能上看,在检察院安排律师值班可以不作为制度构建初期的主要任务。
  
  (五)值班律师的服务内容

  
  值班律师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是最低限度的法律服务,最低限度保障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实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值班律师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与法律援助工作相关的服务
  
  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值班律师在对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首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聘请律师或者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进行告知,包括其可以委托律师和申请法律援助的时间;然后对已经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初步审查,若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标准,代为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若不符合,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因并告知其可以聘请律师,在其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情况下,根据其咨询的法律问题进行应答。对于没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值班律师还可以帮助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延期审理,提起申诉、控告、上诉,*写法律文书。
  
  2.与刑事速裁程序相关的服务
  
  值班律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涉案件的案情进行审查后,对于能够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值班律师应当向其说明刑事速裁程序的适用条件、适用案件范围、庭审简化情况、享有的权利和适用速裁程序的法律后果并询问其是否同意适用该程序,以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以及程序选择的自愿性,保障他们对该程序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值班律师不为被告人提供出庭服务
  
  值班律师为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其中包括已经委托辩护律师,但辩护律师还没有会见的一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获得国家刑事法律援助的条件,但法律援助律师还没有介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且没有经济能力委托律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前两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值班律师并非其辩护权利的唯一保障人,当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到诉讼程序中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责任自然转移到他们身上,由委托律师和法律援助律师陪同被追诉人开庭。但是对于第三类人来说,值班律师是其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可以保障其辩护权的唯一人选,值班律师为其提供基本的法律服务,但是并不提供出庭服务。
  
  在国外值班律师制度成熟的国家,值班律师也不提供出庭服务,当然也有例外,香港为被追诉人提供出庭服务,但是必须以接受入息审查和缴纳 400 元手续费为前提。值班律师为所有的被追诉人提供法律服务,正是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性才能够保证法律服务的广泛性,若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提供调查取证和出庭辩护服务,则任何国家都无法对所有被追诉人提供这一制度,值班律师制度涵盖服务对象的广泛性决定了其不能为被追诉人提供出庭服务。所以对于第三类人来说,值班律师对其辩护权利保障的最大限度在于使其在开庭前对所涉案件及所享有的权利充分知悉,不为其提供出庭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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