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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服制度概述

来源:学术堂 作者:姚老师
发布于:2016-11-01 共7410字

  第二章 丧服制度概述

  2.1 丧服制度的产生过程。

  2.1.1 丧服制度的产生背景。

  (一)丧服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的必经旅程,因而丧葬自古以来即是人类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各民族"民俗"的重要部分。

  《曲礼》云:"礼从宜,使从俗。"又云:"君子行礼,不求变俗。"礼的实践必须要合乎时宜,同时更要考虑当时当地的民情风俗。一位知礼行礼、文质彬彬的君子,自然会做到士大夫所遵守的礼制的基本要求.礼最重要的在于仪式背后所含有的意义,这种意义据说能通乎治理天下之大道,因此礼于义为最重.《左传》记载,鲁昭公聘晋之时,自郊劳至于礼节均没有违反礼制, 所以晋侯称赞鲁侯知礼,然而女叔齐认为其不然,认为"乃仪也,非谓之礼也";赵简子问揖让周旋之礼于子大叔,子大叔也以"此乃仪也,非礼也"对其回答。

  礼仪行为多从民情风俗蜕变而来,而民情风俗与地理环境和物质条件密切相关。《礼记》已经指出气候、地形等因素均影响到了风俗习惯的内容.

  汉人应劭有感于风俗之本贯于民心、通于天下,为国家纲纪之所系,于是说:"风者,天气有寒暖动作殊形,地形有险易,水泉有美恶,草木有刚柔也。

  俗者,含血之类,象之而生,故言语歌谣异声,鼓舞动作殊形,或直或邪,或善或淫也。" 可见风俗的产生,深受地理环境的影响。人们往往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以协调自己与环境的关系,以谋取更好的生活条件,并在此过程中形成不同的习性。李安宅先生认为,一切民风都是起源于人群应付生活条件的努力。某种应付方法如果有效,即被大家自然而无意识地采用,且变成群众现象,于是形成民风。等到民风得到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当这种民风关涉社会整体利益时,民仪就形成了。直到民仪再被加上具体的结构和间架,则因而形成制度。这说明民情风俗的基本特征在于解决人们生活的自然需要,因为要解决生活的需要,所以风俗必须要能适应各地自然环境的条件限制。

  (二)丧服制度产生的文化背景。

  在《仪礼》和《礼记》中,有关丧礼的记录占相当多的篇幅。因为丧礼的举行,是人从有形归于无形的决定性转折,所以凡有血气之人遭遇此事,莫不感到悲痛欲绝。人作为万物之灵,其感受亲人丧亡的哀伤悲痛程度远较其他动物为胜,所以丧礼的仪节因为要适应人情所需而趋于繁复而细密。古代丧礼的设计,即是透过一连串对死者肢体的接触与处理,从实际接触死亡,以体会死亡已成为事实,经由招魂的复礼、净身、饭含、入殓、出殡、埋葬与葬后的祭祀安魂,以实际的身体关怀与妥善的灵魂安顿,表达生者对死者的真诚感情,并藉此尽心尽意为死者付出的做法,稍稍舒解生者对死者激烈而悲痛的情绪。

  所谓"丧礼,忠之至也;备服器,仁之至也;宾客之用币,义之至也",最足以说明古代丧礼繁复细密的理由。儒家依据"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的原则,要求对待亲人始终如一地尽孝,从而使温情布满人间,使人道善良的一面长存于社会。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正是他们利用刚刚兴起的、尚不成熟的丧服礼俗,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系统的丧服制度。

  2.1.2 丧服制度的形成过程。

  死亡是人类亘古以来最大的威胁,是人类永恒的课题。孟子说:"惟送死足以当大事甚矣。"世间一切生物都依循生死,对于有思辨能力的人来说,死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对于或共同生活、或共同事业的亲人或好友的离世,最能激发人的至烈情感。人类面对死亡的情绪态度总是复杂而强烈的,一方面希望长生、不愿死亡,一方面又无能为力地一步步走向死亡,内心经常充满恐惧与矛盾。

  对死者的安葬与缅怀是人的自然情感的表现。因此当死亡发生以后,就需要有一些特殊的措施来处置死者与安顿生者以使生死两安。

  夏、商时期的丧服,史书无载。然而从子张问孔子何谓"高宗谅阴,三年不言",而孔子答曰"何必高宗,古之人皆然。君薨,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的记载,可见在孔子的心目中,认为三年之丧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不过,其实由来已久,且有相关的居丧习俗,殷高宗不是惟一的特例。并且根据《尚书顾命》的记载,至迟到周初之时,应当已有相当完备的为君父服丧的制度。虽然殷商之时未见关于服丧期间丧服的变除情形,但在《诗桧风素冠》一诗产生之前,这套服丧变除程序应该已经成形。《素冠》一诗正是讽刺时人不能行三年之丧而作的。当时人们大都赶在周年练祭之后迅速除服,而不能服三年之丧。从作者一再慨叹,无法看见服三年之丧者在周年祭之后仍然穿戴"素衣"、"素冠"、"素毕",且显现出神情哀戚、外形瘦瘠的神态,可知周年练祭前后的丧服有明显的不同。

  丧服制度形成的标志,是集中记载丧服形式及五等亲制的丧葬专着的出现。

  在儒家经典《仪礼》、《礼记》、《周礼》这"三礼"中,《仪礼》和《礼记》两书对丧服制度均有详尽的记载和阐述。《仪礼》十七篇中,有"丧服"专篇讲丧服制度,此外还有子夏传,这在《仪礼》诸篇中是绝无仅有的。《礼记》对丧服制度的记载更为详细。在全书四十九篇中,专辟《曾子问》、《丧服小记》、《杂记上》、《杂记下》、《丧大纪》、《奔丧》、《问丧》、《服问》、《间传》、三年问》、《丧服四制》十一篇专论丧服制度。

  此外,《檀弓上下》诸篇的内容也多涉及丧服制度。由此可见,丧服制度在当时丧葬礼制中备受儒家的重视,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2 丧服制度的具体内容。

  2.2.1 斩衰服。

  斩衰(音"催")之服是我国古代丧服制度中最严重苛严的形式。其服饰最为粗糙厚重,服丧周期也长达三年。《丧服经》斩衰章未明言此服之丧期,但根据《丧服经》于下文规定"女子子在室为父"与"子嫁,反在父之室"均服"三年"之服;而且《丧服传》于"父为长子"与"为人后者"之后均有"何以三年也"之问;此外,《礼记三年问》明言:"三年之丧,人道之至文者也。夫是之谓至隆。"又引孔子之语曰:"子生三年,然后免于父母之怀。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丧也。"因而可以推定斩衰服的丧期为三年,是各级丧服中最长的一种丧期,而且斩衰仅"三年"一级丧期。其丧期之所以定为三年,是据"至亲以期断"为单位加隆所至。《礼记三年问》曰:"至亲以期断,是何也?曰:天地则已易矣,四时则已变矣,其在天地之中者,莫不更始焉,以是象之也。然则何以三年也?曰:加隆焉尔也,焉使倍之,故再期也。"关于三年丧期的确切时限有后世郑玄的二十七月说与西晋王肃的二十五月说,晋时行二十五月之制,刘宋以后历代均行二十七月之制。

  《仪礼丧服》经传所规定的"斩衰服"可分为四类十一种:第一,子为父,包括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承重孙为祖、女子子在室为父、归宗女为父(女子出嫁后被丈夫休出返归父母处)。第二,妻为夫,包括妾为君(丈夫)。第三,臣为君,包括诸侯为天子,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君。第四,父为长子。

  (一)子女为父,包括子为父以及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承重孙为祖、女子子在室为父、归宗女为父第一,子为父行斩衰之服。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一环,父母对子女之恩也最重。

  第一,子女为父亲行斩衰之仪。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最为亲密的一环,父母对子女之恩也最重。在宗法社会中,把父亲当作最高地位的最尊贵的人,并为其服最为高的斩衰三年之服,体现出父权的思想在当时社会中高度发展,同时也是子女对丧失至亲其哀思的自然反映。故凡为人子者,不分长幼嫡庶、阶表达级高低,皆应为其父服斩衰三年。明清两朝升母之服与父同为斩衰。

  第二,承重孙为祖行斩衰之仪。依照丧服本经的记载,为祖父母的丧服是齐衰不杖期,而为什么父卒之后,为祖后者要为其祖斩衰三年呢?"宗庙之重"向来是宗法社会所最重视者,父为长子三年,正是这一观念下形成的制度。父没,则为祖后者便具有承重的责任,因此,父卒,然后为祖后者,为其祖便须以尊服服之,斩衰章"为人后者"下的丧服传正有"何以三年也?受重者,必以尊服服之"的说明。因此,父卒,然后为祖后者,为其祖亦须斩衰三年。

  第三,为人后者为所后之父行斩衰之仪。指作为过继给同宗无后者的继承人,要为其所继承的人服斩衰三年之服。为人后者须与所后之人为同宗,而且须是本生之父的"支子"(非嫡长子),因为长子有为本生父承重之责,不能出继。

  为人后者,对于所后者不仅要尽到如同亲子一样的责任,即使对于所后者的一切亲属,也要如礼而为之服各种丧服。

  第四,女子子在室为父行斩衰之仪。依据《丧服传》的理论,"妇人不贰斩",未嫁为父服斩,既嫁为丈夫服斩,而为父降服齐衰不杖期。又古者男女冠笄以示成人,一般是男女二十行冠笄礼,若女子年十五许嫁并笄而字之,亦算是成人而不为殇矣,也得为其夫服丧斩衰三年。

  第五,归宗女为父行斩衰之仪。女子出嫁后,本应为父降服齐衰不杖期之服。但女子出嫁后为夫家而返回父家,则在所"出"(休)遭父丧时为父复服斩衰三年之服,与在室之女同。若父死后未练(小祥)而被休,则与在室女同服斩衰三年;若父死后既练(小祥)而被休,因其作为嫁女已为父服期了,至此己除,便不复为父着服了。

  (二)妻为夫,妾为君(丈夫)。

  《丧服》曰:"妻为夫。"《丧服传》曰:"夫至尊也。"在古代男尊女卑的社会里,妇人惟有三从之义,而无专用之道,在家从父,出则从夫,丈夫的地位乃同于君、父之至尊,故夫死,则妻为夫斩衰三年。

  又《丧服》曰:"妾为君。"《丧服传》曰:"君至尊也。"郑注:"妾谓夫为君,不得体之,加尊之也。虽士亦然。"贾疏云:"妾贱于妻,故次妻后,既名为妾,不得名婿为夫,故加其尊名,名之为君也。虽士亦然者,士身不合名君,至于妾之尊夫,与臣无异,是以虽士妾,得称士为君也。"妾的地位,在家庭当中低于妻,夫妻可以互为敌体,妾则不可。

  因此,妾不得称婿为夫,只得居于臣的地位来侍奉其婿,故尊称其婿为君。士无地,不得君称,然若是有妾,则士妾亦可称士为君。君尊称也,臣为君斩衰三年,则妾亦为其君斩衰三年。

  (三)臣为君,包括诸侯为天子,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君、诸侯为天子。

  1.诸侯为天子。

  分封于列国的国君(诸侯)与仕于王朝的卿大夫士(诸臣)均为天子服斩衰三年之服。但《仪礼丧服》此处所述仅指分封于列国之国君(诸侯)而言。

  而仕于王朝的卿大夫士为天子之服则包括于下文臣为"君"之服。天子与诸侯本是君臣关系,诸侯为天子之服当然也可以合并于臣为"君"之服,而此处之所以特为标出者,其原因当是:"嫌诸侯有君国之体,或不为天子服斩,故特着之。" 至于诸侯之臣则不仅不包括在"诸侯"之内,也不包括在"诸臣"之中。

  2.臣为君。

  此处之君主要是指诸侯、卿大夫,由于封建思想认为君为臣民之父母,故臣子需要为君行斩衰之仪。

  3.公士大夫之众臣为君。

  此条所说的服制,与上文臣为君的斩衰服略有不同。其不同的地方是:绞带改用齐衰的布带,不用菅屦而改用大功服的绳屦。除此二者之外,其他都同于斩衰之制。公卿大夫的贵臣有二:一是称为室老的家相,一为称作士的邑宰。

  这两种人因为爵贵恩重的缘故,可以例外地伸张他们的心愿,为其君服正式的斩衰服。至于一般的众臣,则因公卿大夫的地位在天子诸侯之下,受到天子诸侯的压制,而只得为其君服布带绳屦的斩衰服了。虽是服制有降,可是丧期不降,还是为其君斩衰三年。

  (四)父为长子。

  "长子"则既可能是嫡子,亦可以是庶子。在立嗣继承时,若嫡妻无子,则可从庶子中选最年长者继嗣。此最年长之庶子亦谓之长子。此条区别为长子与为众子之服的规定反映了周代以嫡长子继承制为核心的宗法社会的特征。后世随着宗法制的破坏与消亡,长子与众子地位逐渐平等,故至明清时期,为长子之服改与众子之服同为齐衰不杖期。

  2.2.2 齐衰服。

  齐(音"资")衰是仅次于斩衰的一种丧服。同为丧服,而斩衰所以以"斩"为名,齐衰所以以"齐"为名者,据丧服传:"斩者何,不缉也。"又曰:"齐者何,缉也。"齐衰以下四种服制,既然均缉其衰裳之下,则四者似皆可以以"齐"为名。但因为此四种丧服的丧期及服制又有轻重之别,故以"齐衰"为仅次于斩衰之丧服的专名,然后以大功、小功、缌麻为其他三服之名,以为五服区别之义。齐衰服的丧期有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和三月齐衰等四种。

  (一)三年齐衰。

  《丧服》云:"齐衰裳,齐,牡麻,冠布缨,削杖,布带,疏屦,三年者。"齐衰三年包括:第一,父卒为母,包括继母、慈母;第二,母为长子。

  1.父卒为母。

  《丧服》云:"父卒,则为母。"父母原都是子女所最尊敬亲爱的人,但因家无二尊,故为父斩衰三年,若是父在而母卒,因夫为妻服齐衰杖期,其子也只能跟着父服,而为母齐衰杖期,委屈其人子之志,而不敢伸其私尊之情。父卒之后,方得伸其私尊之志,为母服丧三年。然而,虽丧期得申,却以父之余尊所压,只能服齐衰,而不得服斩衰。

  2.父卒为继母。

  所谓"继母",是指己母早死或被出之后,父所再娶之妻,即为己之继母。

  父卒之后,为母齐衰三年,而继母本非骨肉本生之母,又何以也为之服齐衰三年,如本生母之服呢?由于继母之配父,其地位与亲生母相同,为父之妻,即为己之母,这就是继母所以如母的道理。既然是继母如母,则父在则为继母服齐衰期,而父卒,则为继母齐衰三年。

  3.父卒为慈母。

  所谓"慈母",乃是大夫之妾之无子者。她与大夫庶子之无母者,经大夫之命,而彼此建立起了母子的关系。此一母子关系也有别于亲生母或继母,而称为慈母如母者,可以说完全为父命所促成。而子于父卒后,为慈母的丧服所以齐衰三年,既非因骨肉之属,也非因配父之尊,而是为了尊重父命的缘故。若是没有父命,则为慈母但服小功而已。

  4.母为长子。

  此母为嫡长子之妻,其夫为宗子,其长子有承重之责。其父为长子斩衰三年,母从于父,故亦为长子三年。但因子为其母服齐衰,母于长子,不得过于子之为己,故母为长子齐衰三年。

  5. 妾为夫之长子。

  女君,指夫之正妻。记文虽将妾为女君之服与妾为君之长子之服列在一处,但二者之丧期是不同的。

  (二)杖期齐衰。

  齐衰杖期与前章齐衰三年的丧期悬殊,而其衣制则与齐衰三年一样。齐衰杖期包括:父在为母,子为出母(母被父休弃者)、为改嫁之继母,夫为妻。"杖期"之"期",本义为一年,实际丧期王肃认为是十三个月,郑玄认为是十五个月,均超过一年,因此又称"期之丧,二年也".

  1.父在为母。

  父在为母,为何仅是齐衰杖期呢?由于父是一家至尊,父为母只服齐衰杖期,故子为母由于父在而不得过于父服,也只能为母齐衰杖期。不过,服虽因父而受限制,情仍可得而伸:子服期后,犹心丧三年,而父虽为妻服期而除,然必三年之后待其子心丧完毕方可再娶,以达子之心丧之志。

  2.夫为妻。

  为妻杖期者,凡庶子皆为妻主丧而得伸杖,若是嫡子,则父卒然后为妻杖。

  若是公子,则虽父殁,犹为妻大功而已。既为妻主丧,则是有禫杖,与父在为母相同。

  3.子为出母。

  由于母子至亲,恩情属而无绝,故子为出母服期。为外祖母本服小功,但因父族与母族恩义断绝,再无亲属关系存在,以虽外祖父母,也不再有服,其他母族亲属,就更不必说了。若为父后者,则为出母无服。

  4.为改嫁之继母。

  父卒之后,继母为父已服斩衰三年,恩意已尽,然后嫁,为重其为父三年之恩,故为之服。又以从母改嫁,始终依,惟因继母改嫁,义已绝于父,故降而服齐衰杖期,继母亦之报子。

  (三)不杖期齐衰。

  齐衰不杖期,是次于齐衰杖期的丧服。丧服篇但言"不杖,麻屦者",并没有说明冠裳绖带为何。但从"不杖,麻屦者"之文,当知此章与上章的分别,只是杖与不杖以及疏屦与麻屦的不同。冠裳绖带之等,则与杖期无异,丧期也是一年。齐衰不杖期的丧期实为十三个月,与"杖期"之主要区别在于不主丧、不用杖、麻屦而已。齐衰不杖期是除父母之外之直系亲属以及旁系亲属的最高服叙,其所涉及的亲属范围在五服等级中最为复杂,统称为"期亲".齐衰不杖期的服丧对象共计二十二种。

  (四)三月齐衰。

  齐衰三月之服是齐衰服中丧期最短的一种服制,其衰裳用布升数与其他三种齐衰服用布无异,皆为五升,因其丧期只有三月,故无受服。齐衰三月的丧期比大功的九月为短,但因其衰裳升数为五升,比大功衰之七升为粗,故列于大功之前。

  2.2.3 大功服。

  大功之服有两种:一为成人大功服,一为殇大功服。所谓殇大功服,即指为未成年而死者所制之大功服。

  (一)成人大功服。

  大功九月,较之齐衰三月,其丧期较长,而服制则较轻,故五服之中,次于齐衰三月。成人大功服的丧期为九月,三月受服,变大功衰为小功衰,其男子的服制为"小功布衰裳,牡麻绖,即葛".而妇人受服,但除首绖,而不改麻带为葛带。三月受服之后,至九月服满遂除。又因天子、诸侯、卿、大夫均于既虞后受服,士于卒哭后受服。但由于天子诸侯绝旁期,无大功之服,而且天子七月而葬,诸侯五月而葬,故天子诸侯不可能三月受服。而士三月而葬,葬月卒哭受服必为三月;虽然大夫三月而葬,五月卒哭,但葬即反虞,既虞受服亦为三月,由此可见此条所言之受服确是对大夫、士而言。

  (二)殇大功服。

  所谓"殇",是指男女未成人而死,以其可哀伤,故名为"殇". 古者男子二十而冠,女子二十而笄,是一般被视为成人的标准。但也有年未二十而不视其为殇者。女子有未成人而嫁者,男子也有早冠而娶妻生子者,他们不能作为殇者对待。

  殇服虽分为三等,但殇大功服只有长殇、中殇二等,其下殇则为殇小功五月。殇服多是成人丧服之降服。如殇大功多齐衰之降服(也有由斩衰降者);殇小功多是大功之降服;殇缌麻多是小功之降服。

  2.2.4 小功服。

  小功也分为成人小功服与小功殇服二类,丧期则均为五个月。成人小功用牡麻绖,三月变麻即葛,有变服。小功殇服则绖带用澡麻,不变服,与成人小功服有异。

  (一)成人五月小功。

  《丧服》首先规定了五月小功服制,小功服的服制,比大功服为轻,丧期也较短。死者与着服的人,关系也与大功以上者疏远。小功也有变服,但所变者,仅为在三月葬后,男子变麻带,麻绖为葛绖带,妇人则除首绖,带则不变为葛带。是小功所变者,仅为绖带而已,衰裳则仍旧无变,如此,直到五月期满后,除服。

  成人小功服包括了为祖祖父母、祖昆弟、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等亲属,着丧服的期间为五个月,具体仪式也较为精简。

  (二)殇小功五月。

  殇小功服与成人小功服同为五月.但成人小功用牡麻绖,三变麻即葛,有变服。小功殇服则绖带用澡麻,不变服,与成人功服有异。

  2.2.5 缌麻服。

  (一)成人缌麻服。

  成人缌麻服的主要适用情形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堂兄父母、昆弟等举行丧仪。族曾祖父母为己之曾祖亲兄弟,族祖父母为己之祖父从父昆弟。族父母为己之父从祖昆弟,族昆弟为己之三从兄弟,均为族曾祖父之后代,依次为族曾祖父之子、孙与曾孙。这在五服中是血缘关系最远的一系列亲属,服最低级的缌麻服,再远一级即为无服之亲。正如《礼记 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高祖亦在四世之内,郑玄据此认为为高祖也应有服,但经无明文。

  (二)殇缌麻服。

  殇缌麻之服饰与成人缌麻无异,仅服丧对象不同。具体包括了庶孙之中殇、从祖父、从祖昆弟之长殇、从父昆弟、侄之下殇,夫之叔父之中殇下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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