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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分家习惯的历史进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来源:学术堂 作者:周老师
发布于:2016-08-17 共4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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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基于民法的近代分家习惯演变探究 
【导论】从法制史的角度探讨分家习惯导论 
【第一章】传统中国的分家习惯 
【第二章】近代民事立法中的分家习惯 
【第三章】中国近代由传统向现代的转变中看分家习惯 
【结语/参考文献】我国分家习惯的历史进程研究结语与参考文献


  结 语

  分家是传统中国主要的家产传递方式,是经过长年累月的运用而传承下来的一整套相对明确而具体的行为规范,其效力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前也一直得到过国家法的承认,其影响已经深入人心,对家庭财产的传递也起到了重要的调整作用。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文化的大规模引进,国家在立法层面上采取的也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体系,新兴的西方法律观念和根植于中国数千年之久的传统法律观念发生了激烈的冲突。1930年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是集近代中国民事立法、司法和民法研究的大成之作,就中国传统的分家习惯来说,立法者最终选择了西方的继承制度,在国家法层面上宣告了根植于中国传统数千年之久的分家制度的寿终正寝。但是,分家习惯只是在国家法里面消失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消亡,在民间社会尤其是广大农村仍然受到长期生活习惯的支配,人们在家庭财产的传递上还是自觉或不自觉的坚持分家的方式。这就导致了国家法律成为了纸面上的东西,无法对人们实际财产传递的方式进行调整,若是国家法强行介入进行调整,反而会激化矛盾,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近代乃至目前的中国,几乎都认为分家制度是“宗法遗迹”、“封建余毒”就将其摒弃在国家成文法之外,笔者认为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值得商榷。就分家中强调儿子的权利,女儿被排除在分家制度之外这一项来说,现代继承法认为这肯定是违法的,违背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是,在分家制中却是相对公平的。首先,女儿在出嫁时,娘家已经分给了女儿一部分的家产作为妆奁,女儿的奁产也为其终身所有,夫家也不得随意处分。其次,女儿在分家中虽然没有直接分得家产的权利,但相应的,女儿也无需承担祭祀祖先和赡养父母的责任。最后,家庭相关债务也无需由女儿承担。其中固然是有“宗法遗迹”的成分存在,强调儿子的权利,女儿嫁出去就是别人家的人了,因此也无需承担祭祀祖先和赡养父母的责任。但是,分家习惯既然广泛存在,在民间的效力不见得就比国家法差,在看到这一习惯不合理之处的同时,也应当关注其中的合理之处。

  在分家习惯和国家法的融合上,民国初年的大理院无疑是相对成功的。大理院作为当时国家最高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当然是要依法裁判的,但大理院同时也注意到法律规定与社会实际情况的不一致,于是大理院顺应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判决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将西方先进的法律理念和民间分家习惯中的合理之处相结合来促进传统习惯和国家法的融合。这种做法是值得立法者在回应是否承认分家习惯这一民间法所借鉴的。现今中国分家习惯虽然与国家的继承法存在着十分复杂的关系,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差异。但是,分家习惯的存在与中国的传统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家庭观念、法律意识等因素息息相关,是我国继承法的重要渊源。分家作为一种民间习惯法也具有国家法所不具备的优点。民间习惯法的调整范围比国家法广,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国家法的局限性。当两者能够很好的衔接融合的时候,民间习惯法可以为国家法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的实施条件并提供相对较强的规则信仰,有利于人们自觉遵守相关国家法,接受相关国家法的调整,最终促成社会的和谐稳定。

  法律是一种治理社会的工具,而社会环境又是复杂多变的,这就决定了法律从来都不是一个完全封闭的系统,需要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做出相应的改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经验,而不在逻辑。法律首先是经验的,分家既然存在于中国社会数千年之久,形成了一套系统而稳定的规范,并为人们世代所遵循,直到现在依然广泛的存在于中国的农村,那么自然有其合理的一方面。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时期,既然分家仍是广泛存在于民间传统习惯,国家法无法做到回避,那么就应该采取兼容并包的心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最大可能的将其融入到国家法体系中,使中国民间家庭财产的相关争议,能够得到法律的规范与约束,在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做到有法可依。


    参考文献

  一、专着类

    1、 阿风:《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以明清契约文书、诉讼档案为中心》,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9 年版。
  2、 白凯:《中国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3 年版。
  3、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中华书局 1983 年版。
  4、 费孝通:《乡村经济》,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5、 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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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郭卫编辑:《大理院解释例全文》,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1972 年版。
  8、 郭卫编辑:《大理院判决例全书》,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 1972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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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黄景柏:《现行继承法谈话》,法学编译社 1933 年版。
  11、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中华书局 1996 年版。
  12、卢静仪:《民初立嗣问题的法律与裁判》,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4 年版。
  13、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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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毛立平:《清代嫁妆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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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 2003 年版。
  18、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 1959 年版。
  19、斯奇巴尼选编:《婚姻 家庭和遗产继承》,费安玲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20、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21、陶毅、明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东方出版社 1994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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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叶孝信主编:《中国民法史》,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3 年版。
  27、张道胜:《明清徽州宗族文书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 2008 年版。
  28、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张建国、李力译,法律出版社 2001 年版。
  29、张研、毛立平:《19 世纪中期中国家庭的社会经济透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年版。
  30、章有义:《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 1997 年版。

  二、论文类

    1、 阿风:《徽州文书所见明清时代妇女的地位与权利》,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学位论文,2002 年。
  2、 程维荣:《论中国传统财产继承制度的固有矛盾》,载《政治与法律》2004 年第 1期。
  3、 栾成显:《诸子均分制与家庭经济变动--〈乾隆黔县胡氏阄书汇录〉研究》,载《中国史研究》2006 年第 4 期。
  4、 刘道胜、凌桂萍:《明清徽州分家阄书与民间继承关系》,载《安徽师范大学学报》2010 年第 2 期。
  5、 卢静仪:《 “ 分家析产 ” 或 “ 遗产继承 ” :以大理院民事判决为中心的考察(1912-1928)》,载《私法》2010 年卷。
  6、 麻国庆:《分家:分中有继也有合--中国分家制度研究》,载《中国社会科学》1999 年第 1 期。
  7、 马晓莉、赵晓耕:《论近代女子财产继承权的确立》,载《湖南社会科学》2005年第 2 期。
  8、 唐力行:《明清徽州的家庭与宗族结构》,载《历史研究》1991 年第 1 期。
  9、 汪兵:《诸子均分与遗产继承--中西古代家产继承制起源与性质比较》,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5 年第 6 期。
  10、吴欣:《明清时期的“中人”及其法律作用与意义--以明清徽州地方契约为例》,载《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 年第 1 期。
  11、王彦辉:《论汉代的分户析产》,载《中国史研究》2006 年第 4 期。
  12、肖倩:《农村分家仪式上的“中人”制度探究--基于赣中南农村的调查》,载《农业考古》2010 年第 3 期。
  13、邢铁:《从家产继承方式说我国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以唐宋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经济史研究》2007 年第 3 期。
  14、邢铁、高崇:《宋元明清时期的妇女继产权问题》,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 1 期。
  15、邢铁、薛志清:《宋代的诸子平均析产方式》,载《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06 年第 2 期。
  16、俞江:《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近代中国的分家习惯与继承法移植》,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 年第 5 期。
  17、俞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对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的批评》,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 年第 1 期。
  18、俞江:《民事习惯对民法典的意义--以分家析产习惯为线索》,载《私法》2005年第 1 期。
  19、郑全红:《论民国时期女子的财产继承权》,载《社会科学辑刊》2005 年第 2 期。
  20、张小也:《从分家继产之讼看清代的法律与社会--道光、光绪年间陕西相关案例分析》,载《清史研究》2002 年第 3 期。
  21、张研:《对清代徽州分家文书书写程式的考察与分析》,载《清史研究》2002 年第 4 期。
  22、郑永福:《清末民初家庭财产继承中的民事习惯》,载《郑州大学学报》2007 年第 5 期。
 

  致 谢

  时光荏苒,随着毕业论文的写作完成,我两年的研究生学习生活也即将结束。在这两年的求学过程中,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汪雄涛教授。汪老师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与积极乐观的人生态度,都深深的影响和激励着我,使我从中受益匪浅。

  本文能够顺利完成,从论文的选题到论文的修改再到最后论文的完成,都离不开汪老师的悉心指导,在此,再次向汪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其次,我要感谢我的父母,是他们让我没有后顾之忧,使我能够安心的在校完成学业。同时,我取得的每一次成功都离不开他们多年来一如既往的支持和默默的付出。

  最后,我还要感谢所有帮助和支持我的老师和同学,在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是你们给予了我很多宝贵的建议和无私的帮助。在未来的道路上,我将带着你们的鼓励与支持继续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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