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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从宽量刑”产生及相关情节研究

来源:学术堂 作者:韩老师
发布于:2015-01-07 共2926字
论文摘要

  一、我国古代“从宽量刑”产生的思想基础和发展历史

  首先,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在内容上将传统儒家文化中的“礼”与法相结合,将“礼”的思想根植到法律思想中,在司法上,则将行政与司法混为一体。深刻揭示出我国古代法律是我国封建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阶级进行和巩固阶级统治最有力的工具,而我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思想理论基础是离不开我国传统儒家伦理道德文化的,中国古代刑法“从宽量刑”制度作为中国古代法制最为鲜明的特色之一,也深刻体现了儒家思想的内涵,“从宽量刑”制度既是“仁政”主义的表现,又体现了“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治国思想,还深刻揭露了“三纲五常”思想的根深蒂固[1]77。

  1.我国古代刑法的“从宽量刑”制度体现了“仁”的思想。“仁”是儒家思想的核心,“仁”的思想首先是“爱人”,在君臣关系上,主张“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在亲情关系上必须遵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道德伦理要求。其次,“仁”的思想提倡“德治”,主张统治者要以德治国和以德服人。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从宽量刑”制度对老幼妇残犯罪者的宽待,体现了我国古代法律中人的主导和决定性作用,以及以仁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

  2.我国古代刑法的“从宽量刑”制度体现了“礼制”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社会,儒家思想深入人心,“礼”已经成为封建社会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生活规范,不需要通过阶级压迫和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便能够有效约束百姓的行为,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同时,“从宽量刑”制度也是“礼制”思想的体现,对待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分子也应该以礼相待,给予特殊优待处理[2]45。

  3.我国古代刑法的“从宽量刑”制度体现了“明德慎罚”的思想。“明德慎罚”思想起源西周时期,最早出现在典籍《尚书》中,“明德”是“慎罚”的指导和保证,是指统治者应该做到“明德修身”,强调道德教化作用,提倡尚德和敬德思想,通过教育来感化犯罪分子“,慎罚”是指统治者在“明德”思想的指导下,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要适度,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切忌乱罚无罪和滥杀无辜,反对株连连坐之法。

  4.我国古代刑法的“从宽量刑”制度体现了儒家最高道德准则“三纲五常”思想。儒家思想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五常”思想已经成为我国古代立法的根本原则,主要体现在我国古代刑法的“从宽量刑”制度对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上。

  中国古代刑法“从宽量刑”制度的产生是有一定历史根源的,首先,是秦王朝短暂生命的教训,秦王朝之所以会如此短命,主要是因为秦朝统治者推崇“任刑法治”的依法治国思想发挥得过于极端,引起了天怒人怨,人心向背,所以西汉的统治者便吸取秦亡的经验教训,推崇老子的“无为而治”思想,主动约法省刑,轻徭薄赋,来使老百姓安居乐业,西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倡导“以德治国”思想,以德治为主,以法治为辅,这是“从宽量刑”制度产生的初始阶段,从此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为我国的正统思想,融入法制思想中,推动着独具中华民族特色的法律制度的形成[3]17。

  二、“从宽量刑”情节在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记载

  1.我国古代刑法对老年和幼年犯罪者“从宽量刑”的规定。古代讲究尊老爱幼和孝道思想,所以对于老年和未成年的犯罪分子会有一定优待,在这一点上,历朝历代的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都有体现。

  《礼记》中记载:“七十曰老而传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对于一些已经年满七十以上的老年人和不满七岁的未成年人,即使他们的行为违背和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也可以赦免其罪行,不对其进行相关刑罚。汉朝时期“,昭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即指对于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十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因为犯了罪应当被处罚的人也可以酌情减免。唐朝律令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清朝《大清律例》中规定:“凡犯罪者年龄在五十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十五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罪犯以及妇女和残疾人,果犯贼、盗等罪名,则可以处罚相对较轻,比如若判处罪犯流刑,处罚的宽宥表现在发配的地点可以较之正常罪犯不那么偏远。正常罪犯发配至新疆等偏远地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及病残者则可改为发配黑龙江。”

  2.我国古代刑法对妇女犯罪者“从宽量刑”的规定。由于在我国古代一直遵循“男尊女卑”的思想观念,因此在历朝历代法律制度的制定上,统治者不断践行“男尊女卑”的思想准则,将礼教精神不断渗透在法制思想中。春秋战国时期,在《左传》中就有“妇女无刑,虽有刑不在朝市”的规定,即对于妇女犯罪分子可以不采用练、亥、别等残酷的肉刑,将重罪妇女处死之后也不用将尸体暴露于市集之上。之后通过交纳钱财来赎抵妇女的罪行成为历朝历代的惯用手法。汉朝建立讼系制度,对于经过审讯之后关押入狱的孕妇, 可以在监狱中不让其戴刑具,其次,对女性在株连制度上也实行特殊保护,一般犯罪不连坐妻子。唐律规定:“孕妇犯罪应接受拷讯者,须等产后一百之后再拷,违者分别处杖、徒刑;妇女犯死罪而怀孕者,其死刑需产后一百之后执行,未产而处决者,有关官吏徒二年,产后不满百处决者,徒一年。”清朝《大明律》规定:“凡妇人犯罪,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随衙听候,不许一概监禁。”

  3.我国古代刑法对身患残疾犯罪者的“从宽量刑”的规定。我国古代法律考虑到残疾人身体或智力上的缺陷,不负完全行为能力,并不将残疾人与健全人同等判罪。因此“从宽量刑”制度在刑法领域对触犯刑事法律的残疾人会减轻或减免刑罚。我国早在先秦时期,便出现了专门针对残疾人的法律思想和立法原则的记载。晋律中记载可以对患有“笃瘾病”的犯罪者进行收赎,唐宋时期对于残疾人的立法规定逐渐完善。唐代在法律上对残疾人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将残疾人划分为残疾、废疾和笃疾三个等级,并且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明清时期,法律对于残疾人方面的立法更加完善和人性化《明律》中规定“:凡鲜寡子孤独及笃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规定必须由国家负责收养照顾生活无所依靠的孤寡老人和残疾人,对于不执行该制度的官府人员会进行处罚[4]36。

  三、“从宽量刑”情节的实质性影响

  我国古代刑法中的“从宽量刑”其根本目的在于笼络人心,维护阶级统治,但是我们不可否认,这个制度对我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封建统治的长治久安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首先这个制度体现了统治者的仁德宽厚,有利于俘获民心,巩固封建政权;其次该制度有利于缓和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第三,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从宽量刑”制度也大大推动了我国古代法律文明的发展,并形成了整个封建社会的道德规范价值体;第四,“从宽量刑”的法律思想制度还有利于百姓仁爱宽容的优秀品格,促进独具中国特色的优秀民族文化和民族性格的形成;最后,“从宽量刑”中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对中国现代法律和刑法的制定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谢瑞东.论先秦两汉中国法制观的儒法之争[J].学术论坛,2006(8).
  [2]高军.浅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今法制建设的阻碍作用[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6).
  [3]何家伟.法律文化与中国死刑之存废[J].山西大学学报,2006(4).
  [4]高军.略论中国传统无讼法律文化对建设当代和谐社会的启示[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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